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T 230—2005 哈氏可磨性指数测定仪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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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技术要求1 4 试验方法3 5 检验规则5 6 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6 Ⅰ MT/T2 3 02 0 0 5 前 言 哈氏可磨性指数测定仪及其相关测定器具在煤炭试验室广泛使用。其质量直接决定着所测定煤样 的哈氏可磨性指数值, 因而有必要对其技术条件作出统一规定。 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 B/T2 5 6 51 9 9 8 煤的可磨性指数测定方法 哈德格罗夫法 而制定, 是对 MT/T2 3 01 9 9 0的修订。 本标准与MT/T2 3 01 9 9 0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 前言” 和“ 目次” ; 增加了对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 增加了绝缘电阻和耐压强度的要求; 增加了其他与哈氏可磨性测定相关器具的技术条件的规定; 增加了对校准图相关系数的规定; 精密度试验方法进行了修改, 使其更加完善; 根据G B/T2 8 2 8对检验规则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 镇江市科瑞制样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刚、 张宝青、 陈爱莉、 徐玉山。 Ⅱ MT/T2 3 02 0 0 5 哈氏可磨性指数测定仪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哈德格罗夫可磨性指数测定仪 简称测定仪 及其相关测定器具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 法、 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烟煤和无烟煤哈德格罗夫可磨性指数的测定仪及其相关测定器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T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T2 5 6 51 9 9 8 煤的可磨性指数试验方法 哈德格罗夫法 G B/T2 8 2 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 B/T3 7 6 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 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 B/T6 0 0 3 试验筛 G B/T1 0 0 8 9 圆柱蜗杆、 蜗轮精度 G B/T1 0 0 9 5 渐开线圆柱齿轮 精度 G B/T1 5 4 6 4 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 B/T1 5 4 7 9 工业自动化仪表绝缘电阻、 绝缘强度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3 . 1 工作环境条件 温度 54 0℃; 相对湿度S2 r, 则按3 式计算统计量F FS 2 S 2 r 3 如F≤F0 . 0 5,9,∞2 . 4 1 , 则S 2 与S2 r无显著性差异; 否则S 2 显著大于S2 r。 注精密度试验也可和校准图相关系数确定试验同时进行。若4个标准煤样4次重复测定的极差落在G B/T2 5 6 5 规定的重复性限内, 则精密度检验合格。 5 检验规则 测定仪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如表1。 5 . 1 每台测定仪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逐台检验, 检验合格并发给合 格证方可出厂。 表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表 序号项目技术要求条文号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1 主轴转速 3 . 2 . 1 . 1△△ 2 工作转数 3 . 2 . 1 . 2△△ 3 研磨件 3 . 2 . 2△ 4 圆柱齿轮精度 3 . 2 . 4△ 5 蜗轮蜗杆精度 3 . 2 . 5△ 6 装配要求 3 . 2 . 7△△ 7 噪声 3 . 2 . 8△ 8 绝缘电阻 3 . 2 . 9△△ 9 绝缘强度 3 . 2 . 9△ 1 0 外观 3 . 2 . 1 0△△ 1 1 振筛机 3 . 3△ 1 2 试验筛 3 . 4△ 1 3 保护筛 3 . 5△△ 1 4 二分器 3 . 6△△ 1 5 相关系数 3 . 7△ 1 6 精密度 3 . 8△ 注表中“△” 表示需要检验。 5 . 2 型式检验 5 . 2 . 1 产品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正式投产后, 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变更,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2年以上, 再次恢复生产时; 5 MT/T2 3 02 0 0 5 d 批量生产时, 每2年进行1次;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 . 2 . 2 抽样规则 a 批量不超过2 5台时, 抽样2台; b 批量在2 69 0台之间时, 抽样3台。 5 . 2 . 3 判定规则 a 当批量不超过2 5台时 根据抽检的样品 第一样本 检查的结果, 若品数 检验项目 全部合格, 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若不合格品数大于等于2, 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果第一样本不合格品数等于1, 应再按5 . 2 . 2随机抽取2台作为第二样本, 进行重复检查。 两次样本中不合格品数总和等于1, 则判为合格, 否则判为不合格。 b 当批量在2 69 0台之间时 根据抽检的样品 第一样本 检查的结果, 若品数 检验项目 全部合格, 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若不合格品数大于等于3, 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果第一样本不合格品数大于0小于3, 应再按5 . 2 . 2随机抽取3台作为第二样本, 进行重复 检查。两次样本中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等于3, 则判为合格, 否则判为不合格。 6 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 6 . 1 标志 应在产品适当、 明显的位置上固定产品铭牌, 并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单位名称; b 产品名称、 商标、 型号; c 制造日期和编号; d 产品主要参数。 6 . 2 包装 6 . 2 . 1 产品的包装木箱应牢固可靠, 符合G B/T1 5 4 6 4有关规定。包装时应将测定仪上的重块取下, 放 在包装箱底部, 防止运输过程中脱落, 砸坏仪器。 6 . 2 . 2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维修服务卡;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装箱单。 6 . 2 . 3 包装箱外表面的标志应清晰、 整齐, 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制造单位名称和发货站名称; c 收货单位名称和到货站名称; d 包装箱外形尺寸, 毛重, 装箱日期; e “ 小心轻放” 、 “ 向上” 、 “ 怕湿” 、 “ 由此起吊” 等图示标志应符合G B/T1 9 1的规定。 6 . 3 包装好的产品在能够避免雨雪直接影响的条件下, 可用任何运输工具运送。 6 . 4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 干燥、 周围无酸性或碱性等有害气体的库房中。 6 MT/T2 3 02 0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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