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斯米尔(沈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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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德科斯米尔(沈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三 期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德科斯米尔(沈阳)汽车配件制造有 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德科斯米尔(沈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三期项目 项目代码2101-210189-01-01-120871 建设单位联系 人 郑岩联系方式024-84553061 建设地点辽宁 省 沈阳市 大东(区)大望街(街道)70 号 地理坐标(123 度 32 分 43.931 秒,41 度 56 分 29.341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 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 目 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部门 (选填) 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 发展规划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沈欧发规备【2021】7 号 总投资(万元)20000环保投资(万元)260 环保投资占比 () 1.3施工工期(月)3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30124.48 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 关于对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审查意见(沈环保大东审字[2016]0049 号)。 2 规划及规划 环境 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位于沈阳汽车城-汽车零部件产业区,本项目属于汽 车零部件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项目在产业园内的位置如图4、5 所示。 表表 1-1 与沈阳市汽车城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与沈阳市汽车城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 要求具体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规划范 围 沈阳汽车城规划区域面积为 73 平方公 里,东至京哈高速-沈阳过境绕城高速, 西至长大铁路、203 国道,南至东站街, 北至平望路 本项目选址于 沈阳汽车城规 划用地范围 内,占地为工 业用地,符合 园区规划 符合 发展定 位 以沈阳为依托,以周边 7 城市为纵深, 建立差异化、立体配套体系;以华晨金 杯、华晨宝马、上海通用北盛形成整车 核心,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力量; 以常规技术为基础,重点发展新能源汽 车及其零部件,快速实现产业链延伸和 聚集。最终形成集整车生产、零部件加 工、汽车商贸、博览会展、教育培训、 研发设计、物流配送、配套居住等功能 为一体,同时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集 山水特色于一体的汽车产业集聚区 本项目属于汽 车零配件制造 行业,且制造 的产品主要为 华晨宝马提供 汽车零部件。 符合 产业发 展方向 加快汽车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打造立 足东北,服务全国,辐射东北亚的汽车 科研中心、金融中心、文化中心、商贸 中心、物流中心。 (1)大力发展汽车科技业,打造东北区 域汽车科研中心。 (2)大力发展汽车金融业,打造东北区 域汽车金融中心。 (3)大力发展汽车文化业,打造东北区 域汽车文化中心。 (4)大力发展汽车商贸业,打造东北区 域汽车商贸中心。 (5)大力发展物流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物流中心。 (6)发展社会配套服务业,打造生活宜 居城 本项目属于汽 车零配件制造 行业 符合 规划布 局 功能分区 根据汽车城用地发展方向选择和建设区 空间布局形态,结合产业发展基础、交 通条件和制约因素,汽车城功能布局结 构确定为3 个汽车整车产业区、2 个汽 车零部件产业区、1 个汽车商贸区、1 个 汽车文化运动区、1 个生活配套服务区, 本项目属于汽 车零配件制造 行业,位于汽 车零部件产业 区(附图4) 符合 3 1 个 724 产业区及生态绿契。 发展目 标 生产性服务业增长后占GDP比例在23 左右,到 2020 年,汽车城服务业销售收 入达到 2200 亿。其中,生产性服务业达 到 1700 亿元, 生活性服务业达到 500 亿 元。年均增长 15以上,服务业增加值 占 GDP 比重达到 45左右, 产业贡献率 达到 40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 会从业人员比重力争达到 30左右。力 争实现税收800亿元, 就业人口16 万人, 城市常住人口 25 万人 本项目为生产 行业,符合要 求 符合 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 关于对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沈 环保大东审字[2016]0049号)及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书结论,本项目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2 与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与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 序号序号具体情况具体情况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相符相符 性性 沈阳汽 车城发 展规划 环境影 响报告 书的审 查意见 1、“规划”规划范围内,产业定位、结构、规 模及布局要合理。根据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明 确入区企业环保准入条件,按照环保相关规 范要求,汽车生产涂装车间设置 400m 卫生 防护距离。合理规划工业用地与产业发展及 居住相协调的关系,加宽工业区与居住区间 的防护绿化带至 100m。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项 目,无涂装工序, 所占用地为工业用 地。 符合 2、严格入城项目的环境准入标准,坚持走低 耗能,低污染的低碳经济。严禁违反国家产 业政策及不符合汽车城规划的建设项目入 驻,在规划区发展过程中应逐步淘汰不符合 规划区用地性质、产业定位的企业,减轻区 域的环境影响。 本项目不新建锅 炉。项目所在用地 为工业用地,符合 园区的规划要求。 符合 3、汽车城应按区域总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 建设,尽快完善区内供水、供电、道路、排 水管网、绿化等基础设施,为改善区域环境 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 4、汽车城应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确保污水处 理达标后排放。利用中水回用等多种手段减 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从清洁生产角度提高区 域内水资源的利用率。 本项目生活污水, 经化粪池处理后排 入朱尔屯污水处理 厂。 符合 5、汽车城应实施集中供热,合理规划区域内 新建及扩建热源厂,采取“拆小并大”,推广 清洁能源,有效控制和削减区域内烟尘和二 氧化硫的排放量。 本项目不新建锅 炉,依托现有供暖 设施 符合 4 6、 规划并落实好汽车城对生活垃圾和危险废 物的处置,明确好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避免对区域内造成的环境污染。 本项目职工生活垃 圾委托环卫部门清 运,危险废物委托 有资质单位处理。 符合 7、 认真落实“报告书”对产业汽车城总体规划 提出的各项污染减缓措施,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将汽车城建成产品科技含量高,环境 优美的产业园。 // 沈阳汽 车城发 展规划 环境影 响报告 书结论 功能定位 以华晨金杯、华晨宝马、上海通用北盛形成 整车核心,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力量; 以常规技术为基础,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及 其零部件,快速实现产业链延伸和聚集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行 业,符合要求。 符合 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规划区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实施中水回用, 建设人工湿地,加强入区企业环保要求,明 确污水处理管理要求,做好管线防渗以避免 污染地下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 排入污水管网进入 朱尔屯污水处理 厂,符合要求 符合 地下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按照污染物渗漏的可能性进行区分,划分为 污染区和非污染区,不同区域采取相应的防 渗防腐措施,并制定相应的污染应急处理预 案,加强地下水污染监测监管 项目厂内按等级进 行防渗处理,符合 要求。 符合 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园区统一采用热源厂集中供热,禁止入驻企 业自建燃煤锅炉,已入驻企业的临建锅炉房 应全部取缔。推行清洁燃料,实施总量控制。 合理布局污染源,加强入区污染源控制,减 少污染源污染,建立废气排放监控体系。加 强绿化,规划区在主干道两边和企业四周留 有 10-20m 宽的绿化带,园内绿化覆盖率应 不小于 20。汽车涂装部门周围 400m 设 为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禁止新规划居民 点和敏感点。 本项目依托现有供 暖设施。 符合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视其性质由企业进行分 类收集,尽量进行回用,一般固体废物必须 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 年修改 版)的规范进行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的 建设及运行管理。危险废物严禁随意堆放和 扩散,厂内的临时堆放场必须按照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013 年修订)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有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危险废物严 格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 年) 、 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中的 项目固体废物严格 按有关要求实施全 过程管理和安全处 置,符合要求 符合 5 有关要求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安全处置 噪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合理规划区内的功能区布局, 加强噪声管理, 在安排进入工业区项目时,应按规划工业用 地布局进行摆设,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和 减震措施,减小噪声污染。设置绿化隔离带, 建立绿色声屏障,以减少噪声的影响 项目严格执行噪声 控制措施,厂界噪 声可达标排放,符 合要求 符合 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加强生态建设,绿化建设在种类选择、群落 结构设计、景观设计等多方面应符合生态需 求,既要注重景观效应,又要有生态效应 本项目为污染影响 类项目,位于沈阳 汽车城-汽车零部 件产业区内,无新 增生态环境保护目 标 符合 准入条件 (1)入区企业应高于(或相当于)同行业的 国际先进水平清洁生产要求。 (2)入区产业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促进区域 产业结构的提升。 (3) 准入产业包括 整车生产、 零部件加工、 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汽车商 贸、物流配送。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行 业,符合要求 符合 禁止入区项目 (1) 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项目不允许 进入; (2)高耗能、高耗水、产出低的企业不允许 进入; (3)禁止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和辽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2008 年本)、黑色金属铸件、电镀表面 处理、锻件、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电 瓶生产、镍镉电池、镍氢电池、化工行业进 入园区。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行 业,不涉及上述内 容,符合要求 符合 其他符合性 分析 1.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表表 1-3 建设项目类别建设项目类别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 71 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 367 汽车整车制造 (仅组装的 除外);汽车用发动机制 造(仅组装的除外);有 电镀工艺的; 年用溶剂型 涂料(含稀释剂)10 吨 及以上的 其他 (年用非溶 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 以下的除外) / 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年版)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 年版), 6 项目类别为“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 中 71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汽车用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有电 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编制报告 书。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制造, 不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 无电镀 工艺的,不属于整车制造、发动机生产,不使用涂料、稀释剂等,属 于“其他”,故本项目应编制报告表。 2.“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与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政发〔(辽政发〔2021〕〕6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表表 1-4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析 分区管控本项目情况 判定 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包括优 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 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 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 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 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 主要包括人口 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 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 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 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 大东区大望街 70 号, 沈阳 汽车城产业园区内,项目 所在地周边无生态保护红 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等,根据查询 结果(附件 12),本项目 不在优先保护单元区域,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要求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 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 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 “1414N”4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体系。 “1” 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 “4” 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 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 辽 东绿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 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全 省 1524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 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 制定发布市域 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 本项目属于“C3670 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 项目布局合理,运营期各 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 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 求;项目运营过程中仅消 耗一定量的电能、 水资源, 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 利用总量较少。 综上,本项目符合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要求。 符合 7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 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 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 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 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 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 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 本要求, 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 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 大东区大望街 70 号, 沈阳 汽车城产业园区内,属于 重点管控单元。项目属于 “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项目,运营期各 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 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 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分 区环境管控要求。 符合 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望街 70 号,沈阳汽车城产业 园区内,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单元名称为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0420005。本项目与该 重点管控单元的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表1-5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 政发〔政发〔2021〕〕10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 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 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 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 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 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 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 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 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 为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 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一般管控单元。 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 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 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 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所在为重点 管控单元。本项目 运营期产生污染物 均采取有效措施。 符合 实施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全面 强化“三线一单”指导作用;不断完善应用机制 和技术保障;实行动态更新与定期评估。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 境局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年版等, 本项目均不在其 列,符合环境准入 要求。 符合 重点管控单元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 8 一、空间布局 1.大气受体、布局敏感区尽量避免大规模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 本项目废气排放量 较少 符合 二、污染物排放 1.水环境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区园区内企业生 产废水集中收集处理,禁止偷排、漏排;东部 污水处理厂排污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相关管 理要求, 虎石台南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稳定达 到一级A 及以上;园区内管网逐步推行雨污 分流。 2.大气布局重点管控区淘汰40蒸吨以下非工 业燃煤锅炉;清退“散乱污”企业;新增燃煤 项目实行减排置换。 3.重点排放企业编制VOCS治理“一厂一策”, 实行错峰生产。 4.加强重点企业颗粒物排放监管,加强厂区降 尘等工作。 1.本项目厂区内雨 污分流;本项目危 废,定期委托有资 质单位处理。 2.项目生产无需供 热,不涉及锅炉; 3.该企业不属于重 点排放企业; 4.该企业不属于重 点企业。 符合 四、资源利用效率1.高污染禁燃区在禁燃区 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 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已建成的高污染燃 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 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 生物质燃料。 生产无需供热,不 涉及锅炉。 符合 与与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环 环评〔环评〔2016〕〕15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表表 1-6 与通知中强化与通知中强化““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约束作用相符性分析约束作用相符性分析 强化强化“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约束作用约束作用 本项目情况 判定 结果 (一)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 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 格保护的区域。 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 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 规划区域涉及生态 保护红线的, 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 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 提出 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 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 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 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 类开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 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 大东区大望街 70 号, 沈阳 汽车城产业园区内,项目 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详见附图 7)。 符合 (二)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 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 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 本项目属于“C3670 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 项目布局合理,运营期各 符合 9 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 提出区域或 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 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 结构和规模的对 策措施。 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 标, 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 影响, 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 制要求。 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 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 求;项目运营过程中仅消 耗一定量的电能、 水资源, 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 利用总量较少。项目运营 过程中仅消耗一定量的电 能、水资源,资源消耗量 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 少。 (三)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 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 突破的“天花板”。 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 关资源利用上线, 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 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 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 开采方式 和规模控制、 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 提出建议, 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 要依据。 项目运营过程中仅消耗一 定量的电能、水资源,资 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 用总量较少。项目运营过 程中仅消耗一定量的电 能、水资源,资源消耗量 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 少。 符合 (四)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 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 限制等差别化环境 准入条件和要求。 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 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 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 境准入负面清单, 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 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 版)要求。 符合 表表1-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年版相符相符 性分析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一)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 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 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 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 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6.化 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 建设项目;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 1、位于大望街 70 号,属于沈阳汽车 城内的汽车零部 件产业区,选址、 布局、规模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 2、项目所在区域 属于未达标区,本 项目只产生少量 VOCS,采取措施 后可满足区域环 境质量改善目标 管理要 3、求本; 项目采取的污染 防治措施可以确 保污染物达标排 符合 10 建项目; 8.未纳入 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 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 炼油项目;9.低速电动车项目;10.沈阳市三环 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 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11.新建“头顶库”、 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 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放 4、本项目属于 扩建项目,对原有 环境污染提出了 有效防治措施;5、 本报告表不存在 基础资料数据明 显不实,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不明确、不 合理;6、不属于; 7、本项目不属于; 8、不属于;9、不 属于; 10、 不属于; 11、不属于; (二) 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 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2.除市 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 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 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 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3.生态保护红线区 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 物 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擅自取土、 挖砂、 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 采地下水;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 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 荷;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 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 件 项目位于沈阳市 大东区大望街 70 号(沈阳汽车城内 的汽车零部件产 业区内),不在生 态保护红线区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严格 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河流域干流及 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 造、印染等项目;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 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 线监控装置并联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 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 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 设项目;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 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 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 1、本项目属于汽 车零部件项目,不 属于上述严重污 染水环境的生产 项目;2、不属于; 3、本项生活污水 定期经管网排入 朱尔屯污水厂;4、 不属于上述行业; 5、本项目用水依 托市政管网;6、 本项目位于汽车 产业园内,且不属 于生态环境风险 符合 11 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 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 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宁省地下水 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 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 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 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 费征收新标准, 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 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 源合理开发、 有效保护、 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 辽河、 浑河、 太子河干流 1 公 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 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 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 高污染行 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的生产项目,不属 于严重污染水环 境的生产项目 (四)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 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对水 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 增加排污量。 项目位于沈阳市 大东区大望街 70 号(沈阳汽车城内 的汽车零部件产 业区内),不属于 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 (五) 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 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 规定标准的煤炭;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 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 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5.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 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 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 止排放恶臭气体;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 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 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7.环境空气质 本项目属于汽车 零部件项目,位于 环境空气质量二 类区内 符合 12 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 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 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区 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 理,造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3.在自然保 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 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 限期治理 项目位于沈阳市 大东区大望街 70 号(沈阳汽车城内 的汽车零部件产 业区内),不属于 自然保护区。 符合 (七) 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 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 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2.禁止向农用地 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 底泥、尾矿、矿渣等;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乡规划,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 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 疗养院、 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 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 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5.在永久 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 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 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 的项目;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 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 焦化、 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 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8.排放重点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 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 并提出防范土 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 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 后产能,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 业项目;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 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 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 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 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 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经监测 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 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1、本项目不属于 上述处理设施;2、 本项目不涉及;3、 本项目位于汽车 产业园内,不在上 述敏感区域内;4、 本项目危废暂存 于危废间定期交 由有资质单位处 置;5、本项目位 于汽车产业园内, 不在永久基本农 田集中区域;6、 本项目用地为工 业用地,不属于风 险管控、修复建设 用地地块;7、本 项目位于汽车产 业园内,不在优先 保护类耕地集中 区域;8、本项目 不排放重点污染 物;9、本项目不 属于涉重金属行 业;10、不属于 符合 13 (八)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 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 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2.禁止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的设施、 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4.禁止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1、本项目位于汽 车产业园内,不在 生态保护红线、永 久基本农田集中 区域以及其他需 要特别保护的区 域内;2、本项目 生产中产生的不 良品综合利用;危 险废物委托有资 质单位定期处理; 3、本项目依托的 危废暂存间已经 按照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及危险废物收 集、贮存、运输技 术规范 (HJ2025-2012)、 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执行,满 足相关要求规定; 4、不涉及。 (九) 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 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 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 矿、矿渣等。 本项目位于沈阳 市大东区大望街 70 号 (沈阳汽车城 内的汽车零部件 产业区内),属扩 建项目,不涉及林 地。 符合 (十) 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 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 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湖 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 的活动;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 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 偿;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 其他湿地的, 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 准, 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 能开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 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4.在 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1)开(围)垦、填 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2)永久性截 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3)非法挖砂、 本项目位于沈阳 市大东区大望街 70 号 (沈阳汽车城 内的汽车零部件 产业区内),属扩 建项目,不属于湿 地区域 符合 14 采矿;(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 取水、放生;(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6) 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乡洄游通道, 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7)投肥、 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8)向湿地内 排放污水、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废弃物、 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 建筑物和构筑物;(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 态功能的活动。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 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 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 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 执行)。 根据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 属允许类,符合国 家和相关行业产 业政策;且本项目 符合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商务部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符合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 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 设项目。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 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胺、硝基肌、氨 酸胺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符合规划 环评结论及审查 意见要求 符合 (三)汽车制造业 1.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产新设企业 的项目; 2.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内, 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 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 区域的项目;3.新建、扩建汽车项目,水性涂 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 量比例应不低于 80; 改建项目水性、 高固份、 粉末、 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涂料的使用比例应达到 50以上。 项目生产过 程中使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 汽车涂 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和环境标 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HJ2537) 等要求。 本项目属于汽车 零部件项目,位于 沈阳汽车城内的 汽车零部件产业 区内,生产过程中 不涉及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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