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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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雅安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拟定了雅安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3日至8月13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向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附件雅安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0835- 5963717 邮 箱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31日 雅安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工程、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 第五条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参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 第八条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外,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并通过技术专家审查,未通过专家审查复核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项目前期工作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四川省地质灾害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技术专家开展现场踏勘论证,对经专家论证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完成项目勘查设计,提交勘查成果报告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对经专家审查复核确需治理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专家审查复核通过。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单位,并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户及搬迁紧迫程度,对拟选址地进行适宜性评价,提出建房选址意见,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见附件1),经专家审查复核通过后,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排危除险、清淤维护项目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四川省地质灾害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技术专家开展现场踏勘论证,对经专家论证需要实施排危除险、清淤维护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勘查设计,编制排危除险、清淤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并经专家审查复核通过。 专业监测项目需要实施专业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勘查设计,完成站点选址,编制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四川省地质灾害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技术专家开展现场踏勘论证,对经专家论证需要实施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通过后,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实施设计。对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逐点组织开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勘查成果应能满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根据勘查成果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评审复核,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二)入库项目技术审查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方案、勘查成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报告和专业监测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设计)、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地质环境类、工程经济类、电子信息类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参与技术审查的专家数量必须为单数,不少于3名,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1名,专业监测项目应有1名电子信息类专家。治理工程项目地质环境类专家至少应有1名参与过项目踏勘论证或前一阶段勘查设计文件审查。除参与过前期论证或审查专家外的其他专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四川省地质灾害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地质环境类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参与技术审查的专家数量必须为单数,不少于3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四川省地质灾害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排危除险、清淤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和概算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地质环境类、工程经济类进行技术审查。参与技术审查的专家数量必须为单数,不少于3名,其中,工程经济类专家1名,地质环境类专家至少有1名参与过项目踏勘论证。除参与过前期论证的专家外的其他专家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四川省地质灾害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项目概算总投资大于或等于500万元,通过技术审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四川省地质灾害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未参与过项目踏勘论证或审查的地质环境类、工程经济类专家,对项目勘查设计、勘查报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成果进行评审复核,复核咨询费由项目业主承担。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成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的专家审查复核意见,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县政府正式批复文件,排危除险、清淤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和概算的专家审查复核意见,专业监测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的专家审查复核意见,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和分项工程实施设计的专家审查复核意见,作为项目入库的依据。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填报及监管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在线监管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见附件2)、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申报按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从项目库中选取拟实施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根据省、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和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项目,组织编制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报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对已纳入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项目,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调整理由和调整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正式文件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科学设置申报项目绩效目标。 2.负责监管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负责市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对立项项目按规定需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结果的备案。 3.负责组织县(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的审查。 (二)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承担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施工;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的初步验收;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排危除险、能力建设、清淤维护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立项和实施 第十四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立项和实施按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省级、市级相关任务书及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是项目立项、实施、监管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一)项目实施 1.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省级相关任务书、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和专家审查复核意见审批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立项,经立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2.避险搬迁安置项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省级相关任务书、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县(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复的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下达避险搬迁安置任务。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年度搬迁计划,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选取避险搬迁户组织实施搬迁工作。 3.排危除险、清淤维护项目 排危除险、清淤维护项目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担任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省级、市级相关任务书、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和专家审查复核意见审批排危除险、清淤维护项目立项,经立项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4.专业监测项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省级相关任务书、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和专家审查复核意见审批专业监测项目立项,经立项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5.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省级相关任务书、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和分项工程实施设计的专家审查复核意见审批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立项,经立项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分项工程实施设计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预算审查 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或政府采购控制价)由县(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审查。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招标要求 除政府确定的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外,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工程施工、施工监理承担单位,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其他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设计变更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和项目概(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 治理工程确需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如组织其他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须与原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其中,I类变更须经项目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审批,县(区)财政局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II类变更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审批,县(区)财政局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审批结果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见附件3)。 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搬迁选址地发生变化的,应在项目实施前组织专业单位重新开展选址适宜性评估,并适时调整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 其他项目确须变更的,由项目业主组织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如组织其他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须与原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报立项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审批,县(区)财政局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验收 (一)分级负责。排危除险、清淤维护项目实行一次性验收,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治理工程、专业监测、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初步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最终验收。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验收工作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验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不低于30的抽查,并督促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该县(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的资格。 项目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 (二)验收要求。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对工程项目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周边群众意见。依靠验收专家组对工程建设质量、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参与验收的技术专家数量、类型与项目入库技术审查专家一致,其中1名专家参与过前期技术审查,其他专家在“四川省地质灾害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验收合格后,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将工程项目移交给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单位,并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见附件4)。 (三)质量检测。在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技术要求对建筑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必备资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须按规范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参见附件5),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按预算标准规定在措施费中列支。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对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质量进行抽检,质量抽检合格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在独立费中的工程质量检测费中列支;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抽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项目决算。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按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价款结算。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价款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报县(区)财政局审批。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和立项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全过程信用监管。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督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在信用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存在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按程序纳入该单位的信用记录,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罚。信用平台录入信息作为相关项目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查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程实施进度滞后、信用监管不到位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雅安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雅国土资发〔2016〕314号)同时废止。 15 附件1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写基本要求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前,应组织专业地勘队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确定避险搬迁灾害点、认定避险搬迁户及紧迫性分级;充分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选取搬迁安置地点,并进行适宜性评价,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规划期限不超过3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规划须包括以下内容 1.县域社会经济及地质灾害发育简况、以往搬迁情况及所面临困难与问题等。 2.避险搬迁灾害点调查与新选址工作开展情况。 3.规划拟搬迁安置户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组成、所在乡(镇)及村、社(组)、紧迫程度、是否自愿;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号、名称;拟搬迁安置地点乡(镇)及村、社(组)、安置方式、适宜性评价结果、拟实施搬迁年份等。 4.搬迁工作进度安排。 5.组织机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落实。 6.资金筹措、安排使用计划。 7.相关保障措施(含变更调整)。 8.附件拟避险搬迁安置户情况表,安置点相关情况说明及附图,避险搬迁安置的自愿申请书。 附件2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附件3 雅安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雅安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其中,施工图设计变更仅限于主体建筑工程。 Ⅰ类设计变更 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附件4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基本要件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时应至少具备以下要件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应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合同或委托书、初验或自验报告及整改报告、施工图设计成果、竣工报告(含竣工图)、监理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公示公告牌、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2.排危除险项目验收应包括竣工验收申请、项目设计、合同或委托书、竣工报告、监理报告、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3.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验收应包括调查资料、规划资料、年度实施方案、新建房屋和拆旧房屋情况、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4.专业监测验收应包括项目验收申请、合同或委托书、初验或自验报告及整改报告、政府采购方案与设计报告、项目建设竣工报告(含运行总结)、互联互通测试证明(省修复防治院出具)、公示公告牌、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附件5 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检测要求 1.混凝土抗滑桩桩身完整性检测防治工程级别为I级,检测数量占总桩数10,最少5根;防治工程级别为II级别,检测数量占总桩数8,最少4根;防治工程级别为Ⅲ级别,检测数量占总桩数3,最少2根。 2.混凝土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 3.预应力锚索承载力检测随机抽取总数的10-20进行超张拉检验,张拉力为设计锚固力的120;若工程重要时,可对所有锚索进行设计锚固力的120超张拉检验。 4.锚杆承载力检测不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根。 5.注浆效果检测注浆孔数的3-5,且不应少于5个。 6.喷射砼抗压强度检测每喷射50-100m3混合料或混合料小于50m3的独立工程,不得少于一组,每组试块不得少于3个;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做一组。 7.现浇砼抗压强度检测每100m3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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