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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6 5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机 械 行 业 标 准 J B/ T 6 5 5 7 - 9 3 台式木工多用机床技术条件 1 9 9 3 一0 3 一 3 1 发布 1 9 9 4一0 1 一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械 行 业 标 准 JB/ T 65 5 7 - 9 3 台式木工多用机床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台 式木工多用机床设计、 制造和验收的 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平刨、 压刨、 桦 摘 钻 、 锯A ll 四种用途和其中二种及三种用途的台式木工多用机 床 以下简称机床. 2 引用标准 GB 3 0 9 8 . 1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 螺钉和螺柱 G B 1 2 5 5 7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G B / T 1 4 3 8 4 木工机床 通用技术条件 Z B J 5 0 0 0 8 . 1 金属切削机床机械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Z B J 5 0 0 0 8 . 3 金属切削机床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Z B J 5 0 0 1 4机床 包装技术条件 Z B J 6 5 0 1 5木工机床噪 声声 压 级测录 方法 J B 3 3 8 0木工平刨床结构安全 J B 4 1 7 2木工刨刀轴 J B 5 7 2 0木工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J B 6 1 1 3木7 _ 机用刀具安全技术要求 J B / T 6 5 5 5台 式木 工多用机床 参数 J B / T 6 5 5 6台 式木 工多用机床 梢度 3 一般要求 机床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G B / T 1 4 3 8 4 的规定. 在按本标准验收机床时, 必须同时 对G B / T 1 4 3 8 4 , Z B J 5 0 0 0 8 . 1 , Z B J 5 0 0 0 8 . 3 等标准r扣 未经本标准具体化的其 余验收项月 进行检验. 4 参数和尺寸 4 . 1 机床参数应符合 J B / T 6 5 5 5的规定 4 . 2 包 可 刀体长度应按表1 的规定. 表 1 mm 平刨、 压刨最大加工宽度1 2 51 5 0 “1 6 0 1 8 0 “2 0 0 2 5 0 刨刀体长度 按J B 4 1 7 2 1 3 51 6 0 “1 7 0 1 9 0 “2 1 0 2 右 0 注 1 新设计时不应采用. 2 非标准尺寸 4 . 3 涉及机床安全的结构尺寸必须符合第8章的规定. 机械工业部 , 9 9 3 - 0 3 - 3 1批准 1 9 9 4 - 0 1 一 0 1实施 J B/ T 65 5 7 - 9 3 5 性能 5 . , 机床的精度应符合 J B / T 6 5 5 6 的规定. 5 . 2 机床主运动速度偏差不得超过标牌指示值的 士5 . 5 . 3 主 传动系统空 运转功率 不包括电 动机空载功率 不得超过主电 机额定功率的3 5 . 6 附件和工具 6 .1 为保证机床的基本性能, 应随机供应下列附件和工具 与 机床基本性能相应的刀具, 如 刨刀部分的刨刀片 圆锯部分的圆锯片, 桦 槽部分的方凿钻等 装拆刀具用的专用工具. a,b 6 . 2 机床的附件和工具一般应标有相应的标记或规格, 并应保证连接部件的互换性和使用性能. 7 电气系统 机床电气系统一般应符合J B 5 7 2 0的规定, 根据机床的结构特点, 必须保证以下项目 7 . 1 机床必须设有短路保护. 7 . 2 机床必须设有过载保护. 7 . 3 机床必须建立保护系统保证保护电路的连续性. 7 . 4 机床 带电部分必须装置在电 柜 或壁完 内, 其防护等级 不低于I P 5 4 。 允许用 插销作电源开关, 并应 在使用说明书中向用户指明, 维修必须在拔掉电源插销情况下才能进行. 7 . 5 电机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 P 4 4 . 7 . 6 机床必须按 1 0 . 4 条进行绝缘试验、 耐压试验和保护电路的连续性试验. 8 安全卫生 8 . , 一般要求 8 . 1 . 1 机床的结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GB 1 2 5 5 7的规定. 8 . 1 . 2 机床的电气系统应符合第7 章的规定. 8 . 1 . 3 机床上使用的刀具应符合J B 6 1 1 3 的规定. 8 .1 . 4 压刨应设有最大切削深度的限位器; 机动进给的压刨必须设有止逆器. 8 . 1 . 5 刨刀轴、 圆锯片等必须配有安全防护装置. 8 . 1 . 6 皮带传动等传动装置应尽量置于机体内, 否则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 8 .1 .7 刀具的夹持必须可靠, 确保在工作时不会松动和飞出。 刀体的结构及刀片装夹的结构安全必须符 合J B 6 1 1 3 的规定. 8 . 1 . 8 平刨、 压刨应尽可能设置排屑口。 8 . 2 安 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8 . 2 . 1 机床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 GB 1 2 5 5 7第4章的规定. 8 . 2 . 2 分料刀的厚度应比锯路宽度大 0 . 5 mm. 8 . 2 . 3 分料刀应与圆锯片旋转中心平面对称, 其刀口与圆锯片的齿尖的距离应可调, 保证不大于 1 2 m m . 8 . 2 . 4 分料刀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其强度和刚 度, 并且朝向圆锯片的锐利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 5 mm, 但不得超过其总宽度的1 / 5 . 8 . 2 . 5 分料刀高出圆锯工作台面的尺寸 不得小于圆 锯片 工作部分的 最大高度。 8 . 2 . 6 止逆器应符合 G B 1 2 5 5 7第 6 . 3 条的规定。 允许止逆机构的开启操纵不与进给操纵的联锁. 8 . 3 操纵机 构的 要求 压刨工作台、 锯轴或圆锯工作台的升降手轮操纵力应按 GB 1 2 5 5 7 第 5 .4 条和5 . 6 条中大于5 至 2 5 J B/ T 6 5 5 7 -9 3 次/ 班进行考核; 桦槽和钻孔进给部分的手柄操作力应按大于2 5 次/ 班进行考核; 其余手轮按小于或等于 6 次/ 班进行考核. 8 . 4 工作台与导向板 8 . 4 . , 平刨工作台的升降、 锁紧应可靠. 工作台最大开口量不得大于3 0 mm . 8 . 4 . 2 圆锯工作台锯片棺口的宽度应比最大锯路宽度大 1 0 mm. 氏或3 平刨和圆锯应设导向板. 8 . 4 . 4 导向板的定位和锁紧应可靠, 其长度和宽度应能保证工件的安全进给。 8 . 5 装夹、 止动及刨刀轴的要求 8 . 5 . 1 桦槽、 钻削部分应设置工件定位用的靠板及工件的夹紧机构。 8 . 5 . 2 刨刀轴部件应符合J B 3 3 8 0 规定, 压刀螺钉的机械性能应达 G B 3 0 9 8 . 1 中的8 . 8 级的规定。 机 床的使用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压紧螺钉的材料、 机械性能等级和预紧力。 8 . 5 . 3 刨刀轴应设置止动装置, 该装置应与机床控制系统联锁〔 刨刀轴的两端均有其他刀具的机床除 外 . 8 . 6 噪声 在空运转条件下, 机床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 3 d B A . 测员 方法应符合Z B J 6 5 0 1 5 的要求, 测 量前机床一般处于下列状态 a . 圆锯片高出工作台而2 0 m m. 适张度应处子良 好状态, 导向 板距锯片5 0 m m 若其与平刨共用, 则按C的规定 ; b . 压刨工作台面处于全行程的中间位置; c平刨前工作台面处于切A li 深度为 l m m的位置, 导向板位于工作台宽度方向的中问. 9 制造质f 推荐 9 . , 机床的制造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还应符合G B / T 1 4 3 8 4 , Z B J 5 0 0 0 8 . 1 , Z B J 5 0 0 0 8 .3 中V级精度机床的相应规定. 9 . 2 桦槽工作台滑动导轨副的硬度按滑动导轨考核。 平刨、 压刨工作台和回锯工作台导轨副按移置次数 小于或等于 2 5次/ 班进行考核. 9 . 3 下列铸件为主 要铸件, 应在粗加 工后进行时效处理 a . 床身; b .平刨、 压刨、 圆锯及摔槽工作台; c . 导向板; d , 轴承座; 二棒槽部分的中溜板、 中溜板底座; f . 方凿支承座. 9 . 4 下列结合面按“ 重耍固定结合面” 的要求考核 刨刀轴轴承座与其结合面; 平刨工作台与床身的结合面. 氏卜 9 . 5 桦槽部分完成进给运动的 导轨副 结合面 按滑动导轨考 核, 其余导轨副 结合而按移置导轨副考核。 9 . 6 链轮热处理后齿面硬度应达4 5 - 5 0 HR C . 1 0 结构检 验 仅在型式试验时进行 按G B / T 1 4 3 8 4 第6 .5 条及本标准第8 章的要求检验机床结构是否符合规 定. 1 1 空运转试验 1 1 . 1 一般要求 J B/ T 6 55 7 - 9 3 机床空运转应不少于 3 0 mi n , 使主轴轴承达到稳定瓜度. 1 1 . 2 温升试验 机床空运转3 0 mi n时选表2的二种方案之一测量主轴轴承温度和温升, 其值不得超过相应规定。 表 2 测温点位置温度温升 在轴承上5 52 0 在轴承座外壁正对轴承圆周面的位置。5 21 7 注; 1 仅适用于测温点与轴承距离不大于3 m m的情况. 若由于结 构限制不能在上述位置测量主轴轴承fl a 度, 则应通过试验找出测温点与轴承温度的缸差规 律, 经本标准归口单位标准化机构认可后实施。 1 1 . 3 机构功能动作试验 机构功能动作包括下 列内 容 a . 用适当的速度反复 1 0 次启动、 停止各主轴, 检验动作是否灵活、 可靠, 主轴速度是否符合5 . 2 条 的规定; b .检验工作台 、 导向 板移动是否灵活, 定位是否可 靠; c . 检验圆锯片、 刨刀片、 钻夹头的装拆是否灵活、 可靠; d . 圆锯片、 刨刀片、 钻夹头等工具和附件应在机床上进行试运转, 检查其相互关系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 e . 检查手轮、 手柄等操纵机构是否灵活、 可靠, 其操纵力是否符合第 8 . 1 0章的规定. 1 1 . 4 安全防 护装置的功能、 动作和稳定性检验 按第8章检验刀具防护装置、 压刨止逆器、 圆锯分料刀是否稳定、 可靠。 ” .5空 载 噪 声 检 验一 按 8 .6条检验机床的噪声。户 1 1 . 6 空运转功率试验 抽查- 检验机床空运转功率是否符合5 . 3 条规定。 1 1 . 7 电气系统的检查 1 1 . 7 . 1 绝缘试验 短接的动力电 路 包括与动力电 路连接的控制电路和信号电路 r1 保 护电 路 包括机座 导 线之间的绝 缘电阻, 用5 0 0 V摇表测量, 测得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 M9 1 . 不与动力电路连接的控制电路或信号电路, 应单独进行试验. 试验项目如下 a .测试动力电路与保护之间的绝缘电阻; b . 测试动力电路与控制和信号电路之间的绝缘电阻; c .测试控制和信号电路与保护电路之间的绝缘电阻。 1 1 . 7 . 2 耐压试验 电气设备必须经受耐压试验, 试验电压加于下列电路之间 a .短接的动力电路 包括与动力电路连接的控制 、 信号电路 与保护电路 包括机座 之间; b . 与动力电路未连接的, 额定电压 5 0 V以上的控制、 信号电路与保护接地电路之问。 试验电压应等于元、 器件出厂耐压试验规定值的8 5 , 但不得低于 1 2 0 0 V. 试验时问 1 mi n 。 试验电 压必须山额定值5 0 0 VA以上的变压器供给。 1 1 . 7 . 3 保护电路的连续性检查 用目 测法检查 保护导线或机床结构上的 导体是否可靠结合以 及人工操纵件是否具有绝缘性能。 如有 JB / T 6 5 5 7 -9 3 疑问, 则必须按规定测试外部保护导线端子与电气设备任何裸露导体霉件和机床外壳之间的电阻, 其值 不得大于 0 . 1 0 . 1 2 负荷试验 1 2 . , 机床主传动系统的扭矩试脸、 切削抗力试验和机床主 传动系统达到 最大功率的 试验, 可合并进行 1 2 . 2 试验 木材一般采用含水率不大于1的中 硬材 如红松、 白松等. 1 2 . 3 试验时, 加工方式选择压刨和圆 锯. 切削用 量由 制造厂确 定, 切削时逐渐加大切削深度, 直至达到 各项试验的 规定值. 1 3 精度 检验 按J B / T 6 5 5 6 检验机床的 精度. 1 4 工作试验 刨床部分切削用量如下 a .切削 宽度取最大切削宽度的二分之一; b . 切削深度取最大切削深度的二分之一; c .进 给 速 度 取中 速 压 刨 , 其 他 部 分 用 手 动 . 圆锯 取切削高度为机床最大切削高度。 钻床 作最大钻孔直径加工试验。 试验 木材按1 2 . 2 条的规定。 在上述工作试验时主电 机不得超载, 扭矩和切削抗力不得超 过规定值. 各机构、 系 统应正常. 1 5 检验规则 对成批生产的机床, 机床负荷试验、 工作精度用抽检法检验, 抽检方案按表 3 规定. 表 3 批量范围 检查台数 ‘ 2 5 2 2 6 - 1 5 03 1 5 1 - 5 旧 5 16 . 1 16 . 2 1 6. 3 包装 机床包装应符合Z B J 5 0 0 1 4 的规定. 机床部件与箱顶及四周内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 5 m m . 机床的 包装材料可选用木材、 竹蔑、 条膝、 苇席或纸箱等, 并应符 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J B/ T B5 5 7 - 9 3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与山东威海通用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莉、 郑宗鉴、 宋志敏. 自 本标准实施日 期 起, 原J B / G Q 4 0 0 3 - 8 8 台式木工多用机床制造与验收技术条件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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