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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是煤矿生产建设的基础资料,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权威性,影响矿井的安全生产,因此地测资料、技术报告都要按照要求通过不同层次、级别、权限的审批,才能用于生产。为规范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行为,落实技术管理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测量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种矿图、各专业成果图成图后,要按照规程、图例的要求,由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报送对象和用途,经地测科长、总工程师签字(部分图纸需经理签字、盖章)后,方能供生产单位使用、对外提供。 第二条 地质、测量、水文、资源管理台帐、报表,经过审核人检查,科长、分管副总、总工程师审核后,方能发送、上报、归档。 第三条 各种地质资料、采后总结、工作面损失率分析报告等,要报矿总工程师阅批。 第四条 各种测量资料、大型贯通设计等资料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条 零星地测资料要由各专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科长签字。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地质预测预报,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生效,下发各生产单位。 第七条 回采工作面采后地质总结报告、采区地质总结报告报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八条 各种地质说明书根据煤矿地质规定要求的时限提供,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其中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工作面、提高开采上限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九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集报团公司总工程师资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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