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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 实施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有充足的经费,实现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所辖范围内的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人的闭坑矿山。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根据规定标准按月计提存储,其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具体核算办法按照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同时,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并单独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科目,单独反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第四条 基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基金制度建立后,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不再单独新设土地复垦费账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缴存土地复垦费。已缴存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按照“陕国土资环发〔2017〕39号”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当矿山企业申请破产时,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基金不作为执行清偿债务的财产对象,不影响国土资源部门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行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职权。矿山企业应遵照本办法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及时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 基金提取标准 第七条 矿山企业按月提取基金,按照原矿销售收入、开采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地区系数等综合提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计提数额原矿月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系数地区系数(见附件)。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如果已缴存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金额低于本办法提取金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补足;如果高于本办法的,超出部分可抵充下一年度相应应提取基金数额。 第九条 矿业集团下属的多个矿山企业为同一企业法人或为矿业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提取的基金可以由矿业集团统筹管理、 统筹用于集团内的各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也可以由各矿山企业用提取的基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矿山建设期不计提基金,但必须同步实施矿山建设工程引发、加剧和遭受的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与土地资源损毁等治理,其最终核定费用可在后续提取的基金中冲销。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完成了年度或此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后,其累计计提基金达到了年度部署的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估算费用的1.5倍以上,由矿山企业申请并经相关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下一年度可缓提或不提基金。 第十二条 同一个矿区,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空间位置不重叠时,应当按照不同的开采系数分别提取基金,当空间位置发生重叠时采取“就高”原则;同时开采两种以上矿产资源且空间位置不重叠的,按照不同矿种系数分别计提基金,当空间位置发生重叠时采取“就高”原则。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开采范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主采矿种、开采方式,重新核定矿种、开采系数,重新计提基金。 第十四条 矿山提取的基金累计低于方案中估算的下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估算费用,或不足于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费用的,应以本年实际费用或下一年度估算费用为准,补齐费用。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工作。 第十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范围 (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发、加剧和产生的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支出; (二)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发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生产生活水源、道路、建构筑物等损毁修复的支出; (三)矿区损毁土地复垦的支出; (四)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工程的支出; (五)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水、土环境污染等治理的支出; (六)绿色矿山建设以及矿山进行开发式治理的支出; (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领域的先进技术、先进装备、新标准等的推广应用的支出; (八)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竣工验收等; (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恢复治理知识和开发式治理调研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 (十)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有关的其他方面。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树立少破坏就少投入经费、源头少破坏后期少治理的理念,鼓励采用减少减轻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与土地资源损毁影响的绿色开采方式。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时,应统筹考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综合效应,鼓励实施开发式治理包括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基金应当按月提取,及时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年度结余资金须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基金不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实际支出的,超出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 第二十条 依法转让的采矿权,原采矿权人应先对本矿已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恢复治理,对已损坏土地进行了复垦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如未进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或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原采矿权人已经提取的基金根据现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土地损毁现状进行估算后一并转让,受让人继续按照本办法提取、使用基金。 第二十一条 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管理,明确基金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基金。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单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会计科目,编制年度基金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算。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由矿山企业自提自用,其他机构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每年度末矿山企业应将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提取、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使用情况上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基金的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的执行情况,列入矿山企业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的提取、使用、管理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提取、使用、管理基金的,或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公开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受理其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延期、变更、注销等手续,并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对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并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不履行或屡次履行不到位的矿山企业,可由国土资源主管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与复垦,其费用从矿山企业的基金中列支。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发〔2013〕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基金计提数额计算方法 基金计提数额原矿月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系数地区系数。矿种系数见表1,开采系数见表2。 表1 基金计提矿种系数一览表 矿产 矿种 矿种系数 能源矿产 煤炭、油页岩 1.8 石油、天然气、 煤层气、页岩气 0.6 金属矿产 铁矿 1.2 其他金属矿产 0.8 放射性矿产 1.4 非金属矿产 建材材料矿山 1.7 其他非金属矿产 0.8 水汽矿产 矿泉水 0.2 地热 0.2 表2 基金计提开采系数一览表 矿种 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 能源 矿产 开采方式 自上而下水平分层采矿法(自然排水) 露天坑采法 (人工排水) 充填开采 不允许 地表塌落 允许塌陷 柱式采煤法 壁式采煤法 开采系数 1.2 1.6 0.3 0.7 1.0 1.2 金属 矿产 开采方式 露天高边坡采矿法(高差≤15米) 露天高边坡采矿法(高差15米) 充填开采 不允许 地表塌落 允许塌落 空场法 崩落法 开采系数 1.4 1.8 0.3 0.5 1.0 1.2 非金属 矿产 开采方式 露天高边坡采矿法(高差≤15米) 露天高边坡采矿法(高差15米) 充填开采 不允许 地表塌落 允许地表塌落 开采系数 1.5 2 0.3 0.5 1.0 水汽 矿产 开采系数 1.0 地区系数陕南地区系数1.2;陕北黄土高原地区系数1.1;关中、汉中盆地系数1.0。 如煤炭月销售400万吨,则月销售收入为400万吨400元/吨160000 万元,矿种系数为2(煤炭),开采系数为1.2(地下开采允许塌陷的系数),地区系数为1.1(高原地区)。 基金计提数额40040021.21.13801.6万元,是销售收入的2.37(3801.6万元/160000万元),吨煤费用9.5元(3801.6万元/400万吨)。 表3 年产400万吨原煤不同销售价格提取基金一览表 年产量 (万吨) 销售价(元/吨) 矿种 系数 开采 系数 地区 系数 年提取基金(万元) 占销售 收入 元/吨 400 380 2 1.2 1.1 3611.5 2.37 9.0 400 400 2 1.2 1.1 3801.6 2.37 9.5 400 520 2 1.2 1.1 4942.1 2.37 12.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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