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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辽宁大学创新实践教学中心项目 项目代码2020-210000-83-01-107891 建设单位联系人李胜宇联系方式18640021996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66 号(辽宁大学崇山校区院内) 地理坐标(N 41 度 49 分 51.402 秒,E 123 度 24 分 16.574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310 自然科学 研究和试验发展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 基地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辽宁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辽发改社会{2020}747 号 总投资(万元)12500环保投资(万元)57 环保投资占比()0.456施工工期2 年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5735.3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规划情况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66 号,辽宁大学崇山校 区院内。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 所在区域不属于自然 2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水源保护地。 (1)根据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可知,项目选址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要求。 表表 1-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内容具体要求建设项目 符合 性 生态保护 红线 被纳入区域, 禁止进 行工业化和城镇化 开发, 从而有效保护 珍稀、 濒危并具代表 性的动植物物种及 生态系统, 维护重要 生态系统主导功能 建设项目位于沈阳市皇 姑区崇山中路 66 号,辽 宁大学崇山校区院内, 不属于划定的生态红 线范围内。 符合 环境质量 底线 保障人民群众呼吸 上新鲜的空气、 喝上 干净的水、 吃上放心 的粮食、 维护人类生 存基本环境质量需 求的安全线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 质量现状满足相应环 境质量标准要求,环境 空气质量中 PM10和 PM2.5超出相应标准。 针 对超标问题,辽宁省、 沈阳市以及皇姑区人 民政府为确保环境空 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 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 的约束性指标,提出区 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 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 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 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 策措施,本项目各污染 物排放对环境质量贡 献值较小,各项环保措 施经济技术可行,各类 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或合理处置。采取相应 治理措施后,项目所在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超 标问题可以得到有效 的治理,环境空气质量 能够明显得到改善。 符合 资源利用 上线 从促进资源能源节 约、 保障资源高效利 用、 确保必不可少的 环境容量角度, 不应 突破资源利用最高 限值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 耗一定量的电能、水资 源等,均由市政及公司 提供,资源消耗量相对 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 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 线要求。 符合 3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和资 源利用上线, 以清单 方式列出的禁止、 限 制、 允等差别化环境 准入标准和要求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 辽宁省产业政策要求, 且满足沈阳市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2021 年版)。 符合 (2)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符合性分析 表表 1-2 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 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 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 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 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皇姑区崇山中路 66 号, 辽宁大学崇山校 区院内,项目所在 地不在生态保护红 线、自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范围内,故本项 目不在优先保护单 元区域,属于重点 管控单元。符合环 境管控单元划分要 求。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 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 从空间布局 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 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 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建立 “1N”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 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 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 严守生态 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 重点管控单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 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 源利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 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 理为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 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 重点。 3 一般管控单元。 以促进生产、 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根据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引导产业科学布 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 本项目“M7310 自 然科学研究和试验 发展”项目,属于 重点管控单元。运 营期各项污染物采 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后能满足达标排放 要求,污染影响较 小。 符合 4 境功能稳定。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 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 业和城镇建设活动, 确保生态环境功 能不降低、 面积不减少、 性质不改变。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 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 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 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 本要求, 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 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 善。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皇姑区崇山中路 66 号, 辽宁大学崇山校 区院内,属于重点 管控单元。项目运 营期各项污染物采 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后能满足达标排放 要求。综上,本项 目符合分区环境管 控要求。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 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内容 之列,即属于“允许类”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其他政策相符性分析、其他政策相符性分析 (1)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 性。 表表 1-3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符符 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序号序号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情况符合情况 (一) 对存在 下列情 形之一 的环境 影响报 告书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 定规划。 项目位于沈阳市 皇姑区崇山中路 66 号,辽宁大学 崇山校区院内, 用地性质为教 育用地,选址合 理、平面布置合 理。 符合 5 (表) 不予批 准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 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 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 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管理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 PM2.5、PM10不达 标,本项目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与 辽宁省打赢蓝 天保卫战三年行 动方案 2018-2020 年的 通知的环境保 护政策相符,满 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 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 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 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 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 坏。 各污染物达标排 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 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 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 论不明确、不合理。 项目基础资料均 与企业核实,环 境质量现状引用 2020 年沈阳市 环境质量公报 符合 国内产业政策明令禁止 的产品、工艺和名录淘汰 的小电镀、小制革、小造 纸等 “十五小”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十五小”项目。 符合 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重 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的 工艺、产品、带有污染转 移性质的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 类项目。 符合 6 清洁生产低于国家清洁 生产标准的国内行业基 本水平的工业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 类项目。 符合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以及可能排放剧毒物质 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工业项目。 本项目不存在重 大环境安全隐 患。 符合 四环路以内不再批准新 改、扩建生产和储存易 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 品的工厂、仓库。 本项目不属于此 类项目。 符合 全域范围内,禁止审批新 (扩)建燃煤发电规划 外、钢铁、水泥、原油 加工、平板玻璃、有色金 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 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 耗能、重污染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高 效能、重污染项 目。 符合 化工类项目应进入化工 园区的化工产业范围,不 得在化工园区外审批新 建、扩建化工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类项目。 符合 (二) 生态保 护红线 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 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 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 关的项目。除市人民政府 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 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 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 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 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 他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7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 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 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 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 坝、开采地下水。生态保 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 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 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 荷。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三) 饮用水 水源保 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 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 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 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 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 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 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 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 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 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8 (四) 自然保 护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 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 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 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 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 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 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 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已 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 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 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 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 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 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 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限 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自然保护区。 符合 (五) 环境空 气质量 功能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 污染源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环境 空气质量一类区 内。 符合 (六) 土壤环 境保护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 耕地集中区内新建有色 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 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 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 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用地性质 为教育用地。 符合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 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 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 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 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 块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用地性质 为教育用地。 符合 9 (七) 产业政 策和准 入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 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 (2018 年版) 和 辽 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2008 年本) 等相关政 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汰类 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 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 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 不得审批。 本项目属于允许 类项目。 符合 (八) 园区准 入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 审查的区域,引进建设项 目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 划环评准入条件等相关 要求。 不涉及。符合 不得受理、审批未完成规 划及规划环评工作,污染 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 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 未完成限期治理,环境风 险隐患 突出且未完成限 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 园区园内新建、扩建、改 建化工类项目环评 不涉及。符合 (2)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表表1-4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 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皇姑区崇山中路 66 符合 10 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 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 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的建设项目。 号, 辽宁大学崇山校 区院内, 不属于重点 行业,符合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 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 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 准。 本项目排放标准执 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符合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要贯彻 “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 有项目 环境问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 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 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新建项目, 环保措施 合理,达标排放。 符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 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 质、 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 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 (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 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明 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已对原辅料 理化性质、 特性等进 行详细分析。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 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 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 (GB/T38597、GB38507、GB33372、 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量 (GB38468、GB18581、GB24409、 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使用的原辅 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符合相关的标准要 求。 符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 要按照 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 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 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标准 (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 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 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 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 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 价审查。 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 等于 10的物料, 以及有机聚合物材 料 。 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 (质 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 本项目涉VOCs排放 的实验都在通风橱 内进行; 废气由通风 橱收集后, 由二级活 性炭进行处理, 处理 后由排气筒排放。 符合 11 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 存,物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 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 闭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 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 转移、 配料、 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 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 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 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 性。 本项目涉VOCs排放 的实验实验都在通 风橱内进行;涉 VOCs 辅料存于密 闭房间中。 符合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 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确 保应收集尽收集。整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其他 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木质家具及工程机械制造 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 卷 材制造行业VOCs收集率要达到90 以上;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 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集 率要达到 70以上。 废气收集系统排 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 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 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局部排风设 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 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 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 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符合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 建设项目涉VOCs有机废气的收集与 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 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本项目按照“分类收 集、集中处理”的原 则, 有机废气采取二 级活性炭装置处理, 处理后达标排放, 属 于可行技术。 吸附环 节使用的活性炭满 足碘值≥800mg/g的 要求。 符合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 UV 光催化/光氧化、 低温等离子等单 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 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 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 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 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具备条 符合 12 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场 再生)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 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对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 求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 产量及涂装、涂胶总面积等生产基本 信息; VOCs原辅材料名称及其VOCs 含量,VOCs 原辅材料采 购量、使用 量、库存量及废弃量,VOCs 原辅材 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记录生产和 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保存废气 处理设施相关耗材 (吸收剂、 吸附剂、 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更换、处 置记录,燃烧法 VOCs 治理装置应 记录燃料用量、燃烧温度等燃烧条 件,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 取,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 企业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 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至一个废 气排污口,原则上同一密闭厂房只设 一个 VOCs 排污口,由于 安全等因 素确需保留多个的,也要最大限度减 少排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要在合并前设置采样口进行 监控。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的项目, 原则上不允许一条生产线设置一个 排污口。 本项目实验室采用 通风橱收集废气, 设 置1个VOC排气筒, 最大限度减少排污 口数量。 符合 六、落实建设项目六、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度总量审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 改建、扩建涉 VOCs 建设项目,一律 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 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 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不得审 批未落实总量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实施区域内 VOCs排放等量削减 替代, 并安装相关要 求纳入环境执法管 理。 符合 (3)“气十条”符合性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气十条”),根据企业现 状,分析本项目“气十条”相符性情况,结果详见表 1-5。 表表 1-5项目与项目与“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号编号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分析分析 结果结果 13 第一条第一条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 染物排放(详细内容略) 本项目大气污染 物经治理措施处 理后均可达标排 放 符合 第二条第二条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详细内容略) 本项目不属于 “两高”行业, 不属于落后产 能、过剩产能行 业。 符合 第三条第三条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 创新能力(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四条第四条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 能源供应(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五条第五条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 空间布局(详细内容略) 本项目优化空间 布局,符合节能 环保准入条件。 符合 第六条第六条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 经济政策(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七条第七条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 监督管理(详细内容略) 严格服从环保部 门监督 与管理。 符合 第八条第八条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 环境治理(详细内容略) 严格执行环保部 门区域协作分解 目标任务。 符合 第九条第九条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 应对重污染天气(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十条第十条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 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详细 内容略) 按相关要求执 行。 符合 (4)“水十条“符合性分析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根据企业现状, 分析本项目“水十条”相符性情况,结果详见表 1-6。 表表 1-6项目与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号编号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分析分析 结果结果 第一条第一条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详细内容略) 拟建项目运行期间将实 验废水全部作为危废处 置; 生活用水排至化粪池 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 网 符合 第二条第二条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 级(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三条第三条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详细内容略) 本项目服从生态环境局 监管、节约用水 符合 第四条第四条 强化科技支撑(详细 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五条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不涉及符合 14 用(详细内容略) 第六条第六条 严格环境执法监督 (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七条第七条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八条第八条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 安全(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九条第九条 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详细内容略)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局区 域目标任务,明确责任 符合 第十条第十条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 监督(详细内容略) 按相关要求执行符合 (5)“土十条“符合性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根据企业现 状,分析本项目“土十条”相符性情况,结果详见表 1-7。 表表 1-7项目于项目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号编号分析内容分析内容 本项目本项目 情况情况 分析分析 结果结果 第一条第一条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掌握土壤环境质量 状况(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二条第二条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建立健全法规 标准体系(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三条第三条 实施农用土地分类管理, 保障农业生产 环境安全(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四条第四条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防范人居环境 风险(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五条第五条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严控新增土壤污 染(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六条第六条 加强污染源监管, 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 作(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七条第七条 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改善区域土壤环 境质量(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八条第八条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 推动环境保护产业 发展(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九条第九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构建土壤环境治理 体系(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十条第十条 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详细内 容略) 不涉及符合 (6) 与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 相符性分析 对照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 知,本项目均符合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因此,本项目与辽宁省打 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的环境保护政策相 符,具体见表 1-8。 15 表表 1-8 本项目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符合性分析表本项目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 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 众安全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 取暖规划(20172021 年),按照由城镇到 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 稳步实施清洁 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 暖, 科学发展热泵供暖, 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 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 实低电价电源,保证电力供应。 本项目采 用市政供 暖。 符合 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 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 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 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 槛。 积极推行区域、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 改、 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要求 本项目建 设区域不 涉及生态 保红线 符合 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 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 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 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 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 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 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 业产能置换。 本项目不 属于“两 高企业” 符合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 标排放, 按照国家部署和相关规范将烟气在线监 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 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 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 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 2020 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 业许可证核发 本项目不 涉及。 符合 (7)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判定 表表 1-9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判定一览表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判定一览表 序号内容符合性分析 一源头和过程控制。 1 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 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 和利用效率。 本项目不涉及。 2 在煤炭加工与转化行业,鼓励采用先进 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清洁 转化,并重点识别、排查工艺装置和管 线组件中 VOCs 泄露的易发位置,制定 预防 VOCs 泄露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 本项目不涉及。 16 二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1 含有机卤素成分 VOCs 的废气,宜采用 非焚烧技术处理。 本项目不涉及。 2 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 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 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 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 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 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本项目不涉及。 3 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 能的油烟排烟装置,并根据规模、场地 和气候条件等采用高效油烟与 VOCs 净 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不涉及。 4 严格控制 VOCs 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 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 产生的有机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不涉及。 5 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料、吸附剂及催化 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 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符合。 本项目产生 的危险废物直接 交给有资质的单 位, 委托有资质单 位处置。 三运行与监测 1 当采用吸附回收(浓缩)、催化燃烧、 热力焚烧、等离子体等方法进行末端治 理时,应编制本单位事故火灾、爆炸等 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 材,并开展应急演练。 本项目不涉及。 (8)与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符合性判定 表表 1-10与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符合性判定一览表与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符合性判定一览表 序号内容符合性分析 1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编制辽宁省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实行目 标责任管理, 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 燃煤等量替代制度。到 2017 年,全 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2.01 亿吨。 本项目不涉及 2 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 加大拆炉并网 工作力度, 2015 年底前,完成蓝天 工程 1039 台小锅炉拆除任务。到 2017 年底,沈阳市取缔建成区内 20 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其他城市建成区 取缔 10 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现有 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逐步取消分 散燃煤锅炉。 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 盖的地区, 改用电、 清洁能源或洁净 煤。 本项目无锅炉,采用 市政供暖。 3加强施工扬尘监管, 积极推进绿色施本项目施工现场严格 17 工,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 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 施工 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 渣土运输 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 并逐步安装卫 星定位系统。 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 低尘作业方式。 大型煤堆、 料堆要实 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按照要求建设施工, 污染物合理处置,对 周围影响较小,符合 政策。 4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产业集聚发 展,实施园区 循环化改造,推进能 源梯级利用、 水资源循环利用、 废物 交换利用、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促进 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 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 循环型工业 体系。 项目实验废水不外 排,产生的固废均收 集后外售进行综合利 用或交由环卫部门处 理。 (9)项目与其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相符性分析表符合性 判定 表表 1-11与其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相符性判定一览表与其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相符性判定一览表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环大气[2017]121 号 新、 改、 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 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 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涉 VOCs 物料量极少, 源头上产生的废气量 很小,通过有效收集 处理后,可实现稳定 达标排放 符合 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辽 环发 [2018]69 号 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采取源头 削 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 过程防治措施,因地制宜推进工 业源、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 等领域 VOCs 污 染减排。石油 炼制、石油化工、合成 树脂、橡 胶制品、炼焦化学等行业,严格 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加强精 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 涉及 VOCs 排放的原 辅材料使用量极少, 同时设置活性炭吸 附装置,可进一步有 效降低 VOCs 废气排 放 符合 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新、 改、 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 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 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 理设施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 涉及 VOCs 排放的原 辅材料使用量极少, 同时设置活性炭吸 附装置,可进一步有 效降低 VOCs 废气排 放 符合 18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 设 内 容 1.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内容及规模 辽宁大学创新实践教学中心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66 号,辽宁 大学崇山校区院内,项目用地性质为教育用地,总投资 125000 万元,主要建 设内容包括新建创新实践教学中心一座。总用地面积为 5735.3m2、总建筑面 积为 21521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18792m2、地下建筑面积 2729m2。层数为 地下 1 层,地上 9 层,建筑高度为 36.75 米,室内外高差 0.45 米,地下一层 6 米,一至二层 4.5 米,三至九层 3.9 米。项目建设内容组成见表 2-1,厂区地 理位置图见附图 1,厂区平面布置图见附图 2。 本项目主要使用功能为教学实验用房,包括教学实验室、高分子材料加 工生产实验室、创新型金工实验室、化工虚拟仿真综合实验室、生物技术应 用实验室、生物医药“产学研”融合创新平台实验室、教育大数据基础实验 室、交通标识及信号灯识别系统虚拟仿真实验室、车联网数据服务实验室、 融媒体直播报道实验室、智慧安防实验室、设备用房等。 表表 2-1建设项目组成一览表建设项目组成一览表 工程 类别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与规模备注 主体 工程 综合实验楼 总用地面积为 5735.3m2、总建筑面积为 21521m2,其中 地上建筑面积 18792m2、地下建筑面积 2729m2。层数为 地下 1 层,地上 9 层,建筑高度为 36.75 米,室内外高差 0.45 米,地下一层 6 米,一至二层 4.5 米,三至九层 3.9 米。 新建 地下 1F 建筑面积为 2729m2,主要布置有换热站、柴 油发电机、风机房、变电所、生活水泵房、 制冷机房、配电室、消防水池、消防水泵、 人防区域等。 新建 地上 1F 地上一层建筑面积为 2066m2, 主要布置有卫 生间、设备用房、教学实验室、农产品加工 贮藏、东北特色资源副产品精深加工、力学 实验实训室、制药工程教学创新中心、功能 食品、食品加工成果示范中心、机器人设计 与制作创新实践基地、工业机器人创新创业 实践基地、电力电子创新实践基地、智能制 造创新实践基地、 口袋实验室创新实践基地、 矿山生态修复实验实训室、水污染控制工程 新建 19 实验实训室等。 地上 2F 建筑面积为 2066m2,主要布置有卫生间、设 备用房、教学实验室、信息化服务平台数据 中心机房、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等。 新建 地上 3F 建筑面积为 2066m2,主要布置有卫生间、设 备用房、教学实验室、服务区、比赛/融资/ 展示区、虚拟仿真综合实验实训中心。 新建 地上 4F 建筑面积为 2066m2,主要布置有卫生间、设 备用房、教学实验室、虚拟物理实验室、光 学实验室 1、电磁学实验室 1、电磁学实验室 2 力热实验室 1、 力热实验室 2/原子、量子物 理实验室、原子、量子物理实验室 2、近代 物理实验室 1、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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