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工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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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工业项目尽快投产达效,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我局已牵头草拟完成晋州市工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11日。 主办单位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邮政地址晋州市朝阳路202号 联系电话0311-84322822 邮 箱 附件晋州市工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8月2日 附件 晋州市工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工业项目尽快投产达效,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州市市域范围内工业用地上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厂房、车间、仓库等生产类用房)和与其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 经立项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不予分期核实。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未分期的工业建设项目,已达到或形成部分生产能力,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开发区或乡镇政府提出支持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分阶段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第五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资源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资源规划局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资源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六条 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二)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登记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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