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T 5050920 灌 区 规 划 规 范 Code for irrigation areas programming 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20 发布 2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75 灌区规划规范GB 50509-2009局部修订条文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次 目次 6 总体布置14 6 总体布置14 6.3A 田间工程16 6.3B 节水工程17 7 工程规划18 7.4 灌溉渠系工程20 7 工程规划19 7.4 灌溉渠(管)系工程22 7A 灌区监测37 7B 灌区信息化工程38 7C 灌溉试验站39 8 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34 8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40 12 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40 12.1 投资估算40 12.2 经济评价40 12 投资估算44 12A 效益分析与经济评价45 Contents Contents 6 General Layout14 6.1 General requirement14 6.2 Water sources project14 6.3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system15 6 General Layout14 6.1 General rules14 6.2 Water sources project14 6.3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system15 6.3A Field projects16 6.3B water conservation projects17 7 Project planning18 7.4 Irrigation canals system project20 7 Project planning19 7.4 Irrigation canal pipe system project22 7A Irrigation area monitoring37 7B Irrigation area inatization project38 7C Irrigation area test station39 12 Investment estimation and economic uation40 12.1 Investment estimation40 12.2 Economic uation40 12 Investment estimation44 1 总则 1 总则 1.0.1为适应编制灌区规划的需要,明确规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提高灌区规划水平,促进灌区水土资源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制定本规范。 1.0.1为适应编制灌区规划的需要,提高灌区规划水平,促进灌区水土资源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灌区综合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大、中型灌区和已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灌区和已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1.0.3灌区规划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方针、政策,与流域、区域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 1.0.3灌区规划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方针、政策,与流域、区域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相适应。 1.0.4灌区规划应以节水、节能、增效为中心,以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优化配置灌区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与环境,实现灌区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灌区可持续发展。 1.0.4灌区规划应以节水、节地、节能、增效为中心,以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优化配置灌区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与环境,实现灌区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灌区可持续发展。 1.0.6已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应认真调查灌区工程现状和问题,分析论证进行续建、改建、扩建、配套、改造的合理规模与规划方案。宜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1.0.6已建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应调查分析灌区现状,梳理存在的问题,按照“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原则,分析论证续建、改建、扩建、配套、节水与现代化改造的合理规模与规划方案。宜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1.0.7灌区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规划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规划水平年宜与国家建设计划及长远规划的年份尽可能一致。 1.0.7灌区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规划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规划水平年宜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国家长远规划的年份相一致。 1.0.8灌区规划应注重科技进步,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重视信息化系统建设,提高灌区现代化科技水平。 1.0.8灌区规划应注重科技进步,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重视智慧水管理体系建设,提高灌区现代化水平。 3 基本资料 3 基本资料 3.0.1 灌区规划应认真调查、搜集灌区和有关区域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土壤、生态与环境、水利工程现状、自然灾害、社会经济及有关规划等方面的基本资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水文资料主要包括降水、蒸发、气温、气压、湿度、风力、风向、日照、霜期、冰冻期和冻土深度等;灌区有关江河(沟道)、水库、承泄区的洪水、径流和泥沙等。 2 地形、地貌、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区域地形、地貌、河流水系、湖泊等;区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 5 水利工程现状资料主要包括城乡供水、灌溉、排水、防洪等工程设施的现状及运用情况;水库、塘坝蓄水、河(湖)水、地下水与泉水和城镇生活与工业污(废)水等各种水资源的利用情况;现状各行业供水量、用水量、用水效率及存在的问题等。已建灌区还应搜集工程设施现状、灌溉和运行管理情况等资料。 7 社会经济资料主要包括行政区划、人口、农业劳动力、土地资源、耕地面积、种植结构、耕作制度、作物产量和林牧渔业生产;工农业发展布局、交通运输、能源电力;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8 有关规划资料主要包括灌区所在流域或区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农业区划;流域规划、水利规划、水资源评价成果及开发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农、林、牧、渔业及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等。 3.0.1 灌区规划应认真调查、搜集灌区和有关区域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土壤、生态与环境、水利工程现状、自然灾害、社会经济及有关规划等方面的基本资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水文资料主要包括降水、蒸发、气温、气压、湿度、风力、风向、日照、霜期、冰冻期和冻土深度等;灌区有关的河流水系、湖泊、水库、承泄区的洪水、径流和泥沙等资料。 2 地形、地貌、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区域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区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井灌区还应收集含水层分布、富水性、渗透性、给水度、地下水矿化度、单井出水量等水文地质资料。 5 水利工程现状资料主要包括蓄水、供水、排水、灌溉、防洪等工程设施的现状及运用情况;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海水淡化等各种水源的开发利用情况;现状各行业供水量、用水量、用水效率及存在的问题等。已建灌区还应搜集工程设施现状及运行管理情况、灌溉水源、灌区供用水等资料。 7 社会经济资料主要包括行政区划、人口、土地资源、耕地面积、灌溉面积、种植结构、耕作制度、粮食产量和林牧渔业生产情况;工农业发展布局、交通运输、能源电力;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和结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8 有关规划资料主要包括灌区所在流域或区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农业区划;流域综合规划、水利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农、林、牧、渔业及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等。 4 水土资源及利用现状分析评价 4 水土资源及利用现状分析评价 4.1 水资源及利用现状分析评价 4.1 水资源及利用现状分析评价 4.1.3 灌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4.1.3 灌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5 区域用水刚性约束指标落实情况分析。 4.1.4 灌区现状节水水平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调查分析区域现状供用水情况的基础上,按同类地区用水节水管理水平、节水指标等,对灌区进行现状节水水平评价。 2 根据灌区近期(3~5 年)用水量变化情况,分析现状用水量与用水总量指标相符性、用水结构合理性,应重点分析农业用水量合理性。 3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与省(市)用水效率管理指标,分析现状用水效率的符合性;对比同类地区用水效率、用水结构等指标,分析评价灌区现状节水水平,提出现状节水存在的主要问题。 5 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及水资源配置 5 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及水资源配置 5.1 灌溉分区 5.1 灌溉分区 5.1.2 灌溉分区应结合灌区农业区划,按照灌区内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水资源状况、水利工程现状、农业种植结构等条件综合分析确定。 5.1.2灌溉分区应结合灌区农业区划,按照灌区内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水资源状况、水利工程现状、农业种植结构、灌水方式等条件综合分析确定。 5.4 灌溉制度 5.4 灌溉制度 5.4.3 作物需水量可采用灌区或相似地区的灌溉试验资料,也可以水面蒸发或产量为参数直接计算,或查阅经鉴定的作物需水量等值线图确定;如果仍不满足灌区规划要求,可采用彭曼法计算确定。 5.4.3作物需水量可采用灌区或相似地区的灌溉试验资料,也可查阅经鉴定的作物需水量等值线图,或采用Penman-Monteith公式计算确定。 5.5 灌区需水量 5.5 灌区需水量 5.5.1 灌区需水量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分区、分行业进行分析和预测。 5.5.1 灌区需水量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分区、分行业进行分析和预测。需水量预测宜采用定额法或趋势法。 5.5.2 灌区需水量应根据灌区的情况分析确定。各项需水量按毛需水量分析预测。 1 农业需水量可按农田灌溉与林、牧、渔业等项进行预测。 5.5.2 灌区需水量应根据灌区的情况分析确定。各项需水量按毛需水量分析预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业需水量可按农田灌溉与林、牧、渔业等项进行预测。应进行不同降水频率下的灌溉需水量预测,必要时可采用长系列资料分析计算。 5.5.4 对灌区需水量预测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检查。 5.5.4 灌区需水量预测成果应从发展趋势、用水结构、用水效率、节水指标等方面进行合理性分析检查。 5.7 灌区水资源供需平衡与配置 5.7 灌区水资源供需平衡与配置 5.7.1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应按照节水、节能、优化配置、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 5.7.1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应按照节水、节能、优化配置、均衡发展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有关制度要求。 5.7.2 灌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应根据各灌溉分区供、需水量预测结果,按不同规划水平年分区进行分析。 5.7.2 灌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应根据各灌溉分区供、需水量预测结果,按不同规划水平年、不同年型分区进行分析。具备条件时,应提出长系列调算的供需平衡分析成果。 5.8 灌区规模 5.8 灌区规模 5.8.2 水资源紧缺或生态与环境脆弱地区的新建灌区,应在合理确定生态与环境用水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种植结构合理、有利于灌区均衡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灌区规模。 5.8.2 水资源紧缺或生态与环境脆弱地区的新建灌区,应在合理确定生态与环境用水的基础上,按照节水优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种植结构合理、有利于区域均衡协调高质量发展的原则,确定灌区规模。 6 总体布置 6 总体布置 6.3 灌排系统 6.3 灌排系统 6.3.2 灌溉渠系布置应符合灌区总体规划和灌溉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1 自流灌溉面积最大。 2 渠线顺直,水流顺畅。 3 配水灵活,便于灌溉。 4 布局合理,利于耕作。 5 运行安全,节省费用。 6 减少用地,节约投资。 7 便于管理和水费征收。 8 利于多功能综合利用。 9 利于生态与环境保护。 10 已建灌区,应处理好维持现状与调整改造的关系。 6.3.2 灌溉渠道的布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貌、地质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级渠道应选择在控制范围内地势较高地带布置。干渠、支渠宜沿等高线或分水岭布置,斗渠宜与等高线交叉布置。 2 渠线应避免通过可能产生滑坡或其他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 3 渠线宜短而平顺,有利于机耕。宜避免深挖、高填和穿越城镇、村庄和工矿企业,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 自流灌区范围内的局部高地可提水灌溉。 5 渠线布置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避免穿越重要的环境敏感区。 6 渠系布置宜兼顾行政区划,便于管理。 6.3A 田间工程 6.3A.1 田间工程应根据水源、水质、地形、土壤、气象、作物特点和种植结构等情况,坚持节水高效、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宜的灌溉方式。 6. 3A.2 田间工程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地制宜、节约土地。 2 有利于调节农田水分状况、培育土壤肥力,促进节约用水。 3 灌排系统完善,建筑物配套齐全。 4 方便配水与灌溉,田间灌排渠沟(管)线短而直。 5 有利于井渠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优化配置。 6 田块形状和大小有利于农业机械化作业。 6. 3A.3 田间灌排工程布置应与道路、林带、通信、输电线路和村镇等的布置相协调。 6. 3A.4 田间量水设施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布设,可采用与田间工程相适应的量水堰(槽)或量水仪(表)。 6. 3B 节水工程 6.3B.1 灌区规划和现有灌区现代改造应采用节水工程和节水技术措施,减少输水损失,提高灌水效率。 6. 3B.2对输水损失大的骨干渠道及提水灌区渠道应采用防渗渠道;无回灌补源任务的固定渠道宜全部采用防渗输水方式。 6. 3B.3应根据水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作物种植结构、地形地质等条件,合理确定管灌、喷灌、微灌等不同节水灌溉布置方案。 6.4 其它工程 6.4 其它工程 6.4.1 村镇布置应服从灌区总体规划要求,宜选择在地势较高、地基坚实、水源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地点,应少占耕地。现有村镇宜充分利用,并结合新农村建设进行必要改建。 6.4.1 村镇布置应服从灌区总体规划要求,宜选择在地势较高、地基坚实、水源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地点,应少占耕地。现有村镇宜充分利用,并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进行必要改建。 6.4.5 当灌排渠沟及建筑物穿越人口稠密区且对周边人群有安全隐患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工程。 6.4.6 布设灌溉试验站时,应根据灌区气象、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和农业生产、科学试验等要求提出布置方案。 7 工程规划 7 工程规划 7.1 取水工程 7.1 取水工程 7.1.2 取水工程有综合利用要求时,其位置、型式和工程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专业现行标准的规定。 7.1.2 取水工程有综合利用要求时,其位置、型式和工程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 7.1.4 无坝引水渠首进水闸的规模,应根据取水河、湖历年灌溉期旬或月平均水位和历年灌溉期旬或月最大灌溉流量频率分析成果合理确定。 7.1.4 无坝引水渠首进水闸的规模,应根据取水河、湖历年灌溉期旬或月平均水位和历年灌溉期旬或月最大灌溉流量频率分析成果合理确定。资料缺乏地区,也可采用典型年法选取满足灌溉保证率要求的最大灌溉流量作为渠首进水闸的设计流量。 7.1.5 采用有坝引水时,取水工程应根据灌区水源条件和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溉用水过程及用水量、其它供水目标用水量等,合理确定其规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水库取水以灌溉水稻为主时,应采用分层取水的方式。 7.1.5 采用有坝引水时,取水工程应根据灌区水源条件和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溉用水过程及用水量、其它供水目标用水量等,合理确定其规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水库取水时,宜采用分层取水的方式。 7.1.6 采用泵站提水方式时,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动力、灌溉水位要求、灌水过程、用水量等条件,对泵站的位置、扬程、装机功率等进行规划。 泵站站址选择应综合考虑防洪、防冲、防淤、防污、防沙等要求。对高扬程泵站,应进行单级和多级规划方案比较;对适合灌排结合建站的,宜采用结合建站方式。 泵站工程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的规定。 7.1.6 采用泵站提水方式时,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动力、灌溉水位要求、灌水过程、用水量等条件,对泵站的位置、扬程、装机功率等进行规划。 泵站站址选择应综合考虑防洪、防冲、防淤、防污、防沙等要求。对高扬程泵站,应进行单级和多级规划方案比较;对适合灌排结合建站的,宜采用结合建站方式。 泵站工程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规定。 7.2 泥沙处理工程 7.2 泥沙处理工程 7.2.3 采用沉沙池方案处理泥沙时,沉沙池的位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质、引水含沙量、泥沙清除方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当沉沙池面积较大时,宜分区(条)使用。若引水位较低,为充分利用沉沙池容积,可采用提水沉沙方式。 灌区内有多个沉沙池位置可供选择时,应对不同位置方案拟建区域内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发展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后,择优选定。 7.2.3 采用沉沙池方案处理泥沙时,沉沙池的位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质、引水含沙量、泥沙清除方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当沉沙池面积较大时,宜分区(条)使用。若引水位较低,为充分利用沉沙池容积,可采用提水沉沙方式。 灌区内有多个沉沙池位置可供选择时,应对不同位置方案拟建区域内人均占有耕地、经济发展情况及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对比分析后,择优选定。 7.2.4 对沉沙池应进行泥沙淤积预测,分析沉沙池区使用年限。 7.2.4 对沉沙池应进行泥沙淤积预测,分析沉沙池使用年限。 7.3 调蓄工程 7.3 调蓄工程 7.3.2 调蓄工程位置、类型选择,应根据灌区地形、地质、当地建材、渠系工程布置和水源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7.3.2 调蓄工程位置、类型选择,应根据水源条件、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建筑材料、移民占地、环境影响、渠系工程布置、工程投资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7.3.3 调蓄工程规模应根据设计供水保证率、水资源的可利用条件、灌溉用水量和其它用水量等,经调节计算,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7.3.3 调蓄工程规模应根据设计供水保证率、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建设条件、灌溉及其它用水量等,经调节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7.4 灌溉渠系工程 7.4 灌溉渠(管)系工程 7.4.1A 灌溉渠(管)系水利用系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灌区面积大于等于20000hm2时,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应小于0.55;灌区面积大于等于667hm2,且小于20000hm2时,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应小于0.65;灌区面积小于667hm2时,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应小于0.75。 2 管道水利用系数不应小于0.95。 3 旱作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不宜小于0.90;水稻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不宜小于0.95。 7.4.1 灌溉渠系规划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质、水源、气象、水文等条件,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等,经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输配水方式。 7.4.1 灌溉渠(管)系规划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质、水源、气象、水文、占地等条件,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等,经方案比较后,择优采用渠道、管道或渠管组合等输配水方式。 7.4.3 灌溉渠道分为固定渠道和临时渠道两大类。固定渠道宜按干渠、支渠、斗渠、农渠四级设置,农渠以下为临时渠道,宜设毛渠、灌水沟两级灌水渠道。 地形复杂的大型灌区,必要时固定渠道可按总干渠、干渠、分干渠;支渠、分支渠;斗渠、分斗渠等设置。 灌区地形特殊或面积较小时,整个灌区或灌区的某些区域,可越级设置渠道。 7.4.4 灌溉渠道宜按干渠、支渠、斗渠、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也可增设总干渠、分干渠、分支渠和分斗渠,灌溉面积较小的灌区可减少渠道级数。 灌区地形特殊或面积较小时,整个灌区或灌区的某些区域,可越级设置渠道。 7.4.5 计算渠道输水损失时,应考虑地下水顶托和渠道防渗措施的影响。 7.4.6 灌溉设计流量为5m3/s及以上的渠道,土渠的弯道曲率半径应大于该弯道段水面宽度的5倍,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石渠或刚性衬砌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水面宽度的2.5倍。通航渠道弯道曲率半径应符合航运有关规定的要求。 7.4.6 4级及4级以上的土渠弯道曲率半径应大于该弯道段水面宽度的5倍,石渠或刚性衬砌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水面宽度的2.5倍。通航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还应与航运部门的有关要求相协调。 7.4.7 干渠、支渠应按续灌方式设计,斗渠、农渠应按轮灌方式设计。必要时支渠也可按轮灌方式设计。轮灌组数宜取23组,各轮灌组的供水量宜协调一致。 7.4.7 667hm2以上灌区的干渠、支渠应按续灌方式设计,斗渠、农渠应按轮灌方式设计。必要时支渠也可按轮灌方式设计。轮灌组数宜取23组,各轮灌组的供水量宜协调一致。 7.4.9 续灌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公式(7.4.9-1)或(7.4.9-2)、(7.4.9-3)计算确定 (7.4.9-1) (7.4.9-2) (7.4.9-3) 式中 续灌渠道设计流量(m3/s); 设计灌水率(m3/shm2); 该渠道设计灌溉面积(hm2); 该渠道至田间的灌溉水利用系数; 该渠道的净流量(m3/s); 该渠道每公里长度水量损失率,(); 该渠道工作长度(km),干渠工作长度可取工作渠段的总长度; 支渠引水口至第一个斗口的长度(km); 第一个斗口至最末一个斗口的长度(km); 长度折算系数,可视支渠灌溉面积的平面形状而定(当面积重心在上游时,0.60;在中游时,0.80;在下游时,0.85)。 7.4.9 续灌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公式(7.4.9-1)或(7.4.9-2)、(7.4.9-3)计算确定 (7.4.9-1) (7.4.9-2) (7.4.9-3) 式中续灌渠道设计流量(m3/s); 设计灌水率(m3/shm2); 该渠道设计灌溉面积(hm2); 该渠道至田间的灌溉水利用系数; 该渠道的净流量(m3/s); 该渠道单位长度的水量损失率(/km); 该渠道工作长度(km)。支渠工作长度为与与之和,为支渠引水口至第一个斗口的长度,为第一个斗口至最未一个斗口的长度,为长度折算系数,可视支渠灌溉面积的平面形状而定(面积重心在上游时,=0.60;在中游时,=0.80;在下游时,=0.85);干渠工作长度可取工作渠段的总长度。 7.4.12 续灌渠道的最小流量不宜小于渠道设计流量的40,相应的最小水深不宜低于设计水深的70。 7.4.12 续灌渠道的最小流量不宜小于设计流量的40,相应的最小水深不宜低于设计水深的60。 7.4.13 泄(退)水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根据其位置及重要性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设置于灌溉渠首段的泄水、排沙渠道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其下游渠道的设计流量。 2 设置于分水枢纽上游的泄水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下游最大一条分水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上游渠道设计流量的50;特殊情况下,也可按上游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 3 保护重要建筑物或重要渠段的泄水渠,可按设计流量确定。 4 设置于渠道中间用于调节渠道流量的泄水渠道(或建筑物),可按渠道设计流量的25~100确定。 5 渠道末端退水渠的设计流量,可按渠道需要泄(退)水的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渠道末端设计流量的50。 7.4.13 泄(退)水渠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溉渠首段泄水、排沙渠道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灌溉渠首段下游渠道的设计流量。 2 分水建筑物上游泄水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分水建筑物下游最大一条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也可按分水建筑物上游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分水建筑物上游渠道设计流量的50。 3 附近无分水建筑物的泄水渠道,设计流量应与该段渠道的设计流量相同。确实有困难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该段渠道设计流量的50。 4 用于调节渠道流量的泄水渠道条数可根据需要和具体条件而定,各泄水渠道的设计流量可按等于或略小于所在渠段的设计流量确定。 5 渠道末端退水渠道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渠道末端设计流量的50。 6 泄(退)水渠道出口与承泄区连接处的水位差过大时,应设置衔接建筑物。 7 有条件时,应利用天然沟谷作为泄(退)水渠道。 7.4.15 渠道比降应根据渠线所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质、含沙量及设计流量等因素,通过计算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渠道比降应尽量接近地面坡度,减小挖、填方工程量。 2 满足不冲、不淤或冲淤平衡。 7.4.15 渠底比降应根据渠道沿线地形、地质条件、含沙量及设计流量等因素,通过计算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渠底比降应尽量接近地面坡度,减小挖、填方工程量。 2 满足不冲、不淤或冲淤平衡。 7.4.16 清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7.4.16-1)计算确定 (7.4.16-1) 黄土地区浑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7.4.16-2)计算确定 (7.4.16-2) 式中 渠底比降; 渠床糙率,可根据渠床实际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附录E选用; 渠道的平均流速(m/s); 渠道的水力半径(m); 浑水渠道水流挟沙能力(kg/m3); 泥沙沉降速度(mm/s); 渠道设计流量(m3/s)。 7.4.16 清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7.4.16-1)计算确定 (7.4.16-1) 黄土地区浑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7.4.19-2)计算确定 (7.4.16-2) 式中渠底比降; 渠床糙率,可根据渠床实际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2018附录B选用; 渠道的平均流速(m/s); 渠道的水力半径(m); 浑水渠道水流挟沙能力(kg/m3); 泥沙沉降速度(mm/s); 浑水渠道设计流量(m3/s)。 7.4.17 渠道横断面应根据灌溉面积、设计流量、沿线地形、地质条件以及边坡稳定的需要和是否衬砌等因素,按接近水力最佳断面进行设计。土渠宜采用梯形断面;混凝土或石渠宜采用矩形或U形断面。渠道横断面亦可采用实用经济断面,若为梯形断面,其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 7.4.17 渠道横断面应根据灌溉面积、沿线地形、地质条件以及边坡稳定的需要和是否衬砌等因素,按接近水力最佳断面进行设计。土渠宜采用梯形、弧底梯形断面;混凝土衬砌或石渠宜优先采用U形或矩形断面,渠道横断面亦可采用实用经济断面,若为梯形断面,其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规定。弧底梯形和弧形坡脚梯形断面计算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渠道防滲工程技术规范GB/T50600的规定执行。 7.4.17A 灌溉输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短而直、水头损失小、总费用省、占地少、施工和管理运行方便。 2 管道应布置在坚实的地基上,避开可能产生滑坡或受山洪威胁的地带。 3 管顶覆土厚度应满足最大耕作深度要求,不应小于0.7m,并应在冻土层以下。 4 根据监测需要设压力、流量计量装置。 7.4.18B 灌溉输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设计流量应根据控制的灌溉面积计算确定。 2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hffLQmdb (7.4.19-1 hjζV22g (7.4.19-2) 式中 hf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 f摩阻系数,按表7.4.19取值; L管道长度m; Q流量m3/h; m流量指数,按表7.4.19取值; d管道内径mm; b管径指数,按表7.4.19取值; hj管道局部水头损失m; ζ管道局部阻力系数; V管道流速m/s; g重力加速度m/s2。 表7.4.18B 各种管材的f、m、b值 3 管道设计流速宜控制在经济流速0.9m/s1.5m/s。 管材 f m b 钢筋混凝土管 糙率 n0.013 1.312106 2.00 5.33 n0.014 1.516106 2.00 5.33 钢管、铸铁管 6.25105 1.90 5.10 硬聚氯乙烯塑料管(PVC-U) 0.948105 1.77 4.77 铝合金管 0.861105 1.74 4.74 聚乙烯管(PE) 0.948105 1.77 4.77 玻璃钢管(RPMP) 0.948105 1.77 4.77 7.4.18C 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选管材的公称压力应大于或等于灌溉管道系统分区或分段的设计工作压力; 2 固定管道宜选用节能管材,管道材料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的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各方面综合确定。 3 所选管材质量、管材使用年限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7.4.18 大型灌区灌溉渠系(特别是干、支渠)宜采用输配水自动测控技术。测控装置应采用经过鉴定的定型设备。 7.4.18 大、中型灌区灌溉渠系(特别是干、支渠)宜采用输配水自动测控技术。 7.4.20灌溉渠系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有关规定。 7.4.20 灌溉渠(管)系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有关规定。 7.5 排水沟系工程 7.5 排水沟系工程 7.5.1 灌区排涝标准可采用设计暴雨重现期表示。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灌区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条件及历史涝灾受损程度等,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5~10a,经济条件或排水基础条件较好以及其它特殊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7.5.1 灌区排涝标准可采用设计暴雨重现期表示。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灌区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条件及历史涝灾受损程度等因素,一般采用5a~10a。特殊要求的地区,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适当提高标准。 7.5.2 排涝标准除应规定暴雨重现期外,还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地表植被、暴雨特性、调蓄情况及作物耐淹历时、耐淹水深等,合理确定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 7.5.2 排涝标准除应规定暴雨重现期外,还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网和湖泊的调蓄情况,以及农作物耐淹历时和耐淹水深等条件,合理确定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 7.5.3 灌区排渍标准应根据排水区土壤质地、地下水埋深及水质、农作物种类及生育阶段、农田耕作要求等合理确定。有试验资料的地区,农作物的排渍标准可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试验资料或经验分析确定。 7.5.3 灌区排渍标准应根据排水区土壤质地、地下水埋深及水质、农作物种类及生育阶段、农田耕作要求等合理确定。有试验资料的地区,农作物的排渍标准可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试验资料或经验分析确定。 无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时,旱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8m~1.3m,水稻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4m~0.6m;作物耐渍深度可取0.3m~0.6m,耐渍时间可取3d~4d。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可取2mm/d~8mm/d,黏性土宜取较小值,沙性士宜取较大值。 7.5.4 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35d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土壤渗漏量过小的水稻田,应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使其淹水期的渗漏量达到适宜的标准。 农业机械作业要求较高的地区,设计排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农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0.6m0.8m。 7.5.4 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3d~5d 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土壤渗漏量过小的水稻田,应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 适于使用农业机械作业的设计排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农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可采用0.6m~0.8m。 7.5.6 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排水区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公式选择计算,也可采用其它经过论证后的公式计算。 7.5.6 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排水区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