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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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UDC GB 50467-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BBBBBB UDC 微电子生产设备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micro-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联合发布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实施 ────────────────────────────────────────────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微电子生产设备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micro-electronicsmanufacturingequipment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467-XXX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XXXX 北 京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要求,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在原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467-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先进制程集成电路生产线工艺设备及部分集成电路工艺设备生产厂家所生产设备,就储存、搬运、安装的要求进行了调研,根据多年来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生产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对微电子工艺设备安装技术的经验积累,借鉴国外当前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单机调试及试运转和工程验收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目前微电子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情况,完成了标准中基本规定、单机调试及试运转、工程验收相关内容的修改,与现行的相关规范保持一致。 2.对微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新要求,在基本规定里做了详细要求。 3.标准中的附录E内容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具区路88号,邮政编码214135)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八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电子系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龙军 吴章勇 王丙信 陈明荣 吴学刚 王学宁 杜宝强 于宗光 顾爱军 晁宇晴 安利壮 李骥 王奇勋 徐龙江 李永明 张志刚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暂略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3) 3.1 施工条件(3) 3.2 施工准备(4) 3.3 定位放线(6) 3.4 设置特殊基础(6) 3.5 壁板开洞(7) 3.6 室外搬运(8) 3.7 设备开箱及吊装(10) 3.8 室内搬运(11) 3.9 设备安装就位(13) 3.10 二次配管配线(15) 3.11 二次配管压力试验(17) 4 单机调试及试运转(19) 5 工程验收(20) 5.1 一般规定(20) 5.2 交接验收(20) 5.3 竣工验收(24) 5.4 验收不合格处置(24) 附录A 设备安装技术参数(26) 附录B 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艺流程(27) 附录C 人员进出洁净区流程(28) 附录D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29) 附录E 典型国产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单机试运转及验收范例(36) 本标准用词说明(47) 附条文说明(48)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3.1 Construction conditions(3) 3.2 Construction preparation(4) 3.3 Orienting location and setting lines(6) 3.4 Set special foundation(6) 3.5 Wall panel opening(7) 3.6 Outdoor handling(8) 3.7 Equipment unpacking and hoisting(10) 3.8 Indoor handling(11) 3.9 Equipment installation in place(13) 3.10 Hook-up(15) 3.11 Hook-up pressure test(17) 4 Single machine debugging and trial operation(19) 5 Acceptance of contractions(20) 5.1 General Requirement(20) 5.2 Handover acceptance(20) 5.3 Completion Acceptance(24) 5.4 Disposition of nonconing items of completion acceptance Appendix A Technical parameters of equipment installation(26) Appendix B Installation process flow of micro-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equipment(27) Appendix C Flow of personnel entering and leaving the clean area(28) Appendix D Sheets of project quality acceptance record(29) Appendix E Single machine test run of typical domestic integrated circuit production equipment and acceptance examples(3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4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8)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确保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质量和可靠运行,促进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先进封装生产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标准不包括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分立器件生产设备联动调试及试生产。 1.0.3 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就位应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修改设计应有原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 1.0.5 用于检测的仪器仪表应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1.0.6 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微电子生产设备 micro-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制造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所需的生产设备及装置。 2.0.2 二次配管配线 hook-up 洁净厂房一次管线系统至生产设备接口之间的连接管线。 2.0.3 大宗气体 bulk gas 生产集成电路使用的氢气、氧气、氮气、氩气、氦气、压缩空气等用量大的气体的统称。 2.0.4 技术夹层 technical mezzanine 洁净厂房中用于安装辅助设备和公用动力设施及管线的空间。以水平构件分隔成的空间,有上下技术夹层之分。 2.0.5 气闸室 air lock 设置在洁净区出入口,阻断室外或邻室污染气流并控制其压差而设置的缓冲间,有一定的洁净要求,也称作前室。 2.0.6 空态 as-built 洁净厂房设施已建成,所有动力源已接通运行,但厂房内无生产设备、材料和人员。 2.0.7 特殊基础 special foundation 安装在洁净室的高精密设备所需的隔振、减振基础及重大设备所需的独立基础的统称。 3 基 本 规 定 3.1 施 工 条 件 3.1.1 设备中转库及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微电子生产设备中转库应清洁、干燥、通风,有效空间高度、门的高度及宽度应能满足单体设备最大外包装箱搬入的要求,地面应平整且能满足叉车搬运最重设备的荷载要求。 2 当微电子生产设备储存有恒温恒湿要求时,中转库除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特定的温湿度要求。 3 设备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存放宜按行、列有序排列,严禁倒置,堆叠高度不得超过4.5m,并应留有设备出库时叉车的通道。 2存放设备数量多时,宜绘制设备放置平面图,在图上应标出设备名称、型号及存放位置。 3小型精密设备应存放在器材架上。 4严禁存放有毒有害、腐蚀、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火种接近。 3.1.2 生产设备安装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生产设备平面布置图。 2 设备清单及设备装箱单。 3 设备搬运路线图。 4 建设单位或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技术文件及设备安装技术参数。其中,设备安装技术参数内容不应少于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 5 设备防微振基础、独立基础制作图。 6 活动地板承载能力参数及设备搬运路径上固定地板承载能力参数。 7 生产设备二次配管需求清单。 8 专项施工方案。 3.1.3 安装生产设备前洁净厂房应空态验收合格,空调系统应连续正常运行24h以上,且照明系统应正常工作。 3.1.4 人员净化室应启用,并应有专人按洁净厂房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3.1.5 施工人员应经净化厂房设备安装作业培训,并应取得进入洁净区的通行证。 3.1.6 起重工、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3.2 施 工 准 备 3.2.1 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艺流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3.2.2 施工人员不应从物流通道进入洁净区,进出洁净区流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 3.2.3 临时设备搬入平台的搭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载荷应按最重设备、最多作业人数、机具的总载荷及作业时产生的振动确定。 2 平台边长应大于最大设备包装箱长边,并应留有适当的操作场地。 3 平台整体上应略向室内倾斜,并应与室内地坪同高,且表面应平整。 4 平台上应设置高度为1.2m的安全护栏,吊运设备跨越护栏处宜设置柵门。 3.2.4 用于洁净室区安装设备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无尘、无锈、无油脂,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应产尘埃。 2 设备垫板应按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制作。若无要求时,可用不锈钢板制作;对重量轻、无需调节水平度的非精密设备,也可采用厚度不小于6mm的硬PVC板制作。 3 不锈钢膨胀螺栓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不锈钢化学锚固螺栓除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外,还应有使用说明书。 4 用于制作独立基础和地板加固的碳钢型材应经过热镀锌处理。 5 用于嵌缝的弹性密封材料的化学成分应经建设单位批准,材料应有注明成分、品种、出厂日期、储存有效期和施工方法的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书,不得使用过期产品。 6 用于管道氩弧焊的保护气体、压力试验的气体符合相关规定;用于管道吹扫的气体,其纯度不得低于管网本底输送气体的纯度。 3.2.5 用于洁净区安装的机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区使用的机具不得在非洁净区使用,非洁净区使用的机具也不得在洁净区使用。 2 机具外露部分不应产尘埃,或具有防止尘埃污染环境的措施。 3 机具进入洁净区前进行清洁处理并达到无尘、无锈、无油垢的要求,经检查合格后贴上“洁净”或“洁净区专用”标识搬入。 3.2.6 用于室外搬运的机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机具,机具规格、参数应能满足设备运输负荷及外形尺寸的要求。 2 用于起吊设备的吊索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韧性,在能够满足负荷要求时,应采用尼龙吊带或锦纶吊带。 3 当尼龙吊带或锦纶吊带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起吊设备荷载要求时,应采用较柔软的钢丝绳外套尼龙软管的吊索。 3.3 定 位 放 线 3.3.1 设备定位放线应按工程设计图纸生产设备平面布置图进行,机柜正面与其相对的最近物体外表面或障碍物的最小距离应大于最深的抽屉或最宽的门的宽度200mm;带有减振器的设备与其相邻的墙壁或障碍物距离不得小于400mm。 3.3.2 设备的平面定位尺寸宜以设备配置房间的墙面为基准放出设备的平面轮廓线。轮廓线的标识应使用水性记号笔,并应经复核无误后在轮廓线转角处贴上醒目的单面粘胶带。 3.4 设置特殊基础 3.4.1 有微振控制要求的设备,在设备就位前应先制作、安装防微振基础;对于重型设备,当安装场所的活动地板采用一般加固仍不能满足荷载要求时,应设置独立基础 ;有悬挑梁的地方应进行荷载计算和确认,需要时应进行加固。 3.4.2 安装防微振基础前应复查洁净厂房环境振动测试记录,并应与设备安装要求比对,应符合设备安装要求。 3.4.3 当安装场所为活动地板时,基础应设置在下技术夹层地坪上;当活动地板设置在华夫板、奇氏板或钢筋混凝土井字梁上时,基础应设置在华夫板、奇氏板或钢筋混凝土井字梁上。 3.4.4 当防微振基础、独立基础为金属框架结构时,应采用碳钢热镀锌材料或不锈钢材料制作;外露焊缝应打磨平整,对碳钢镀锌框架的外露焊缝还应进行防锈处理;腔内填混凝土应捣实;外露表面应平整,上平面不平度不应大于2mm。 3.4.5 独立基础安装水平不应大于2‰,最大不应超过3mm。独立基础上平面应与活动地板的地坪面齐平,允许偏差应为0~3mm。防微振基础安装水平不应大于1.5‰ 。 3.4.6 安装特殊基础前,应拆除基础范围内的活动地板,并应在支承结构上划出结构切割线,同时应用手持电锯切除基础范围内的钢结构。切割时应用中央真空清扫系统吸除锯末。对切割后端头悬空的钢结构应事先进行加固,加固后的承载能力不应低于原承载能力。 3.4.7 拆除活动地板的区域,应设置安全护栏及危险警示标识。 3.4.8 特殊基础施工完成后应弥补基础周围的活动地板,基础边沿与活动地板之间的间隙宜小于10mm,并应采用柔性胶条嵌缝。胶条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5款的规定。 3.5 壁 板 开 洞 3.5.1 设备安装穿越壁板时,应在壁板的适当位置开洞,开洞作业不得划伤或污染需保留的壁板表面。 3.5.2 设备穿越壁板安装结束后,应封壁板洞口的缝隙,密封材质宜与该厂房内装修所用材质一致,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密封后,设备与密封组件之间应柔性接触。 2 密封组件与壁板的连接应紧密、牢固。 3 密封面应平整、美观。 4 密封材料应紧贴设备,不应有缺损和漏风现象。 3.5.3 壁板开洞前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量设备周边尺寸及装修洞口的铝型材断面相关尺寸,并应增加防止铝型材直接接触设备而需放大的量,同时应计算出壁板开洞尺寸。 2 应选择合适的铝型材,必要时应作断面组装试验。 3 应在需开洞的壁板上划切割线,经复核无误后应在紧靠切割线的外侧粘贴适当宽度的彩色胶带。 3.5.4 需切割的壁板应取下,并应搬至临时加工场所进行切割。切割后可使用中央真空清扫系统或无尘室专用吸尘器吸去切屑,并应用擦布擦去灰尘。对板芯易散发尘埃的壁板应先用洁净铝箔单面胶带密封切口,并应在达到清洁要求后搬入洁净室区。 3.5.5 设备应按本标准第3.9节的要求安装,并应将切割加工好的壁板组装复位。 3.5.6 施工人员应用事先选定的密封材料进行密封、固定,密封作业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5.2条的要求。 3.6 室 外 搬 运 3.6.1 设备搬运前,建设方、供货方和承包方的责任人员应共同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确认,对设有监视倾斜装置的箱体还应检查装置是否出现异常,检查后应做好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3.6.2 设备自厂区中转库或临时存放点至设备搬入平台的室外搬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搬运道路应平坦、畅通。 2 吊车支脚不得立在道路外的虚土上,支脚下应无暗沟、埋地管线。 3 捆绑吊索应按箱体上标示的位置进行。 4 使用机械从集装箱深处取出较重设备时,宜采用低速卷扬机将设备拖至箱口,再用叉车取出。 5 用叉车搬运设备时,全过程应平稳,不得产生冲击现象,设备距路面高度应确保不触及路面障碍。 6 用汽车运输时,起步、停车时不得出现冲击现象,不得采用急刹车,车速应均匀,行进应平稳。 7 用手动液压搬运车搬运设备时,起步、停车应缓慢,行车速度应均匀,不得产生太大的振动;两侧应有搬运人员全程监视设备位移。 8 超精密设备应采用恒温恒湿运输车运输,装卸应迅速,在厂房设备搬入口取出后应迅速搬入洁净室区,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7和3.8节的有关规定。 9 遇雨、雪及风力五级以上天气时不得进行室外搬运作业。 10 当搬运设备过程中遇雨、雪时应中止搬运,并应用防雨布保护设备。 11 设备搬运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工程建设安装工程起重施工规范HG20201的有关规定。 3.7 设备开箱及吊装 3.7.1 设备开箱应有建设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人员共同参加,进口设备还应有海关商检代表参加。 3.7.2 设备开箱拆除外包装应在设备搬入平台上或一层设备搬运拆包区进行,且应完整保留内包装。 3.7.3 设备开箱应使用专用开箱器械按开箱程序进行,不得用大锤敲击箱体,在不了解箱体内部情况时不得将撬杠等器械插入箱内,拆下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收集运离现场。 3.7.4 拆除设备外包装箱后,应及时检查内包装是否完好,对有监视振动装置的精密设备应及时检查其装置, 并应按表D.0.1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还应立即进行影像记录。 3.7.5 起吊有内包装的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起吊的吊索应根据设备重量按本标准第3.2.6条规定选用。 2 吊索捆绑位置应避开仪表及结构脆弱部位。 3 设备起吊不宜过高,以能顺利拆除外包装底盘为宜。 4 起吊时应防止设备倾斜、跌落,升降速度应均匀,不得产生冲击、碰撞现象。 5 液压搬运车运载设备时,放置应平稳,不得偏向一侧。 6 起吊设备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建设安装工程起重施工规范HG20201的有关规定。 3.7.6 设备内包装宜在气闸室拆除。拆除前应先用中央真空清扫系统或无尘室专用吸尘器、洁净布清除内包装表面的尘埃。拆除内包装后,应立即由参加开箱的各方代表共同进行设备的检查和清点,并应按表D.0.1记录。经检查无异常的设备应迅速搬入洁净室(区)就位。当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做影像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3.7.7 在拆除内包装后的作业过程中不得损坏设备的表面及密封面。 3.8 室 内 搬 运 3.8.1 设备从搬入平台经气闸室至洁净室区安装就位的搬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厂房设备搬入口的尺寸应满足最大件设备搬入要求,入口位置宜靠近最大、最重设备安装处,选用入口数量宜少。 2 沿搬运路线的墙壁、墙角、门框应敷设3mm厚的硬PVC板,当采用5mm厚的胶合板时应采取防止尘埃产生和扩散的措施。 3 在活动地板上用手动液压搬运车搬运设备时,宜在搬运路线的地板上铺2mm厚的PVC透明软板;也可先铺塑料簿膜后,再铺设3mm厚不锈钢板或4~5mm厚合金铝板。 4 当搬运设备重量超过活动地板的承载能力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加固方案,并应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加固。加固方案应满足下列要求 1加固材料应为不产尘材料。 2严禁破坏和改变原结构。 3不得在洁净室区采取焊接的方式进行加固。 4加固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微量尘埃时,应在作业前作好围护,在作业时应用中央真空清扫系统或无尘室专用吸尘器清除尘埃。 5当加固结构妨碍空气垂直层流流型时,应在设备搬运完成后拆除。 5 设备搬入期间除搬运通道外,所有房门应为关闭状态,气闸室两侧的门不可以同时开启,设备搬入、人员出入应随手关门。 6 厂房设备搬入口的门应只在设备进出的短时间内开启,设备通过后应立即关闭。迎风大于3级时应启用防风门帘,迎风大于5级时应中断作业。 7 有支撑脚的设备搬运前应调节至设备移动所需的高度。 3.8.2 室内搬运较轻或普通设备时宜采用手动液压搬运车,起步、停放应缓慢,行车速度应均匀,不得产生冲击、振动现象,不得碰撞壁板、门框及其它设施。宜根据设备的重量和体积采取下列搬运工具和方法 1 搬运重量小于2t时,宜使用3t手动液压搬运车。 2 搬运重量在2~4t时,宜使用5t手动液压搬运车。 3 搬运重量在4~8t或重量虽轻体积却大的设备时,可使用两台3t或5t手动液压搬运车共同运载,但两车应固定牢靠。 3.8.3 搬运重大、精密设备时,宜采用气垫搬运装置。采用气垫装置搬运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 2 路面应平坦无缝。 3 在活动地板上搬运设备,当单个气垫承载荷重大于地板的承载能力时,应对活动地板加固,加固活动地板应按本标准第3.8.1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4 在搬运的路线上应按本标准第3.8.1条第3款的方法保护活动地板,并应用粘胶带密封不锈钢板或合金铝板的拼缝。 5 气垫应放在设备底部的承重横梁下。设备底部空间不足时,可用千斤顶将设备平稳托起,然后再将气垫放在设备底部的承重横梁下。每台设备配置的气垫不得少于4个,严禁使用单个气垫搬运设备。 6 气垫充气后距地(板)面宜为2mm,行进中不得大起大落。 3.9 设备安装就位 3.9.1 在自流坪地面安装设备时,对地面的保护措施应按本标准第3.8.1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3.9.2 在活动地板上吊装设备应编制吊装技术方案。 3.9.3 设备在基础或地板上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若无明确规定时宜按下列方式实施 1 有调整支脚,且不需设置防位移、防倾倒固定装置的设备,可只在支脚下设置不锈钢垫板。 2 无调整支脚,且不需设置防位移、防倾倒固定装置的设备,应设置四组以上平垫板。每组宜用1块,最多不得超过3块。每组多块垫板时,厚板应在下面,薄板应在上面,最薄的应在中间。 3 有脚轮和可调支承脚的设备,就位后应在支承脚下准确放置垫板,并应调整支承脚找平设备。 4 需设置固定装置的设备,其设置点和安装方向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未给出固定装置的型式时,宜用Z型或L型不锈钢开口压板压住设备支脚。 5 设有荷重分散板的设备,就位前应先核对固定设备的孔和管线连接用孔的位置及孔径,并应在荷重分散板上开孔,然后在规定位置安装荷重分散板,设备就位后应及时用螺栓固定。 6 在独立基础上或自流坪地面上安装需固定的设备时,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 7 在基础或地板上开孔时,应用中央真空清扫系统或无尘室专用吸尘器吸除所产生的尘埃,并应吸尽孔内的尘埃。 8 安装在防酸碱基础或防酸碱环氧地面上的设备,应采用不锈钢化学锚固螺栓固定。 3.9.4 需吊装就位的设备,宜采用龙门架、手动葫芦等起重装置。龙门架支脚应设置荷重分散板,并应核对活动地板的承载能力,活动地板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加固应按本标准第3.8.1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3.9.5 设备定位的基准面、基准线或基准点,对安装基准线的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其它设备无机械联系的设备应为10mm。 2 与其它设备有机械联系的设备应为1mm。 3 成排同型号同规格的设备,其操作面应在同一直线上,安装偏差不应大于3mm。 3.9.6 设备找正调平的测量基准面、基准线或基准点,在设备技术文件无规定时,宜在下列部位选择 1 设备的主要工作面。 2 支承滑动部件的导向面。 3 精度较高的表面。 4 设备水平或铅垂的主要轮廓面。 3.9.7 设备找正调平的基准面、基准线或基准点确定后,设备找正、调平应在选定的测量位置上进行测量,复查、检验时不得改变原测量的基准位置。 3.9.8 设备找正调平的水平度或铅垂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3.9.9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表D.0.2记录。 3.10 二次配管配线 3.10.1 二次配管配线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从各种给水、排水系统的一次管道至设备接口之间的配管。 2 从各种大宗气体系统的一次管道至设备接口之间的配管。 3 从各种排风、排气系统的一次管道至设备接口之间的配管。 4 从生产动力终端配电盘至设备电源接口之间的配管配线。 5 从各种特种气体管道一次配管、配线预留接口至设备接口之间的配管、配线。 6 从各种化学品供给与回收系统的一次管道至设备接口之间的配管。 7 从工艺设备至工艺腔体真空、现场尾气处理装置设备接管。 3.10.2 设备二次配管配线作业应在设备找正调平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3.10.3 二次配管配线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属于压力管道的施工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的有关规定。 3.10.4 二次配管的主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有规定时应按设计采用垫料、填料等辅材;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符合工艺要求、密封性能好、不产尘的垫料、填料等辅材。 3.10.5 用于二次配管的管材、管件、阀门应有产品合格证及材质证明书,自出厂至安装地点的储运应采用符合气体纯度要求的双层密封包装。 3.10.6 配管预制作业应在专用的洁净小室内进行,加工件应经洁净处理后搬入洁净室(区)进行安装。洁净小室的洁净度不应低于5级。 3.10.7 二次配管配线应按施工图施工,管线排列应整齐、美观,走向应合理,维修应方便,不得在设备操作面布设管线。 3.10.8 当管线穿越吊顶、壁板、地板需开洞时,开洞位置应避开梁、柱、主龙骨、风口,活动地板的管线洞口边线与单块活动地板边沿的距离应大于40mm。开洞应用开孔器,严禁用凿或火焰切割。开洞过程中应用中央真空清扫系统或洁净室专用吸尘器不间断地吸除切屑及粉尘。 3.10.9 管线安装完成后,可采用不锈钢、铝、硬PVC或镀锌密封件封堵洞口空隙,并应用VOC挥发物符合技术标准的密封材料。 3.10.10 碳钢支架、吊架应采用镀锌材料,切割端面应作防锈处理,安装应牢固可靠,管卡应与管子直径相匹配;不锈钢管与碳钢支架、管卡之间应分别设置隔离垫和隔离套管,隔离垫宜用软质聚四氟乙烯板,套管宜用聚乙烯软管。 3.10.11 从上技术夹层引下的管线,应敷设在生产设备附近的管道竖井内。无竖井时应增设竖井,井壁宜用C型钢作框架,框架应外贴装饰不锈钢板,面板上可安装电气插座、开关箱及气体快速接头。 3.10.12 输送大宗气体、特种气体、非腐蚀性溶剂的不锈钢管,当采用焊接连接时,应采用钨极氩弧自动焊,钨极氩弧自动焊使用的保护气体纯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6款的规定。 3.10.13 进行二次配管配线时,不得在洁净室区内进行锯、锉、钻、凿等产尘作业。 3.10.14 生产设备、电气配管、氢气配管、氧气配管的接地必须与专用接地线可靠连接。 3.10.15 当微电子生产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同时进行时,二次配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进行焊接等产烟明火作业时,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签发的动火许可证及动用消防设施许可证; 2 生产区与安装区之间应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3 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4 洁净度高于等于5级的洁净室区的人员密度不应大于0.1人/m2,洁净度低于5级的洁净室区的人员密度不应大于0.25人/m2。 3.10.16 管子从在用配管接到新安装设备时,必须从一次配管上预留阀门后接至设备相应接口,严禁在一次配管上新开三通接管。 3.10.17 管子从停用配管连接到新安装设备时, 应排尽阀后所有管内介质,其中易燃、易爆和助燃性介质应排至尾气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再排至室外安全场所。 3.11 二次配管压力试验 3.11.1 二次配管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的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其中易燃、易爆和助燃性气体管道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再次拆卸过的管道必须再次做气密性试验。 3.11.2 压力试验介质应采用气体,不得采用水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化性和惰性气体管道的试验介质可采用与一次管网相同的气体或惰性气体; 2 易燃、易爆和助燃性气体管道试验介质应采用惰性气体; 3 试验气体纯度不得低于一次管网气体的纯度。 3.11.3 二次配管气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0.6MPa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 2 管道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6MPa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试压,并应采取安全措施。 3 真空管道试验压力应为0.2MPa。 3.11.4 二次配管压力试验开始时应测量试验温度,试验温度严禁接近材料脆性转变温度。 3.11.5 进行压力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达到0.2MPa时应暂停升压,并应进行检查,无异常后可继续缓慢升压到试验压力,稳压10min后应将压力降到设计压力。应用中性发泡剂检查,无损坏、无泄漏应判为合格。 3.11.6 气密性试验可在压力试验后连续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试验时间应持续24h。应用中性发泡剂检查,并应重点检查阀门填料函、法兰及螺纹连接处,无压降、无泄漏应判为合格。 3.11.7 泄漏性试验可结合吹洗一并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并应重点检查阀门填料函、法兰及螺蚊连接处,无泄漏应判为合格。 3.11.8 当设计文件规定以卤素、氦气或其它方法进行泄漏性试验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氦泄漏检测GB/T15823及相应的技术规定。 3.11.9 二次配管压力试验完成后应脱开设备用惰性气体进行冲(吹)洗。冲(吹)洗气体的纯度不应低于管网输送介质的纯度。除输送介质为易燃、易爆和助燃性的管网外,可用管网输送的介质进行。 3.11.10 输送介质为易燃、易爆和助燃性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吹扫, 吹扫气体的纯度不应低于管网输送介质的纯度。 3.11.11 二次配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验,并应按表D.0.3记录;二次配管压力试验和吹扫时,应按表D.0.4记录。 4 单机调试及试运转 4.0.1 设备单机调试及试运转应在设备安装和二次配管配线完成,并应经检验合格后进行。设备单机调试及试运转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当设备安装与单机调试非同一安装单位时,单机调试应由生产厂或供货方进行;当设备安装与单机调试为同一安装单位时,单机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进行。 4.0.2 设备试运转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 2 设备所需各种气体动力配管配线已与设备接通,各种介质的各项参数(包括纯度)符合设备使用要求; 3 给水、排水、排气、排风已与设备接通; 4 电气线路相位正确,接线端子连接牢固、可靠,绝缘电阻测试合格; 5 接地正确,连接牢固、可靠; 6 房间洁净度、温湿度、照度指标测试合格; 7 室内各项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满足使用要求,且运行正常。 4.0.3 典型国产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单机试运转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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