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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资源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在规划资源执法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规划资源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举措,是对执法领域精细化管理要求的积极回应和有益实践。严格监管与优化市场环境之间并非天然的对立关系,免罚清单的出台,显现出为企业营造包容审慎监管环境的制度价值,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化解危机,为有温度的监管与执法变革探索打开了新空间。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落实,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免罚”并非“免责”,而是以“说理式”柔性执法的方式促进企业主动守法。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核查。 三、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对列入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实施时应当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执法领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对列入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的轻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掌握不予适用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免罚清单 (一)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免罚情形除外; (三)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其他不得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五、严格履行适用程序 (一)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免罚清单”要求。规划资源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认为违法属于免罚清单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指导,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的具体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 (三)强化免罚后续监管。规划资源部门适用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应当开展复查,对改正后不符合要求,或者改正后再次违法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等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将适用免罚清单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统一执法办案尺度。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适用“免罚清单”案件的审核,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免予行政处罚案件,避免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处罚结果畸轻畸重。 (五)动态管理免罚清单。规划资源部门对免罚清单未列入、认定参考标准未涵盖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请及时将相关案例情况报送市局。市局将定期组织对免罚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结合执法实践,动态更新免罚清单后续版本。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规划资源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 2022年X月X日 (此件向社会公开) 附件1(黑体三号不加 5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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