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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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电站大坝应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提高电力企业防范应对大坝运行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的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大坝应急管理)。 大坝发生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响应的,电力企业应当遵从其指令和规定。 第三条 【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大坝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大坝应急管理全面负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管理界面,加强大坝应急管理。 第四条 【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大坝应急的行业监督管理。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坝应急的地方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承担大坝应急管理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章 突发事件预防 第五条 【风险评估】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评估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风险,落实防范管控措施。 第六条 【运行管理】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运行管理,做好大坝的日常监测检查和运行维护,排查治理大坝存在的工程缺陷和隐患,提升大坝本质安全水平。 第七条 【安全监控】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控,坝高一百米以上、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大坝以及病险坝,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并且接受大坝中心的监督。 第八条 【专项检查】电力企业应当在遭遇超标洪水、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特殊情况下,按规定对大坝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病险管控】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治理方案期限,及时完成病坝治理和险坝除险加固。大坝病险情形消除前,应当进行大坝运行方式安全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修订运行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病险坝治理期间大坝运行安全。 第十条 【防洪度汛】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防洪管理工作,确保大坝度汛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力企业应当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防汛组织机构。 (二)电力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报批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计划批准后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 (三)电力企业应当按规定开展汛前、汛中、汛后大坝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闭环整改。检查发现的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隐患及其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大坝中心。 (四)电力企业应当于汛前对大坝上游库区和下游泄洪影响区的生产生活设施、建筑物和地质灾害点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 (五)电力企业应当于汛前对泄洪建筑物的闸门进行启闭试验,确保闸门及启闭设施正常运行。应配置独立可靠的大坝泄洪闸门启闭应急电源或应急启闭装置,按制度定期检查、试验,确保应急电源或启闭装置可靠。 (六)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运行特性和大坝泄洪消能方式,分析评估泄洪雾化、泄洪消能设施结构破坏、工程边坡垮塌、库水消落抬升所致库岸边坡失稳等风险,采取工程或非工程处置管控措施。 (七)电力企业应当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一条 【治安反恐】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确定的治安反恐防范重点目标等级,按照相关规范落实常态和非常态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水情测报系统,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上下游水库、水电站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水情信息以及气象、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体系建设】电力企业应当有效识别大坝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大坝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大坝应急管理机制,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大坝应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大坝预案】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管理和工程实际,组织编制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大坝专项预案),与本企业的综合预案、其他专项预案,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预案衔接。重点明确以下事项。 (一)涵盖大坝运行全过程可能遭遇的各类突发事件。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 (三)按照规定和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明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发布、调整、解除的责任部门、程序和权限。 (四)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本企业控制事态能力、应急处置权限,对应急响应进行分级。 (五)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调度方案。 (六)确定可能的溃坝洪水淹没范围,绘制溃坝洪水淹没图。 第十五条 【预案管理】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大坝专项预案组织评审、办理备案、发布实施、组织修订。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大坝专项预案的宣贯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应急保障】电力企业应当完善应急资源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妥善保管,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完好。需要外部支援的,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应急物资支援协议。 第十七条 【应急队伍】电力企业应当组建常备专(兼)职应急抢险和专家队伍。专(兼)职应急抢险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八条 【协调联动】电力企业应当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推进联合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电力企业应当实现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获取、报送和共享,积极与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大坝中心的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 【事件预警】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明确预警工作机制。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涉及上下游社会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处置响应】发生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按照大坝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大坝中心和调度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应急调度】发生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调度机构的指令采取调度措施。紧急情况下,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大坝专项预案确定的应急调度方案进行应急调度,并及时补报调度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事件监测】电力企业在遭遇突发事件后,应当加强事件发展和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监测,预测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对大坝运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处置升级】突发事件持续发展,可能超出大坝设防标准,或事件危害程度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电力企业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地方政府,并通报上下游相关单位,提请地方政府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电力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周边环境和事件态势变化,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立即撤离现场人员,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安全。 第五章 总结评估 第二十六条 【事件总结】电力企业应当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分析事件发生原因,总结事件发展演变过程,统计造成的破坏后果,评估大坝安全状态及后续风险,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处置评估】电力企业应当开展处置评估,详细回溯事件处置全过程,分析各个响应环节和各项处置措施的效果和不足,评估应急制度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性,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成果应用】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总结评估成果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修订大坝专项预案和大坝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大坝应急管理机制。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九条 【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大坝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并明确应急信息报送的责任部门、人员和报送方式。 第三十条 【报送时限】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电力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大坝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事件经过、损失情况、初判原因及处置恢复情况等。突发事件的后续发展、演变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后报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处置评估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将事件总结、处置评估报告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大坝中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电力企业大坝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的电力企业,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大坝中心做好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名词术语】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坝破坏、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严重环境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自然灾害类 1. 暴雨、洪水、台风、凌汛、地震、地质灾害、冰川活动等。 (二)事故灾难类 2. 漫坝、溃坝; 3. 上游水库(水电站)大坝溃坝或非正常泄水; 4. 水库大体积漂浮物、失控船舶等撞击大坝或堵塞泄洪设施; 5. 大坝结构破坏或坝体、坝基、坝肩的缺陷隐患突然恶化; 6. 泄洪设施和相关设备不能正常运用; 7. 工程边坡或库岸失稳; 8. 因水库调度不当或水电站运行、维护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社会安全类 9. 战争、恐怖袭击、人为破坏等。 (四)其他 10. 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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