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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科学化水平,更好发挥专家技术服务、咨询论证等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专家是经有关单位推荐,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公告后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专家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进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与监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勘查设计、野外验收、检查、成果报告和竣工验收等技术审查(评审)工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等技术报告的审查(评审)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技术规范、法律法规咨询论证工作,为省国土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出谋划策。 第二章 专家入选条件与专家库建立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领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工作经验丰富。在相关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三年以上,曾主持完成过3项以上大、中型以上矿山地质环境相关项目成果,能较全面、深入分析判断和解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问题;经济专家应从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熟悉项目评审、监审、预决算等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 (三)专业方向包括采矿工程、地质工程、岩土工程、矿产地质、环境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田地质、土地复垦、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工程造价、地矿经济等及相关专业。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野外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咨询、技术支撑工作。入库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能力突出的学术或行业带头人除外)。 第六条 专家征集原则上每三年一次,以专家个人申请和所属单位推荐为主,管理部门推荐为辅;资深专家由管理部门推荐为主。 第七条 征集、推荐的拟入选专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备案并在门户网站公告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三章 专家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评审资料,了解审查(评审)事项的有关内容; (二)依法独立开展技术审查(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相关规定取得参加技术审查(评审)的劳务报酬; (四)批评、检举、揭发技术审查(评审)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科学公正地对审查(评审)事项做出客观评价; (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廉洁自律,不得参与有碍公正性的活动,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商业活动; (四)能积极参加突发矿山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应急工作,为矿山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五)及时报送个人变动信息,定期报送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的技术咨询、审查(评审)等活动信息;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监管 第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项目组织专家审查时,根据项目类型、性质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应类别的专家。专家组人数应当为三人及以上的单数,项目审查论证专家组长或骨干专家一般由具有多年审查经验的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项目一般实行专家全程跟踪制,设计评审、质量检查、野外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后续有关环节一般沿用项目立项论证等前期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 专家审查(评审)、论证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单位承担的项目或参与项目工作; (二)与评审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和指导; (三)存在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参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项目立项论证、设计评审、质量检查、野外考察与验收、成果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技术评审工作,支持专家参与矿山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服务、技术标准及规范制定、法律法规咨询等相关活动。在本单位专家参加上述活动时,应保障专家在原单位的正常的工作关系、社会福利及保险等权益,并按照本单位财务制度报销专家差旅费。 第十四条 邀请专家参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咨询服务、野外踏勘检查、成果报告验收以及矿山地质灾害应急等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暂停参加项目审查(评审)等咨询工作一年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一年内三次被抽取但无故未参加审查(评审)、矿山地质灾害应急等咨询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未参加审查(评审)、地质灾害应急等咨询活动的。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加入专家库资格,不得再次申报进入专家库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申报资料的; (三)徇私舞弊,个人意见严重偏离原则、标准和方法,未公正履行职责; (四)在审查(评审)等咨询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本人申请或管理部门提出,退出专家库 (一)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项目审查(评审)、矿山地质灾害应急等咨询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项目审查(评审)、矿山地质灾害应急等咨询工作的; (三)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第十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耕保处、人事处、法规处、直属机关纪委共同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地质环境处具体承担专家的征集、考核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审核(评审)工作; (二)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三)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三年对入选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对因身体条件、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停止担任专家,并从专家库中清退。 第二十条 专家参加技术论证、评审、检查、验收、鉴定等等咨询工作的劳务报酬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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