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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前辅导,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各章节所占分值的大致比例分析预测,该课题型单项选择题,70个,每题1分,共计70分;多项选择题,15个,每题2分,共计30分。以上合计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2个半小时。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概述5-8分第一节法的特征和分类2-3分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1-2分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2-3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15-20分,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10-12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4分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4分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0-15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5分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4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3分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3分,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30-35分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3分第二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3分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3分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3分第五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3分第六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3分第七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3分第八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3分第九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2分第十节工伤保险条例2-3分第十一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5分,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8-13分第一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2分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3分第三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3分第四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3分第五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1-2分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2-3分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概述1-2分第二节安全生产标准体系1-2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提示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一、法的定义广义法的定义为法是行为规范体系。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规范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关系既区别又联系,技术规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法律规范的构成三要素学说假定、处理和制裁。二要素学说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以法律规则为主,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性;4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程序性。,四、法的本质法的意志性与规范性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结合;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五、法的效力1、法的对象效力实行的原则大体上四种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我国采用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结合原则。2、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3、法的时间效力。,六、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2、法律责任的类型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七、法的分类1、法的一般分类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不成文法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根本法和普通法只适用于成文法国家。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是相对而言,具有相对性。国内法和国际法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2、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和私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八、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1、法治的概念法律的统治,THERULEofLAW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律崇拜信仰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管理国家的一种方式;静态的法和动态的法的运行及管理国家的一种理念、思想的综合;法的统治是法治精神的核心。,2、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和区别法制的概念THERULEbyLAW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行机制系统。法制体系指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成的一格呈纵向的法制运行体系;其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法治和法制的区别法治一个法制体系满足了法治的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形式要件。法制仅指法治的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不包含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各种法律规范形式要件法治的五大运行机制精神要件全民法律崇拜信仰的建立,(三)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三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提示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意识淡薄;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滞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监管体制不健全;缺乏执法手段。必要性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健全健全法律体系的需要。,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1、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我国己经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制订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人法制轨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作。,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也都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各行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的职能,要履行综合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必须有法可依。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便依法监管。,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在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指要从人的特点或实际出发,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护人的生命权,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经济权利。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安全生产法制尚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护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应有的权利受到损害。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四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生产事故多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弛等等是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加以规范,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五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极大犯罪。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加以约束,是当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所以,必须制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功能,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不循私情,不为利益所动摇,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其违法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从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联合执法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责任,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重大问题上,要及时与当地政府进行协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为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维护当地政府的声誉,尽到应有的责任。,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提示熟练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现行全部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特征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的统一性;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系统性;,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的形式体系)居于最高层次的是我国宪法。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2、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报省、自治区人代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洲、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3、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国际法国际公约或条约。,注意以下术语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专有名词,不可作其他理解。,(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特别法的适用优于一般法。即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用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三)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的概念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性法有安全生产法,单行法有矿山安全法,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问题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新规定。(7)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1、一般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中一部综合性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特别法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5、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6、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作、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7、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四类标准1、设计规范类;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3、生产工艺安全卫生;4、防护用品类。,8、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间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主导性的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重大危险源监管类、安全中介管理类、安全检测检验类、安全培训考核类、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通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组成。,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矿山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业和部门主要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目前己初步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建筑业安全行为的法律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行业规章一直沿用1956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我国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可是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建筑业安全法规。,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些行业。目前,这些行业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运输业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民航运输业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此外,民用航空运输安全还执行国际公约和相关的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运输业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运输业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外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制定了不少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标准等。,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公共建筑设施、旅游设施、机关团体及其他场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消防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他类包括的内容是前面5个专业领域以外的行业安全管理规章,主要有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行业规章。这些行业和部门都有一些规章和规程,但均未制定专门的安全行政法规,因此安全生产法是规范这些部门安全生产行为的主导性法律。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我国政府批准的有23个,其中4个是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公约。当前,国际上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是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加入WTO,参与世界贸易必须遵守国际通行的规则。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立法背景(二)调整对象5种基本社会关系政府/监管部门与社会间的监管关系;部门间的监督关系;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单位间及与社会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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