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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 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全管理的通知 应急〔2021〕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 、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交通运输厅(局、 委) ,各直属海关 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 2020 年 8 月 4 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 至少 190 人死亡、6500 人受伤,约 30 万人无家可归。我国是硝 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历史上也曾多 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 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包括含可燃物≤0.2的硝 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安 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 硝酸铵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 年第 3 号)有关要求,对硝酸铵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 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 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硝酸铵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 设、运行等各环节均须考虑硝酸铵的爆炸特性,鼓励硝酸铵生 产和使用企业就近布局,减轻硝酸铵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安全 风险。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铵项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 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GB 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 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T 37243) (以 下统称“两项标准” )中的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按照已确定的“一企一策”方案, 落实配套建设与固体硝酸铵产能相匹配的硝基复合肥、硝酸铵 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的要求, 鼓励增加硝基复合肥、 硝酸铵溶液和其他分流产品的生产能力,避免固体硝酸铵产销 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 二、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强化工艺技术管理, 严格控制原料配比、 反应温度和 pH 值等工艺参数,建立完善定期检测制度,严格监 测原料中氯离子、油类等杂质含量和成品中的有机物含量,确 保符合国家标准;及时回收处置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 “不 合格”产品等) ,必须储存的应按照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储 存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与成品混存,并按照“两项标准”中的 事故后果法确定最大存储量;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和产品包 装要求,确保将硝酸铵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尤其 是遇火、遇高温、遇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直观准确地 传递至运输环节和下游用户;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日常管 理,防止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厂区内硝酸铵的储存 安全。淘汰退出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 合利用项目除外) 。 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 定 (WJ/T 9050)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严格落实安全 生产要求。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混)肥抗爆 性能强制检测制度,生产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 50 的硝酸铵复混肥的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统检,凡未取得国家 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 生产资料生产、销售。 三、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 业要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品工 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 7.1.3 规定,单个库房存储量应 不大于 500 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 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固体硝酸铵库 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 (GB 50016)要求, 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 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 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 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 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硝酸铵生 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固体硝酸 铵库房在满足上述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储存。固体硝酸铵应 严格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03)6.5 条要求, 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 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 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 火作业要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 ,应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 内实施动火作业。鼓励固体硝酸铵生产企业采取“直产直装” 、 “ 零 库 存 ” 运 行 等 减 少 储 存 量 的 措 施 。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 业的硝酸铵溶液储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 (GB 50016)4.2.3 款要求,罐组最大容量不超过 1000m 3,单罐 最大容量不超过 200m 3。硝酸铵溶液罐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 安全距离要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储罐须单独 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 DCS 系 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 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质进入。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 过 145℃,浓度应不大于 93(质量) ,并定期检测 pH 值、浓度、 有机物含量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硝酸铵溶液输送管路 应有预防结晶堵塞的措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和硝酸铵溶液储罐 均须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 作负责人安全包保责任制。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 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工艺 处置队,加强值班值守,提高自身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 四、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委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资质的企业承运硝酸铵。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禁 止硝酸铵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不得违规使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运输;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 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在固体硝酸铵装车前应对车 厢内残留的化学品、金属粉末、煤粉、木屑等进行清理。从事 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 作业安全规程JT 397关于“直装直取”的要求,加强与托 运人、承运人信息沟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 案演练。 五、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 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销售硝 酸铵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 查验购买方相应的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严禁销售给不 具备相应许可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企业要在 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购买单位要在买卖 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公安机关备案。 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硝酸铵生产、经营(储 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发现有关企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 可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请政府 依法予以关闭;督促有关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各级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以硝基复合肥项目报批的硝酸 铵生产企业发放硝酸铵销售许可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硝 酸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证 。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企业规范运输行为,强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 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严规范硝酸 铵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关部门要按照民 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 总署令第 21 号)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硝酸铵出口管理,严 格出口企业资质要求,限制单次审批数量,减轻出口环节安全 风险,为硝酸铵“直装直取”提供便利。 七、提升硝酸铵安全技术标准 应急管理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管理 相关标准规范,从设计建设、产品质量、防火防爆、包装、安 全标签、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铵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 完善硝酸铵溶液和固体硝酸铵“一书一签”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 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 设,发挥好平台对硝酸铵监管信息共享的支撑作用;研究制修 订多孔粒状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的产品标准。鼓励各地区根据 实际进行相关信息化系统建设,同时做好与全国危险化学品监 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有关地方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专用 停车场规划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单 位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 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 202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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