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探矿权出让及管理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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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青海省探矿权出让 及管理合同书 探矿权名称 探矿权人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青海省探矿权出让及管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 杨汝坤 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4号 邮编 810001 联系电话 0971-6101726 传真 0971-6158665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交易平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青海省探矿权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青国土资矿〔2011〕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政办〔2018〕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探矿权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合同所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不包括地下埋藏物、文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第二条 探矿权名称为 ,勘查主矿种为 ,位于 市(州) 县(市、区、行委) 镇(乡),面积 平方公里,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储量)为 。 勘查区块范围经纬度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号 经度坐标 纬度坐标 拐点号 经度坐标 纬度坐标 1 2 3 4 5 6 7 8 ... ... 第3条 该探矿权本次 (填出让或延续)取得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4条 本合同约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乙方可以申请变更勘查矿种,但需依据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程度地质报告提出申请,并按协议出让方式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 第二章 出让收益及缴纳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出让方式为 (填“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有偿”其中一种),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批准文件)编号 。 第六条 该探矿权出让收益总额(即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本次收取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占总额的比例为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该出让收益不包括乙方在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乙方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前,自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书将探矿权出让收益缴入国库或财政指定的专户。 第三章 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甲方权利依法和依本合同有权对乙方的勘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甲方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二)乙方勘查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甲方在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滚动提醒乙方及时办理探矿权延续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乙方权利 (一)有权按照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办理探矿权登记、延续等手续,获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二)有权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 (三)勘查期间,矿区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可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调整勘查实施方案,但须报甲方备案。 (四)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批准勘查矿种的采矿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人权利。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一)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等申报资料,依法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 (二)申请探矿权延续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每年7月31日、11月30日前向青海省地质调查局分别报送半年、全年工作进展情况(纸质及电子文档各1份)。 (四)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按期足额完成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工作(1)投入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小写),其中机动工作量费用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小写);(2)主要实物工作量为钻探 m、硐探 m,其中机动工作量钻探 m、硐探 m。勘查施工应符合有关勘查规范要求。 探矿权人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勘查实施方案调整工作量缩减三分之一以上的,探矿权人应重新编制勘查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实施绿色勘查,促进地勘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1)勘查实施方案应有生态环境保护专门章节,按绿色勘查要求选择勘查方法手段和部署工作;(2)项目实施过程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放在同一水准,严格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3)按绿色勘查要求做好勘查工作后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六)按要求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现行规范及质量标准。 (八)接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承担如下 (一)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未依法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的,甲方应向乙方提出3个月内整改的要求,乙方逾期仍不整改的,甲方不再受理乙方的探矿权登记申请。 (二)乙方申请探矿权延续但不能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的,甲方应按国土资规〔2017〕14号文件规定缩减不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三)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的,甲方责令乙方在20个工作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 (四)乙方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乙方提出警告并责令乙方限期开工;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乙方未全面履行义务或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私自转让或买卖探矿权、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未按绿色勘查要求施工、未按要求填报矿业权人勘查信息公示等行为的,甲方依法和依本合同将乙方列入探矿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六)勘查许可证到期,乙方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探矿权延续申请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五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出让期满或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止。 第十六条 乙方承担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无法继续勘查或无法转为采矿权的风险。 第十七条 在地质勘查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探矿权在整装勘查区的,乙方需接受整装勘查区牵头单位的技术管理,并根据牵头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1份,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备案1份,乙方3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根据出让、管理的需要,本合同格式可以变更。 (以下无本合同正文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章) 签约地点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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