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征求意见稿)》.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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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征求意见稿) 序序号号目目录录编编码码事事项项名名称称 裁裁量量基基准准 处处罚罚依依据据违违法法违违规规情情节节裁裁量量标标准准 1 33021508400 0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 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 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 上50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 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 管理和处置。” 符合以下所有情节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5亩以下或总面积10亩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没收违法所 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以上30以下罚款。 符合以下任一情节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5亩以上或总面积10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0以上50以下罚款。 2 33021508500 0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 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 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 式交由单位或者企人使用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 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 30以下。” 符合以下所有情节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2亩以下或总面积5亩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符合以下任一情节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2亩以上或总面积5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3 33021508700 0 对非法开发利用,非法转让 、转租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 ,非法抵押租赁土地上的建 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的行政处罚 1.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 二十一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 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 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 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 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涉及土地2亩以下。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土地2亩以上。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序号号目目录录编编码码事事项项名名称称 裁裁量量基基准准 处处罚罚依依据据违违法法违违规规情情节节裁裁量量标标准准 4 33021508000 0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 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 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 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 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 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 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 300元以下罚款。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占用耕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 5 33021509200 0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 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 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 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 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 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 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 300元以下罚款。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占用耕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 序序号号目目录录编编码码事事项项名名称称 裁裁量量基基准准 处处罚罚依依据据违违法法违违规规情情节节裁裁量量标标准准 6 33021508800 0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 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 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 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 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 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 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 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 300元以下罚款。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占用耕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 7 33021508900 0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 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 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 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 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 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 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 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涉及土地2亩以下。 交还土地。 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涉及土地2亩以上。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 33021508200 0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 止开垦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 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 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 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 地原状。 序序号号目目录录编编码码事事项项名名称称 裁裁量量基基准准 处处罚罚依依据据违违法法违违规规情情节节裁裁量量标标准准 9 33021509000 0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 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 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 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 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 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 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 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 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 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 的罚款 涉及土地2亩以上。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8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 10 33021509600 0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 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 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 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为低等的 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为中等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为高等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为优等的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序序号号目目录录编编码码事事项项名名称称 裁裁量量基基准准 处处罚罚依依据据违违法法违违规规情情节节裁裁量量标标准准 11 33021509400 0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 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 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 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 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 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 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 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 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 限期改正;缴纳开垦费。 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2 33021501000 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 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 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33021501400 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 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 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 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 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 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 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序序号号目目录录编编码码事事项项名名称称 裁裁量量基基准准 处处罚罚依依据据违违法法违违规规情情节节裁裁量量标标准准 14 33021501800 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 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 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 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 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 15 33021501600 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 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 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 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 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 以下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 以上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33021500900 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 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 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 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 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 以下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 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 以上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 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7 33021500500 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 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 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15日以内,有 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 改正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15日至30日以 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罚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30日以上未改 正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序序号号目目录录编编码码事事项项名名称称 裁裁量量基基准准 处处罚罚依依据据违违法法违违规规情情节节裁裁量量标标准准 18 33021500300 0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 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 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 的2倍以上5倍以下。”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 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 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 限期改正;缴纳复垦费。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9 33021509300 0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 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 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 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 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 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 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 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 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 限期改正;缴纳复垦费。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 33021509700 0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 田保护标志、侵占或者破坏 基本农田设施的行政处罚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 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 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 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 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恢复原状。 可以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可以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序号号目目录录编编码码事事项项名名称称 裁裁量量基基准准 处处罚罚依依据据违违法法违违规规情情节节裁裁量量标标准准 21 33021509800 0 对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 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 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 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涉及土地2亩以下。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土地2亩以上。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2 33021510100 0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 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 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 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 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 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 料的行政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 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 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限期5天内未改正 。 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 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 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 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阻碍调查进度,造 成严重后果。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23 33021509900 0 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伪造 、毁灭证据和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或威胁、阻 止证人作证的行政处罚 1.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 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 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理 (一)伪造、毁灭证据的; (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轻微 警告。 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序号号目目录录编编码码事事项项名名称称 裁裁量量基基准准 处处罚罚依依据据违违法法违违规规情情节节裁裁量量标标准准 24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 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 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 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 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 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 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 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限期5天以内未改 正。 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 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 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 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阻碍调查进度,造 成严重后果。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25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 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 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 。 26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 、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 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 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 退还违法所得,通报批评, 警告 。 27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的行政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下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序序号号目目录录编编码码事事项项名名称称 裁裁量量基基准准 处处罚罚依依据据违违法法违违规规情情节节裁裁量量标标准准 涉及土地面积10亩以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8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 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 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 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 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 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9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 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 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 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 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 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0 33021507900 0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 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 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31 33021508300 0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 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 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 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 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款。 27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的行政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 序序号号目目录录编编码码事事项项名名称称 裁裁量量基基准准 处处罚罚依依据据违违法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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