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459—2007 煤矿机械用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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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1 5 安全要求1 6 试验要求2 7 标志和包装2 Ⅰ MT/T4 5 92 0 0 7 前 言 本 标 准 是 对MT/T4 5 91 9 9 5 煤 矿 机 械 用 液 压 元 件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的 修 订。本 标 准 代 替 MT/T4 5 91 9 9 5。 本标准和MT/T4 5 91 9 9 5相比较, 主要变化如下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改为“1 范围” , “2 引用标准” 改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主要引用文件G B/T7 9 3 52 0 0 5 液压元件 通用技术条件 , 是经修订后在2 0 0 6年实施的最 新版本; 增加了“ 3 术语和定义” 一章; “ 5 试验条件和规则” 改为“6 试验要求” , 并对原标准的叙述作了变更, 增加了“ 试验要求” 应 符合G B/T7 9 3 52 0 0 5规定的条文, 删除原标准对“ 出厂检验” 、 “ 型式检验” 的具体内容, 使试 验方法、 项目和规则的表述变得简明、 确切。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行业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上海飞机液压件有限公司、 株洲力达液压机械有限 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胡大邦、 朱晓明、 李建设、 王纬悦、 冯晓迪。 本标准于1 9 9 5年1 2月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Ⅱ MT/T4 5 92 0 0 7 煤矿机械用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机械用液压元件的技术要求、 安全要求、 试验要求、 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以液压油 液 为工作介质的煤矿机械用各类液压元件 以下简称元件 , 也适用于煤 矿机械用液压辅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3 8 3 6 . 12 0 0 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e q vI E C6 0 0 7 9 - 01 9 9 8 G B3 8 3 6 . 22 0 0 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隔爆型“d”e q vI E C6 0 0 7 9 - 11 9 9 0 G B3 8 3 6 . 42 0 0 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 本质安全型“i” e q vI E C6 0 0 7 9 - 1 1 1 9 9 9 G B/T7 9 3 52 0 0 5 液压元件 通用技术条件 G B/T1 7 4 4 61 9 9 8 流体传动系统及元件术语i d t I S O5 5 9 81 9 8 5 3 术语和定义 G B/T1 7 4 4 61 9 9 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 . 1 元件的基本参数、 图形符号和安装连接尺寸, 一般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但当煤矿机械主 机有特殊要求时, 基本参数和安装连接尺寸也可以根据主机的要求而定。 4 . 2 所有零件均应按规定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其材料应符合图样的规定。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相应 标准的规定。 注在不降低产品质量的条件下, 材料允许代用。 4 . 3 元件的壳体应经相应处理, 消除内应力。壳体应无影响元件使用的工艺缺陷, 并达到元件要求的 强度。壳体表面应平整、 光滑, 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工艺缺陷。铸件应进行清砂处理, 内部通道和容 腔内不应有任何残留物。 注对于复杂铸件宜进行探伤检查。 4 . 4 元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装配。所有零件及外购件均应是经质量检验部门 检验合格的产品。 4 . 5 零件在装配前应清洗干净, 不应带有任何污染物 如铁屑、 毛刺、 纤维状杂质、 煤屑、 煤灰等 。 4 . 6 元件装配时, 不应使用棉纱、 纸张等纤维易脱落物擦拭壳体内腔及零件配合表面和进、 出流道。 4 . 7 元件装配时, 不应使用有缺陷及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密封件。 4 . 8 应在元件的所有连接油口附近清晰标注表示该油口功能的符号。除特殊规定外, 油口的符号 如下 P 压力油口; T 回油口; A、B 工作油口; L 泄油口; 1 MT/T4 5 92 0 0 7 X、Y 控制油口。 4 . 9 元件的外露非加工表面的涂层应均匀, 色泽一致。喷涂前处理不应涂腻子。 4 . 1 0 元件出厂检验合格后, 各油口应采取密封、 防尘和防漏措施。 5 安全要求 5 . 1 各种轻质金属、 轻质合金材料及非金属材料应符合G B3 8 3 6 . 12 0 0 0的有关规定。 5 . 2 隔爆型元件应符合G B3 8 3 6 . 22 0 0 0的有关要求。 5 . 3 本质安全型元件应符合G B3 8 3 6 . 42 0 0 0中的有关要求。 5 . 4 有防爆要求的元件应具有“ 产品合格证” 、 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站出具的“ 防爆合格证” 及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机构颁发的“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 6 试验要求 6 . 1 元件试验时, 对测量准确度等级、 测量系统误差、 测量、 试验油液及特殊液压元件的试验等方面的 要求应符合G B/T7 9 3 52 0 0 5中第5章的规定。 6 . 2 元件试验时, 应按各自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 并出具试验报告。测量准确度要求为A级、B级 的试验应由国家 或省级 液压元件产品质量监督中心承担, 测量准确度要求为C级的试验由元件生产 厂试验部门承担。 7 标志和包装 7 . 1 应在元件的明显部位设置产品铭牌, 铭牌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名称、 型号、 出厂编号; b 主要技术参数; c 制造商名称; d 出厂日期。 7 . 2 对有方向要求的元件 如液压泵的旋向等 , 应在元件的明显部位用箭头或相应记号标明。 7 . 3 元件出厂装箱时应附带下列文件 a 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包括 元件名称、 型号、 外形图、 安装连接尺寸、 结构简图、 主要技术参数, 使用条件 和维修方法以及备件明细表等 ; c 装箱单。 7 . 4 元件包装时, 应将规定的附件随元件一起包装, 并固定于箱内。 7 . 5 对有调节机构的元件, 包装时应使调节弹簧处于放松状态, 外露的螺纹、 键槽等部位应采取保护 措施。 7 . 6 包装应结实可靠, 并有防震、 防潮等措施。 7 . 7 在包装箱外壁的醒目位置, 宜用文字清晰地标明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型号; b 件数和毛重; c 包装箱外形尺寸 长、 宽、 高 ; d 制造商名称; e 装箱日期; f 用户名称、 地址及到站站名; g 运输注意事项或作业标志。 2 MT/T4 5 92 0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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