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姚千锅炉房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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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姚千锅炉房 燃气锅炉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姚千锅炉房燃气锅炉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 人 田晓秋联系方式13478316436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秋丰路 32-12 地理坐标(E 123 度 36 分 42.97 秒,N 41 度 31 分 57.66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热力生产和供应 D4430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一、91 热力生产和供 应工程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部门 (选 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170环保投资(万元)7 环保投资占比 () 4.1施工工期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4804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无 2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属于热力供应项目, 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 , 本项目的建设不属于“鼓励类”、 “限制类”、 “淘汰类”,属于允许类, 项目用地不在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限制用地项目目 录(2012 年本)之列。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本项目生产中所使用的设备均不属于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 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中项目,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 料, 本项目原辅材料均不涉及有毒有害原料, 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 地方当前产业政策的要求。 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 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的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本 项目均符合“三线一单”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因此,本项目与“三线一单” 现行环境管理政策相符。 表 1-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项目内容符合性分析 相符 性 生态保护 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 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 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 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 容, 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 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 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 相应对策措施。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 航道、 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 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 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 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 保护目标, 不在沈阳市生 态红线范围内, 符合生态 保护红线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 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 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 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 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 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 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 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 项目实施后,采 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污 染物达标排放与监控, 项 目锅炉 燃烧废气对周边环境影 响很小, 废水不外排, 对 符合 3 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 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 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 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环境无明显影响。 项目 实施后可维持项目周边 环境空气、 地表水、 声环 境质量现状等级。 符合环 境质量底线要求。 资源利用 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 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 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 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 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 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 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 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 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 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运营过程消耗一 定量水、 电能等, 资源消 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 总量较少, 符合资源利用 上线要求。 符合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 线,以清单方 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 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 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 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 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 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 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参考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 制定的 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 , 国家工信部发布的 淘汰落后产能公告, 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指定的“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及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等内容,本项目 均不在其列。 符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三线一单”的管控原则。 3. 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 )符合性分符合性分 析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 符合性分析见表 1-2。 表 1-2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一览 表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 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 的环境影 响报告书 (表)不 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选址合理、 平面布置合 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 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 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各污染物达 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 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 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采取相应污 染治理措施 并确保达标 排放 符合 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 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现有项目无 环保问题, 且污染物均 达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 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不合理。 资料可信, 内容完整, 结论合理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 化工类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不涉及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 目。 不涉及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不涉及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 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不涉及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 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不涉及符合 (二)生 态保护红 线区环境 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 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 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所在区 不涉及各类 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 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 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 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 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 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 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 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 文件 符合 (三)水 环境保护 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 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 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 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不涉及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 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 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不涉及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 不涉及符合 5 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 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 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 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 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 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不涉及符合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 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 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 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 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 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 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 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不涉及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 辽河、 浑河、 太子河干流 1 公 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 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 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 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 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不涉及符合 (四)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环 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 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选址不涉及 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 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 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 水体的活动。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 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 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 符合 (五)环 境空气质 量功能区 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 关要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 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不涉 及相关内容 符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 规定标准的煤炭。 符合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符合 6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 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 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 减量替代。 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 气污染源。 符合 (六)自 然保护区 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 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 设任何生产设施。 选址不涉及 自然保护区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 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 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 地 方规定的污架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 实验区内已经建 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 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措施。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 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符合 (七)土 壤环境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 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 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未涉及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 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 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未涉及污染 地块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 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 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 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 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 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 用于土地复垦。 不涉及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 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 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不涉及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 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 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 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 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 不涉及符合 7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 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不涉及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 须遵循重点重金属 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 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 施 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量,经监 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 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不涉及符合 (八)固 体废物环 境保护环 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 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 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不涉及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 倒、堆放、处置。 不涉及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不涉及符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不涉及符合 (九)森 林环境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 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不涉及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 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不涉及符合 (十)湿 地环境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 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 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 围护造田、 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 景观的活动。 不涉及符合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 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不涉及符合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 湿地的, 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 开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 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的意见。 不涉及符合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1)开(围)垦、 填埋湿地, 擅自改变湿地用途;(2)永久 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4)过度放牧或者 擅自捕捞、取土、取水、放生;(5)引进外 来入侵物种;(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 和迁徙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 动植物;(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 行为;(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 害物质、废弃物、垃圾;(9)擅自建设风力 不涉及符合 8 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十一) 产业政策 和准入条 件的相关 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 业政策; 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 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符合 相关产业政 策,不属于 淘汰类和限 制类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于 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 关不予审批。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1 年 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符合 (十二) 园区环境 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 求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 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 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 气等有毒气体, 硝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 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 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 合 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 要求。 按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 导则以及 相关标准、 技术规范的 要求编制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 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污染物符合 相关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 耗小, 污染物 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 资源,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符合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1 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 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原料林基地工 程选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 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符合符合 2 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 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原则上避 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 符合符合 3 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 区的项目和严重缺水地区、城市建成区内的 新建、扩建项目。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避开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 不涉及符合 9 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严重缺水地区 禁止建设灌溉型林基地工程 4. 其他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其他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 案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1-3。 表 1-3 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符合性 分析 政策要求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 大幅减少主要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明显降低 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 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本项目新建燃气锅 炉,烟尘、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可达标排放 符合 2020年, 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2微克/立方米, 优良天数比例达到 76.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比 2015 年下降 20、20和 10以上。 本项目不新增 PM2.5 排放 符合 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到 2020 年,除依据城 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 城市 建成区 20 蒸吨/小时(或 14 兆瓦)及以下燃煤 锅炉全部予以淘汰。 本项目属于燃气锅 炉 符合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 沈阳市作为国家划定的 重点地区,继续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本次环评污染物排放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 求 符合 项目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符合性分 析内容详见下表 1-4。 表 1-41-4 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 政策要求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 污染物的,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或者 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锅炉采用 天然气清洁能源, 污染物可以直接 排放。 符合 第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 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保证正常运行, 并按照规定公开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三年。 本项目不属于重 点排污单位 符合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国家高能耗、 高污染行业准入条 件规定,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 本项目不属于高 能耗、 高污染行业 符合 10 新增项目,改建、扩建。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 沈阳市作为国家划定的重点 地区, 继续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建项目应当 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本次环评污染物 排放执行特别排 放限值要求 符合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和公布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 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 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等清洁能源。 本项目已使用天 然气清洁能源 符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全面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 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的意见 (中发[2018]17 号), 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辽宁省人民政府就 实施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 下简称 “三线一单” )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提出相关意见。 本项目与与辽 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政发 [2021]6 号)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1-5。 表 1-5 与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 重点管控和一般 管控单元三类。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 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 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 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 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 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 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 强度高的区域等。 一般管理单元指优先保护单 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 屯区姚千户屯镇秋丰路 32-12,根据沈阳市人民 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三 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意见(沈政发 [2021]10 号),项目属 于重点管控单元。 /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约束、污染物 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 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 “1414N”4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 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 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 辽东绿色经济区 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 管控基本要求;“N”为全省 1524 个环境管控 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 本项目属于D4430热力生 产和供应项目, 项目厂区 布局比较合理, 各生产设 施布置紧凑, 符合工艺操 作流程; 运营期各项污染 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 的电能等资源, 资源消耗 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 量较少,且不在沈阳市 符合 11 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制 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 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 所列行业内。因此,本项 目为生态环境准入项目。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 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 确保生态环境功能 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 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 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 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加强 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推动区域环境 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使用清洁能源, 运 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 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 达标排放要求。因此,本 项目符合分区环境管控 要求。 符合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1-6。 表 1-6“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表 分区管理该项目具 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规划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 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面积为 2356.10,占全市国 土面积的 18.32; 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 主要包括工业集聚、 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面积为 6798.61 平方公里,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2.87;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 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 3705.46 平 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8.81。 本项目位 于沈阳市 苏家屯区 姚千户屯 镇秋丰路 32-12,属 于重点管 控单元。 /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 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 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建 立“1N”生活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 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 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 严守生态环境底线, 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 化污染减排、 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 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 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 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根据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 本项目为 燃气锅炉, 所用燃气 为清洁能 源,运营期 各项污染 物均能达 标排放,资 源消耗量 相对区域 总量较小, 对周边环 境复合影 响较小。 符合 12 态环境功能稳定。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中相关要求。 本工程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相符性分 析见表 1-7。 表 1-7 本工程与“水十条”相符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本工程情况相符性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 狠抓工业污染 防治 本工程为“D4430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不属 于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不属于不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 符合 (二) 强化城镇生活 污染治理 本工程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 调整产业结构 本工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 “鼓励类”中允许类项目。 符合 (七) 推进循环发展 本工程为城镇供热工程,热网供水全部循环使 用;厂内生产废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 控制用水总量 本工程水源为市政供水,未开采地下水,用水 量 符 合 辽 宁 省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DB21/T1237-2015)要求 符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一) 深化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 本工程建成后按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 保障饮用 水水源安全 本工程厂址范围内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 (二十八) 保护水和 湿地生态系统 本工程建设范围不涉及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符合 由表 1-7 可以看出,本工程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5〕 17 号)相符。 本工程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相符性 分析见表 1-8。 表 1-8 本工程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本工程情况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八) 切实加强保护力度 本工程用地不属于农用地, 且周围均为城镇居民居住用地 和道路交通用地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 加强工业废物处本工程软化水废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理 13 理处置 由表 1-8 可以看出, 本工程与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 〔2016〕 31 号)相符。 5、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秋丰路 32-12,根据沈阳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出具的 关于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权属的证明,本项目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用途为民用供暖, 符合用地要求;本项目位于四环外,超出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 (2017-2025)规划范围内;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 科学研究区; 不涉及国家或法律法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因此选址合理。 14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 设 内 容 1、项目由来 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姚千锅炉房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 镇秋丰路 32-12。根据沈阳市蓝天行动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 年沈阳市深入 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进 40 吨(不含)以下民用供 暖锅炉清洁化改造,姚千锅炉房新建 1 台 3t 和 1 台 4t 燃气锅炉用于给姚千户屯 部分居民供暖。供暖面积 3.8 万平方米,供暖范围;东起秋实路西至秋丰路,南 起春明街北至山。本项目未批先建且已投入使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已对其 违法行为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再对照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 应业、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燃煤、燃 油锅炉总容量 65 吨/小时 (45.5 兆瓦) 及以下的; 天然气锅炉总容量 1 吨/小时 (0.7 兆瓦)以上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 号 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沈阳圣达 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我公 司技术人员经过现场勘察和工程分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 编制了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姚千锅炉房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估项目建 设的可行性。 2、项目组成 项目组成一览表见表 2-1。 表 2-1 建设项目组成一览表 工程 类别 工程 名称 建设项目备注 主体 工程 锅炉 房 锅炉房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建设,占地面积约 4804m2,建 筑面积约 460m2,1 层,砖混结构,其中内设两台燃气锅 炉,1 台 3t 和 1 台 4t。 依托现有 闲置厂房, 新建两台 锅炉 15 公用 工程 给水市政供水管网供给依托 排水 本项目废水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含软化水装置排水)、 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 新建 供电由电网统一供电依托 供气 锅炉用天然气由燃气公司提供, 经管道进入厂区, 厂区不 存储燃气,厂内设置调压站一座 新建 环保 工程 废气 防治 2 台锅炉均设有低氮燃烧器, 锅炉废气分别经 2 根 21m 排 气筒(DA001、DA002)排放 新建 废水 防治 锅炉排污水(含软化水装置排水)、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 池处理后定期清掏 新建 固废 防治 本项目锅炉用水使用软化水装置软化, 产生的废离子交换 树脂为一般固体废物, 由厂家回收处理。 生活垃圾集中收 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新建 噪声 防治 采取基础减振、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新建 风险 防治 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配置灭火器材新建 3、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清单见表 2-2。 表 2-2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台)备注 1承压热水锅炉(燃气)N5PK2800-PRM1/ 2承压热水锅炉(燃气)N5PK2100-PRM1/ 4、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 本项目能源消耗情况见表 2-3。 表 2-3 建设项目能源消耗情况 类别名称消耗量单位备注 能源 新鲜水3261.6t/a市政 电2.5万 Kwh/a市政供电局 天然气50.7万 m3/a沈阳市燃气公司 天然气组成情况本项目燃气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天然气由市政天然气管 道提供,质量满足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2018)标准中表 1 二类天然气 标准要求,具体见表 2-4,本项目天然气成分表见表 2-5。 表表 2-4 本项目本项目天然气质量标准一览表天然气质量标准一览表 项目单位二类 高位发热量MJ/m3≥31.4 16 总硫(以硫计)mg/m3≤100 硫化氢mg/m3≤20 二氧化碳摩尔分数≤4.0 表表 2-5 本项目本项目天然气成分一览表天然气成分一览表 组分名称含量()组分名称含量() 甲烷93.69异丁烷0.12 氢气0正丁烷0.13 氧气0.09氮气1.57 乙烷3.32热值(Kcal/m3)9055 二氧化碳0.30密度(kg/m3)0.7664 丙烷0.78硫化氢(mg/m3)0 5、公用及辅助工程 (1)供电 项目供电由市政统一供电,依托厂区现有。 (2)给水 ①锅炉用水 本项目锅炉循环水系统循环水量为7t/h, 锅炉循环水量为25368t/a (168t/d) , 锅炉补水按锅炉循环水量的 10计算, 则锅炉补给用水量为 2536.8t/a。 锅炉补给水由软化水装置提供。 软水制备装置再生用水本项目软水制备采用离子交换树脂,离子交换树脂 使用一段时间后,吸附的杂质接近饱和状态,需要进行再生处理。本项目使用 4NaOH 溶液将树脂所吸附的离子和其他杂质洗脱除去, 使之恢复原来的组成和 性能。再生用水量按软化水量的 2计算,则再生用水量为 63.42t/a。 锅炉用水包括软化水装置需水量 3171t/a 及再生用水量 63.42t/a, 合计用水量 为 3234.42t/a。 ②生活用水 厂内不设置洗浴、 食堂, 根据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 (DB 21/T 1237-2020)标准要求,员工生活用水按 60L/人天计,平均每天工作人数为 3 人,则生活用水量为 0.18t/d,27.18t/a。 (3)排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锅炉废水。 ①锅炉排污水 锅炉废水为锅炉定期排污水和软化水装置废水,锅炉定期排污水为循环水量 17 的 2,为 507.36t/a,软化水装置废水含反冲洗废水和浓水,反冲洗废水排水系 数取 0.85,为 53.907t/a,浓水为 634.2t/a,锅炉总计排水量为 1195.467t/a。 ②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产污系数为 80,则生活废水产生量为 0.144t/d,21.74t/a。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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