《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全面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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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20修正前后对照,安全生产法修正案,,/01,修正背景及历程,一、修正背景及历程,2019年12月20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记者会。明年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一、修正背景及历程,今年6月,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报,一、修正背景及历程,沈春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使命,成立以来在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工作中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其他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修正背景及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02,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二、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二、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二、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二、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03,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04,主要修正内容解读,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一,强化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解读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三,顺应机构改革,及时调整管理部门,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解读四,规范制定国家标准、鼓励单位从严自定,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井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五,强调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并提高处罚力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责任(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解读六,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七,明确适用行业范围,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解读八,加强重大隐患管理力度、提高信息化,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九,推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解读十,生命至上、提高救治措施意识及能力,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杈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一,重点监管事故企业,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监制。,解读十二,“四不两直”写入安全生产法,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三,由检查变为执法,身份及职能转变,加大执法力度,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解读十四,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五,严禁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制定和实施服务公开制度,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不得有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等行为。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解读十六,明确应急预案制定范围,第七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但以及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七,新增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法的处罚条款,第一百零四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解读十八,从严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四、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九,首次提到双重机制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第一百一十三四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解读二十,细化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各部门职责,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事故调查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有权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20XX年X月,培训人XXX,Thanks,以上修正案对照及解读均为目前发布版本,最终以实际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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