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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试 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代建制改革,提高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石家庄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改革方案(石政函〔2017〕18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政府投资的以及使用各种债券和专项资金的学校、医院、公益场馆、消防工程等社会事业项目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类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概算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装修、维修改造项目概算投资在6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代建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中心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实行代建,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使用单位和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就代建项目签订项目代建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的事项、权利和义务等。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市直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负责办理规划、用地等前期工作报批手续;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可研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占地征迁等地方性事务协调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工作。 (二)牵头负责项目资金落实工作,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共同编制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三)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全程参与监督检查。 (四)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五)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场地、水、电、气、交通等要素保障。 (六)指派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项目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七)协助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主要职责 (一)本着科学、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实施方案),就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与使用单位实际需求进行沟通,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负责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以发包人身份与项目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货物等的招标采购及管理工作。 (三)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与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编报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四)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拔付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拔付。 (五)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组织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工作,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的,项目建设计划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造、维修和装修等项目需由市财政局现场勘验核定并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各阶段进行验收。实施方案确定的投资金额作为项目概算控制金额。 政府投资项目按审批方式分为需要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不需要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 (一)需要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部门)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提出项目建议书,报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根据行政审批部门的批复,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明确代建中心为项目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代建中心根据批复的可研,本着科学、实用、节约的原则,就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与使用单位实际需求进行沟通,采纳其合理性建议后,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编制,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主体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二)不需要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由代建中心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概算。 第七条 项目经初步设计批复后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且已编列年度财政预算的,招标人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代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八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可根据代建工作需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合规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咨询评估机构库、财务审计机构库、造价咨询机构库,择优购买服务。 第九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内容和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采用BIM 等技术设计或管理的,费用在合同中明确,招标采购时应说明数字化管理的范围、功能及设计深度等内容。 第十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报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决算评审和工程审计。 第十一条 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使用单位(市直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复。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应当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额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基本预备费可以用于工程量增加及价格调整、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三条 因代建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代建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联合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按程序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定部门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应当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规定时限内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六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和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通报保修期内项目维护情况。参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中标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项目使用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合,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项目代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1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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