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督办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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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宫煤矿一号井 事故隐患治理督办责任制度 2017年度 龙宫煤矿一号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责任制度 为促进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化现场落实力度,杜绝因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现特制定龙宫煤矿一号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责任制度。 第一条 矿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工队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 各分管负责人是各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每旬至少组织一次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3条 各工队队长是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每班排查治理各自工队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第4条 矿安全科具体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消号。 第5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负责挂牌督办,建立清单并按规定上报公司;一般事故隐患由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并建立清单及时销号。 第六条 矿井在井口人员下井的通道及班前会会议室设置隐患公示整改管理牌板,安全管理科负责对矿井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在隐患公示整改管理牌板内进行公告和提示。 第7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矿调度室、安全管理科和矿领导报告。 第8条 各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职,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懈怠,作风飘浮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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