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有硫化氢气体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硫化氢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条 有硫化氢气体的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硫化氢防护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第三条 有硫化氢气体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建立和完善包括含有硫化氢分布的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资料。 第四条 硫化氢的有关知识、监测仪器及使用方法、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硫化氢中毒急救措施、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等要作为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对地质资料提供有水或断层、裂隙多,估计有硫化氢气体积聚的地段,打超前钻孔,提前释放或封堵硫化氢气体。矿井出水都会伴随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因此对有出水可能的地段进行超前钻探,避免硫化氢突然溢出。 第六条 超前钻孔探访硫化氢气体 ⑴新采掘地点,从门口向里5米范围内必须打11米硫化氢加密眼;正常施工掘进或采房迎头以外20米范围内硫化氢释放器齐全(耙装机面和铲运机面只打释放眼而不安装释放器)。释放器材质为软质管材(如废旧自行车轮胎等),长度不得低于0.5米。 ⑵在掘进和回采过程中,每隔1.3m在巷道或采房底板打一排硫化氢释放眼,每排2个,眼深不低于1.4m或深入页岩0.2m,在距两帮1.0m处各一个。 ⑶迎头打眼时,紧贴迎头在底板上打两个倾角向前45o的超前释放眼。打眼时,人员要站在风筒出口的新鲜风流中(上风侧),面部要避开眼口位置,并且用硫化氢检测仪在现场连续检查巷道内的硫化氢气体浓度。 第七条 探水、地质探钻、注浆等工作,必须有专项防治硫化氢措施;要有专门设计,人员要位于进风流或新风的上风处,不得正对施工钻孔;现场通讯、救护设施、监测仪器等齐全可靠。发现出水、出气时人员立即撤出,不得拔出钻具。 钻探过程中出水(硫化氢)征兆①巷道壁挂汗②现场温度下降③出现雾气④钻孔出水或水量变大⑤钻孔出水或伴有气泡冒出⑥顶钻、掉钻⑦有水流响声⑧钻眼声音变脆变轻。 第八条 完善通风系统,保证矿井24小时供风,采面(房)必须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严禁风机发生循环风,杜绝无计划停风,一旦断电停风,迎头必须撤出工作人员,送电后先检查硫化氢含量,再进入迎头工作。 第九条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风筒口距迎头硫化氢异常区不得超过5米。对临时停风的巷道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硫化氢。 (1)向采房供风的局扇必须设在新风流中,距采房回风口不得小于30m,局扇功率不得低于11kw;掘进迎头必须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用5.5kw局扇向迎头供风,11kw局扇向外排污风,进风局扇到迎头的距离为50-80m,两台局扇的间距不得小于20m。 (2)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采房,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安好局扇,接好风筒,确保局扇能够正常运转。巷道或采房长度超过6米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3)局扇安装与风筒管理 a局扇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局扇上台或上架,离地高度大于0.3米。 b局扇要有兼职司机,并挂牌管理,施工期间严禁随意停风,停风必须撤人。局扇启动装置必须设在(全负压)新鲜风流中(局扇以外)。 c风筒末端到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硫化氢浓度大于5ppm的特殊地点不得大于5m)。 d风筒吊挂做到平、直、稳,紧,距底板高度不低于1.5米,并做到逢环必挂,无挤压。 e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处0.1m无感觉),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倒插节,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 f风筒拐弯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严禁拐小于90o的死弯,异径风筒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过墙要使用铁风筒。 第十条 硫化氢涌出异常区域,禁止采用串联通风。 第十一条 封闭巷道恢复通风时,应制定恢复通风措施,严禁一风吹。 第十二条 硫化氢异常区放炮后至少30分钟方准进入。放炮时严禁撤风筒,解除放炮警戒后,当班班长、放炮员共同进入迎头,由外向里进行硫化氢气体、顶板等检查;只有确认放炮正常,当巷道内硫化氢浓度在10mg/m3以下时,作业人员才能进入作业场所。 第十三条 对硫化氢应进行定期检测、动态监控管理,并严格执行硫化氢班检查制度。严格硫化氢检查交接班制度和硫化氢报表审签制度。 ⑴有硫化氢气体的矿山,采掘作业地点均应配备合格的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并实现连续检测; ⑵采掘工作应设置硫化氢检查牌板,硫化氢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及时填写到检查牌板和检查手册上; ⑶硫化氢检查日报表应填写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的检查时间、地点、浓度和检查人,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必须对日报表审查并签字。 ⑷采掘单位兼职硫化氢气体检查员由当班班长担任,负责对施工地点及周围的硫化氢气体浓度随时检查。 第十四条 硫化氢浓度超限时(达到10mg/m3及以上)严禁作业,撤出人员,加强通风,待硫化氢浓度降到安全浓度以下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五条 硫化氢检测仪宜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必须悬挂在人员工作地点5米范围内,悬挂高度1.5米左右;使用铲运机的作业地点在司机头部附近固定(悬挂)一台硫化氢检测仪;使用耙装机的作业地点在司机处固定一台硫化氢检测仪。 第十六条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配备数量。井下各采掘施工作业地点至少应配备1台,使用铲运机回采工作面应配备2-3台(根据实际情况检查);当班小班安监员人手1台;矿满足采掘现场使用的同时,不得少于2台备用。回采工作面暂时有硫化氢检测仪富余时,富余检测仪要悬挂在阶段平巷内(回风侧工作人员的进风方向)。 第十七条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和供应公司要密切关注硫化氢检测仪的更新发展,及时选择体积小、经济耐用、反应灵敏、报警声音大的硫化氢检测仪。 第十八条 加强顶底板管理。保证足够的护顶膏厚度,并在底板留设不小于0.5m的膏层做防护层,确保矿房的完整性,特殊情况下,底板防护层厚度不能保证时,可沿底板开采。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工作面的采房数量和开采方式,既每个工作面沿走向最多同时开采4个采房且必须采取后退式开采。 第二十条 回采工作面生产时,严禁在该工作面施工其他掘进巷道。 第二十一条 对完工采面,必须5天内回撤完毕,10天内密闭,密闭前设警示标志,对不通风的采房或巷道要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确需进入不通风或回风巷道工作,要制定专项措施,由矿调度室统一协调,至少2人以上,前后相距5-6m,并必须使用硫化氢检测仪(必要时携带氧气检测仪)检查巷道内的有害气体,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mg/m3时,人员要立即撤出。 第二十三条 进入采空区时,要检查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 井下零星施工任务必须有符合现场实际的防硫化氢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听到硫化氢检测仪的报警,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到达安全地点后再采取措施,确认是否硫化氢突出。 第二十六条 发生硫化氢突出事故时,发现人员要立即向现场人员发出警告、迅速沿避灾线路撤出,同时向矿山调度室电话报警;报警内容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援要求、联系电话、报警人等。 第二十七条 矿调度室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向矿领导、矿值班人员、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等部门汇报,并通知医务室及车辆管理部门做好抢救及车辆准备工作,必要时将伤者送往上级医院抢救。 第二十八条 接到发现硫化氢突出事故的警告或者撤离指令,所有人员应保持平静,屏住呼吸,快速撤到安全地点(全风压进风流中),如距离过长时,可掐开进风风筒进行快速换气。 第二十九条 井上下应配备必要的氧气呼吸器和自救器,防止硫化氢中毒救援过程中事故范围扩大。硫化氢异常区域每个采掘工作面按要求配齐2台氧气呼吸器,5天一次升井检验一次,氧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如下 (1)佩带好氧气呼吸器,扎好腰带; (2)打开氧气出气开关(逆时针旋转); (3)拔掉面具内橡皮塞; (4)带好面具; (5)如感到供氧不足可按动手动补气阀(气肺上面黑色按钮); (6)救险人员之间如需联络,可按动背带上的警哨(自己商定按动次数)。 第三十条 发现有人中毒时,事故现场人员要在班长或现场管理人员统一指挥下,佩带氧气呼吸器等救护设备(至少2人),或借助安在新鲜风流中的局扇接着风筒进入,将中毒人员运到新鲜风流中,严禁盲目进入造成事故扩大化。 第三十一条 中毒者被运到安全地点后,立即查看中毒者情况,如呼吸停止,要迅速将中毒者口、鼻内的粘液、假牙、血块、泥沙、膏粉等抠出,进行人工呼吸。如有呼吸,则迅速升井送往医院。 第三十二条 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硫化氢气体赋存规律、突出预兆和防治措施进行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硫化氢涌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