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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1条 掘进作业规程是在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范围内,在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下,指导掘进施工、落实技术方案、规范施工管理的强制性、基础性的技术文件。安全技术措施是对作业规程的补充和完善,既是作业规程的一部分,又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技术文件。 第2条 每一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否则严禁开工。 第3条 作业规程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真正起到促进技术进步,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施工,提高单进水平。 第4条 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内容全面,文字简练,术语规范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第5条 编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矿职能部门提供的有关技术设计等。 第6条 矿井应在距预计开工1个月前,向有关单位下达有总工程师签发的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 第7条 作业规程编制前,有关单位根据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由地质部门提供的掘进地质说明书,包括巷道预想剖面图。 二、由技术部门提供的掘进施工设计;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面图,巷道支护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及矿井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等。 三、由通防部门提供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局部通风、监测监控、掘进防突、瓦斯防治、防尘、隔爆和防自然发火等。 四、由机电部门提供的掘进供电设计。 第8条 作业规程编制期间,掘进区队技术员必须深入现场,熟悉掌握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有关规定、设计,并参照有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资料,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掘进机电设备维修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装备使用维护制度,以及临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等,认真编制。 第9条 掘进区队技术员在开工10天前,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并打印成册,经区长审查签字后报送技术科初审。 第10条 作业规程统一用A4纸打印,活页装订,所有附录资料必须附后备查。作业规程中文字采用GB2312仿宋体,章标题采用加黑小二号字,章内大标题采用加黑三号字,章内小标题及正文文字采用四号字,正文表格内文字采用五号字,作业规程通知书、审批记录和附录表格内文字采用小四号字。 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打印要求与作业作业规程相同。各矿也可根据本矿具体情况,印制统一的安全技术措施专用纸张。 第11条 以下各工程可视为一个单项工程,纳入一个作业规程编制。 一、基建、延深工程 1、主、付立斜井,风井,暗立井。 2、马头门及附属峒宝。 3、斜井上下部车场及附属峒室。 4、装载峒室。 5、采区煤仓。 6、水平泵房、变电所及管子道。 7、水仓及附属巷道。 8、清理斜巷及附属峒室。 9、空、重车线,等候室及调车线。 10、同一巷道内,施工和技术条件相同的交岔点。 二、生产矿井 1、水平运输大巷。 2、总回风巷。 3、采区进风石门。 4、采区回风石门。 5、轨道上下山和上、下部车场、采区变电所、抽放泵站及附属峒室。 6、运输上下山、通道和附属峒室。 7、通风和人行上下山及附属峒室。 8、采区煤仓。 9、同区段、同翼岩石集中巷、岩石轨道巷及关联的巷道(联巷、区段煤仓及溜煤眼、变电所等)。 10、采区一翼、同一煤层、同一区段回采工作面的风巷、机巷,开切眼、轨道巷及联络巷道。 11、安技措专项工程。 第12条 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作业规程中标明该规定的条款,在贯彻作业规程时,必须贯彻其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13条 以下情况需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一、单项工程中的某些工程,当作业规程的内容不完善,达不到指导安全施工要求的,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二、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工艺的改变与作业规程不符合时,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三、过地质构造带(如过断层、破碎带、陷落柱、地质钻孔等);过采空区、过老巷等。 四、改扩棚、冒顶事故的处理、特殊工程施工(如立眼、交岔点、峒室及其他临时工程)。 五、施工队伍变更,或长期停工恢复施工时。 六、石门揭煤、掘进防突、瓦斯抽排和重大水害防治、拨门、贯通、改变支护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问题,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必要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七、因其它原因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14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试行)是一个综合性、指导性的“大纲”而不是作业规程内容的全部。与其相对应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编制说明(试行)是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内容与基本要求,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规章及制度繁多,难以罗列。因此,在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具体编制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切实使规程起到指导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二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要求 第15条 作业规程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地测、技术、通风、运输、机电、调度、安监等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送矿总工程师批准。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第16条 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7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所有签名栏,一律手签,不得打印。 第18条 凡集团公司工程处承担的工程,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报矿审批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有关技术资料必须报矿技术科存档。 第19条 参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人员,必须是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 第三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20条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由掘进施工区队技术员,在开工前向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 一、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本单位的区长主持。 二、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填写贯彻记录,其内容包括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名称,贯彻日期,会议主持人,参加人数和全体参加贯彻人员的签名等。 三、对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掘进工程,每次停工时必须有掘进工程停工通知单;恢复施工时必须有掘进工程复工通知单,并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停(复)工通知单经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签字后,交掘进施工单位、技术、地测、通风、安监、调度、机电、运输等相关部门执行。 若因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施工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应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连同原作业规程一并予以贯彻。 四、作业规程贯彻后,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掘进施工区队的考试由区负责人、技术员、安监处共同监督执行,并将考试成绩分别附于各单位持用的作业规程之后。轮休或请假的工人必须经补贯补考且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 第21条 与本掘进工程相关的安监、机电、通风、运输等有关单位,也必须对参与掘进施工的有关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2条 在施工中发生或遇到较大的冒顶区、破碎带,全封闭支护巷道空顶帮,煤与瓦斯的异常,地质及水文的异常变化,可能积水(瓦斯的老巷等隐蔽工程时,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做好原始记录,并报掘进副总工程师安排地测科负责填入相关的图纸。 第23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设有规范、醒目、整洁的图牌板,内容包括施工巷道布置平面图、施工巷道断面图、炮眼布置图及爆破说明书、区队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避灾路线图(含巷道名称加箭头表示顺序的完整路线)、工程质量要求等。 第24条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切实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如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掘进施工区队技术员须及时通知技术科,并根据施工条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贯彻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25条 矿处生产、技术及安监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纠正。安全、质量检查时,必须检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立即纠正。 第26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复查每月进行一次,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召集技术、安监、通风、机电、地测等部门每月上旬对规程措施进行复查,复查记录由技术科下发至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当掘进工作面的通风、供电、避灾路线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改补充。 当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施工工艺改变时,应随时对作业规程进行复审,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27条 掘进工程相关技术文件、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相关施工记录清单如下 一、相关技术文件包括 1、掘进地质说明书。 2、掘进施工设计;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面图,巷道支护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 3、“一通三防”设计;包括局部通风、监测监控、掘进防突、瓦斯防治、防尘、隔爆和防自然发火等。 4、掘进供电设计。 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1、巷道拨门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3、其它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三、掘进施工相关记录包括 1、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 2、掘进工程地质预报通知单。 3、掘进工程水害预报通知单。 4、掘进工程停(复)工申请通知单。 5、防突效果检验联系书。 6、掘进工程中腰线控制通知单。 7、掘进巷道贯通通知单。 8、设计变更通知单。 9、掘进施工主要安全事故记录表。 10、掘进施工隐蔽工程记录表。 11、掘进工程竣工移交申请单。 12、掘进工程验收交接单等。 第28条 技术科建立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为主要内容的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技术资料(纸质版、电子版)的管理,每一工程所有技术控制的记录,按工程进行归类存档,由基层区队保存的原始记录,技术科可保存复印件。 第五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职责 第29条 基层区队是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主体,区队工程技术人员依据相关资料及规定执笔主编,在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过程中,区队长应积极参与,提出针对性的意见,编制完成后认真审查签字后方可报送技术部门。基层区队同时是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贯彻执行的责任主体,区队长负主要职责,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并监督执行。 第30条 矿技术部门负责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通知,收集相关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并向编制者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资料,负责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初审,并建立管理台帐,初审并经完善后提交掘进(或技术)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技术部门分管负责人负管理职责。技术部门应定期开展作业规程评比及交流学习活动,以提高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31条 矿掘进副总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并负责在审批意见中签署会审意见,编制者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掘进副总签字后,提交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作业规程复查。 第32条 安监、通风、技术、机运、地质等部门是掘进作业规程编制的参加单位,并对本部门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责。各部门技术负责人或经授权的技术人员参加会审时,应逐条审查,严格把关,提出明确的意见,对编制粗糙,内容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有否决权。并负责本单位对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中相关内容的贯彻和监督执行, 第33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终审,并签署批准执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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