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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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673-2011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Code for power design of non-ferrous metals smelters (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注红色字体带下划线表示新增 红色字体带方框表示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2020-xx-xx发布 2020-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Code for power design of non-ferrous metals smelters GB 50673-20 xx 主编部门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年 月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北京 局部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的要求,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 50673-2011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删除和修订了与现行相关规范、标准不相符合的有关条款; 2.增加了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的有关条款; 3.增加了大型电解整流工艺谐波电压、谐波电流测量的有关要求; 4.补充、完善和修改了余热发电机中性点接地方式、并网点的选择及接线方式的技术要求; 5.补充、完善和修改了整流机组一次侧电压的选择,删除了重有色金属电解整流所设置备用整流机组的规定; 6.增加了重有色金属冶炼厂微小电网运行下机网协调和联动控制条文; 7.删除了电动机采用机械软起动和内反馈斩波调速的相关条款; 8.补充、完善和修改了氧气站内各类设备、管道及建筑物的接地要求; 9.补充、完善和修改了附录A有色金属冶炼厂一级负荷用电设备表。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中铝科技大厦,邮政编码410014)。 主编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 主要起草人员 主要审查人员 修订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3 供电与配电 3 供电与配电 3.1 负荷分级与供电 3.1 负荷分级与供电 3.1.1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负荷应结合企业规模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1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或引起重大设备损坏、重要产品大量报废、企业的连续生产流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的用电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应为一级负荷。一级负荷中,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危险等情况的用电,大型关键设备的保安用电以及重要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用电,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一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2 二级负荷大中型冶炼厂中,影响主流程正常运转的生产用电和停电后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用电,除属于一级负荷者外,应为二级负荷。检修用电及停电后将造成生活用水困难的水泵、严寒地区采暖锅炉房的用电宜列为二级负荷。 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三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1.1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负荷应结合企业规模,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1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或引起重大设备损坏、重要产品大量报废、企业的连续生产流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的用电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应为一级负荷。一级负荷中,中断供电将发生人员伤亡、中毒、爆炸和火灾危险等情况的用电,大型关键设备的保安用电以及重要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用电,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有色金属冶炼厂常用一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2 二级负荷大中型冶炼厂中,影响主流程正常运转的生产用电和停电后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用电,除属于一级负荷者外,应为二级负荷。检修用电及停电后将造成生活用水困难的水泵、严寒地区采暖锅炉房的用电宜列为二级负荷。 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三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1.2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电源应能连续供电或在不超过负荷允许的中断供电时间内恢复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上述两个电源外,尚应增设独立于电力网的应急电源。并应根据一级负荷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确定备用电源手动或自动方式投入。 2 当地区供电条件允许且投资不高时,二级负荷宜由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由一回专用架空线路供电。 3 三级负荷宜由一个电源供电。 3.1.2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电源应能连续供电或在不超过负荷允许的中断供电时间内恢复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上述双重电源外,尚应增设独立于电力网的应急电源。并应根据一级负荷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确定备用电源手动或自动方式投入。 2 当地区供电条件允许且投资不高时,二级负荷宜由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由一回专用架空线路供电。 3 三级负荷宜由一个电源供电。 3.2 高压供配电系统 3.2 高压供配电系统 3.2.10配电所的电源线回路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其供电回路应接于不同电源的母线上。 2 无一级负荷且主要为二级负荷时,不应少于两回路,且应接于不同电源的母线上。 3 仅有三级负荷,或虽有少量一、二级负荷,而备用电源可由其他途径取得时,宜采用一回路供电。 3.2.10配电所的电源线回路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其供电回路应接于不同电源的母线上。 2 无一级负荷且主要为二级负荷时,宜由两回路供电。 3 仅有三级负荷,或虽有少量一、二级负荷,而备用电源可由其他途径取得时,宜采用一回路供电。 3.2.11 由两回及以上线路供电的配电所,当任何一回路停电时,其余回路应能保证全部负荷的用电。一回路供电时,其负荷能力应与配电所最大负荷相适应。 3.2.11 由两回及以上线路供电的配电所,当任何一回路停电时,其余回路应能保证一、二级负荷的用电。一回路供电时,其负荷能力应与配电所最大负荷相适应。 3.2.21配电系统中性点的接地方式、接地电阻,以及电气装置保护的接地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的有关规定。 3.2.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3.2.22 6kV~35kV配电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10A时,可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大于10A时,宜采用中性点谐振接地或低电阻接地方式。 3.2.23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的有关规定。 3.3 无功补偿 3.3 无功补偿 3.3.4 高压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不分组或分组手动投切。装有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的场所,当无功负荷相对稳定时,电容器可不分组,或分组手动投切。无功负荷明显不稳定时,应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对电容器分组自动投切。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应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3.3.4 高压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自动投切。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自动投切。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应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3.3.5 电容器分组或不分组,均应避免投切时产生谐振,且应考虑投入涌流对电容器和本回路电器的影响。无功补偿装置安装处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高压电容器组回路中应串接适当电抗率的串联电抗器,并配以相应额定电压的电容器;低压电容器组应适当加大分组的容量并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 3.3.5 电容器分组或不分组,均应避免投切时产生谐振,且应考虑投入涌流对电容器和本回路电器的影响。无功补偿装置安装处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电容器组回路中应串接适当电抗率的串联电抗器,并配以相应额定电压的电容器;低压电容器组应适当加大分组的容量并宜采用复合开关投切装置或专用投切接触器。 3.5 变电所与配电所 3.5 变电所与配电所 3.5.2 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变(配)电所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的有关规定。 3.5.2 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变(配)电所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的有关规定。 3.5.11 大型变电所应设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与电力部门联系的电力调度电话的设置,应根据冶炼厂的调度方式与电力部门协商后确定。中、小型变(配)电所,应在控制室设置电力调度总机,对所属各变(配)电所和主要用电车间进行电力调度。 3.5.19 冶炼厂车间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配置,尽量与低压配电室毗邻;其位置应避开震动、高温、多尘、蒸汽及腐蚀严重的场所,不得靠近易冒槽的贮槽和设置在各种溶液槽和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楼板下;应尽量避免工艺管道从上部楼面或通风窗的一侧通过。当上述条件难以达到时,可在车间附近设独立式变电所或箱式变电站。车间内设置的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3.5.19 冶炼厂车间变电所,宜采用附设式配置,尽量与低压配电室毗邻;其位置应避开震动、高温、多尘、蒸汽及腐蚀严重的场所,不得靠近易冒槽的贮槽和设置在各种溶液槽和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楼板下;应尽量避免工艺管道从上部楼面或通风窗的一侧通过。当上述条件难以达到时,可在车间附近设独立式变电所或箱式变电站。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3.5.22 变电所与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以及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3.5.22 变电所与配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以及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 定。 3.6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 3.6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 3.6.3 新建变(配)电所应采用微机综合自动化系统,对老变(配)电所宜采用计算机综合自动化系统进行改造,对保护、控制、测量、信号、直流电源,远方调度等功能进行在线监控。计算机保护和测控装置的安装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66kV~1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断路器及变压器微机保护和测控装置采用集中组屏方式的屏(箱)宜安装在机房或主控制室。 2 6kV~35kV的变(配)电所计算机保护及测控装置宜就地安装在开关柜上。 3.6.28 当采用微机综合自动化装置时,二次回路应采取下列抗干扰的措施 1 在电缆敷设时,应首先充分利用自然屏蔽物的屏蔽作用。 2 采用屏蔽电缆,屏蔽层应在一端接地。 3 强电和弱电回路,不应合用同一根电缆。 4 保护用电缆与电力电缆,不宜同层敷设。 5 保护用电缆的敷设路径,宜避开高压母线及高频暂态电流的入地点。 3.6A 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 3.6A.1 新建的大、中型有色金属冶炼厂变电站宜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3.6A.2 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信息采集和处理、操作与控制、防误闭锁、报警处理、远动、同期、无功电压优化控制(AVCQ)、时钟同步、人机联系、事件记录、谐波分析以及系统自诊断与自恢复等功能。 3.6A.3 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开放式网络结构,宜由站控层和间隔层两部分组成,通信规约可统一采用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DL/T 860标准体系。110kV及以下变电站宜采用单以太网结构,220kV变电站宜采用双以太网结构。 3.6A.4 站控层设备宜由监控主机、操作员站、工程师站、五防工作站、数据通信网关机、综合应用服务器等组成。站控层设备应根据变电站的规模和需要进行功能整合与简化配置,站控层设备应集中布置在主控制室内。 3.6A.5 间隔层设备宜包括保护、测控、录波、电能计量等装置,在站控层及网络失效的情况下,应能独立完成隔间层设备的就地监控功能。6kV~35kV间隔层设备宜就地安装在开关柜上,66kV及以上间隔层设备宜分散安装在继电小室或集中组屏安装在主控制室内,户内GIS配电装置的微机保护及测控装置可就地布置在间隔内。 3.6A.6 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信息采集范围宜为模拟量、开关量、电能量以及来自其他智能设备的数据。模拟量的采集宜包括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以及温度信号等;开关量采集宜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的位置信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动作及报警信号、运行监视信号、主变有载调压分接头位置信号等;电能量采集宜包括有功电能量、无功电能量数据,并应能实现电能量分时段分方向累加。 3.6A.7 变电站计算监控系统的控制操作对象宜包括各级电压等级断路器、低压站用电进线与分段断路器、电动操作的隔离开关与接地开关、主变有载分接开关、站内消防水泵等其他重要设备的启动/停止。 3.6A.8 无人值班变电站应设置一套图像监控系统,图像信号应上传到远方监控中心。图像监控系统应具有与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并应能在远方监控中心实现画面切换。 3.6A.9 变电站直流系统、站用电系统、UPS系统、图像监视系统以及火灾报警系统等,宜采用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DL/T 860与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直接通信。 3.6.A.10 变电站应配置一套全站公用的时间同步系统,主时钟宜双重化配置,支持北斗和GPS标准授时信号。站控层设备宜采用SNTP网络对时方式,间隔层设备宜采用IRIG-B对时方式。 3.6.A.11 大型变电站应设置为电力调度、远方监控和继电保护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通道组织与通道方式的选择应与电力部门协商后确定。 3.7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 3.7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 3.7.2 电测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针式交、直流仪表不应低于1.5级。 2 经变送器二次测量的指针式直流仪表不应低于1.0级。 3 数字式仪表不应低于0.5级。 4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测量部分不应低于0.5级。 3.7.2 电测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针式交、直流仪表不应低于1.5级。 2 经变送器二次测量的指针式直流仪表不应低于1.0级。 3 数字式仪表不应低于0.5级。 4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交流采样不应低于0.5级;频率测量误差不应大于0.01Hz;直流采样模数转换误差应小于0.2%。 5 综合保护测控装置中的测量部分不应低于0.5级。 3.7.5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M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2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或发电(电动)机、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以及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与其供电企业的供电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Ⅰ类电能计量装置。 2 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M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1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或发电(电动)机,以及供电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换点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3 月平均用电量100MWh以上或负荷用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100MW以下的发电机、发电企业厂(站)用电量、供企业内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计量点、考核有功电量平衡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以及无功补偿装置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4 负荷用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发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分析,以及考核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Ⅳ类电能计量装置。 5单相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Ⅴ类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3.7.5的规定 表3.7.5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要求 电能计量 装置类别 准确度(级) 有 功 电能表 无 功 电能表 电 压 互感器 电 流 互感器 Ⅰ类 0.2S 2.0 0.2 0.2S或0.2 Ⅱ类 0.5S 2.0 0.2 0.2S或0.2 Ⅲ类 1.0 2.0 0.5 0.5S Ⅳ类 2.0 2.0 0.5 0.5S Ⅴ类 2.0 0.5S 注 0.2级电流互感器仅用于发电机计量回路。 3.7.5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20kV及以上贸易计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Ⅰ类电能计量装置。 2 110(66)kV~220kV贸易计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3 10kV~110(66)kV贸易计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4 380V~10kV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Ⅳ类电能计量装置。 5 220V单相电能计量装置,应为Ⅴ类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3.7.5的规定 表3.7.5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要求 电能计量 装置类别 准确度(级) 有 功 电能表 无 功 电能表 电 压 互感器 电 流 互感器* Ⅰ类 0.2S 2.0 0.2 0.2S Ⅱ类 0.5S 2.0 0.2 0.2S Ⅲ类 0.5S 2.0 0.5 0.5S Ⅳ类 1.0 2.0 0.5 0.5S Ⅴ类 2.0 0.5S 注1 发电机出口可选用非S级电流互感器。 2 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 降应不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0.2%。 3.7.12A 当含有大型电解整流工艺时,整流馈线回路的电流测量宜包含谐波监 测,外部电源进线处宜装设具备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测量功能的电测量装置。谐波测量的次数不应少于25次,谐波测量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准确度不宜低于0.5级。 3.8 防火与蓄油设施 3.8 防火与贮油设施 3.8.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表3.8.3的规定,当最小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3.8.3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4h。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的油枕,其长度应大于变压器储油池两侧各1000mm。 表3.8.3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 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 电压等级(kV) 最小防火净距(m) ≤35 5 66 6 110 8 3.8.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表3.8.3的规定,当最小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3.8.3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3h。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的油枕,其长度应大于变压器贮油池两侧各1000mm。 表3.8.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 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 电压等级(kV) 最小防火净距(m) ≤35 5 66 6 110 8 220 10 3.8.5 户外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大于1000kg时,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有容纳20%油量的储油或挡油设施时,应将油排至安全处所,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 2 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储油或挡油设施。储油和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000mm,四周应高出地面100mm。储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卵石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为50mm~80mm。 3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储油池时,储油池容量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3.8.5 户外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大于1000kg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设备油量的20%设计,并应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按接入油量最大的一台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并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并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 贮油和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000mm,四周应高出地面100mm。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卵石厚度不应小 于250mm,卵石直径为50mm~80mm。 3.8.6 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m~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h。 3.8.6 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设备高于建筑物时,防火墙应高于该设备的高度;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m~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h;当工艺需要油浸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有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时,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取耐火极限为3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3.9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3.9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3.9.1 变(配)电所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应防止所内积水。其室内地坪较室外地坪应高出200mm~300mm以上。 2 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沟、电缆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检修室、工具材料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油浸变压器室引至配电室的出线洞必须封闭严实,穿墙隔板应用非燃材料制作。 3 炎热地区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蓄电池室等的屋面应有隔热层,房屋宜适当加高加宽。控制室和电容器室应避免西晒。寒冷地区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屋面应设保温层。 4 车间内油浸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必须设防火门,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通往车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通往车间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设弹簧锁,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 控制室应尽量自然采光。配电装置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但在烟尘严重的地段和临街面,不宜设采光窗,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 6 变(配)电所经常开关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烟尘、蒸汽和噪声严重的生产车间,否则应设门斗并采取密封措施。与上述车间相通的孔洞、沟道应严密封堵。靠近上述车间和多风沙地区的控制室应设双层窗。 7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小动物从可开启的门、窗或电缆沟等孔洞进入的措施。在鼠害严重地区,门、窗及孔洞的堵料应能抵御鼠害的破坏。 8 变(配)电所内,除室内具有裸露带电体的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和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只需刷白外,其他各处的内墙面,均应抹灰刷白。控制室地面以上2m高度内的墙裙宜刷油漆。 9 大中型变(配)电所的控制室宜采用防静电地面。小型变(配)电所控制室可采用水泥压光。 10 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其主要建构筑物,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50556的规定。 3.9.1 变(配)电所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应防止所内积水。其室内地坪较室外地坪应高出200mm~300mm以上。 2 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沟、电缆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检修室、工具材料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油浸变压器室引至配电室的出线洞必须封闭严实,穿墙隔板应用非燃材料制作。 3 炎热地区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蓄电池室等的屋面应有隔热层,房屋宜适当加高加宽。控制室和电容器室应避免西晒。寒冷地区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屋面应设保温层。 4 车间内油浸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必须设防火门,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通往车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通往车间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设弹簧锁,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 控制室应尽量自然采光。高压配电装置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但在烟尘严重的地段,不宜设采光窗,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当高度小于1.8m时,窗户应采用不易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加装格栅。低压配电室可设开启的采光窗。 6 变(配)电所经常开关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烟尘、蒸汽和噪声严重的生产车间,否则应设门斗并采取密封措施。与上述车间相通的孔洞、沟道应严密封堵。靠近上述车间和多风沙地区的控制室应设双层窗。 7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小动物从可开启的门、窗或电缆沟等孔洞进入的措施。在鼠害严重地区,门、窗及孔洞的堵料应能抵御鼠害的破坏。 8 变(配)电所内,除室内具有裸露带电体的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和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只需刷白外,其他各处的内墙面,均应抹灰刷白。控制室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控制室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难燃性的防火装修材料。 9 大中型变(配)电所的控制室宜采用防静电地面。小型变(配)电所控制室可采用水泥压光。 4 余热电站 4 余热电站 4.2 电气部分 4.2 电气部分 4.2.6 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4A时,10.5(6.3)kV发电机中性点应采用不接地系统。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大于4A时,发电机中性点宜采用消弧线圈或高电阻接地系统。 4.2.6 10.5(6.3)kV发电机中性点应采用不接地方式。 4.2.13 电站的过电压保护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50064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 4.2.13 电站的过电压保护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4.2.14 电站发电机与企业电网并网时,应选定并网点,宜采用准同步并网方式。 4.2.14 电站发电机应与企业电网并网,并网点的选择、接线方式及联络线回路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并网点宜选择厂区配电所或总降压变电站低压母线,联络线回路数量宜根据发电机组数量及容量确定。 2 并网同期点应设在发电机出口断路器、母联断路器及联络线的电站侧断路器处。 3 发电机解列点可设置在联络线的电站侧、总降压变电站侧或厂区配电所侧断路器处。 4.2.15 电站宜直接用发电机的母线电压与企业的6kV~10kV配电系统相连接。 4.2.19 电站的电气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5 厂区线路 5 厂区线路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线路设计及其与爆炸和火灾危险介质输送管线的平行、交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1.4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电气线路设计及其与爆炸危险介质输送管线的平行、交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2 电线电缆 5.2 电线电缆 5.2.2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回路应采用铜芯电缆 1电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 电气设备等电气连接要求具有 高可靠性的回路; 2震动剧烈、有爆炸危险、强腐蚀 的工作环境; 3耐火电缆; 4控制线路; 5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线路; 6应急系统包括消防系统的线 路。 2 直埋敷设电缆应采用具有铠装的电缆。 3 在室内、沟内和隧道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在确保无机械外力时,可选用无铠装电缆;易发生机械震动的区域和鼠害严重地区采用铠装电缆。 4 60℃以上高温环境,应按经受高温及其持续时间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等耐热型电缆。 6 -15℃以下低温环境,应按低温条件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聚乙烯绝缘电缆。 低温环境不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7 多芯电力电缆导体最小截面铜导体不宜小于2.5mm2,铝导体不宜小于4mm2。 5.2.2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回路应采用铜芯电缆 1电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 电气设备等电气连接要求具有 高可靠性的回路; 2震动剧烈、有爆炸危险、强腐蚀 的工作环境; 3耐火电缆; 4应急系统包括消防系统的线路。 2 直埋敷设电缆应采用具有铠装的电缆。 3 在室内、沟内和隧道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在确保无机械外力时,可选用无铠装电缆;易发生机械震动的区域和鼠害严重地区采用铠装电缆。 4 60℃以上高温环境,应按经受高温及其持续时间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耐热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或乙丙橡胶绝缘等耐热型电缆。 5 100℃以上高温环境,宜选用矿物绝缘电缆。高温场所不宜选用普通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6 -15℃以下低温环境,应按低温条件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聚乙烯绝缘电缆、耐寒橡皮绝缘电缆。 低温环境不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7 多芯电力电缆导体最小截面铜导体不宜小于2.5mm2,铝导体不宜小于4mm2。 5.2.3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线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最小截面。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芯线截面。 2 除上述情况外,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50的相芯线截面。 5.2.3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最小截面。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芯线截面。 2 存在高次谐波电流时,计算中性导体的电流应计入谐波的效应。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导体电流时,电缆相导体截面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当三相平衡系统中存在谐波电流,4芯或5芯电缆内中性导体与相导体材料相同和截面相等时,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除上述情况外,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50的相芯线截面。 5.2.4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保护接地线、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系统的电缆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性线、保护接地中性线的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配电干线采用单芯电缆做保护接地中性线时,铜芯不应小于10mm2;铝芯不应小于16mm2。 2 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要求,且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 允许最小截面(mm2) 电缆相芯线截面 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 S≤16 S 16<S≤35 16 35<S≤400 S/2 400<S≤800 200 S﹥800 S/4 注S为电缆相芯线截面。 3 采用多芯电缆的干线,其中性线和保护地线合一的导体,截面不应小于4mm2。 5.2.4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保护接地线、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系统的电缆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性线、保护接地中性线的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配电干线采用单芯电缆做保护接地中性线时,铜芯不应小于10mm2;铝芯不应小于16mm2。 2 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要求,且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 允许最小截面(mm2) 电缆相芯线截面 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 S≤16 S 16<S≤35 16 35<S≤400 S/2 400<S≤800 200 S﹥800 S/4 注S为电缆相芯线截面。 3 电缆外的保护导体或不与相导体共处于同一外护物内的保护导体,其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 应小于2.5mm2,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2; 2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 应小于4mm2,铝导体不应小于 16mm2。 5.2.6 电缆持续载流量应根据环境温度、土壤热阻系数、敷设时并列的根数及日照影响等使用条件确定。特殊敷设条件下的校正计算方法及参数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规定执行。 5.2.6 电缆持续载流量应根据环境温度、土壤热阻系数、敷设时并列的根数及日照影响等使用条件确定。特殊敷设条件下的校正计算方法及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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