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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 西 省 能 源 局 文 件 晋能源信监发〔2021〕272 号 关于做好 2021 年全省 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能源局,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做好 2021 年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工 作的通知 (发改电〔2021〕108 号) ,为加快推进煤炭储备能力 建设,强化煤炭储备管理,进一步发挥煤炭储备在能源安全供应 中的作用,现就做好 2021 年全省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等有关工作通 知如下 一、储备任务 2021 年,全省形成新增 300 万吨以上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 力。其中,各市承担 150 万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承 2 担 150 万吨,力争达到 200 万吨,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 1。 各市承担的新增煤炭储备能力建设任务和各省属国有重点煤 炭集团公司承担的新增煤炭储备能力建设任务不得重复计算或互 相包含。 通过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带动增加商业煤炭储备 能力,力争到 2021 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新增 2000 万吨左右 的商业煤炭储备能力,其中煤炭企业储备能力新增 1000 万吨左 右,流通环节煤炭储备能力新增 1000 万吨左右。 二、政策支持 政府煤炭储备由国家煤炭储备和地方政府煤炭储备组成。 (一)列为国家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一)列为国家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 1.根据新增静态储备能力予以补助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专项 支持。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辐射范围广、项目规模较大的新增 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支持形成新增煤炭储备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场地平整、主体建筑和附属工程建设安装、煤炭堆取料装备 及配套机械购置、安防设施和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包括 铁路专用线建设和土地征收费用。 2.优先给予进口煤炭配额。 3.与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挂钩。 4.优先产能核增、煤矿手续办理。 3 (二)列为山西省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二)列为山西省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 1.根据新增静态储备能力优先给予用于保障全省能源安全储 备收储动用、运行调节等的资金补助。 2.在城乡规划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优先政策支持。 3.在煤源、铁路运力、中长期合同签订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4.优先产能核增、煤矿手续办理。 5.未列为山西省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不能申报国 家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政策支持。 三、申报标准 (一)正在建设、已立项和拟立项建设的煤炭静态储备场地, 能力不低于 30 万吨的项目企业均可申报。 (二)建设选址要布局在煤炭生产集散地、消费集中地、重 点交通枢纽、主要铁路运输节点等区域,保障范围要具备跨区域 辐射能力。 (三) 集疏运能力要满足日常和应急条件下煤炭调运的能力, 重点支持配备铁路快速装卸系统等技术装备的储备企业。 (四)鼓励各企业储煤场进行全封闭储存,不能封闭储存的, 场地周边应配备高于设计堆高或封存煤炭 2 米以上的围挡、防风 抑尘网等设施;场地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覆盖、喷淋设施,同时 应满足各地的环保政策要求。 (五)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完善的安全、消 4 防、应急防护等设施。 (六)在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主体,运营期间不得 变更经营性质及内容。 四、工作安排 7 月 20 日前,各市能源局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组织各有关企业 向各市能源局申报并进行初审筛选;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 司组织所属各煤矿企业、电力企业、运销企业向各集团公司申报 并进行初审筛选,申报内容见附件 2。 7 月 30 日前,各市能源局和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根 据储备任务分解初审筛选确定后,报省能源局。 8 月底前,省能源局将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建设要求综合考虑 辐射范围、集疏能力、环境影响等因素,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现场 核实、查验资料、专家论证的程序,确定全省新增政府可调度煤 炭储备能力建设的项目和企业。 9 月底前,分别确定列为国家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 业和列为山西省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 并向社会公示。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能源局和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根据煤 炭消费特点和分布, 合理安排新增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重点支持在煤炭生产集散地、消费集中地、主要铁路运输节点等 区域新建或改扩建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5 (二)各市能源局和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建立政 府可调度煤炭储备监测机制,对储备数量和轮储进出等实行动态 监测,及时掌握本市、集团公司煤炭储备信息,并确保数据信息 全面详实、及时传递、有序共享。 (三)各市能源局要根据本市煤炭供需特点,建立政府可调 度煤炭储备最低库存机制,合理确定日常运行和用煤高峰期前的 安全库存水平,并督促承储企业严格执行,确保满足应急调度 需要。 (四)各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最低库存制度,实行淡旺季差 别化存煤标准,电厂存煤可用天数淡季保持在 20 天以上,力争达 到 30 天,有特殊困难的企业也要保持在 15 天以上;旺季存煤可 用天数要保持在 15 天以上,确有困难的也不得低于 7 天。 (五)各市能源局负责建立本市的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动用 机制,明确动用条件、动用数量、动用权限、动用程序等,并建 立与煤炭储备动用相适应的运力保障机制。 (六)国家发改委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 7 月 份起,将按月通报工作进展,请各市能源局和各省属国有重点煤 炭集团公司加快推进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工作, 尽早完成目标任务, 并于 7 月 20 日前报送一名具体工作负责人。 联 系 人省能源局信息与监测处 赵 芮 联系电话0351-4117286 4117121(传真) 7 附件 1 2021 年新增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任务分解 单位万吨 序号序号 所在市所在市 新增能力新增能力 1 太原市 6 2 大同市 18 3 朔州市 25 4 忻州市 12 5 吕梁市 20 6 晋中市 13 7 阳泉市 8 8 长治市 20 9 晋城市 16 10 临汾市 10 11 运城市 2 12 晋能控股 100-130 13 山西焦煤 20-30 14 华阳新材料 10-15 15 潞安化工 20-25 合合 计计 300-350 附件2 名称地址 静态储煤能力 (万吨)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名称项目代码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建设选址 计划开竣工 时间 总投资 (亿元) 资金来源 可行性 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用地环评稳评施工许可证 山西省新增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申报表 项目建设单位 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 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前期工作 完成情况 (√/) 前期工作 完成情况 (√/) 审核情况审核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 1.建设选址一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煤炭生产集散地/消费集中地/重点交通枢纽/主要铁路运输节点; 2.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建设单位由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初审筛选并签章。 市能源局/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签章) 年 月 日 8 8 山西省能源局 2021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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