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YSJ 014-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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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YSJYSJ 014014--9292))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 1.0.1 条为统一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技术要求,提高 设计质量,推动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 改 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选矿厂工艺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对新技 术、新设备和重大科研成果的应用,必须经过鉴定。 第 1.0.4 条选矿厂厂址不得设在采矿设计崩落区内以及有断 层、溶洞、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第 1.0.5 条选矿厂厂房布置, 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技术发展 要求,充分利用地形,贯彻自流、紧凑的原则,合理确定厂区占地面 积。对有扩建可能的选矿厂,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但不得随意扩大 占地和提前征用。 第 1.0.6 条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污水、粉尘、有害气体、噪声 和放射性物质等应妥善处理,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规范的规定。 第 1.0.7 条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选矿试验与试样采取选矿试验与试样采取 第一节选矿试验 第 2.1.1 条选矿试验类别可划分为可选性试验、实验室试验、 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半工业试验和工业试验。选矿试验适用范围, 应符合 2.1.1 的规定。 表 2.1.1选矿试验适用范围 第 2.1.2 条试验报告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 2.1.3 条新建的选矿厂, 必须进行矿石相对可磨度或功指数 测定试验。 第 2.1.4 条矿石中粘土及细泥含量多、水分大且难以松散时, 应做洗矿试验。必要时,应进行半工业或工业性自磨试验及泥砂分选 试验。 试验类别适用范围 可选性试验中小型易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 实验室试验 大型易选、中小型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 中、小型易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实验室扩大连续 试验 大型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大型易选、中 小型难选、小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半工业试验 大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大型难选、 中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工业试验大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第 2.1.5 条矿石中含脉石或开采过程中混入围岩量多, 并有可 能在入磨前分离时,应做预选试验。 第 2.1.6 条采用浮选工艺流程时,应做回水试验。选矿产品应 根据需要做沉降和过滤试验。 第 2.1.7 条选矿最终产品应进行密度、粒度、矿物组成和有害 物质含量等项目的测定。 第 2.1.8 条工艺流程排放物中有害组分超标时, 必须进行治理 或防护试验。 第二节试样采取 第 2.2.1 条根据试验目的的不同, 采取的试样应充分具有代表 性。 第 2.2.2 条试样采取应根据矿床赋存条件、采矿方法、矿石特 性和试验要求等条件进行采样设计。 第 2.2.3 条试样重量应根据试验类别、矿石性质确定。当进行 洗矿、预选、自磨、半子磨、重选、磁选、焙烧、综合回收和脱水等 单项试验时,试样重量应根据试验设备类型、规格及试验时间确定。 第 2.2.4 条可选性试验的试样应采取坑道样或岩芯样。 实验规 模较大,矿石性质较简单时,宜采取代表达产后5a 左右的初期开采 段试样,同时采取后期开采的深部岩芯样。矿床规模巨大、矿石性质 复杂时,应采取全矿床或矿床开采范围内的试样。 第 2.2.5 条对氧化带、次生带、原生带矿石和开采的前后期矿 石性质有较大差异时, 应分别采取试样。 当这些类型矿石不能分采时 , 应按实际出矿比例采取混合样。 第 2.2.6 条采取的试样中, 应含有相应的顶底板围岩及矿体夹 层样,其数量应满足采样和试验时的配矿要求。 第 2.2.7 条从尾矿和废渣中回收有用矿物时, 除样品的品位有代 表性外,其粒度分布、氧化变质程度和物质组成,均应具有代表性。 第三章第三章工艺流程工艺流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3.1.1 条选矿工艺设计流程, 应以经审查批准的选矿试验为 基础,并参照生产实践确定。 第 3.1.2 条选矿工艺流程的确定,应考虑综合回收金、银及其 他伴生有用矿物。对暂时无法回收或回收效益差的矿物也应妥善处 置。 第 3.1.3 条选矿产品方案及指标,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经方案比较,合理确定回收产品的种类、产品质量及回收率等主要指 标。 第 3.1.4 条常规的碎磨流程,应贯彻多碎少磨的原则,根据选 矿厂的规模及选矿的碎磨设备类型,确定破碎最终产品粒度。 第二节破碎筛分 第 3.2.1 条大、中型选矿厂应采用常规三段一闭路破碎流程。 小于 500t/d 的选矿厂宜采用两段一闭路的流程。采用超细碎工艺的 中、小型选矿厂,应在两段破碎中增加破碎粗碎产品中过大块的补充 作业。当破碎最终产品作为球磨机给矿时,常规破碎产品粒度宜小于 15mm,超细碎产品可小于 12mm,作为棒磨机给矿时,最终破碎产品 粒度应小于 20mm。 第 3.2.2 条中碎机给矿时,最终产品粒级含量大于 15或含粉 矿量较多并潮湿时,中碎前应采取重型筛进行强化筛分,并产出最终 产品。 第 3.2.3 条破碎系统中采用强化筛分措施无效时, 可采用洗矿 流程,但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对于设计时尚难以确定洗矿的矿石,设 计中应留有洗矿的可能性。 第三节预选 第 3.3.1 条当原矿中含废石量较多,且色泽、密度、磁性、导 电性差异较大时,应通过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进行预选。 第 3.3.2 条手选、光拣选及重介质分选前,应设置洗矿和筛分 作业。对于 350mm 粒级矿石,宜采用机械预选流程。 第 3.3.3 条重介质分选出的尾矿品位, 应低于或相当于主流程 的尾矿品位。 第 3.3.4 条重介质分选粒度, 应根据试验或类似企业生产实际 确定。采用重介质旋流器分选时,入选的粒度宜为3~15mm,最大粒 度不宜大于 20mm。 第 3.3.5 条采用重介质选矿流程时, 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持矿石 性质的稳定,必要时可设置配矿设施。 第四节磨矿分级 第 3.4.1 条磨矿产品粒度为 0.5~3mm 时,应采取一段棒磨流 程。磨矿产品中粒度小于 0.074mm,含量小于或等于 70时,应采用 一段球磨流程。磨矿产品中粒度小于 0.074mm,含量大于 70时,应 采用两段磨矿流程。小型选矿厂,磨矿产品中粒度小于0.074mm,含 量小于 75时,宜采用一段磨矿流程。 注重选时捧磨产品粒度下限可减小至 0.3mm。 第 3.4.2 条有用矿物嵌布粒度不均和易于过粉碎的矿石, 宜采 用棒磨或阶段磨矿流程。 第 3.4.3 条矿石中含泥、水或粘土及可塑性泥团较多,且难以 采用常规碎磨及洗矿方法处理, 或矿浆中由于铁离子存在而影响选矿 指标时,应采用自磨及半子磨流程。 第五节浮选 第 3.5.1 条细粒均匀嵌布的硫化矿,宜选用一段浮选流程。 粗 细粒不均匀嵌布的硫化矿,宜选用多段浮选流程。 第 3.5.2 条多金属富硫化矿,宜选用直接优先浮选流程。多金 属贫硫化矿,宜采用混合或部分混合浮选流程。 第 3.5.3 条多金属硫化矿中部分矿物的可浮性存在差异时, 宜 采用等可浮流程。 第 3.5.4 条矿石可浮性差别较大的多金属硫化矿, 原矿品位较 低、矿物嵌布粒度较细、比较难选或氧化率较高时,可考虑采用分支 浮选或等可浮与分支浮选的联合流程。 第 3.5.5 条矿石中含金、银、铂、铅等重矿物和矿石在磨矿中 含易产生过磨的脆性重矿物,可采用闪速浮选工艺。 第 3.5.6 条精矿品位要求高、有用矿物嵌布较细时,应采用精 矿多段磨选流程。 第 3.5.7 条原矿品位高、可浮性好的矿石,在精矿质量要求不 严时,宜采用粗选产出最终精矿及 1~2 次扫选的流程。原矿品位低、 精矿质量要求高的矿石,应采用多次精选的流程。 第 3.5.8 条中矿返回地点应由试验决定, 设计中可根据精矿质 量要求及中矿性质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 3.5.9 条含有大量浮选药剂、矿泥及大量难选矿物的中矿, 宜采用中矿单独处理流程。 第六节重选 第 3.6.1 条重选设计流程,应根据有用矿物解离特性,贯彻 “早收多收,早丢多丢”的原则。入选粒度应按选矿试验确定,必要 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 3.6.2 条处理冲积砂矿的重选厂,宜采用分散粗选。集中精 选的选别流程。粗选原矿中有价金属含量较低的砾石和矿泥,应在洗 矿作业中预先排除。 第 3.6.3 条有用矿物呈粗细不均匀嵌布的矿石, 应根据金属含 量多少和有用矿物单体解离情况采用第一段磨矿前分级入选后再阶 段磨选的流程。大、中型选矿厂,当原矿分选后品位和性质相差悬殊 时,应采用按贫富和可选性分系统磨选的流程。 第 3.6.4 条有用矿物呈细粒嵌布的矿石,应采用阶段磨选、 矿 泥集中处理的流程。 第 3.6.5 条闭路磨矿作业,分级粒度大于 0.2mm 时,宜采用筛 分机闭路或在回路中设置适宜的选别设备。 第 3.6.6 条阶段磨选的各段选别作业,均应获取精矿或粗精 矿,丢弃部分尾矿。 第 3.6.7 条重选作业的给矿, 应强化隔渣、 分级、 脱泥等作业 , 并严格实行泥、砂分选。当给矿中硫化物含量足以干扰分选时,应采 取有效的脱硫措施。 第 3.6.8 条重选厂的中间产品,应按物料性质分别集中磨选。 富中矿宜采用多选少磨、 选选后磨流程, 贫中矿宜采用先磨后选流程 。 性质复杂、难以分离的中矿,不应再继续重选,宜选用适应的联合流 程处理。 第 3.6.9 条矿泥分选前, 应进行分级、 脱泥, 实行窄级别入选 。 当矿泥中含废弃细泥多时,宜采用先脱泥后分级选别的流程。 第七节脱水 第 3.7.1 条选矿厂位于严寒地区或冶炼要求精矿含水率小于 8时,可采用三段脱水流程。精矿含水率为8~12时,应采用两段 脱水流程。精矿含水率大于 12时,应采用两段或一段脱水流程。 第 3.7.2 条在符合本规范第 3.7.1 条要求的前提下, 选矿厂所 在地区冬季较长、气候寒冷时,对易于过滤的精矿,可采用冬季三段 夏季两段脱水流程。 第 3.7.3 条重选和磁选作业产出的粗粒精矿,可采用沉淀池、 脱水筛、离心脱水机、脱水仓或过滤机等进行一段脱水。 第 3.7.4 条缺水地区、供水条件差或要求提高尾矿输送浓度 时,其尾矿宜采用一段浓缩机流程。要求尾矿干式堆存时。其尾矿宜 采用浓缩,过滤两段脱水流程。 第四章第四章主要设备选择与计算主要设备选择与计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4.1.1 条选别作业矿量波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浮选作业1.05~1.1 湿式自磨后的浮选作业1.3~1.5 混合浮选或精选作业1.2~1.5 重选作业1.1~1.15 重选流程中的中矿及精矿1.5~2.0 第 4.1.2 条计算主要工艺设备能力时,其负荷率可取100。 第 4.1.3 条三班工作制的选矿厂,其主要设备作业率和作业 时间,应符合表 4.1.3 的规定。 表 4.1.3主要设备作业率和作业时间 第 4.1.4 条设备处理量应通过计算, 并参照类似企业实际生产 定额确定。 第 4.1.5 条选矿厂前后工序的设备负荷率应比较均衡。 同一工 序的设备类型、规格应相同。 第 4.1.6 条选矿厂的破碎、磨矿、浮选、磁选和浓缩等主要生 产设备不应整机备用。 第 4.1.7 条选矿厂主要工艺设备的型式与规格,应与矿石性 质、选矿厂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大规格、少系列、高效、节能、耐 用以及备品备件来源可靠的要求。不得选用淘汰产品。 第二节破碎筛分 第 4.2.1 条给料口大于 1200mm 的大型旋回破碎机,宜按双侧 受矿配置;大块矿多时,可在受料仓上部设置大块碎石机。 设备名称作业率()年工作日(d) 每班作业时间 (h) 破碎洗矿57~73.53305~6.5 自磨及选别85.03108 球磨及选别90.43308 精矿脱水68~90.43306~8 第 4.2.2 条大型选矿厂处理硬度较大矿石, 最终破碎产品粒度 要求小于 12mm 时,可选用超重型圆锥破碎机。 第 4.2.3 条矿石硬度小、粉矿多、产品粒度要求小于 15mm 的 破碎筛分厂,可选用单缸液压圆锥破碎机。 第 4.2.4 条小型选矿厂破碎产品粒度要求较小、含泥含水少 时,宜选用旋盘式破碎机、大破碎比的 JC 型深腔颚式破碎机或细碎 型颚式破碎机。 第 4.2.5 条中碎前预先筛分作业应选用大振幅的重型振动筛。 第 4.2.6 条脱水、脱介作业应选用直线振动筛。 第 4.2.7 条中、 细碎作业前应设置可靠的金属探测器与除铁装 置。 第三节预选 第 4.3.1 条给入预选作业的矿石粒度 5~50mm 和 5~10mm时 , 应分别选用锥型和鼓式重介质分选机,预选粒度为5~15mm时,应选 用重介质旋流器。 第 4.3.2 条重介质分选机的生产能力, 应根据类似选矿厂生产 实践的单位生产能力决定。 第 4.3.3 条预选过程中使用的加重剂, 应根据其性质采用相应 的设备进行回收,磁铁矿和硅铁加重剂应选用磁选机回收,方铅矿和 黄铁矿加重剂,应选用浮选机回收。 第 4.3.4 条碎矿作业中需采用手选废石和富矿块时, 使用的带 式输送机的输送速度应小于 0.25m/s。 第四节磨矿分级 第 4.4.1 条粗磨球磨机宜选用格子型, 细磨球磨机宜选用溢流 型。大型球磨机宜选用溢流型。 第 4.4.2 条磨矿作业的分级设备,应与磨矿机型式相适应。 格 子型球磨机宜配以螺旋分级机,分离粒度小于0.15mm 时,宜采用沉 没式,分离粒度大于或等于 0.15mm 时,宜采用高堰式。溢流型球磨 机宜配以水力旋流器。 第 4.4.3 条小规格球磨机用于粗磨时, 宜采用格子型球磨机配 以螺旋分级机机组或采用螺旋分级机附加水力旋流器进行控制分级 机组。中等规格球磨机,可采用螺旋分级机或水力旋流器机组。大型 球磨机应采用水力旋流器机组。 第 4.4.4 条磨矿回路采用水力旋流器构成闭路时, 磨矿机排料 端应设置隔粗设施。水力旋流器给矿砂泵规格较大时,应配有变速装 置。 第 4.4.5 条磨矿机磨矿产品无特殊要求时, 宜采用长筒型磨矿 机。 第 4.4.6 条规格较小的自磨机回路,当磨矿细度较粗时,宜采 用螺旋分级机构成闭路。 第五节浮选 第 4.5.1 条大型及特大型选矿厂的粗、扫选作业,宜选用充气 机械搅拌式浮选机。对于易选或要求充气量不大的矿石,亦可选用机 械搅拌自吸式浮选机。 中、 小型选矿厂宜选用机械搅拌自吸式浮选机 。 第 4.5.2 条浮选厂的粗、扫选作业的浮选机总槽数,不宜少于 6 槽。 第 4.5.3 条设计的浮选时间按工业试验数据确定。 无工业试验 资料时,设计的浮选时间可按实验室试验数据的1.5~2.0 倍选取。 第 4.5.4 条对于原矿品位较高、粒度较细的易浮矿物,可采用 浮选柱进行选别。 浮选柱充气器型式及结构,应根据物料特点、选别指标要求,通 过试验或参照类似企业确定。 第 4.5.5 条搅拌槽结构应与选用目的相适应, 药剂搅拌槽应耐 腐蚀,高浓度矿浆搅拌槽应防止矿砂沉槽,提升搅拌槽的提升高度, 一般不宜大于 1.2m。 第 4.5.6 条选矿厂生产中,某些药剂可添加的磨矿机、浮选前 泵池或分配器内。 第六节重选 第 4.6.1 条重选设备应根据物料性质、矿浆浓度、处理矿量、 操作与维护等因素选择,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的设备。 第 4.6.2 条2~20mm 粗粒物料的分选,宜采用跳汰机分选。 第 4.6.3 条0.074~2mm 物料的分选,可采用圆锥选矿机、螺 旋选矿机或摇床,亦可采用跳汰机。 第 4.6.4 条0.037~0.074mm 物料的分选,宜选用螺旋溜槽和 摇床。 第 4.6.5 条0.01~0.037mm 矿泥宜选用离心选矿机粗选,皮带 溜槽精选。 第 4.6.6 条钨、锡粗精矿中粗粒硫化矿物的分离,宜选用抬浮 摇床或圆槽浮选机。 第七节脱水 第 4.7.1 条浓缩机规格应根据生产定额及上升水流速度确定。 浓缩机型式应根据使用条件选择,处理量小时,宜选用中心传动式, 处理量较大时,宜选周边传动式,但在寒冷地区应选用周边齿条传动 式,处理量大、场地狭小时,宜选用高效式。 第 4.7.2 条精矿含水率要求大于或等 12时,宜选用圆筒型或 圆盘型真空过滤机,要求精矿含水率 8~12,物料可滤性差时,宜 选用自动压滤机。 第 4.7.3 条精矿粒度粗、密度大时,应选用内滤式圆筒型真空 过滤机,精矿机理小于 0.2mm 时,宜选用圆盘型真空过滤机、外滤式 或折带式圆筒型真空过滤机,精矿或物料粒度小于30μm 时,宜选用 压滤机。 第 4.7.4 条铜、铅、锌、镍等精矿的干燥,应采用直接加热圆 筒干燥机。钨、锡、钼等精矿的干燥,宜采用间接加热干燥设备。 第五章第五章厂房配置厂房配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5.1.1 条选矿厂各厂房平面位置和地坪标高,应结合地形、 地貌及工程地质条件确定。选矿厂的破碎、磨矿跨间及重洗厂的主厂 房地坪应布置在以挖方为主的地段。 第 5.1.2 条厂房大门及吊装孔尺寸, 应大于设备最大部件外形 尺寸或运输车辆在装载条件下的外形尺寸的400~500mm。特大型设 备可不设专用大门, 但应预留安装孔洞, 设备安装后按设计要求封闭 。 利用率较低的吊装孔,应设置活动盖板覆盖。 第 5.1.3 条选矿厂的试验室、化验室应与破碎、磨矿及具有较 大振动设备的厂房保持必要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宜小于50m。选 矿厂的技术检查站,宜布置在主厂房内。 第 5.1.4 条各层操作平台应具备良好的冲洗条件, 平台冲洗污 水应通过导流系统排入地沟中流入厂内排污系统。 第 5.1.5 条厂房内地表排污沟宽度不应小于 300mm,沟顶设防 护格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地沟坡度。地沟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破碎及磨浮厂3~5 重选厂4~6 磁选厂3~5 第 5.1.6 条各层平台之间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个别地段, 在不妨碍检修、操作的情况下,净空高度可适当减小。 第 5.1.7 条厂房内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通道1.5~2.0m 操作通道0.9~1.2m 维修通道0.6~0.9m 注带式输送机通廊宽度,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5.1.8 条厂房内倾斜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道倾斜角度为 6~12时, 应设防滑条;大于 12时 , 应设踏步。 (2)楼梯倾斜角度宜为 45。经常有人通行及携带重物处倾斜 角度应小于 40,不经常通行处可小于 45。 第 5.1.9 条大型选矿厂的破碎系统中, 宜设置中间矿堆和缓冲 矿仓。 第 5.1.10 条寒冷地区的破碎筛分及精矿脱水厂房的采暖温度 不宜低于 10℃;带式输送机通廊及单独设置精矿仓的采暖温度不宜 低于 5℃;磨浮厂房的采暖温度不宜低于 15℃。 第二节破碎筛分 第 5.2.1 条破碎筛分的主要工艺设备,应采用单系列配置。 第 5.2.2 条大、中型选矿厂的破碎、筛分、宜分别单独设置厂 房。 第 5.2.3 条大、中型选矿厂的洗矿及重介质选别作业,宜单独 设置厂房。 第 5.2.4 条带式输送机通廊,宜采用封闭式结构。在气象条件 好地区的带式输送经济通廊,可采用活动防护罩式结构。通廊的地下 部分,应采取通风、防水和排水措施;地下与地上交接处,应设平台 及通行门。 第 5.2.5 条露天矿堆及石灰堆场, 应设在厂区最大风频的下风 向,并应与主要生产厂房保持一定距离。在条件不具备时,必须采取 有效的防止粉尘扩散措施。 第三节磨矿选别 第 5.3.1 条重选厂的主厂房,宜采用单层与多层结合的配置 方式。 第 5.3.2 条选矿厂的磨矿产品, 宜采用先集中后分配的配置方 式。 第 5.3.3 条选矿厂内矿浆自流槽及管道坡度,应按物料粒度、 密度和浓度确定。尾矿自流最小坡度,浮选厂不应小于1.5;重选 厂内不应小于 3。对矿量多、运距长的厂外浆体输送,应进行坡度 试验或参照类似企业实际数据确定。 第 5.3.4 条大型磨矿机与水力旋流器构成闭路时, 旋流器给矿 用砂泵,宜采用单台配置。 第 5.3.5 条选矿厂内输送矿浆砂泵, 应按工艺流程要求及地形 特定,适当集中配置。 第 5.3.6 条磨矿跨间内配有两台起重机时, 宜采用共用轨道布 置方式。 第 5.3.7 条产生有害气体较多的厂房,应设通风设施。产生剧 毒、 强腐蚀性气体作业处, 应强化通风换气。 专用工作间应符合防毒 、 防腐要求。 第 5.3.8 条厂房中的生产调度室、计算机控制室、电话间、交 接班室等,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 第 5.3.9 条厂内外的贮油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第四节精矿脱水 第 5.4.1 条严寒地区的中、小规格浓缩机,不宜布置在室外。 第 5.4.2 条精矿量较小的选矿厂,浓缩过滤设备宜采用浓缩 机排矿自流配置;过滤与真空、压风设备,宜配置在同一地坪上。 第 5.4.3 条过滤与干燥设备,不宜采用重叠式配置。 第 5.4.4 条干燥厂房应根据燃料性质、干燥方式,按防火要 求进行设计,必要时,应在干燥设施上部开设天窗。 第 5.4.5 条脱水厂房应设置具有完善的机械化回收设备的沉 淀池。 第 5.4.6 条大、中型选矿厂,干燥机数量较多并以煤为燃料 时,应采用机械化上煤、排渣配置。 第六章第六章辅助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 第一节贮矿设施 第 6.1.1 条原矿仓矿石贮存时间,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 表 6.1.1原矿仓矿石贮存时间 注① 原矿仓矿石有效贮存量为表中贮存时间乘以破碎机实际 小时处理矿量;② 挤满给矿的旋回破碎机的受矿仓容积可小于0.5h, 但不得小于 60~150t;③ 原矿运输距离短或箕斗提升后直接卸入粗 矿仓时,贮存时间可取下限值。 第 6.1.2 条中间矿仓或矿堆矿石贮存时间, 应符合表6.1.2 的 规定。 表 6.1.2中间矿仓或矿堆矿石贮存时间 生产规模贮存时间(h) 大型0.5~0.2 中型1~4 小型2~8 生产条件贮存时间(d) 处理一种矿石或生产规模较大0.5~1 处理两种以上矿石或距采场较远或地区气候条件 较差 1~2 注中间矿仓或矿堆矿石有效贮量,为表中贮存时间乘以选矿厂 每日处理矿石量。 第 6.1.3 条缓冲及分配矿仓矿石有效贮存量,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挤满给矿的旋回破碎机粗碎后大于原矿运输车3 车容量; (2)中破碎前 10~15min 破碎机实际处理量; (3)细碎前、细碎与筛子机组前、筛分前8~40min 破碎机实 际处理量。 第6.1.4条磨矿矿仓矿石有效贮存量应为24~36h选矿厂处理 矿量。选矿厂规模小、维修条件差时取上限,规模大并设有中间矿仓 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 16h。 第 6.1.5 条产品矿仓精矿贮存时间, 应符合表 6.1.5 的规定。 表 6.1.5产品矿仓精矿贮存时间 ① 产品矿仓精矿有效贮量为表中贮存时间乘以选矿厂日产精矿 量;② 铁路运输中车辆不足时,可相应增加时间,但不得超过7d; ③ 运输条件差时,贮存时间取上限,反之,取下限;④ 选矿厂位于 冶炼厂附近时, 精矿仓应与冶炼厂的原料仓合并, 其容量应为20~30d 外部运输条 件 铁路汽车内河船舶海运船舶 贮存时间(d)3~55~207~1415~30 选矿厂的精矿量;⑤ 两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按主要运输方式或 按不同方式的运输量分别计算贮存时间。 第 6.1.6 条粗矿仓,宜采用槽形死角型式矿仓,死角上部仓壁 及排料口处,应衬以钢轨及锰钢板。 第 6.1.7 条大型选矿厂粗碎后的中间贮矿设施宜采用地上式 矿堆,在高差允许时,宜采用锥形矿堆地下通道,应设有通风、防水 及排水设施。 第 6.1.8 条细碎与筛分前矿仓,宜采用槽形漏斗仓。仓壁倾角应大 于 50并铺以衬板。 第 6.1.9 条大型选矿厂的粉矿仓,宜采用大型矿堆。中、小型 选矿厂,宜采用多排口的圆筒形平底仓,仓底排口处设有较大的钢制 漏斗。漏斗倾角不宜小于 50。仓下通廊应设采光、照明及必要的 通风等设施。 第 6.1.10 条大、中型选矿厂精矿仓,宜采用槽形料仓并配以 桥式抓斗起重机贮运。小型或精矿量较少的选矿厂,可采用槽形料仓 或料场并配以单轨抓斗起重机或前装机贮运。 第 6.1.11 条含水率小于 8的松散物料,在采用高架式槽形料 仓时,料仓排口宜设气功翻板闸门,仓内设内衬。 第 6.1.12 条对易于引起排料困难的料仓,应根据排料时滞阻 程度,宜采用空气泡、振动出料机、仓壁振动器等设备强化排矿。 第二节给料与物料输送 第 6.2.1 条给料粒度大于 300mm 时, 宜采用重型板式给料机和 槽式给料机。配置在料仓下的重型板式给料机,宜采用水平布置,必 须倾斜布置时,倾角不应大于 12。 第 6.2.2 条给料粒度小于 300mm 时, 宜采用板式或重型带式给 料机。 重型带式给料机的带宽, 应为最大矿块的4~5倍; 带速为0.2~ 0.3m/s;应采用变速电机。 第 6.2.3 条粒度小于 30mm、含水率高的粘性物料,宜采用圆 盘给料机;粉尘不大时应采用开启式圆盘给料机。需要调节矿量时, 应设置调速装置。 第 6.2.4 条粒度小于 30mm、含泥量少的物料,可采用摆式给 料机给料。 第 6.2.5 条流动性好的物料,可采用振动给料机,给料机上部 物料不宜直接压落在给料机槽底上。当无法避免时,压料长度不得超 过仓口长度的 1/5~1/4,给料漏斗后壁倾角应大于 50。 第 6.2.6 条中细碎及磨矿机给料宜采用带式给料机。 带式给料 机不宜承受过大的矿柱压力,给料机的给料口宜采用梯形料口。物料 粒度小时,宜于料仓口排口设平板闸门。 第 6.2.7 条破碎筛分厂矿量大、运距长时,宜选用高强度带式 输送机。条件允许时,传动装置宜设于带式输送机头部。 第 6.2.8 条高强度带式输送机给料点附近应采用 45槽角的 上托辊,接近首尾轮处应采用 10槽角的过渡托辊。 第 6.2.9 条普通带式输送机输送一般物料时, 带速应为1.25~ 3.15m/s;输送粉矿时,带速应为 0.8~1.5m/s。长距离高强度输送 机带速应为 1.6~4m/s。装有称量装置的输送机,其带速应按称量装 置要求确定。 第 6.2.10 条普通带式输送机倾角不应大于下列规定 细碎后闭路筛上产品16 粗磨螺旋分级机返砂10 粒度 350mm 以下物料16 粒度 120mm 以下物料18 粒度 30mm 以下物料下行运输10 过滤产品20 第 6.2.11 条大功率 TD-75 型带式输送机,应选用起动转矩 大的电动机。高强度大功率带式输送机,应采用液力偶合器或空气离 合器等慢速起动装置。 第 6.2.12 条带式输送机地下通廊应设污水泵,泵入口处应设 隔粗装置,泵出口管径不应小于Φ65mm。 第 6.2.13 条输送 3mm 左右粗粒以及输送含煤油等对橡胶腐蚀 性强的浆体物料时,不宜选用衬胶砂泵。 第 6.2.14 条选矿厂的砂泵管道不得水平铺设,应根据物料粒 度保持相应的回流坡度,不得小于 1。 第 6.2.15 条磨矿产品分级用水力旋流器的给矿砂泵,应选用 扬量适应范围大、扬程变化小的砂泵。 第 6.2.16 条计算输送磨矿分级回路的矿浆砂泵能力时,矿浆 量的波动系数应为 1.2~1.4。 第 6.2.17 条计算浮选回路中的泡沫泵能力时,矿浆量的波动 系数应为 2~2.5;多泡沫在中矿或精矿应为 2.5~3.5。 第 6.2.18 条选矿厂尾矿、磨矿机排矿、分级机返砂等溜槽流 量较大时,宜采用辉绿岩铸石内衬。 第三节检修设施 第 6.3.1 条检修起重机应满足起吊最重零、部件或难以拆卸 的装配件的要求,检修用起重机选择可不考虑设备安装要求。 第 6.3.2 条检修碎磨设备使用吨位大于或等于 5t 的电动起重 机时,应选用桥式起重机,不应选用电动单梁起重机。吨位小于5t 或用于单台设备检修的起重设备,宜选用手动、电动单梁、电动葫芦 和单轨起重机。 第 6.3.3 条起重机起重钩,应在垂直状态下工作。 第 6.3.4 条检修用起重机宜采用地面操作方式。 地下式配置的 破碎厂房,零部件需提升至地上检修、厂房内架空管线较多或厂房较 长和跨度大时,可采用驾驶室操作方式。在粉尘较多的厂房内,应选 用封闭式驾驶室。 第 6.3.5 条厂房过长、设备数量较多时,可在同一跨间布置两 台相同或不同规格的起重机,但不宜采用两台起重机合吊零、部件。 第 6.3.6 条检修场地宜设在厂房端部。破碎、磨矿检修场地的 有效长度,应符合表 6.3.6 的规定 表 6.3.6破碎、磨矿检修场地有效长度 第 6.3.7 条大型选矿厂应设置小型设备维修站, 其位置宜设在 厂房内的检修场地附近。 破碎磨矿设备场地有效 长度(m)名称规格(mm)台数 颚式破碎机40600~90012001~26 颚式破碎机12001500~150021001~212 旋回破碎机500~7001~26~12 旋回破碎机900~14001~218~24 圆锥破碎机Φ900~Φ17501~26~12 圆锥破碎机Φ1750~Φ22003~512~18 磨矿机Φ15001500~Φ210030002~612~18 磨矿机Φ27003600~Φ503064002~518~24 磨矿机Φ27003600~Φ503064005~924~30 自磨机Φ4000~Φ55002~56~12 自磨机Φ4000~Φ55005~912~18 自磨机Φ5500~Φ75002~512~18 自磨机Φ5500~Φ75005~918~24 第四节药剂贮存与制备 第 6.4.1 条选矿厂药剂库与药剂制备室宜合并设置, 厂房外应 留有露天堆场。药剂数量较多时,厂房内应配备起重设施。小型选矿 厂药剂库与药剂制备室可建于磨浮厂房一侧。 第 6.4.2 条中、小型选矿厂药剂制备室的位置,应按药剂制备 后自流至添加室确定。当无法自流时,应按药剂种类不同分别选专用 泵输送,不得一泵多用。 第 6.4.3 条药剂贮量应按 30~90d 用量计算。 对必须设二级药 剂库的选矿厂,二级库的贮量可按 15~30d 计算。 第 6.4.4 条选矿厂石灰总库应单独建设, 库址应设在厂区最大 风频的下风向。总库库容,宜按 30d 左右生产用量确定。采用碎磨工 艺的石灰乳制备.其石灰仓容积大于 24h 生产量。 第 6.4.5 条药剂库面积应根据药剂堆存方式、 包装形式及运输 方法确定。药剂堆存方式按药剂包装方式确定,采用铁桶包装时,可 堆 2~3 层;采用麻袋或编织袋包装时,可多层堆放,堆放高度不宜 超过 2m。 第 6.4.6 条剧毒、 强酸、 强碱药剂, 应单独存放,并解决通风 、 防火、防晒、防腐等问题。煤油、松油应防火。黄药、黑药应防晒与 防潮。酸碱类药剂应防腐与防潮。 第五节药剂添加 第 6.5.1 条选矿厂给药室,应以集中配置为主。小型选矿厂给 药室可与制备间合并设置。 第 6.5.2 条选矿厂的药剂添加室,应设有视野广阔的观察窗。 药剂种类、数量较多的大、中型选矿厂,添加室中应增设操作人员工 作室。 第 6.5.3 条药剂室应采取防腐措施。对产生较大气味的黄药、 硫化钠等贮药槽及给药机处,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 第 6.5.4 条药剂添加及制备室排出的污水, 可通过尾矿输送系 统送到尾矿库。 第 6.5.5 条药剂管道不宜与电缆、动力线、自动控制管线共架 敷设。 各种药剂管道应涂以不同颜色, 剧毒药剂的管道应有醒目标志 。 第 6.5.6 条药剂管道的走向与标高, 应保证起重设备正常起吊 与运行,不得影响生产操作人员的操作。 第 6.5.7 条石灰乳及易沉淀药剂的贮槽,应增设搅拌装置, 槽 底应安装排渣活门。 第 6.5.8 条石灰乳用量较大时,宜采用压力循环管添加,循环 管中石灰乳流速,不宜小于 3m/s。 第 6.5.9 条大、中型浮选厂宜采用数控给药机或药剂定量泵。 小型选矿厂宜采用机械或虹吸给药器。 第六节自动控制、检测与计量 第 6.6.1 条选矿工艺流程复杂、生产规模较大的选矿厂,应相 应地提高自动化水平。中、小型选矿厂,可采用局部自动控制方式。 第 6.6.2 条选矿厂破碎筛分系统开停车的顺序, 宜采用集中联 锁控制;系统复杂、设备数量较多时,可采用程序控制。 第 6.6.3 条大、中型选矿厂给矿,宜采用恒定给矿和磨矿产品 浓细度的自动控制。 第 6.6.4 条自动化水平要求较高的大型选矿厂, 应设集中控制 室,并应在生产设备附近设置就第控制仪表盘。 第 6.6.5 条选矿厂取样点的设置应符合工艺流程特点及生产 检测需要。取样方法应机械化、自动化。 第 6.6.6 条需要配矿的原矿与精矿, 宜设干式取样装置及其制 备系统,原矿取样装置应设在粉矿仓附近,精矿取样机应设在过滤与 干操作业线上。 第 6.6.7 条矿浆量过大时,应先经缩分再给入取样机。样品缩 分比,应根据矿浆流量与取样机允许流量确定。 第 6.6.8 条选矿厂的原矿、破碎产品、磨矿机给矿、最终精矿 和重选系统给矿,应设置计量装置。 第 6.6.9 条设置计量装置的带式输送机, 应与计量装置的技术 要求相适应。 第 6.6.10 条各种检测与计量仪表,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了正确执行本规范的条文,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说 明,以便执行过程中按不同要求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都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但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参加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曲逎达卢荣富董必作奚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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