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江洲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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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沈阳江洲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沈阳江洲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江洲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沈阳江洲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编制日期二二〇〇二二二二年年十一十一月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一、、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基基本本情情况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江洲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范江洲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辽河产业园兴和元北路 6 号 地理坐标北纬 42 度 23 分 18.880 秒,东经 123 度 50 分 49.040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831 电缆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 器材制造 383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32 环保投资占比 () 3.2施工工期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面积(m2)8077 专项 评价 设置 情况 无 规划 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发展总体规划(2013 年-2020 年) 规划 环境 影响 评价 情况 2013 年,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编制了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发展总体 规划(2013-2020),并 2014 年委托沈阳建筑大学协同辽宁宇洁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4 年 12 月十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原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沈阳法库辽 河经济区总体规划 (2013-2020)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沈环保审字[2015]0003 号。 规划 及规 划环 境影 本项目选址位于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内,产品为电线电缆,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 制造业。本项目位于产业起步区内,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符合规划要求。 项目在产业园内的位置如图 1-1 所示。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见表 1.1。 2 响评 价符 合性 分析 表表 1.1本项目与规划及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及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 条目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本项目 符合 性 园区 规划 规划的市镇空间布局结构的 形态特征可简略表述为“两 轴、四廊、一核、六园” 规划 市镇内汇集的“起步企业园”、 “综合示范园”、“机电设备 园”、“新兴能源园”、“新型建 材园”、“物流仓储园”六个专 门产业园。 规划的市镇空间布 局结构的形态特征可简 略表述为“两轴、四廊、 一核、六园” 规划市镇 内汇集的“起步企业 园”、 “综合示范园”、 “机 电设备园”、“新兴能源 园”、 “新型建材园”、 “物 流仓储园”六个专门产 业园。 本项目为电线 电缆制造项 目,位于起步 企业园范围 内。符合园区 发展规划和产 业定位,符合 规划要求。 符合 产业 定位 以工业为主导,依托现有、开 发新型、园区化发展;完善和 提升现有起步企业园的同时, 近期内加速兴建汇集机电设 备、新兴能源、新型建材企业 为一体的综合示范园; 规划期 末构建形成链式的机电设备、 新兴能源、 新型建材 3 大专门 工业园区。 以工业为主导,依托现 有、开发新型、园区化 发展;完善和提升现有 起步企业园的同时,近 期内加速兴建汇集机电 设备、新兴能源、新型 建材企业为一体的综合 示范园;规划期末构建 形成链式的机电设备、 新兴能源、新型建材 3 大专门工业园区。 本项目为电线 电缆生产,位 于起步园区 内,符合园区 规划。 符合 环保 准入 条件 鼓励准入1、新型墙体和屋 面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 防水和密封等材料的开发与 生产 ;2、150 万平方米/年及 以上、 厚度小于 6 毫米的陶瓷 板生产线和工艺装备技术开 发与应用 ;3、 废矿石、尾 矿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禁止进入 不符合产业政策要 求企业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 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产 业定位和行业准入条件 要求控制引入企业,严 禁引入高污染、 高耗能、 高风险、高耗水的生产 企业 项目符合园区 准入条件要 求。项目生产 仅使用电能, 不属于高污 染、高耗能、 高风险、高耗 水的生产企业 符合 // 规划区域近期利用现有 起步区污水处理厂,处 理规模 2 万 m3/d,可满 足现有企业污水处理需 要。 本 项 目 污 水 排 入 园 区 污水处理厂 符合 / 在规划区发展过程中应 逐步淘汰不符合园区规 划用地性质、产业定位 本 项 目 为 电 线 电 缆 生 产,符合审查 符合 3 的企业,远期逐步调整 起步区内的企业向机电 设备、新型能源和新型 建材行业发展,使起步 区逐渐完善和提升。 意见要求。 其他 符合 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2019年修改) , 本项目属于C3831 电线、电缆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生产过程中 涉及的原辅材料、产品、生产工艺以及生产设备均不在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 类之列,属于允许建设项目。 2、选址合理性、选址合理性 (1)用地性质 本项目位于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选址符合规划要求。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 地,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 1。 (2)外环境关系 项目位于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东侧为沈阳北兴铁路制造制造有限公司,南侧为 沈阳兴和元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西侧为空地, 北侧为空地。 距离本项目厂房最近的环。 项目周边关系附件附图 2。 表表 1-3外环境关系分析一览表外环境关系分析一览表 方位距离/m名称性质备注 东侧紧邻沈阳北兴铁路制造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已建 南侧24沈阳兴和元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已建 西侧/空地// 北侧/空地// 从外环境来看,区域范围内主要为待建用地和已建企业,项目运营时采取有效的 环境治理措施后,选址与周围环境相容。 (3)公辅设施 项目所在厂区南侧为园区内道路;园区外铺设有污水管网、市政电网等,用水、 供电、通讯等均能满足本项目建设的配套需要。 (4)环境质量现状 本项目选址符合规划,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公辅设施配套较完善,交通便捷。 4 且项目所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评价范围 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本项目从环保角度选址可行。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根据环境保护部文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 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的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本项目与“三线一 单”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4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三线一单”该项目具体情况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不在生态环保红线范围内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 量属于不达标区,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不会导致区 域大气环境恶化,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电能,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 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 本项目位于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指定的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 环保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 录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准 入特别限制措施(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沈环保[2017]76 号)等内容,本项目均不在其列 符合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 发〔2021〕10号)符合性分析 2021年5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同年9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基于“三 线一单”发布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出 具的“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并结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类别为重点管控区,单元编码为ZH21012420049。 本项目与沈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见表1-1。 表表 1-5项目与项目与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沈政发 〔〔2021〕〕 10 号)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号)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管控单元名称/ 分类/编码 内容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辽宁法库经济 开发区 ZH2101242004 主导 产业 陶瓷、新型建材、无机非金属材料、通 用航空、无人机、新能源、汽车零部件 产业 本项目是电线电缆制 造项目,属于园区规 划产业 复 核 5 9 重点管控区 空间 布局 约束 1.航空基地西部、法库经济技术开发区 内农用地优先保护区禁止项目布局。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一级保护区内禁 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限期 迁出或关停;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 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限期迁 出或关停。 // 污染 物排 放管 控 1.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工业园区内生产 废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禁止偷排漏 排; 且法库团山子污水处理厂和法库辽 河污水处理厂稳定达到一级 A 及以上 达标排放;园区逐步推行雨污分流。 2.大气重点管控区淘汰 40 蒸吨以下 非工业燃煤锅炉;清退“散乱污”企业; 新增燃煤项目实行减排置换; 低矮面源 采取替代清除、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建 设完善的封闭料库与工业废物贮存库, 减少无组织粉尘的排放。 3.园区 VOCs 排放的重点企业加强 VOCs 过程回收,严格落实“一厂一 策”,制定错峰生产计划。 4.园区内颗粒物重点排放单位加强厂 区降尘、厂房封闭及颗粒物回收。 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 使用,不外排,生活 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排入市政管网。运营 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 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 足达标排放要求。污 染影响较小,实施精 细化管理。 符 合 环境 风险 防控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制定和完善饮 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一源 一案”,按要求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饮用水 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设有应急物资 (装备) 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 护工程。 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 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 调查评估, 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 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 资源 开发 效率 要求 ///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5.与政府相关文件的相符性分析与政府相关文件的相符性分析 6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相符性见表 1-5。 表表 1-5项目符合性分析一览表项目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规范要求规范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1、新建涉及 VOCs 排放的塑料制品企业应进入工业 园区; 本项目属于电线电缆制造,且 在工业园区内,不涉及塑料制 品 符合 2、在国家法律额、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引用水 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域内,不得建设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涉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 冲区、森林公园;不涉及国家 或法律法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 域 符合 3、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新建废塑料再生 利用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不得建在城市 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不涉及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符合 4、不得回收和利用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 物的废塑料。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再 生塑料制品和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 类化合物作发泡剂; 制造人体接触的再生塑料制品或 材料时,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学助剂。废塑料综合 利用企业所涉及的废气塑料包装物、 废气一次性医疗 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 以及氟塑料凳特种工 程塑料 本项目不涉及回收和利用再生 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的废塑料 符合 5、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必须符合 废 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 2015 年 第 81 号)和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 2012 年第 55 号)中相关规定要求。 项目不涉及废塑料综合利用符合 项目与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 (辽政发[2018]31 号)等政府文件相符性分析详见表 1-6。 表表 1-6项目与其他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表项目与其他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名称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辽宁省打 赢蓝天保 卫战三年 行动方案 2019 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 大实施范围, 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 20 蒸吨/小时(或 14 兆瓦)及以下燃煤 锅炉; 到 2020 年, 除依据城市供热专 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 市建成区 20 蒸吨/小时(或 14 兆瓦) 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7 2019 年,将在用 20 蒸吨/小时(或 14 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 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 联网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 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 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 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 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 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 不属于“两高”行业,满足地区“三 线一单”要求 符合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 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 退出, 推动实施一批水泥、 平板玻璃、 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 各市政府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 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本项目不属于重污染企业符合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 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符合 本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宁省“十三五”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如下 表表 1-7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文件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文件的符合性分析 文件文件 名称名称 相关内容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十三五”挥 发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 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 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 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 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 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 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新、改、扩建涉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 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 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位于沈阳法库辽 河经济区,属于电气机 械和器材制造业,不属 于石化、化工、工业涂 装、 包装印刷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不属于 VOCs 排放重点行业。 生产过程产生有机废 气,采用密闭集气罩收 集,经 UV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引 至高空排放。 符合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 VOCs 污染防治。 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全面推进集装箱、 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 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在重点 地区还应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 本项目不属于集装箱、 汽车、木质家具、船舶、 工程机械、钢结构、卷 材和其他交通设备、电 子、家用电器制造等行 符合 8 造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重点地区力 争2018年底前完成,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 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业工业涂装项目,不属 于高 VOCs 排放建设项 目。 本项目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 分析见下表。 表表 1-8 项目与辽宁省项目与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编号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 性 1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 施。实施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点源与 面源协同减排、有组织与无组织协同减排,突出重点 行业和活性强的VOCs物质及恶臭类VOCs物质(附件 1)的排放控制。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深入推 进化工、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涂装 VOCs治理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 合治理。强化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VOCs污 染减排,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 批重点减排工程,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强化新增 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加强监 测监控和执法监管,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 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本项目采用PVC粒料 (固体),并使用环 保型水性油墨(非溶 剂型低VOCs含量)喷 码 ; 有 机 废 气 采 用 UV活性炭吸附的工 艺装置处理达标后排 放。 符合 2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 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 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提高石化、化工、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 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未纳入石化产业规 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新建涉 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 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 集聚区块。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 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 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 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 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 收集治理设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 本项目不属于VOCs排 放重点行业; 选址位于 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 符合园区要求, 使用低 VOCs 含 量 的 原 辅 材 料,并申请总量,严格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 求,符合要求。 符合 3 强化重点企业减排调控。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 控力度,充分考虑企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污染 排放等特点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 排生产工期,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 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O3超标的城市,夏秋季 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 芳香烃等VOCs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PM2.5 污染严重的城市,冬季重点对生产芳香烃的行业实施 生产调控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 化委配合) 本项目有机废气采用 UV活性炭吸附的工 艺处理, 采用合理的生 产工期。 符合 4加快推进化工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大制药、农药、本项目不属于化工行符合 9 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 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 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 VOCs 治理力 度。橡胶制品企业和炼焦工序企业应严格执行橡胶 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和炼 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有关 要求,加强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 2020 年, 化工行业 VOCs 排放量比 2015 年减少 30以 上。 业。 5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 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 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 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 推广使用密闭化生产装备。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 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 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 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本项目为电气机械和 器材制造业。 符合 6 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各市应 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 VOCs 治理重点,因地制宜 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 VOCs 治理,确保完成 VOCs 减排任务。电子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 胶、涂装等工序 VOCs 排放控制;制鞋行业应重点加 强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 清洗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 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 过程 VOCs 排放治理,试点建设区域木材干燥中心、 涂装中心;钢铁行业加强焦化厂焦炉加热,焦炉装煤, 出焦,备煤,熄焦浮顶泄露和阀门泄漏等 VOCs 排放 治理,球团焙烧设备排放以及烧结机排放。城市建成 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封闭生产。 本项目有机废气采用 UV活性炭吸附的工 艺处理,处理装置, 符 合技术可行性要求。 符合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相符性分析。 表表 1-9 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表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表 编 号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1 三、控 制思路 与要求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 粉末、 高固体分、 无溶剂、 辐射固化等低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 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 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 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 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 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 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 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 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 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 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 本项目采用PVC 颗粒(固体), 并使用环保型水 性油墨(非溶剂 型低VOCs含量) 。 符合 10 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 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 2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 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 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 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 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 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 排放。 本项目车间封闭, 物料均密闭袋装 或桶装,为封闭储 存,无组织排放量 较少,削减了 VOCs 无组织排 放。 符合 3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 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 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 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 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 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 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 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 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 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 化、 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 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 恶臭异味治理。 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 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 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 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 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 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 提高VOCs治理效率。 规范工程设计。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 足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 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 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 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实行重点排放源排 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 施收集排放的废气, 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 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 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 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 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 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有行业排 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产生的有 机废气采用“UV 活性炭设施”处理 工艺,满足吸附 法工业有机废气 治理工程技术规 范要求。项目排 气筒废气产生速 率低于2kg/h。 符合 4 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各地应围绕当地环境 空气质量改善需求, 根据O3、 PM2.5来源解析, 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物质光化学 本项目使用环保 型原料。项目采 用UV活性炭吸 符合 11 反应活性等, 确定本地区VOCs控制的重点行 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 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 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行 “一厂一策”制度。各地应加强对企业帮扶指 导,对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 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严格把关,指导 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 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 废气收集、 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 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 VOCs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 重点区域应组 织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开展“一厂一 策”方案编制工作, 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各地出台的 补贴政策要与减排效果紧密挂钩。鼓励地方 对重点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附的工艺处理有 机废气,提高 VOCs治理效率。 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表表 1-10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政策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挥发性有 机物 VOCs污 染防治技 术政策 在涂装、印刷、 粘合、工业清 洗等含VOCs产 品的使用过程 中的VOCs污染 防治技术措施 含VOCs产品的使用 过程中,应采取废气 收集措施,提高废气 收集效率,减少废气 的无组织排放与逸 散,并对收集后的废 气进行回收或处理 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挤塑工序和喷墨工 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 气罩收集后采用UV光氧活 性炭吸附技术处理后引至 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可实 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符合 (4)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 表表 1-11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符合性分析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符合性分析 标准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 包装袋、 储罐、 储库、 料仓中,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 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本项目使用水性油墨采用 完好无损的桶装方式储存, 存放于室内环境,并设有防 渗措施。 符合 a)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 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 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 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 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无法密闭投加 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 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 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无法密闭的, 应采取 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 建设密闭集气罩,有机废气 经收集后采用采用UV光氧 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达标 后排放。 符合 12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 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无法密闭的, 应采取局部气 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本项目不涉及喷漆工序,设 置集气罩,非甲烷总烃经收 集后采用UV光氧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 符合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 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项目满足 “三同时” 原则, 并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满 足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标准DB21/3161-2019 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限值中表6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要求 符合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 求的除外) , 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 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本项目设置排气筒高度为 15m 符合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和HJ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 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 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本次评价制定相应监测计 划,并要求企业按时开展监 测 符合 经分析,本项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 要求。 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 修正)相符性分析修正)相符性分析 表表 1-12项目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项目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 修正)相符性分析修正)相符性分析 序 号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1 禁止向地表水体及其保护区排放、倾倒下列物质 (一)工 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剧毒废液; (三)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 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含有汞、镉、砷、铬、铅、 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五)经消毒处理,未 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六)其他污染地表 水体的物质。 本项目生产用水 循环使用,固废 均有效处置 符合 2 实验室废液应当单独收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禁止排入污水管道。 不涉及/ 3 在浑河城市段、秀湖、沈阳西湖、卧龙湖、南运河、新开河、 蒲河和卫工河等景观、 娱乐用水区内, 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污口, 禁止行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以油为 燃料的机动船(艇)。 不涉及/ 4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制度, 会同水利、 城建、 农业、 卫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建立环境监控预警体系。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的本单位水污 染事故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本项目生产用水 循环使用,不外 排 符合 5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合理规划,推动生态工业本项目位于工业符合 13 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符合新型工业化要求的工业企业入驻园 区,严格控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水污染物的工业建设 项目。 园区 6 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并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 应当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水质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排放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内的污染物; (二)医疗卫生机构 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 (三)含有难以生物降解有机污 染物的废水; (四)可能影响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 废水。 本项目排水均符 合辽宁省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 进水水质标准要 求 符 合 与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与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正)相符性分析修正)相符性分析 表表 1-13项目与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项目与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正)相符性分析修正)相符性分析 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1 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对生产设施合理 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措施,减轻环境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已对生产设 施合理布局,并采 取隔声、消声、减 震等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措施 符合 2 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工业设施或者从事机械加工金 属、 石材、 木材等工业生产活动, 产生的环境噪声,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 本项目位于工业园 区 符合 3 因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 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 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必须提前 5 日向所在地公 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不涉及/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的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不涉及/ 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正)相符性分析修正)相符性分析 表表 1-14项目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项目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正)相符性分析修正)相符性分析 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 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停止使用或者改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等清洁能源。 本项目车间不供 暖、办公室采用 电供暖 符合 2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 项规划或者热电发展规划,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和大 型区域热源项目建设,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集中 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优先选用清洁能 源供热。 本项目车间不供 暖、办公室采用 电供暖 符合 3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燃煤锅不涉及/ 14 炉(设施)整治计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 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设施。新建、扩 建和改建燃煤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相关规 划。 4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散煤替代和补贴政策,推广使 用太阳能、风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 源。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洁 净型煤、优质煤炭和民用清洁燃烧炉具。 本项目车间不供 暖、办公室采用 电供暖 符合 5 严格按照国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控制 煤炭、钢铁、水泥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改建、 扩建项目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不涉及/ 6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 目。现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 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企业单位,应 当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和 工艺更新,防止恶臭污染物排放。 不涉及/ 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符合性分析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符合性分析 表表 1-151-15本项目与本项目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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