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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 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有关精神,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放管服效”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对标先进、争创一流”目标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以制约和影响营商环境改善提升的短板问题为切入点,全面清理政务服务云平台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着力消除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疏通影响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堵点”,攻克制约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难点”,实现持续创优全省营商环境。 二、任务目标 以服务企业需求为导向,全面优化政务环境、服务环境、法治环境、审批环境,不断强化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在落实好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中明确的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的8项许可事项改革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所有纳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进改革。 三、改革举措 (一)实施清单管理。按照“最小颗粒度”要求,梳理本级层面所有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改革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和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基本要素,并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修订,对外公布。 (二)调整服务指南。按照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DB14/T 2374-2021)要求,及时修订更新改革后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指南信息及一次性告知单,做到完整准确,简明易懂,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内容,并提供所需的示范文本。 (三)精简申报要件。对照行政许可事项法定的提交资料清单,可通过政务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审核查验的申请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按照安全评价导则安全评价通则等相关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已在评价过程中查验的,一律不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交,但安全评价机构应在编制报告时将其作为附件纳入安全评价报告。 (四)压缩审批时限。按照“对标先进、争创一流”目标要求,比照其他先进省份,结合工作实际,压缩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五)优化审批流程。一是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急管理部门已对验收活动和结果监督核查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范围时,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避免出现多头、重复审查。二是对于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申请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可直接按程序办理延期。 (六)简化许可程序。对于部分仅需要资料核验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可简化许可程序,即时办理。 (七)积极推进“全程网办”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推行行政审批申报资料、档案存储、许可证照数字化,最大程度实现“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市要高度重视此次涉企行政许可事项改革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注重多部门协调。针对本级负责实施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公布事项清单,修订审批办事指南,完善监管办法。要强化法治保障,坚持依法有据制定改革措施,依照法定程序推进改革工作,及时制定、调整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工作总结,及时完善政策举措,确保改革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二)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鼓励各市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政策自主权限。针对企业关心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创新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自选动作”。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级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三)明晰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健全审管衔接机制。要明晰审管边界,强化审管互动,确保无缝衔接。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要把握好事中事后监管基本底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监管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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