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地质勘察与测量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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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矿山工程地质勘察与测量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电子邮箱xyqzh-。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442号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430064 2020年12月 目 次 1 总 则1 2 基本规定2 2.1 目标功能要求2 2.2 技术管理要求2 2.3 作业安全要求3 3 矿山工程地质勘察要求5 3.1 一般规定5 3.2 井巷工程勘察6 3.3 露天矿采掘场工程勘察7 3.4 矿山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8 3.5 矿山建(构)筑物及管线工程勘察9 3.6 建筑边坡工程勘察10 3.7 不良地质作用勘察11 3.8 采空区勘察13 3.9 特殊性岩土勘察14 3.10 地下水勘察16 4 勘察手段与方法18 4.1 一般规定18 4.2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18 4.3 勘探与取样18 4.4 原位测试20 4.5 室内试验20 5 矿山工程测量要求22 5.1 一般规定22 5.2 控制测量22 5.3 现状测量24 5.4 施工测量25 5.5 变形监测26 5.6 竣工测量27 6 矿山工程地质勘察与测量成果28 6.1 工程地质勘察成果28 6.2 工程测量成果28 1 总 则 1.0.1 为在矿山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和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矿山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地质勘察与测量工作必须遵守本规范。矿山勘探阶段的矿产地质工作、矿井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矿井地质工作不适用本规范。 1.0.3 矿山建设工程在设计及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测量。 1.0.4 本规范是矿山工程建设中工程地质勘察与测量的基本要求。当采用的技术措施、方法、工艺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规定时,必须按照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 矿山工程地质勘察与测量,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目标功能要求 2.1.1 矿山工程地质勘察应满足各设计阶段的勘察要求,正确反映地面与地下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质条件,调查、分析、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及其影响,提供资料完整、评价合理的勘察报告。 2.1.2 矿山工程测量应满足规划、设计、施工和生产阶段的测量要求,正确反映地面与地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测量要素,满足各阶段的精度要求,提供资料完整、质量合格的测量报告。 2.1.3 工程地质勘察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查明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地质条件;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性质、成因、分布范围及其影响; 3 查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地质构造及活动断裂,评价建设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和地震效应; 4 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5 进行工程地质评价,提供相关结论和建议。 2.1.4 工程测量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立矿区平面及高程控制网,提供矿山工程测量起算数据; 2 测绘矿区地面、井下现状图; 3 提供矿山建设、生产、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救援相关的测绘资料; 4 监测矿山边坡、采空沉陷区、地表及建(构)筑物的变形。 2.2 技术管理要求 2.2.1 工程地质勘察与测量应依据建设批准文件、任务委托书和相关工程建设规范进行。 2.2.2 工程地质勘察与测量工作应依据矿山工程的特点、场地条件、任务委托书和技术标准,编制勘察纲要或测量技术设计书,并按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批准、执行。 2.2.3 勘察设备与测量、测试仪器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经检验、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勘察与测量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应通过测试和鉴定。 2.2.4 工程地质勘察与测量现场原始记录、测试和试验结果、成果资料应分别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相应执业资格注册工程师签字,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分类存档。 2.3 作业安全要求 2.3.1 工程地质勘察与测量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现场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作业性质、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组织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应对措施与应急预案,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 2.3.2 勘探、测试工作前应搜集、探查地上与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资料及实际情况,现场勘探、测试应避开地下隐蔽工程及其它不利的环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采空区、坍塌、滚石、隐伏塌陷坑、地表裂缝、有害气体等对人员、设备及环境造成危害。 2.3.3 现场勘察与测量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现场作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3 确保勘察、测量作业平台稳定,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现场,设置隔离带和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穿戴警示服,夜间设置安全警示灯; 4 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勘测作业时,保证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并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5 在林区、草原、化工厂、燃料厂及其他对防火有特别要求的场地内作业时,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防火规定; 6 在带电区作业时,作业人员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并在安全距离以外作业; 7 在爆破区作业时,事先与爆破作业负责人沟通,得到允许后方可作业; 8 工程物探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应做好爆炸物品管理、爆炸危险边界管理、人员疏散及移动通讯设备状态管理; 9 遇雷电、大雨、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时,立即停止露天作业并将人员及设备撤离至安全位置; 10 井下测量作业时,应有安全人员带领,并遵守井下作业人员相关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11 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测量作业时,执行低空空域管理规定,并制定飞行安全保障措施。 2.3.4 探井、探槽或探洞,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洞内作业,应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并采取通风、照明措施; 2 当岩土体不稳定、易坍塌时,应采取分级放坡,或对井壁、槽壁、洞壁设置支撑保护措施; 3 开挖出来的土石方的堆放,应保证留有安全距离和安全坡度; 4 井深超过2m时,设置安全升降装置,并在井口处设专人看守; 5 遇地下水时,采取有效的排水和降水措施; 6 雨季施工时,应做好井、槽、洞口位置防水、排水和截水措施;山区作业,还应防范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125 3 矿山工程地质勘察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地质勘察纲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分析区域地质资料、井田勘探地质报告、邻近场地已有资料; 2 根据矿山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及其工程重要性、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等划分工程地质勘察等级; 3 根据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勘察阶段和任务委托书,确定勘察手段、方法和工作量; 4 勘察纲要由文字部分和勘探点平面布置图构成,勘探点平面应在附有工程定位标识和地形的总平面图上布置。 3.1.2 勘察纲要文字部分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场地区域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概述; 3 勘察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工程技术问题; 4 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路线; 5 选取的勘察方法; 6 勘察工作量布置; 7 勘察孔封孔、回填要求; 8 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 9 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 3.1.3 当遇场地地质条件变化大或设计方案变更,原定的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设计或施工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补充勘察。 3.1.4 在抗震设防地区进行勘察时,除应遵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以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供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 2 确定建筑场地类别,并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3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地震效应评价。 3.1.5 当区域地质资料或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表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或者井巷开拓开采、露天矿边坡开采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开展专项研究与评价 1 高应力条件; 2 有岩爆倾向; 3 高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赋存; 4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涌)水可能。 3.1.6 矿山工程建设中,应进行验槽、验证。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 3.2 井巷工程勘察 3.2.1 井巷工程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以外,还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项目区地形地貌、区域地质、地震背景; 2 查明井口附近地表水的分布范围,历年最高洪水位; 3 查明断裂等地质构造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 4 查明可能影响井口安全的各类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5 查明岩(土)层特性,划分岩组、风化程度,划分围岩类别和岩体结构类型,测定岩(土)层物理力学性质; 6 查明膨胀性岩土、流砂、基岩风化带、软岩等不良地层特征; 7 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埋深,地下水的类型、水位、补给排泄条件和动态变化,预测开挖期间出水状态、涌水量,评价水质的腐蚀性,划分水文地质单元复杂程度; 8 井筒垂直深度超过800m时或井筒深度虽未超过800m,但地形、地温和工程地质条件特殊时,应提供地温、原岩应力等资料; 9 对可能采用冻结法凿井的井筒,应选择冻结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地层,进行岩土的冻结特性试验。 3.2.2 井巷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2 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巷工程,应布置适量的水文地质钻探、工程地质钻探、物探和原位测试工作; 3 主要开拓巷道,应结合资源勘探资料进行工程地质超前预报; 4 竖井工程地质勘察不应少于1个钻孔,当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勘察钻孔数量应增加。勘察钻孔不应布置在井底车场巷道的上方; 5 斜井、平硐以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巷道工程应不少于3个钻孔,钻孔沿井筒和巷道轴向布置,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3.3 露天矿采掘场工程勘察 3.3.1 露天矿采掘场工程勘察应按相应的设计阶段和建设阶段进行。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满足各边帮(坡)角的确定、维护管理及治理监测的设计需要。建设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满足修改、优化边坡设计或边坡治理的动态设计需要。 3.3.2 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以外,还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场区内的地质构造特征、空间分布状态和组合规律,确定其优势产状及表征其性质的统计参数; 2 查明场区岩土层空间分布、性状、结构面及地质构造特征等工程地质条件; 3 查明各类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成因、发展趋势,并评价其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4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埋藏条件、变化规律及与地表水体的关系,预测其对矿山开采带来的影响和变化规律,并评价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进行稳定性分析,根据稳定性分析结果和已有资料给出各边帮的边坡角推荐值; 6 对稳定安全性低和稳定坡角过缓的坡段应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建议。 3.3.3 建设阶段工程地质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以外,还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充分利用剥离露头对设计阶段勘察成果进行验证、校正、补充完善,分析岩体风化、水力冲刷、开采爆破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评价各边帮岩土体的稳定性; 2 查明不稳定区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并确定不稳定区的破坏模式; 3 查明不稳定区各岩土层的分布和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以及滑动面或潜在滑动面的抗剪强度; 4 对不稳定区边坡进行稳定性计算和综合分析,并提出治理措施和监测建议。 3.3.4 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质条件复杂的露天矿边坡,各工程地质分区应布设不少于1条勘探线; 2 勘探线应垂直于边帮或沿潜在滑坡方向布设,钻孔间距应为50m~100m,且每条勘探线不应少于3个钻孔; 3 钻孔深度应穿过不连续面或预计的最深可能滑动面,并应深入其下不少于10m; 4 采场位于高地应力区的露天矿边坡应进行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3.3.5 露天矿采掘场开采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开展专项工程地质勘察 1 对于不稳定区、新圈入境界区和开挖后地质条件与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有较大差别的地段,需进一步查明其深部地质条件; 2 发现对边坡的总体稳定性构成重大威胁的地质构造。 3.3.6 采坑闭坑时应对边坡的长期稳定性作出预测,并提出矿山恢复治理措施建议。 3.4 矿山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 3.4.1 排土场、尾矿库场地工程地质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以外,还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各工程地段的岩土组成、分布特征、工程特性,提供设计需要的岩土特性参数; 2 查明场地内的潜在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评价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 3 评价截、排水系统工程地基变形特征及稳定性,提出工程治理措施建议; 4 评价坝基、坝肩、库岸、排洪道的稳定性,并对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5 对于尾矿库工程,还应进行下列工作 1)评价坝基、坝肩、库区渗漏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渗漏的措施建议; 2)评价筑坝材料和防渗或覆盖用黏土材料的储量、性能指标、开采和运输条件。 3.4.2 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以外,还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已有堆积体的成分、颗粒组成、密实程度、堆积规律; 2 查明已有堆积体的工程特性; 3 查明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并分析其变化规律; 4 分析和评价运行坝体的稳定性,预测继续堆积至设计高度坝体的适宜性和稳定性; 5 评价运行坝体在地震作用下的液化可能性及其稳定性; 6 评价尾矿库运行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 3.4.3 排土场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线数量应根据拦挡构筑物规模确定,沿坝轴线及沟底垂直坝轴线方向至少应各布置一条勘探线。勘探点数量和深度应满足拦挡构筑物地基稳定、变形评价要求; 2 库区和库岸勘探线、勘探点数量和深度应分别满足场地稳定性和岸坡稳定性评价要求; 3 截排水构筑物的勘探线、勘探点数量及深度应满足其地基、岸坡稳定性评价要求。 3.4.4 尾矿库场地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尾矿库在堆筑运行过程中和闭库前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2 坝址区勘探线应沿坝轴线及其上下游平行坝轴线布置,勘察线、勘察点距应该根据地质条件和尾矿库等级确定。勘探点的数量和深度应能满足场地稳定、变形和渗漏分析的要求; 3 库区、库岸勘探线、勘探点数量和深度,应分别满足库区地基渗漏、稳定性和库岸稳定性、渗透性评价要求; 4 截排水构筑物勘探点应沿排水井、槽、排水管、排洪道和隧洞布置,勘探点数量和深度应能满足其地基、岸坡、隧洞洞身及进出口边坡稳定性评价要求。 3.4.5 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尾矿堆积坝勘察应分别在堆积至总坝高的1/3 和2/3时进行; 2 堆积坝勘察在主坝的勘探线数量不应少于3 条。勘探线应布置在对坝体稳定性评价有代表性的地段,堆积坝勘探线方向应垂直坝轴线。每个堆积坝应在预估稳定性较差的地段布置不少于1条的主要勘探线,勘探线长度范围应能满足坝体稳定性评价要求; 3 堆积坝勘探点数量和深度应进入原天然地面以下,且应能满足分析坝体稳定、变形要求; 4 尾矿库闭库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边坡的长期稳定性作出预测。 3.5 矿山建(构)筑物及管线工程勘察 3.5.1 矿山建(构)筑物及管线工程地质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以外,还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建设工程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岩土层类型、深度分布及工程特性; 2 查明埋藏的河道、浜沟、墓穴及孤石等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3 调查并给出洪水位标高; 4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3.5.2 矿山建(构)筑物详细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大重要的建设工程,应按其柱列线或其周边布置;地基复杂且荷载大的一柱一桩建设工程,勘探点应布置在桩位处;高大重要且岩溶发育的桩基工程,应逐桩布置;重大设备基础或重大动力机器基础,应单独布置; 2 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及风化程度,并结合建设工程对地基强度及稳定性的要求布置; 3 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对高层建筑群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对高耸构筑物、重要的单体地面建筑,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岩溶发育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 4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类别划分、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的要求;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主要受力层,满足承载力评价的要求。拟采用地基处理和桩基础的建设场地,勘察深度还应满足下卧层验算、沉降验算和持力层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 5 建(构)筑物的勘探点取样和测试数量应满足 1)取样或测试勘探点的数量应满足地层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其中取样勘探点数量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取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湿陷性黄土地区布置探井采取不扰动土试样; 3)当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4)对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厚度大于0.5m的夹层,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5.3 管线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穿越、跨越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2 管道跨越湖泊或宽大的河流,且水中设有支架时应在水中的支架位置布置勘探点; 3 架空输电线路的耐张、转角、临坡、跨越及终端塔基础处应布置勘探点; 4 地下送电线路的穿越、跨越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5 隧道的进口、出口处应布置勘探点或测绘点; 6 隧道穿越断层时应在断层处布置勘探点; 7 勘探点深度应结合工程性质及地质条件确定,并应满足设计与评价的要求; 8 地下电力工程、直埋的钢铁质管线应测试地基电阻率。 3.6 建筑边坡工程勘察 3.6.1 建筑边坡工程地质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以外,还应进行下列工作 1 调查地区气象条件、场地汇水面积、坡面植被以及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情况;查明地形地貌形态、边坡形态; 2 查明边坡覆盖层厚度、岩土层的分布和岩体主要结构面特别是软弱结构面、 节理裂隙面的类型、产状、发育与充填、充水状况及其组合情况; 3 查明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类、边坡岩体等效内摩擦角、结构面的抗剪强度等边坡治理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分布、动态变化及其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5 分析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及破坏模式,提出边坡治理措施、监测建议。 3.6.2 建筑边坡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或平行主滑方向及沿支挡结构布置; 2 勘探线、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勘探范围应满足边坡稳定性评价需要; 3 勘探点深度应穿过边坡的最下层潜在滑动面并应深入稳定层不小于2m;支挡结构处的勘探点深度应满足支挡结构设计要求。 3.6.3 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勘察 1 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复杂; 2 邻近有重要的建(构)筑物及管线; 3 地下矿藏开采可能造成边坡变形失稳; 4 高度大于30m的岩质边坡或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 5 采动边坡。 3.7 不良地质作用勘察 3.7.1 勘察场区存在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或存在发生不良地质作用的条件时,应进行相应的专门勘察。 3.7.2 岩溶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调查岩溶发育的区域地质背景;查明场地构造类型,分析构造与岩溶发育的关系; 2 查明场地地貌、地层岩性、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可溶性岩特性; 3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径流和排泄情况及动态变化规律,地表水系与地下水水力联系; 4 查明土洞和地面塌陷的成因、分布位置、埋深、大小、形态、发育规律、与下伏岩溶的关系、影响因素及发展趋势和危害性,地面塌陷与人工抽(降)水的关系; 5 地下建设工程应查明溶洞及地下河的发育与分布,溶洞或地下河与上覆土层的关系,上部岩溶裂隙或土洞与地下水的补给、排泄关系,岩溶水量的大小与突水的可能性; 6 地面建设工程应查明基岩面起伏变化及上覆土层性质,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形态、规模及埋深,岩溶顶板的厚度及破碎情况,洞壁岩体的结构及强度,洞隙内堆填物的性状及地下水的埋藏特征; 7 评价岩溶与土洞稳定性及对工程的影响,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 3.7.3 滑坡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调查滑坡区的区域地质背景、地形地貌以及水文、气象条件,查明地表水分布、场地汇水面积、地表径流条件; 2 查明滑坡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情况、泉和湿地等的分布; 3 查明滑坡体的地层岩性、滑动面的分布、滑坡类型和要素、滑坡产生原因及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4 提供滑坡稳定性分析和防治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5 分析评价滑坡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3.7.4 危岩和崩塌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调查危岩和崩塌区域地质背景、地形地貌以及水文、气象条件,查明地表水分布、场地汇水面积、地表径流条件; 2 查明危岩和崩塌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情况;查明、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与地震、水文地质特征、人类活动情况; 3 查明危岩和崩塌类型、形态、规模、分布及岩体性状、变形破坏特征、发展趋势; 4 查明危岩和崩塌的形成条件、影响因素和对工程与环境的危害性; 5 提供防治工程设计的岩土参数; 6 分析评价危岩和崩塌的稳定性、工程建设的适宜性,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3.7.5 泥石流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调查泥石流区域地质背景、地形地貌以及水文、气象条件,查明地表水分布、场地汇水面积、地表径流条件、植被情况; 2 查明调查泥石流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情况; 3 查明泥石流的类型、发生时间、规模、固体物质的来源与组成,暴发的频度和强度、形成历史、近期破坏特征、发展趋势; 4 查明泥石流流通区沟床、沟谷发育情况、切割情况、纵横坡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痕迹,分析场地及其上游沟谷产生泥石流的条件; 5 查明泥石流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堆积物性质、层次、厚度、粒径; 6 预测泥石流的类型、规模、发育阶段、活动规律,评价其对工程与环境的危害性; 7 提供防治设计和施工需要的泥石流特征参数和岩土参数; 8 分析评价工程建设的适宜性,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3.7.6 地裂缝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裂缝发育规模、分布特征和分布范围; 2 查明地裂缝发育地段的地形地貌特征,区域地质构造及活动性; 3 查明地裂缝的成因类型和诱发因素,分析其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4 对工程场地做出适宜性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3.7.7 当勘察场地内或附近有活动断裂穿过时,应进行活动断裂勘察,查明活动断裂的位置和类型,分析场地的稳定性,评价其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 3.8 采空区勘察 3.8.1 勘察场地或其附近分布有不利于场地稳定和工程安全的采空区时,应进行采空区工程地质专门勘察,分析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提出采空区治理措施建议。 3.8.2 采空区工程地质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取得附有坐标和地形的总平面图,掌握建设工程的类型、荷载分布、结构特点、基础形式与埋深、地基允许变形资料及地基处理方案; 2 调查采区设计与开采资料,核实实际采掘区的范围与深度、采区遗留矿柱情况; 3 核实拟建建设工程与采空区的平面位置关系; 4 了解拟采取的采空区治理措施,搜集已有建设工程的变形资料及治理经验; 5 查明采空区的覆岩性质及垮塌类型、“三带”发育情况、空洞分布、岩性组合及地基岩土的扰动情况; 6 查明地下水的赋存状态及补给、排泄条件,评价地下水对采空区稳定性的影响; 7 查明有害气体的分布及危害程度; 8 查明采空塌陷地表变形特征、分布规律、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分析采空塌陷形成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9 分析及预测采空区的残余变形特征;分析评价建设工程对采空区的影响; 10 分析评价采空区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3.8.3 采空区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行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包括采矿调查、采空区踏勘测量、井下测量、地表变形观测、地面建筑物破坏情况调查等;矿井口、巷道口、地表陷坑、台阶、裂缝等采空区测绘;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采动边坡测绘; 2 对拟建工程影响大的采空区场地,当资料缺乏或可靠性差时,应进行地球物理勘探,并采用钻探验证; 3 根据地层、采空区和地裂缝的埋深、取样、原位测试要求及场地现状来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方法; 4 岩土试样采取及室内试验方法应结合勘察目的、勘察阶段要求、地层条件、采空区覆岩破坏特征、试验要求等确定。 3.9 特殊性岩土勘察 3.9.1 勘察场地分布有特殊性岩土时,除满足一般场地勘察要求外,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查明特殊性岩土的类型、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及指标,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3.9.2 湿陷性土工程地质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湿陷性土的年代、成因、类型、分布、厚度、下限深度; 2 评价其湿陷程度及场地湿陷类型,判定地基湿陷等级。 3.9.3 红黏土工程地质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红黏土的类型、分布、厚度、物质组成、土性特征及其差异性; 2 查明岩溶发育程度及与红黏土厚度、状态的变化关系; 3 查明红黏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膨胀与收缩性及地基承载力; 4 查明下伏基岩面的坡度度化,并应分析红黏土的稳定性; 5 查明地表水体和地下水的分布、动态及其与红黏土状态垂向分带的关系。 3.9.4 软土工程地质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软土的成因类型、埋藏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向与垂直向的均匀性、渗透性; 2 查明软土的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3 查明微地貌形态和暗浜、暗塘、墓穴、填土、古河道的分布范围和埋藏深度; 4 查明工程活动对软土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 3.9.5 混合土工程地质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地形和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卧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坡向、坡度; 2 查明混合土的组成、物质来源、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 3 设置一定数量的探井,并采取大体积土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测定。 3.9.6 填土工程地质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填土类型、物质成分、分布、厚度、堆积方式、堆积年限、均匀性、密实性; 2 勘探孔的深度应穿透填土层; 3 对矸石填土的勘察还应了解煤矸石的自燃与风化情况,并应查明煤矸石的长期稳定性、自燃后的烧结物性质,对自燃的煤矸石填土应进行温度及有害气体的专门测试。 3.9.7 多年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多年冻土的分布范围及上限深度; 2 查明多年冻土的类型、厚度、总含水量、构造特征、物理力学及热学性质; 3 查明多年冻土层上水、层间水和层下水的赋存形式、相互关系及其对工程的影响; 4 多年冻土的融沉性分级和季节融化层土的冻胀性分级; 5 试样在采取、搬运、贮存、试验过程中应避免融化。 3.9.8 人工冻融土工程地质勘察除符合3.9.7条,还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分别提供冻融区和非冻结区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和原位测试资料; 2 采用对比的方法评价人工冻融土的性质; 3 当完全解冻的人工冻融土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时,进行载荷试验。 3.9.9 膨胀岩土工程地质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历年降雨量、蒸发量、气温等气象资料; 2 调查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以及地下水类型、水位和变化规律; 3 查明膨胀岩土的岩性、地质年代、成因、产状、分布、节理裂隙发育情况; 4 测定自由膨胀率、一定压力下的膨胀率、收缩系数、膨胀力等特性指标,确定胀缩等级。 3.9.10 盐渍岩土工程地质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调查植物生长状况,搜集气象和水文资料; 2 查明盐渍岩土的成因、分布范围和形成特点; 3 查明含盐类型、化学成分、含盐量及其在岩土中的分布; 4 查明溶蚀洞穴发育程度和分布; 5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质、水位及其季节变化,有害毛细水上升高度; 6 查明含石膏为主的盐渍岩石膏的水化深度,含芒硝较多的盐渍岩,在隧道通过地段应查明该地段的地温情况; 7 评价岩土的溶陷性、盐胀性、腐蚀性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3.9.11 风化岩和残积土工程地质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母岩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下伏基岩的产状和裂隙发育程度; 2 查明岩脉和孤石、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分析其工程影响; 3 查明风化带、残积土的埋深、厚度,划分岩石的风化程度; 4 查明地下水的赋存条件、透水性和富水性,不同含水层的水力联系; 5 分析风化岩和残积土工程特性,评价地基的均匀性。 3.9.12 污染土工程地质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污染源、污染物的化学成分、污染途径、污染史等; 2 查明污染土的分布范围、深度,划分污染等级并进行分区; 3 查明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间范围; 4 提出污染土的力学参数,评价污染土场地的工程特性,评价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及其对工程建设及环境的影响; 5 提出污染土、水处理意见及建议。 3.10 地下水勘察 3.10.1 地下水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工程所在区域的气象资料,应包括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等; 2 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勘察期间场地的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采空区地下水活化影响; 3 查明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含水层之间的补给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等; 4 查明地下水和地表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当场地有多层含水层对工程有影响时,应分层采取地下水试样进行水化学分析; 5 在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湿陷性土等特殊岩土地区,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质情况,分析地下水对特殊岩土的影响;在岩溶、土洞、塌陷、滑坡、地面沉降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区,分析地下水对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在污染土场地,应查明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污染程度; 6 当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出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和控制措施的建议;存在抗浮问题时,应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抗浮措施建议和抗浮设计所需参数; 7 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在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地下水监测的建议。 3.10.2 地下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分层隔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2 收集水文地质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3 在矿井建设、采掘、开拓延伸过程中应进行水害分析、预测、防探水; 4 在露天矿设计、建设过程中,应分析地下水对露天矿边坡及采矿的影响。 3.10.3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1 矿井经采掘揭露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 2 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矿脉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 3 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 4 勘察手段与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勘察手段、方法、试验测试项目的选取应根据勘察目的、岩土条件、方法的适用性和地区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 野外勘探、测试工作完成后,除进行水位、深部位移和应力等长期监测需要保留外,勘探孔(井、槽、洞)应及时进行回填。 4.1.3 当有害气体对采空区稳定性、勘察作业及处治施工有影响时,应进行有害气体的采集与测试。 4.2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4.2.1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在收集工作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范围应满足工程方案比选和工程地质分析评价的要求。 4.2.2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地貌的成因、类型、分布、规模、形态特征及其与地层、构造、不良地质作用的关系,地层的成因、年代、层序、厚度、岩性、风化程度,地质构造的类型、产状、规模、分布范围及结构面的填充胶结程度和组合方式,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形成条件、规模、性质及发展状况; 2 调查地表水所属水系、流量、流速、洪水位标高及最大冲刷深度。泉点分布位置、类型、温度、流量及变化幅度。地下水的类型、埋藏、赋存、补给、排泄和径流条件; 3 对于生产矿山,尚应调查矿山开采矿种及相关开采工艺参数、采后的地表变形现状,弃渣处理等内容。 4.3 勘探与取样 4.3.1 现场勘探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正确鉴别岩土名称及其基本性质,并确定其埋藏深度及厚度; 2 采取符合质量要求的岩土试样; 3 查明勘探深度内地下水的赋存情况; 4 布置勘探工作时应考虑勘探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和地下工程的破坏。 4.3.2 现场钻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钻机、钻具和钻进方法应满足现场勘察技术、地层性质及周边环境条件的要求,成孔口径应满足钻孔取样与测试的要求; 2 钻进回次进尺应根据岩土地层情况、钻进方法、所用钻具及工艺要求、工程特点综合确定,钻探现场记录应按钻进回次填写; 3 深度超过100m的钻孔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钻孔,包括定向钻进钻孔、井巷工程钻孔、跨孔法波速测试孔,应分段进行孔斜测量,保持钻孔的垂直度; 4 钻进深度和岩土层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陆域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0.05m,水域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0.2m; 5 对需鉴别土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地下水位以上必须干钻。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单动岩芯管或三重管取土器钻进。 4.3.3 位于湿陷性土或膨胀岩土、填土等有特殊要求的场地应布置探井、探槽或探洞。 4.3.4 地球物理勘探应根据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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