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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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 和社会效益,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 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9 号)等相关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重点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主要包括基础地 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能源资源调查评价,水工环地质 调查评价,矿产勘查技术方法试验、测试实验、地质科学技术 应用研究等,项目周期一般为 1-3 年。 第三条 项目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中心工作, 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和绿色勘查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公 益先行、生态优先、科学部署、运行高效”的原则,突出加强 区域性基础地质调查、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优 先安排国家及省级亟需资源调查、国家重点配套和贫困地区等 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 1 (一)编制和发布项目立项指南; (二)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论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 金计划;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五)组织开展项目结题验收。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核定年度项目总体资金预算; (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项目竣工决算后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条 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 调中心) ,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省公益性地质工作年度计划和项目支出经费 预算建议; (二)协助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论证、审查; (三)负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进度、 资金使用、中期检查、野外验收、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管理,建立项目综合管理 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服务; (五)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向社会发布项目重大进展和成果 信息。 第七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 协助省厅对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协调解决项目施工外部环境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 2 施; (三)协调辖区内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立项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相关认证;配备足以保证项目完成的相关技术人员和条件; (三)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贯彻落实绿色勘查理念,对项 目质量、施工安全、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四) 组织编制项目成果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决算报告; (五)加强项目管理,按要求组织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成 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等。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据实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包含项目设计方案、经 费预算)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政策和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 项目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任 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存在问题,按程 序报批相关事项; (四)按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 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履行涉密信息保密职责,协助推广项目成果转化应 用。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承担项目所必需 3 的专业知识、 身体和年龄条件, 项目周期内只能负责一个项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主要职责 (一)遵守专家回避制度,主动回避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项 目评审; (二)履行保密职责,对项目评审信息保密,未经允许不 得透露给他人; (三)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独立 评审,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省 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自然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发布立项指 南,相关单位根据立项指南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采取公开竞争评分方式择优确定项目,特殊项 目可采用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或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立项指南,组织编写立 项申请书(包含项目设计方案、经费预算、绩效评价)报送地 调中心,地调中心对申报材料要件和项目范围重叠等内容进行 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初审合格项目采取网络评审、 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按照 专家打分排序优选项目,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申报单位按照 4 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经费预算、绩效评价等内容进行修改完 善,经地调中心审查合格后归档。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拟立项项 目、 经费预算及承担单位等情况, 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 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 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目的任务及资金计划、设计审查意见、绩 效考核目标。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目的任务通知下达10个工作 日内与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并按照合同要求组 织实施。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政策,合 同任务书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前应向地调中 心和项目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样品测试外一般不得进行外 协业务,钻探、物探确需外协的应在立项申请书中明确,外协 业务不需要招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备完成委托业务能 力和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受托单位不得将外协业务再另行委 托其他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外协业务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项目 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向地调 中心提出申请,延期不超过 3 个月的由地调中心批复并报省自 5 然资源厅备案,延期超过 3 个月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批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周期为 1 年期以内(含 1 年)项目,合同 签订后一次性拨付资金;实施周期为 1 年期以上项目,实行分 期拨款。合同任务书签订后,拨付第一批项目资金,中间检查 通过后,拨付第二批项目资金,第一批和第二批拨付比例根据 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 法律、 法规、 财务制度及省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 专款专用, 按项目独立设立帐户, 单独核算, 并按要求提交财务执行情况、 绩效目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对项目预算、决算进行审核并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决算后省财 政厅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地调中心定期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 况专项检查,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六章 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施周期不满 1 年(含 1 年)的项目一般不 进行中期检查。实施周期为 1 年以上的项目,由地调中心组织 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周期过半时,向地调中心 6 提交中期报告(含资金使用情况) ,地调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中 期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项目中期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地调中心根据专家组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 下达中期检查结果, 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需要整改的项目, 承担单位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以半 年报、年报等形式于 6 月、12 月底前报地调中心,并报省自然 资源厅备案。 项目取得重要进展、 重大成果或存在重大问题的, 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以专报形式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七章 野外验收 第二十七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应在野外工程完 成后,进行野外验收。无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进行室内资料 验收。野外验收意见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地调中心以书面形式提交野 外验收申请,地调中心组织开展野外验收,省地质资料馆参与 野外验收,对需要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鉴定。野外验收合 格后,地调中心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野外验收意见,并报 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项目承担单位按野外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完 善,审查合格后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野外实物工作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 位按照野外验收意见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力量进行补充 和完善。满足验收要求后,编写补充工作总结,自专家出具验 7 收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申请, 重新进行野外验收。 所形成的相关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二次野外验收不 合格项目不得进行成果验收。 第三十条 野外验收须对绿色勘查工作进行评价,对绿色 勘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限期整改,所形成的费用由项目承 担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 求, 组织对技术成果报告进行内审和绩效自评, 形成内审意见; 组织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项目资金支出专项财务审计,形成财 务审计报告,并编写决算报告;将野外验收总结报告、技术成 果报告、审计报告、决算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 地调中心。 第三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 目结题验收,专家组一般为 5-9 人,其中财务专家 1-2 人,设 组长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名,专家原则上应覆盖项目所 涉及的主要专业领域。 第三十三条 结题验收专家组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以及下达的任务、设计、资金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形成 专家审查意见,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在30个工作 日内对结题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地调中心审查合格后,报省自 8 然资源厅。结题验收通过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 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验收意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 收意见书下达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归档。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 目,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重新编写成果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进 行重新审查。 第九章 资料汇交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意见书下达后,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向省地质资料馆汇 交实物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省地质资料 馆出具汇交凭证。 第三十六条 项目成果由地调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提出处置建议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未经允许,项目承担单位 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或处置项目成果。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对项目成果享有 署名权、 获得奖励等权利。 项目成果发表论文、 专著和宣传时, 应注明“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研究成果 进行转化应用与示范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 持、业务指导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章 项目变更 9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实施方案和经费 预算的,可在中间检查时,变更一次,单个项目工作量或经费 额度变更不得超过总工作量或总经费的 30。 (一) 变更工作量或经费额度不超过 15的, 由地调中心组 织专家组论证后批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变更工作量或经费额度介于 15到 30之间的,由省 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组论证后批复; (三)变更后总投资超出原设计总投资部分的资金由项目 承担单位自行承担;因工作量调减同比减少经费的,成果验收 通过后,按原渠道退回。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终止项目 (一)项目所在地人文、环境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 施的; (二)经前期工作发现无进一步工作价值,不宜继续开展 工作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严重违反相关规范、规定,导致项目 质量出现重大问题,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四)在项目经费按期下达的情况下,不按项目任务书、 合同书规定的工期进行施工,故意拖延工期,导致项目施工严 重滞后,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 挪用资金的; (六) 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时报送项目工作报告, 瞒报成果、 未经允许私自泄露项目成果, 且不及时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七)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项目需要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 请,由地调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省自然资源厅 会同省财政厅审查批复。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一条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积极申报国家和 省级科技奖项,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奖项的,项目组人员申报 新立项目时,酌情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不得承担新立 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因组织管理不到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 定的,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和预算、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无 故拖延工期的,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项目无进展或未按时序进度完成造成滞后的,省自 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督办函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连 续 2 年下发督办函的项目予以终止,剩余资金由省财政厅收回 的; (四)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泄露、 隐瞒、出卖勘查成果,严重侵犯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擅自发布 涉密地质成果内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时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令限期 11 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无法通过验 收的,项目负责人 2 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对存在验收资 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与管理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 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或涉及违法的,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规定存 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造成不良影响或严 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未 尽事宜另行规定。原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 (皖国土资〔2007〕122 号)自行废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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