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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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489-200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标准 Code Standard for Design of General Plot Plan and Transportation of Chemical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2009-03-09 发布 2009-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标准GB 50489-2009 局部修订条文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统一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方便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制定本规范。 1.0.1 为统一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方便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除矿山外的化工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总图运输设计。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除矿山外的化工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总图运输设计。 1.0.3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逆温层 inversion layer 对流层中出现的气温随高度增加而升高的大气层。 2.0.1 此条删除,此术语非化工术语,且本标准内涉及较少。 2.0.1A 化工企业 以天然物质或其他物质为原材料,并利用这些物质的性质或形态变化,或以这些物质组合、加工成化工产品的工厂。 2.0.2 化工区 chemical works area 由多个化工企业和相关联的企业组成自成一体的区域。 2.0.2 化工园区 chemical industry park 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2.0.3 管理服务区 management servlice area 化工区内为多个化工厂服务的行政管理、商贸和生活服务区域。 2.0.3 管理服务区 management servlice area 化工园区内为多个化工企业服务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必要的商业和生活服务区域。 2.0.4 居住区 residential area 具有一定人口和用地规模,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地方。 2.0.4 此条删除。 2.0.5 仓储设施 storage facility 化工区或化工厂内公用的仓库、堆场、储罐区。 2.0.5 仓储设施 storage facility 化工园区或化工企业内储存原料或产品的仓库、堆场、储罐等。 2.0.6 固体废物堆场 solid waste dump field 化工区暂时不能处理的固体废物存放区。 2.0.6 固体废物贮存场 solid waste temporary dump field 化工园区配套的用于一般固体废物非永久性集中堆放场所。 2.0.6A 固体废物处置场 solid waste permanent dump field 化工园区配套的用于一般固体废物永久性集中堆放场所。 2.0.7 施工基地 construction base 化工区建设期间,各施工单位集中的临时生产和生活区。 2.0.7此条删除。 2.0.8 自备热电站 self-supply heating and power station 化工区或化工厂内以供热为主要功能的热电厂。 2.0.8 自备热电站 self-supply heating and power station 化工园区或化工厂内以供热为主要功能的热电厂。 2.0.9 集中供热锅炉房 central heating boiler house 为化工区或化工厂的各厂或车间供热的锅炉房。 2.0.9 集中供热锅炉房 central heating boiler house 为化工园区或化工厂的各厂或车间供热的锅炉房。 2.0.12 工艺装置 process units 按工艺流程完成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的组合体,包括生产区(若干个生产单元)、装置储罐及棚库、控制及配电室、污水预处理等设施。 2.0.12此条删除,增加2.0.12A条。 2.0.12A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为完成生产过程所需要的工艺装置,包括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备及各种配套设施。 2.0.16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 administration office and living servicing facility area 在厂区内为工厂生产调度、经营管理而独立设置的行政办公楼、食堂、浴室、急救站、倒班宿舍、行政车库、停车场等生活服务设施的区域。 2.0.16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 administration office and living servicing facility area 为工厂生产调度、经营管理而独立设置的行政办公楼、食堂、浴室、急救站、倒班宿舍、行政车库、停车场等生活服务设施的区域。 2.0.18 罐区 tank yard 由两个或多个储罐组集中布置的区域。 2.0.18 罐区 tank yard 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集中布置的区域。 3厂址选择 3厂址选择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厂址选择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布局规划、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及化工园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厂址选择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新建化工项目厂址应位于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内,在现有厂址上的改扩建项目应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3.1.3 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宜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并应减少土石方开挖量。 3.1.3 此条删除 3.1.4 厂址选择应同时满足交通运输设施、能源和动力设施、防洪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及生活等配套建设用地的要求。 3.1.4 厂址选择应满足交通运输设施、能源和动力设施、防洪设施、环境保护工程等配套建设用地的要求。 3.1.5 厂址宜靠近主要原料和能源供应地、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1.5 厂址宜靠近主要原料和能源供应地、产品主要销售地或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1.6 厂址应具有方便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临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能满足工厂运输要求时,应充分利用水路运输,且厂址宜靠近适于建设码头的地段。 3.1.6 厂址应具有方便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水运条件能满足工厂运输要求时,应充分利用水路运输,有铁路专用线建设条件时优先选用铁路运输,减少公路运输。 3.1.8 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8 厂址宜位于城镇或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10 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 3.1.10 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重要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3.1.11 事故状态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供水水源防护区。 3.1.11 具有水体环境污染风险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宜选址在距离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岸线1000m范围内。 3.1.12 产生环境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规定的工厂,不应在噪声敏感区域内选择厂址;对外部噪声敏感的工厂,应根据其正常生产运行的要求选择厂址。 3.1.12 此条删除 3.1.13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 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 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 4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6 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 易受洪水危害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 8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 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10 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 11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12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3.1.13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 发震断层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区。 2 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或矿产资源储备区。 4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6 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7 易受洪水危害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 8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 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10 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 11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12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3.1.14 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大气含尘、含菌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2 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储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3.1.14 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大气含尘浓度、含菌浓度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且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2 宜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储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震动和噪声干扰的区域;不能远离上述区域时,应位于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3.2 技术要求 3.2 技术要求 3.2.1 厂址应具有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于建厂的地形,并应根据工厂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3.2.1 厂址应具有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于建厂的地形,根据工厂发展规划的需要,厂址周边宜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3.2.2 厂址的自然地形应有利于工厂布置、厂内运输、场地排水及减少土石方工程量等要求,且自然地面坡度不宜大5。 3.2.2 厂址的自然地形应有利于工厂布置、厂内运输、场地排水及减少土石方工程量等要求。 3.2.4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其防洪标准应按表3.2.4的规定执行。其他防洪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表3.2.4 防洪标准 等级 企业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大型 200~100 Ⅱ 大型 100~50 Ⅲ 中型 50~20 Ⅳ 小型 20~10 注1 企业规模的划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滨海地区的中型及以上的化工企业,按本表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3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表中的上限或提高一级;当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表中规定的下限确定。 4 辅助生产设施区如单独进行防护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但自备电站和全厂总变电站等对生产有较大直接影响的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降低。 3.2.4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其防洪标准应按表3.2.4的规定执行。其他防洪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表3.2.4 防洪标准 等级 企业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大型 200~100 Ⅱ 大型 100~50 Ⅲ 中型 50~20 Ⅳ 小型 20~10 注1 企业规模的划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滨海地区的中型及以上的化工企业,按本表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3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表中的上限或提高一级;当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表中规定的下限确定。 4 此款删除 3.2.5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型化工企业的企业规模应按提高两级确定。 2 特大、大型化工企业,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3.2.5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3.2.4中Ⅰ等的防洪标准。 2 对于特大、大型化工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3.2.4中Ⅰ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3.2.7 化工企业厂区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宜充分依托当地城镇的居住设施。 3.3 居住区 3.3 此节删除 3.3.1 居住区应充分依托当地城镇的居住设施。 3.3.2 居住区用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或工业区的总体规 划。 3.3.3 居住区与工厂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9、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8195、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 准GB 18079、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和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8等的有关规定。 3.3.4 居住区宜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山坡地。在利用山坡地带 作为居住区时,应选择阳坡且不窝风的地段,并应避免山洪及不良工程地质的影响。 3.3.5 居住区场地防洪标准应按当地城镇防洪标准确定。 3.3.6 居住区宜选择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化工区总体布置 4化工园区总体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化工区总体布置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化工区近期建设项目及远期发展规划等进行编制。在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条件时,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1 化工园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要求。化工园区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整体规划和集中布置。 4.1.2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在非城镇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以保护当地环境、防止污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等原则进行编制,并应与当地的地区规划相协调。 4.1.2 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化工园区规划安全控制线。 4.1.3 在工业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并宜利用工业区内的基础设施。 4.1.3 各类开发区内的化工园区总体布置,应符合所在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并合理利用区内的基础设施。 4.1.4 现有化工区进行改建、扩建时,其总体布置不得妨碍城镇的发展、危害城镇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镇的环境及影响城镇各项功能的协调。 4.1.4 现有化工园区进行改建、扩建时,其总体布置不得妨碍城镇的发展、危害城镇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镇的环境及影响城镇各项功能的协调。 4.1.5 化工区中的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等设施,以及居住区、环境保护工程、卫生防护带、防洪排涝工程、施工基地及固体废物堆场等,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功能,进行合理布置。 2 生产关联密切的工厂应靠近布置,并应满足相互间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发展等要求。 3 应有利于各工厂的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并应合理布置固体废物堆场的位置。 4 化工区主要交通运输路线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布置,应与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路线相协调,并应和区外路线合理衔接。应有利于各工厂货物运输、方便厂际间生产联系,物流宜顺畅,路线宜短捷,并应满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在区内规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车位用地时,应按有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各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并以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要求为原则进行规划。 5 分期建设时,应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趋势及具体建设条件留有发展余地。 4.1.5 化工园区中的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等设施,以及环境保护工程、卫生防护带、防洪排涝工程、施工基地及固体废物处置场等,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功能,进行合理布置。 2 生产关联密切的工厂应靠近布置,并应满足相互间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发展等要求。 3 应有利于各工厂的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并应合理布置固体废物处置场的位置。 4 化工园区主要交通运输路线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布置,应与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路线相协调,并应和区外路线合理衔接。应有利于各工厂货物运输、方便厂际间生产联系,物流、人流宜顺畅,路线宜短捷,并应满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5 分期建设时,应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趋势及具体建设条件留有发展余地。 4.1.6 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应布置在化工区内环境清洁、大气质量较好的地段。洁净厂房新风口与化工区运输主干道的距离宜大于50m。 4.1.6 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应布置在化工园区内环境清洁、大气质量较好的地段。 4.1.8 化工区位于机场附近时,其布置应满足机场净空区域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的有关规定。 4.1.8 化工园区位于机场附近时,其布置应满足机场净空区域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的有关规定。 4.1.9 化工区内或附近有气象台站时,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气象观测对环境的技术要求。观测场应位于化工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化工区内孤立的建筑物、构筑物距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3倍;成排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平均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50m。 4.1.9 化工园区内或附近有气象台站时,化工园区总体布置应符合气象观测对环境的技术要求。观测场应位于化工园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化工园区内孤立的建筑物、构筑物距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3倍;成排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平均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50m。 4.1.10 凡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化工区,在布置中应充分利用已有的防洪、防潮及排涝设施。新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应一次建成。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的有关规定。 4.1.10 凡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化工园区,在布置中应充分利用已有的防洪、防潮及排涝设施。新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应一次建成。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有关规定。 4.1.11 化工区内共用设施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工区自备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总变电站的防洪标 准,应与化工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其他各类独立设施的防洪标 准,应根据其服务对象的防洪要求确定。 2 化工区内独立石油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液体化学品库的防洪标准 应为50年。 3 化工区废渣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为100年。 4.1.11 化工园区内独立石油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不小于100年一遇。 4.1.12 全厂性高架火炬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免火炬的辐射热、光亮、噪声、烟尘及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影响。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4.1.12的规定。 表 4.1.12 全厂性高架火炬卫生防护距离 设施 至火矩的距离 m 管理服务区 500~600 居住区 600~1200 医院住院部 2500~3500 注1 表中距离按火炬中心至相邻设施最近建筑物的最外边轴线或边缘计算。 2 表中下限值适用于采用附壁效应的火炬头、用蒸汽直接助燃的火炬头,以及用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入火焰燃烧区的火炬头的高架火炬。 3 表中上限值适用于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入火焰燃烧区,且蒸汽用量大于10t/ h的火炬头。 4 本表不适用于注2和3以外的火炬。 5 设计采用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环绕影响评价的要求。 4.1.12 化工园区集中布置的高架火炬区应避免火炬的辐射热、光亮、噪声、烟尘及有害气体对人员集中场所的影响。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4.1.13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其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4.1.13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其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4.1.14 化工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出口,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下游,其距离应符合水源卫生保护的有关要求。 4.1.14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的选址应符合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4.1.15 污水处理场及受污染消防水收集池,宜位于化工区边缘或化工区外的单独地段,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并宜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15 污水处理场及事故应急池,宜位于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的单独地段,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并宜布置在化工园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16 化工园区管理服务区应布置在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或设施满足相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4.1.17 化工园区配套居住服务设施宜与周边城镇协调统筹规划,纳入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并充分利用所在城镇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交通设施。 4.2 交通运输 4.2 交通运输 4.2.1 化工区的交通运输规划,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编制 1 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应结合现有的交通运输方式及路线。 2 当地公共交通系统及其发展规划和人流预测情况。 3 化工区内运输货物的种类、包装方式、运量、流向、起迄地的运输条件、货流预测及大件运输要求。 4 当地社会运输现状和规划运输能力。 4.2.1 化工园区的交通运输规划,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编制 1 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应结合现有的交通运输方式及路线。 2 当地公共交通系统及其发展规划和人流预测情况。 3 化工园区内运输货物的种类、包装方式、运量、流向、起迄地的运输条件、货流预测及大件运输要求。 4 当地社会运输现状和规划运输能力。 4.2.2 化工区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利用城镇现有的及规划的交通运输设施和路线。 2 化工区内运输路线和运输设施布置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及职工生活要求,并应方便职工通勤,同时应兼顾地方运输要求。 3 化工区内运输量大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应穿越工厂厂区;运输量较小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宜穿越工厂厂区。生产关系非常密切的两个工厂不宜分别布置在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的两侧。 4 应根据地形及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地物状况,选择路线短捷、工程量较小,并靠近运输量大的工厂的路线。 5 交通运输规划应留有采用新型运输方式的可能。 4.2.2 化工园区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利用园区周边现有的及规划的交通运输设施和路线。 2 化工园区内运输路线和运输设施布置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及职工生活要求,并应方便职工通勤,同时应兼顾地方运输要求。 3 化工园区内运输量大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应穿越工厂厂区;运输量较小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宜穿越工厂厂区。生产关系非常密切的两个工厂不宜分别布置在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的两侧。 4 应根据地形及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地物状况,选择路线短捷、工程量较小,并靠近运输量大的工厂的路线。 5 交通运输规划应留有采用新型运输方式的可能。 4.2.3 化工区道路网规划应与当地城镇现有的和规划的道路网紧密结合。 4.2.3 化工园区道路网规划应与当地城镇现有的和规划的道路网紧密结合,过境道路不宜穿越化工园区。 4.2.4 化工区道路的布置应有利于化工区土地合理利用和企业发展、水陆联运及疏港,并应方便各工厂、公用设施、居住区管理服务区相互间的交通运输和消防。 4.2.4 化工园区道路的布置应有利于化工园区土地合理利用和企业发展、水陆联运及疏港,并应方便各工厂、公用设施相互间的交通运输和消防。 4.2.5 化工区内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 4.2.5 化工园区内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 4.2.6 靠近现有港口的化工区,在化工区总体布置前应调查了解该港的性质、规模、船型、陆域和水域情况,并应利用现有的港口设施为化工区服务。 化工区自建企业专用码头时,码头位置选择及其陆域规划,应满足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的有关规定。 4.2.6 靠近现有港口的化工园区,在化工园区总体布置前应调查了解该港的性质、规模、船型、陆域和水域情况,并应利用现有的港口设施为化工园区服务。 化工园区自建企业专用码头时,码头位置选择及其陆域规划,应满足化工园区总体布置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 158的有关规定。 4.2.7 化工区内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轨站位置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铁路专业规划及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 2 路网铁路或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不宜接轨。在地形复杂、工程量大、运输量相对较小等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并取得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的主管单位同意时,可在区间接轨。必要时,可在接轨点开设线路所或车站。 3 接轨站应满足化工区运输要求,并应符合大宗货物流向和主要车流的运行方向。 4 应有利于路、厂协作,并应方便运营管理。 5 接轨站布置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4.2.7 化工园区内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轨站位置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铁路专项规划及化工园区总体布置要求。 2 路网铁路或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不宜接轨。在地形复杂、工程量大、运输量相对较小等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并取得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的主管单位同意时,可在区间接轨。必要时,可在接轨点开设线路所或车站。 3 接轨站应满足化工园区运输要求,并应符合大宗货物流向和主要车流的运行方向。 4 应有利于路、厂协作,并应方便运营管理。 5 接轨站布置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4.2.11 架空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工厂区和居住区,亦不宜多次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其线路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0127的有关规定。 4.2.11 架空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厂区,亦不宜多次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其线路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0127的有关规定。 4.2.12 化工园区宜统一规划设置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作为企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补充。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规模应根据化工园区企业生产运输需要,依据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综合园区用地、路网承载力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应急配套措施和设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4.3 公用工程设施 4.3 公用工程设施 4.3.1 地下水取水点的位置应与化工区总体布置统一规划,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宜靠近主要用户或净水厂。 2 应有利于敷设全厂给水管网,并宜方便施工、运行和维修。 3 与有可能污染土体和地下水的污染源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 4 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的有关规定。 4.3.1 此条删除 4.3.2 地表水取水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河道、湖泊、水库的整治规划及当地给水规划的要求。 2 应在有较好水质、河床和岸边稳定及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主河流或其他水体附近。 3 不直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支流和咸潮等影响。 4 取水构筑物不得妨碍航运和排洪。 5 取水口应在排水口的上游,并应符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要求。 6 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 4.3.2 化工园区新建工业水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河道、湖泊、水库的整治规划及当地给水规划的要求。 2 应在有较好水质、河床和岸边稳定及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主河流或其他水体附近。 3 不直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支流和咸潮等影响。 4 取水构筑物不得妨碍航运和排洪。 5 取水口应在排水口的上游,并应符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要求。 6 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 4.3.3 化工区总变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地区电网供电。 2 地区架空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3 应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并应有利于出线。 4 应远离散发腐蚀性气体、水雾及粉尘的设施,并应布置在该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 应远离人员集中活动场所。 6 应有利于施工、安装及维修。 7 不应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附近。 4.3.3 化工园区总变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地区电网供电。 2 地区架空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3 应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并应有利于出线。 4 应远离散发腐蚀性气体、水雾及粉尘的设施,并宜布置在该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 应远离人员集中活动场所。 6 应有利于施工、安装及维修。 7 不应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附近。 8 架空输电线路与化工园区内输送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殊管道,不宜布置在化工园区道路同侧。 4.3.4 化工区电话站或电话分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电信路网的敷设。 2 宜远离总变电站。 3 应远离产生强烈振动和强噪声的设施。 4 应远离散发腐蚀性气体、水雾及粉尘设施,并应布置在其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 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地下水埋藏较深的地段。 6 宜避免西晒。 4.3.4 化工园区通讯基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电信路网的敷设。 2 宜远离总变电站。 3 应远离产生强烈振动和强噪声的设施。 4 应远离散发腐蚀性气体、水雾及粉尘设施,并应布置在其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 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地下水埋藏较深的地段。 6 宜避免西晒。 4.3.5 热电站及集中供热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靠近高压、中压蒸汽用户,并宜接近低压蒸汽负荷中心。 2 以煤为燃料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应布置在运输方便的地段。 3 宜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季节性运行的集中供热锅炉房,宜布置在该季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3.5 化工园区热电中心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主要蒸汽负荷中心,并满足蒸汽管网供热距离要求。 2 以煤为燃料的热电中心,应布置在运输方便的地段。 3 宜布置在化工园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此款删除 4.3.6 液化石油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地势较低且大气扩散条件较好的地段。 2 宜靠近生产液化石油气的工厂,并应利用工厂现有的储存设施。 3 应远离有明火和飞火设备的设施,并应在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液化石油气站的主要出入口应与化工区或当地主要道路直接相通。 5 应远离人员集中场所,并应在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3.6 此条删除。 4.3.7 化工区污水处理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布置在化工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宜位于化工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势较低的地段。 3 与水源地和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 4 宜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4.3.7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布置在化工园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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