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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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eneral hospital (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局部修订条文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满足新时代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医防融合、平急结合、安全高效、经济适用、绿色环保、智慧健康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医院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其他医疗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2.术语 2.术语和缩略语 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基于医疗功能与建筑相匹配的医疗流程、流程条件及资源等工艺要求。 2.0.5 医院卫生学 Hospital hygiene 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5 医院卫生学 Hospital hygiene 研究和应用防护技术,避免理化或生物因子对人体危害的专业学科。 2.0.6 卫生通过 Hygiene passing through 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6 卫生通过区 Hygiene passing through area 设于不同净化等级或感染风险等级的区域之间,供人员及物资进行卫生处置的区域。包括缓冲间、换鞋、更衣、淋浴间,以及相关物资的运送通道。 2.0.8 “平疫结合”区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在承担相关疫情救治任务的医院院区内设置的平时开展常规临床医疗工作,当发生重大疫情时,经过快速调整、改造,可开展疫情临床医疗救治工作的特定区域。 2.0.9 多学科治疗(MDT) 由相关学科或多学科联合对指定专病执行的诊疗方式。 3.医疗工艺设计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基于医院学科规划,科学、合理的对医疗流程、医疗流程条件、资源配置等进行系统性工艺设计,为建筑设计提供依据。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2 医疗功能单元(简称科)分类划分按表3.1.2的规定。 表3.1.2 医疗功能单元分类划分表 分类 门急诊类 健康管理 临床科室 医技科室 各功能单元 门诊部、急诊部 体检部 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中医科、理疗科、麻醉科、手术部、重症监护科、介入治疗科、放射治疗科等 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核医学科、超声科、功能科、病理科、消毒供应中心、输血科等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3 医疗流程应以病人为中心,符合诊疗程序和各项医疗操作规程,分级流程规定如下。 1 一级医疗流程科与科间的流程,关系建筑功能布局、流线组织、面积分配。 2 二级医疗流程科内流程,关系科内用房组成。 3 三级医疗流程房间内流程,关系室内空间设备、设施布置。 4 信息流和物流服从服务于医疗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分类 门诊、急诊 预防、保健管理 临床科室 医技 科室 医疗 管理 各功能单元 分诊、挂号、收费、各诊室、急诊、急救、输液、留院观察等 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 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儿科、妇产科、手术部、麻醉科、重症监护科(ICU和CCU等)、介入治疗、放射治疗、理疗科等 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科、核医学、超声科)、病理科、中心供应、输血科等 病案管理、统计管理、住院管理、门诊管理、感染控制管理等 3.1.4 医疗工艺设计依次划分为工艺规划、工艺方案、工艺条件设计,与建筑设计过程相伴随,规定如下。 1 工艺规划根据医院学科规划的医院定位、医院规模、标准、学科设置、诊疗科目、诊疗方式、诊疗量等,进行医院医疗功能分区、布局、面积分配、医疗设备配置、各医用专项、信息系统、科研、教学功能设置等进行全面规划,制定可行的整体解决方案,形成工艺报告书、信息系统规划、方案设计任务书等成果。 2 工艺方案设计根据工艺规划,深化完善工艺规划各项内容,应对一、二级医疗流程和各科用房组成、动线处理进行合理、详细的工艺设计,并拟定物流系统、网络和信息系统、医用专项等系统技术构架,形成全院功能表和各科流程图、各科用房清单、医疗设备配置清单和物流等相关系统技术选择说明书,以及初步设计任务书,为建筑设计提供依据。 3 工艺条件设计应对工艺方案深化设计,要求如下。 (1)深化完善三级流程工艺设计,对房间内设备、设施,以及门位、工位和各专业终端点位等合理布置。 (2)按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和感控等相关要求,给定各医疗用房卫生学环境类别标准。 (3)按使用要求,对各功能用房、大型医疗设备机房、实验室等应提供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机电技术条件,以及射线防护、生物安全等技术要求。 (4)工艺条件设计应形成主要功能用房布置图、大型医疗设备机房和实验室等特殊空间布置图、机电各专业设计技术参数表、各专业终端点位设置等,为建筑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3.1.5 工艺设计与建筑设计协同关系见图3.1.5。 图3.1.5 工艺设计与建筑设计协同关系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测算;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3 1个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病床; 4 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床~30床设置1间; 5 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的2%~3%设置; 6 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例~5例年工作日数)测量; 7 日拍片人次达到40人次~50人次时,可设X线拍片机1台; 8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10例~15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1台; 9 日胸透视人数达到50人次~80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1台; 10 日心电检诊人次达到60人次~80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1间; 11 日腹部B超人数达到40人次~60人次时,可设腹部B超机1台; 12 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到15人次~20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1台; 13 日检诊人数达到10例~15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1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分为诊疗量参数、部品装备参数、设备参数,要求如下。 1 诊疗量参数以医院及各科诊疗量为参数测算人流量、建筑空间和医疗设备配置。 2 部品装备参数以医用家具、护理装备规格为参数,进行各建筑空间布置。 3 设备参数按大型医疗设备场地技术参数,进行各机房场地工程技术设计。 3.2.2 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3.2.2确定。 表3.2.2 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比例 科别 占门诊总量比率(%) 内科 28 外科 25 妇科 15 产科 3 儿科 8 耳鼻喉科、眼科 10 中医 5 其他 6 3.2.2 诊疗量参数 1 门诊诊疗量参数 以医院日门诊量(人次)为基数进行门诊空间测算。 ①依据历年统计数据测算方法 测算公式 预设诊室间数预设日门诊人次/诊室日均诊疗人次/间 注诊室日均诊疗人次统计年门诊人次/(年工作日x现状诊室间数) ②无统计数据测算方法 测算公式诊室间数医院或分科日门诊人次/单间诊室日均诊疗人次 计算步骤 方法 1、日门诊人次 新设计年门诊人次/门诊年工作日 2、分科门诊量 日门诊人次x分科日门诊占比*1 3、新设计诊室间数 医院或分科日门诊人次/诊室日均诊疗人次*2 *1分科日门诊占比参见条文说明表3.2.1条中附表3.2.1-1。 *2诊室日均诊疗人次按60-80人次/日/间计算。 2 住院诊疗量参数 以医院年出院人数为基数,测算床位数。 ①依据医院历次年度住院效率指标,测算床位数。 测算公式新设计床位数(年出院病人数/年周转次数)x床位利用系数 计算步骤 方法 1、年出院病人数 总床位年工作日/平均住院日 2、年周转次数 年工作日/平均住院日 3、新设计床位数 (年出院病人数/年周转次数)x床位利用系数*1 *1床位利用系数(常年床位利用率)合理范围0.8-0.9,超出1,增设床位。 ②无统计数据医院总床位数按区域卫生规划所测算的服务量和批准床位数设置,分科床位数参照表3.2.1-2测算。 每护理单元40-45床,每护理单元床均综合建筑面积40-50m/床,应标定每护理单元学科设置和诊疗科目。 3 放射科诊疗量参数 以放射年检病人数量为基数,测算各种设备机房间数。 ①有统计数据测算方法 测算公式新设计设备机房间数年检例数/(年工作日x设备日均检例数) ②无统计数据测算方法 计算步骤 方法 1、放射日检病人量 (床位数日门诊量)x放射日检病人基数占比 2、分项日检病人量 放射日检病人量x分项占比 3、机房间数 分项日检病人量/单机日检定额 放射日检病人量以核定日门诊人次及床位数之和为基数,参考值为(日门诊人次床位数)x14。 放射日检病人基数占比、分项占比参见条文说明表3.2.1条中附表3.2.1-2。 4 超声科诊疗量参数 ①有统计数据测算方法 测算公式新设计超声室间数年超声检查例数/(年工作日x统计单机日检例数) ②无统计数据测算方法 测算公式新设计超声室间数(日门诊量床位数)x23/单机日检人数 超声日检病人量为日门诊量与床位数之和乘以23。 超声单机日工作定额按50例/日/台计算。 5 核医学科诊疗量参数 核医学科日诊疗量(人次)(日门诊量床位数)x2~4 设备机房间数设备年检例数/(年工作日x设备日均检例数) 6 检验科诊疗量参数 检验科日检验标本量(份)(日门诊量床位数)x20x4 检验科综合建筑面积(m)0.8~1x床位数(n-1)x100 n为检验科临检、生化、免疫等专业组数。 7 病理科诊疗量参数 病理科日标本(细胞、组织)量40-60例(份) 病理科综合建筑面积0.4~0.6m/床x床位数(n-1)x120 n为病理科细胞、组织、免疫组化等专业组数。 3.2.3 各科住院床位数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3.2.3确定。 表3.2.3 各科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比例 科别 占医院总床位比率() 内科 30 外科 25 妇科 8 产科 6 儿科 6 耳鼻喉科 6 眼科 6 中医 6 其他 7 此条删除。 4.选址与总平面 4.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 址 4.1 选 址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4.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2条城市道路; 2 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3 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 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6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7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4.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2条城市道路; 2 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3 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 宜位于区域地势较高地段,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6 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4.2 总平面 4.2 总平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4 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 5 宜留有可发展或改建、扩建的用地; 6 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7 对废弃物的处理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的环境安静,变配电机房、氧气站房等重要保障系统应合理选址布局,避免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的不利影响; 4 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建筑的使用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 5 宜留有可发展或改建、扩建的用地; 6 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7 废弃物的集中收集存放用房宜远离主要业务用房和对环境卫生要求较高的用房,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主要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4.2.3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4.2.3 在邻近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或相应交通核区域宜设置车辆落客或停放场地。 4.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4.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4.2.8 “平疫结合”区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相对独立,同时与医院其他功能区域保持必要的联系。其住院功能区域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符合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的有关规定。 2 疫情期间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救护车辆及人员洗消场地。 3 “平疫结合”区附近宜预留场地及机电系统接口,满足疫情时快速扩展的需要。 5.建筑设计 5.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7 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 5.1.7 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和相关日照标准的有关规定。 5.1.11 病房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5.1.11 医院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 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 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 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 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5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 患者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宜设开敞式迷宫入口前区,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 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 应设置无性别、无障碍专用卫生间。 6 无障碍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5.1.15 相关科室宜为大型医技设备预留空间及楼面荷载,预留设备运输路径,路径楼板宜预留设备运输荷载。 5.1.16 医院内实验、教学用房应按实验用途和教学要求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5.2 门诊部用房 5.2 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与急诊有便捷的通道,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符合卫生学要求。 5.2.2 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 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 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间等。 5.2.2 门诊空间应包括公共区域、诊疗区域、医辅工作区域、交通区域等。 1 门诊公共区域宜设门厅、中庭、一站式服务、预检分诊、自助服务、挂号缴费、门诊药房、候诊、公共卫生设施、商业服务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其他公共设施。 2 门诊诊疗区域应设诊查室、治疗室、专科检查室、分诊护士站等,可设专科配套的宣教和康复用房、采血用房、检验用房等,可在门诊设立治疗中心或日间治疗中心。 3 门诊医辅工作区域宜设医生办公室、会议示教室、医护更衣室、医护卫生间、医护休息室、仓储用房、污洗污物间等。 4 交通区域包含门诊医疗街、医技医疗街、电梯厅、诊区走廊、楼梯间及前室等。 5 预检分诊功能与设施应设于门诊入口处附近,便于合理指导就诊、分流和特殊患者转运。 5.2.3 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 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方式。 5.2.3 候诊区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宜分科候诊,并设立分诊护士站,门诊量小的科室可多科合并候诊; 2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 可采用自助服务、分诊排队、分层挂号收费等进行服务导流与分流。 5.2.3A 门诊基本诊疗单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科室应独立成区,满足科室功能设置要求,科室内应有相关诊室、检查、治疗、康复等用房。 2 宜采用模块化、尽端式设计,单科或多科合并一个门诊诊疗模块;不同诊疗单元之间不宜穿越; 3 宜考虑多学科会诊MDT门诊、虚拟化线上诊疗等的不同组织形式和布置。 4 诊室宜按一医一患一诊室布置。 5.2.4 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 2 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 5.2.4 常规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 2 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 5.2.4A 内科、外科诊疗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各自独立成区。 2 应设置标准诊室及相关的检查、治疗室等用房。 3 采用一体化诊疗单元部署模式的内外科二级专科,可设置诊断、检查、治疗、宣教、康复一体化的相关功能用房。 4 内科门诊可设雾化吸入室。 5 外科门诊宜设清创换药室、石膏间、门诊手术室等。门诊手术室也可与日间手术中心合并设置。 5.2.5 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1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3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 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 5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5.2.5 妇科、产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或各自独立成区。 2 妇科应设诊室、妇科检查室,宜设腔内治疗室、阴道镜检查室、LEEP刀治疗室、其他治疗室等检查治疗用房。 3 产科宜增设孕妇学校、胎心监测室、产后康复室、专用卫生间等。产后康复室也可独立成区设置。 4 妇产科可设门诊手术室、人流手术室、宫腔镜检查室及配套的医护准备间、病患准备间、病患术后观察恢复室、洁净物品库、污物暂存间等。门诊手术与人流手术室也可与医院日间手术中心合并设置。 5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5.2.6 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 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 4 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m。 5.2.6 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应设预检分诊、诊查室、母婴室、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室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 3 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采血、检验和输液、雾化吸入治疗室等用房。 3A 设置儿童预防保健、儿童康复用房的,宜相对独立成区,并设置评估、诊断、保健治疗、儿童康复等方面的用房。 4 候诊区等候人数应按2m/人。 5 候诊区附近宜设置儿童乐园,儿童乐园墙体与地面应为软质材料,墙体上应设置警示性标识。 6 走廊距离地面0.6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扶手。 5.2.7 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 2 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 5.2.7 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诊室、治疗室;诊室内配置综合治疗台; 2 可设置内镜检查室及配套清洗间、听力检测室、前庭功能检测室、脑干诱发电位检测室、门诊手术室、门诊治疗室、过敏原检测及脱敏治疗后观察室等用房。 5.2.8 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 2 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 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5.2.8 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诊室、初检(视力、眼压、屈光)、治疗室、各类检查室等用房;可设配镜中心; 2 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 可设置专用门诊眼科手术室、准分子激光手术室等。 5.2.9 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 3 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 4 可设资料室。 5.2.9 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诊室、X线检查室(包含数字牙片、数字全景机、CBCT等)、技工室、模型室、清洗消毒间、库房、空气压缩机房等用房;可设口腔种植手术室、门诊手术室、数字化工作室、儿童牙科诊室、纯水机房等。 2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独立诊疗室尺寸不宜小于3m5m,净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m;半开放诊疗室牙椅相对独立诊疗空间宽度宜为2.6m-3.0m,每台牙椅隔断区间净使用面积不宜少于9m。 3 每台牙椅应布置上下水、压缩空气、负压吸引等设施,宜配置医用氧气和医用纯水。 4 技工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5.2.9A 中医门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诊室、针灸治疗室、推拿诊断治疗室等,可设针刀治疗室、牵引治疗室、灸法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等。 2 针灸治疗室一个单元宜设置4-6个床位,针灸治疗室和灸法治疗室应设置通风设施。 3 针刀治疗室应分为准备间和治疗室。 5.2.9B 皮肤科门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诊室、专科检查室。 2 设有性病诊疗的,应设性病诊室和性病治疗室; 3 宜根据不同治疗类型设置不同功能的治疗室,包括激光、冷冻、光疗、药浴、皮肤护理等; 4 可设置皮肤病理室、皮肤外科门诊手术室等;皮肤外科门诊手术室也可与日间手术中心合并设置。 5.2.9C 医学美容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诊室、评估室、照相室、注射室、治疗室等; 2 可根据不同的美容治疗类型设置不同的治疗室; 3 可单独设置门诊手术室,方便进行小型手术;并设置配套的准备间、术后恢复室、观察室等。 5.2.9D 其他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肿瘤科、疼痛科、肛肠科等科室可独立或合并设置,并根据专科特点设置诊室、治疗室和检查室; 2 宜设综合门诊诊疗单元,开设护理、影像、营养、药学、多学科会诊MDT等门诊;护理门诊需要进行置管、换药等操作的,应设置治疗室; 3 药学门诊也可设在门诊药房附近,兼做药物咨询室; 4 超声医学科门诊可设在超声医学科; 5 设置专家门诊、高级专家门诊、涉外国际门诊的,宜适应不同服务和运营模式设置一体化诊疗单元。 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2 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4.80m。 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或日间手术中心合并设置。 2 集中设置的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护士站、病患更衣室、谈话间、手术室、准备室、医护更衣室、预麻复苏室、物品准备间、术后休息观察室和污物暂存间等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4.80m。 5.2.11 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2 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小便器不应小于1个; 3 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 4 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2.11 公共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1.5~12;妇产科门诊和儿科门诊的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专科人群特点; 2 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小便器不应小于1个; 3 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 4 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2.13 母婴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儿科和妇产科区域宜设置母婴室,公共空间宜适当考虑母婴室; 2 母婴室应设置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应低于10.0m; 3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5.3 急诊部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3.1 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 2 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 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 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1 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大型医院可采用急诊出入口与急救出入口分设的模式; 2 急诊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出入口宜设置门斗; 2A 急诊诊疗区、急救区、留观输液区、医技检查区、急诊病房区应分区设置,并设置配套的医辅用房; 3 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 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 应在急诊入口毗邻处设置紧急临时车位,为患者和照顾者提供紧急临时停车服务; 6 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DSA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5.3.2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 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 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 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2 急诊空间应分区管理,满足急诊患者病情轻重分级要求,进行区别救治。设置卒中、胸痛、创伤、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等救治中心的,空间用房与流程应满足不同中心对建设要求。 5.3.3 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m。 5.3.3 急诊公共区域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急诊公共区宜设急诊大厅、自助服务、挂号缴费、急诊药房、采血、候诊、卫生间、商业、安保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 急诊大厅入口部应设预检分诊区,便于急诊分级分类管理和疫情防控需要。 3 候诊区要预留轮椅、推车停留空间,避免轮椅停留在通道上以及造成的交通拥堵。 4 如有条件,在急诊公共区域宜预留医用气体等设施,用于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使用。 5.3.4 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00m,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4 急诊急救区域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急救区一般应设置抢救室、洗胃室、复苏室等,二级以上医院宜设置急诊手术室(或急诊清创室)、EICU及配套用房。设置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的,其用房可设在此区或就近设置,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设置移门时,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3 抢救室抢救单元和抢救床位数量根据医院等级及实际需要确定。抢救室内宜设抢救床位、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等。急诊流量较小的医院的治疗室、处置室也可与留观区域、EICU区域合用。 4 抢救室每床净使用面积应大于20m;抢救床的四周都应留有足够空间,平行排列床位的间距应≥1.5m。抢救床沿与墙面的距离应≥1.0m,床与床之间应设置分隔帘。 5 急救复苏室和洗胃间宜在抢救室内独立设置,面积宜不小于20m; 6 每个抢救单元应设氧气、吸引、压缩空气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和多功能电源插座。 7 设置急诊手术室的,宜与抢救室相邻,面积宜大于25m,并设立配套的准备间和污物暂存间等用房。 5.3.5 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5.3.5 急诊重症监护室(EICU)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EICU宜自成一区,可邻近抢救室设置,也可在急诊区域独立设置; 2 EICU根据不同医院等级和医院实际需要设置不同规模。内部功能用房包括重症监护床单元、隔离单间、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污物污洗间、设备间、谈话间、库房、办公用房、值班用房等。根据不同规模,可选择与抢救室部分用房共享,或者根据需要全部完整设置。 5.3.6 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2 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6 急诊诊疗区域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急诊诊疗区域宜设置候诊区、诊室、专科治疗室、专科检查室等急诊诊疗用房和换药室、石膏间、注射室、雾化吸入室、综合治疗室等治疗用房。 2 急诊专科开设与诊室数量根据医院急诊流量和运营模式确定。儿科流量较大的医院可独立设置儿科急诊诊疗区。 3 急诊区域与医技检查区域一体化设置或者毗邻设置。 4 急诊诊室面积不应小于12m,宜采用门净宽1.2m的单门或门净宽1.3m的子母门;诊室内设置如5.2.4门诊常规诊室设置。妇产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等根据不同专科特点设置妇检床、综合治疗台等检查治疗设施。 5 急诊诊室和治疗检查室应配置医用气体、洗手池及非接触式龙头。急诊检查和治疗室宜配置空气消毒机。 5.3.7 急诊医技检查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急诊医技检查应满足急诊应急诊治和绿色通道的医技检查服务要求,宜设置放射、超声、心电等医技检查,CT、MRI、DSA、内镜检查可一体化设置或有便捷通道。 2 急诊区域内宜设置急诊检验,并与医院检验科应设有快捷标本传送通道。 5.3.8 急诊留观输液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急诊输液区应区分成人与儿童,并设配套的配液间、治疗室、处置室、库房等。急诊输液空间规模应根据医院输液流量确定。 2 留观区域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和业务需求配置不同的床位数量,宜采用病房布置模式,并配置不同配套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 3 留观室也可与急诊病房一体化设置。 4 留观区域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 5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宜小于1.2m,有吊帘分隔时不宜小于1.4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1.0m;护士站可以观察到病床区域。 6 观察室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9 急诊病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急诊病房区病室及配套用房设置参考住院病房设计,可与急诊留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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