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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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2〕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省林业和草原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24日 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2号)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服务保障“六个现代化河北”奋斗目标,围绕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以解决自然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提升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推进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的自然资源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治体系 (一)加强重要立法工作。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紧紧围绕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加强立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立法计划。推进河北省实施办法修订,稳步推进耕地保护、矿产资源、不动产登记等领域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精准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立法需求,加快雄安新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制定,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制定。支持各市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立法。 (二)完善自然资源管理配套制度。及时制定完善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推进配套制度与法规规章草案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实现法律法规规章配套制度按时制定率100,法定期限内实施率100。梳理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实行“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对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不符合上位法、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合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的内容,及时按规定清理、修改、废止。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不得提交厅党组或厅务会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实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100。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不断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四)完善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清晰界定本级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每年制定并公开本级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实行目录动态管理覆盖率100。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组(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单位根据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完整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依法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严格落实社会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规定组织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厅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集体讨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大力提升行政决策水平。 四、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能 (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对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要求,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深入推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应用不动产登记代码“一码管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与更新,服务全省一流营商环境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效推动“非禁即入”。 (七)推动“放管服”改革。编制并公布权责清单,实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备案管理、专家评审、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等清单动态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持续推动规划、地质灾害、测绘等“证照分离”改革,做好自然资源领域“减证便民”工作。聚焦乡村振兴、省会发展等重大战略部署实施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结合区域放权需求和实际承接能力,做好部分省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许可权委托下放工作,充分赋予重点区域省级自然资源管理权限。加快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改革。实现自然资源领域高频事项“跨省通办”。 (八)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负责行政审批的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用好网上监管平台,制定公布自然资源监管事项清单,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监管工作。 (九)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部署要求,持续深化用地、用矿、用海等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实质性审查。全面推行自然资源领域审批标准化,实现审批事项表格化、规范化、电子化。全面梳理工作程序,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实现程序最优、环节最简、效率最高、管控最严。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一窗受理”“网上审批”“五日内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全过程记录”“审批定期通报”制度,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开辟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即来即办、快审快批,限时办结,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十)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处置。依法实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执行疫情防控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加强责任体系建设,提升防御工程标准。建立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助途径。 五、严格规范自然资源执法行为 (十一)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配合做好全省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推行执法公开、执法信息共享。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修订我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和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做好自然资源领域的25项行政处罚事项下放衔接工作。加强自然资源执法指导和培训,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持以评代训、以查促行,认真做好年度自然资源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工作。 (十三)加强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无证开采、违法围填海等行为。持续深入开展违建别墅专项清查整治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强化省厅对重大重点案件的现场核查、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对重点地区开展警示约谈、限期整改。运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强化执法日常监管,力争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支持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的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加强对地方政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监督,按要求做好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十四)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积极落实河北省行政调解指导意见,按照“应调尽调,有错必纠”原则,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协助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建立行政裁决引导机制,积极做好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和程序引导。加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纠纷调处,稳妥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强化诉讼案件诉前调解,积极履职尽责,化解行政争议,降低败诉风险,维护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十五)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保障作用,落实河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支持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确保改革期间行政复议有序进行、无缝衔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复议诉讼案件,实施行政复议约谈、通报和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推动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加强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强化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跟踪问效,力争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稳步下降。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着力提升行政应诉水平。配合检察院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 (十六)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坚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流程,畅通网上信访渠道。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包联化解矛盾制度,依法及时解决群众信访反映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七、推动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合力 (十七)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积极配合人大系统执法检查,高质量高标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确保按时答复率100。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根据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积极完善行政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司法建议。加强对涉及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等权力制约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发挥巡查利剑作用,持续推进省厅对厅属事业单位多轮次、全覆盖巡查。 (十八)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全面、客观、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面提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水平,及时修订并公开各种管理事项目录清单,推行补充耕地地块、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重点加大国土空间规划、征地、土地交易市场、矿业权市场、地灾防治等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保密审查,确保法定不公开事项保护到位。不得滥用“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理由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加强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建设,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回应。落实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重大舆情处置等制度,按时答复12345热线咨询诉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加快推进智慧自然资源建设 (十九)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重点搭建河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河北省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系统等平台,搭建集成“天、空、地、网”为一体的自然资源决策监管体系,打造协调高效的数字自然资源政务服务体系,为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执法监察、地理信息共享等提供动态监测服务。充分运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聚焦企业群众移动办事需求,推动自然资源领域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 (二十)加快数据有序共享。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手段,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智能化水平。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健全完善部、省、市、县互联互通的数字化政务平台,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数据有序共享。完善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机制,强化政务服务数据汇集共享。完善自然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探索开展测绘成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数据、地质资料、地质灾害等数据面向市场主体开放共享。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电子化,推广电子证照广泛应用,建设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在银行贷款、契税缴纳、市场主体注册等场景推广应用。 九、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机制 (二十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并贯彻落实到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自然资源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机构是主体,法治机构要统筹”的法治工作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一手抓自然资源改革发展,一手抓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各级自然资源党组(党委)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就法治建设情况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二)健全督察考核机制。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各项要求,强优势、补弱项,建立健全述法制度,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完善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述法制度。探索建立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工作实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设高素质法治队伍,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完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专家咨询机制,设立自然资源法治专家库,强化队伍建设的支撑保障,提高自然资源法治工作水平。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大力培树法治建设先进典型,积极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宣传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动态、典型人物事迹和典型经验做法,营造浓厚的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氛围。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实施意见要求,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按计划推进本地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各项任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省厅报送年度法治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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