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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求试行按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意见的函 社会公众 为规范我区(试行)按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试行按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转给你们研究提出意见。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自然资源局商同级财政局、税务局(由市级自然资源局统一汇总本市意见)于2022年10月2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社会公众提出意见请直接发送至邮箱。逾期不反馈,视同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庞运权,0771- 5388373; 自治区财政厅,宋秋菊,0771-5331718; 广西税务局,杨威,0771-5533721。 附件 1.关于试行按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17日 附件1 关于试行按收益率征收矿业权 出让收益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试行按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是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 本通知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冶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三条 以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矿业权登记发证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费率按管理权限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收缴由矿业权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依法依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探明资源储量达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其中地热、矿泉水探明资源储量为大型及以上规模)、服务年限较长、开发利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矿山,可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五条 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出让收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应以出让收益率及出让金额两种方式进行评估、定价。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价),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由竞争出让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按照评估值、出让收益基准率就高确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已许可开发的矿产资源,一律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已制定出让收益基准率的共生矿产以及综合利用矿产的出让收益按采矿权评估的出让收益率、出让收益基准率的100就高确定,伴生矿产、低品位(尚难利用)矿产按采矿权评估的出让收益率、出让收益基准率的60就高确定。未制定出让收益基准率的共生矿产、综合利用矿产的出让收益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伴生矿产、低品位(尚难利用)矿产的出让收益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的60就高确定,通过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第七条 以出让收益率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山开采销售时按年度征收,计算公式为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矿产品为原矿的,销售收入按原矿计算;对采选联合企业,矿产品为精矿的,销售收入按精矿计算;对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收入按精矿计算。如矿业权人无法提供精矿销售的完整财务等数据的,按同期计征资源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八条 以出让收益率征收出让收益的矿业权,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矿业权发生转让、改制、重组、作价出资等权益变化的,矿业权人需在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时一次性全额缴清应缴未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抵押(融资、贷款)前原则上应先缴清应缴未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融资机构同意矿业权出让收益未缴清时也可以抵押(融资、贷款)的,抵押(融资、贷款)金额应从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中扣除应缴未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按融资机构的有关要求确定;已抵押(融资、贷款)的矿业权发生拍卖、破产清算时,拍卖、清算所得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应缴未缴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含滞纳金、使用费、占用费等),并在抵押(融资、贷款)合同中明确。 采矿权人存在前款行为的,应到原采矿登记机关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 第九条 以出让收益率征收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开发利用规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资料完整、台账档案内容真实齐全;企业应建立信息化软件管理系统,并能实时与主管部门共享企业生产销售信息数据。 第十条 矿业权人应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申报资料,报具有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确定应缴金额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广西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平台。矿业权人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要求缴纳费款,由税务部门将相关缴款信息及时传递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系统)、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人应根据矿产品销售收入,如实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详见附表),并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采选指标、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资料。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公告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并且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要求。 第十二条 矿业权人应当根据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于每年的 1月31日前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将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同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作为附件;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向具体登记发证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个季度矿产品销售收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等不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以及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在1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1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取消以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改为按出让收益率同步确定的出让收益评估价值金额一次性征收。矿业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由税务部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可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管理信息系统与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有效衔接。加强沟通协作,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适时检查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出让收益情况。矿业权人违规拖欠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税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开展欠费催缴追缴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欠缴费额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未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造成矿业权人少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息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区有关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本通知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附表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缴费人名称 缴费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征收项目 征收 品目 征收 子目 费款所 属期起 费款所 属期止 应缴 费基 数 应缴费 基数减 除额 计费 依据 征收 标准 扣除 数 征收 比例 本期应 纳费额 减免 费额 减免 性质 本期已 缴费额 本期应补 (退)费额 (1) (2) (3) (4) (5) (6) (7) (8) (6)-(7) (9) (10) (11) 12[(8)(9)-(10)] 11 (13) (14) 15 (16)(12)-(13)-(15) 合计 主管单位名称 主管单位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此栏应填写矿山生产销售的矿种(含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矿产),销售产品类型,本期平均销售价格,本期销售收入等,如本矿山生产销售铅精矿,共生银矿,本期铅矿市场平均售价XXXXX万元/吨,铅矿含银XXXX万元/千克,本期销售收入XXXX万元。 谨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非税收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缴费人签章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填报说明 1.缴费人名称、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填写。 2.征收项目必须填写。填写非税收入项目名称。 3.征收品目必须填写。填写非税收入征收品目名称。 4.征收子目非必须填写。非税收入品目下设定细目时,按相关规定填写。 5.费款所属期起(止)必须填写。按期缴纳的,填写所属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按次缴纳的,填写缴费义务发生日期。 6.应缴费基数必须填写。填写总数量、收入总额、销售数量、应缴费人数、原值、面积、利润总额等非税收入计费的基数。 7.应缴费基数减除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允许减除的数量、金额、面积、人数等。 8.计费依据必须填写。填写应缴费基数减去应缴费基数减除额的余额。 9.征收标准必须填写。填写征收的费率或单位费额等。 10.扣除数非必须填写。适用于累进费率的速算扣除数,或者其他扣除数。 11.征收比例,本征收机关征收的比例数,必须填写,缺省值为100。 12.本期应纳费额必须填写。填写计费依据乘以征收标准,再减除扣除数后的余额,乘以征收比例后计算出的本期应纳费额。 13.减免费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允许减免的费额。 14.减免性质如果减免费额0,那么此项必填;减免性质选择相应代码。 15.本期已缴费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已经缴纳的本期费额。 16.本期应补(退)费额必须填写。填写本期应纳费额减去减免费额及本期已缴费额后的余额。 17.主管单位名称非必须填写。填写负责确定计费依据的主管单位名称。 18.主管单位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必须填写。 19.备注必须填写(此栏应填写矿山生产销售的矿种(含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矿产),销售产品类型,本期平均销售价格,本期销售收入等,如本矿山生产销售铅精矿,共生银矿,本期铅矿市场平均售价XXXXX万元/吨,铅矿含银XXXX万元/千克,本期销售收入XXXX万元)。 20.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的,应加盖代理机构印章,并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由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17年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提出“对属于资源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等情形的矿业权,可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2021年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明确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重大改革的背景下,为持续探索推广普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切实减轻大型特大型矿山企业负担等需要,2020年以来,我区已先后制定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分三批次公布实施了铅、锌、锡、稀土等21个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主要为我区已开发利用的部分优势矿产和服务县域经济发展需要的非金属矿产,初步构建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体系。为规范我区按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起草了本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三)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3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文件起草工作方案,细化了相关部门及厅内相关处室责任分工,明确了推进举措及时间安排,并委托广西矿业协会开展广西矿业权按出让收益率征收出让收益实施效果评估研究。5-7月,在全面梳理总结我区矿业权出让管理现状以及按收益率征收出让收益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开展的课题研究以及区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区矿产资源权益管理实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着手编写通知。2022年8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进行了多次研讨、修改,8月底形成通知(初稿),9月2-6日征求了厅各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五条包括征收依据、定义内涵、部门职责、征收情形、确定方法等。 第六条至第七条主要为确定及计算方式,共伴生矿产出让收益率的确定以及未制定出让收益基准率矿产的出让收益确定等。 第八条主要包括矿业权涉及转让、作价出资、抵押(融资、贷款)等情形,应在出让合同及贷款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以出让收益率征收出让收益,矿业权人应满足的前提条件。 第十至第十二条为申报缴款,包括申报审核权限、申报内容、申报时限、申报要求等。 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建立征收缴纳监督处罚机制,对矿业权人、行政机关、中介等来说,违法违规将追责。矿业权人不按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可征收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自然资源、财政和税务部门未按规定征收管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未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造成矿业权人少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将被记入企业不良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通知的实施日期、实施效力及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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