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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露天煤矿 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露天煤矿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有力有效管控露天煤矿非法用地用矿和破坏生态行为,协同做好露天煤矿综合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高对露天煤矿的监管效能,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切实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方针,坚持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依据消除隐患、保障安全、恢复生态、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全省露天煤矿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省露天煤矿开发和治理水平,为山西生态文明建设蹚新路做出新的贡献。 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源头严防,关口前移,严格控制露天煤矿矿业权审批登记 建立健全露天煤矿准入机制。除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严控新设露天煤矿矿业权、新增煤炭资源和审批地下开采变露天开采。已设露天煤矿矿业权但未完成相应后续工作的,不得开采。全省露天煤矿要严格执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1〕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不符合“1号文件”要求的,不得办理矿业权行政审批许可事项。 强化巩固露天煤矿临时用地还地机制。依法依规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审批过程中从严把控。属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不得超越临时用地批准范围违法占地;对在试点范围内已批准的临时用地,要严格依约复垦还地。 (二)过程严管,多措并举,严密监管露天煤矿顶风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露天煤矿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强化依法依规监管意识,提升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报纸、电视、自媒体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辖区内露天煤矿的相关信息,要监督露天煤矿企业设立社会监督公告牌。公告牌要设在矿区所在行政村的村委会、村口、通往矿区的重要路口、矿界内明显位置等便于监督的公众场合;公告内容要包括矿山名称、矿业权人名称、采矿证有效期限、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界范围与矿区生态修复治理范围叠合示意图(同时注明年度开采工作面及生态修复治理具体位置)、监督举报电话、监督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建立健全露天煤矿生态修复机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切实加强露天煤矿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监督露天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的年度计划,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确保依法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全面落实露天煤矿生态修复工作。 建立健全露天煤矿监控核查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对露天煤矿企业进行至少一次实地核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煤矿企业进行至少一次实地核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检和实地核查率相关要求,每年对全省所有露天煤矿进行至少一次实地核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监控核查记录台账,并通过汇总分析形成核查报告。核查内容主要包含五个方面一是露天煤矿基本信息情况,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及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位置和面积、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二是相关信息报送情况,包括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情况、矿山储量年报情况、矿产开发利用统计报送情况、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年度执行情况、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三是相关费用缴纳情况,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等相关费用按规定足额缴纳、提取和存储情况;四是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包括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按年度计划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等;五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情况,包括矿山基本情况、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情况。 加强提升露天煤矿卫片执法机制。强化卫片执法科技支撑,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互联网技术,加强露天矿山执法管理。在卫片执法中将露天煤矿单列,利用遥感监测影像、无人机航测与管理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初步实现月监测、季航测。所有露天煤矿必须加装实时视频监控设备,提供数据共享,确保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露天煤矿实时现状。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要加大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频率,进行全天候监控,坚决扭转发现难、取证难的被动局面。探索建立异地交叉核查、提级核查或者省市直接核查等方式方法,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率。 (三)后果严惩,依法立案,严格追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责任 建立健全违法案件移交移送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加大露天煤矿违法行为线索的查处力度,对露天煤矿违法开采行为及时立案侦察并收集线索,涉嫌违规违纪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将核查确定的露天煤矿的基本信息和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对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有参考价值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提供。发现重大紧急情况,要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立即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报送。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监管机制,在属地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共下一盘棋,同谱一部曲,通过综合整治、联合惩戒等方式,坚决遏制露天煤矿违规违法开采行为。对恶意破坏矿山环境和拒不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等行为,要采取行刑衔接、公益诉讼等方式,按照惩罚性典型案件予以严惩。 三、加强露天煤矿长效监管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加强露天煤矿长效监管工作对于山西生态文明建设和“十四五”转型出雏形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同心协力,狠抓落实。省级层面要做好顶层设计,把省委省政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转化为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督导,推动工作开展;市县层面要在属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落实领导责任制,因地制宜,协调推进,确保露天煤矿长效监管工作落地生根。 (二)落实工作责任。实施露天煤矿长效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社会,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实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属地露天煤矿实行提级监管和市县共同监管,确保全省露天煤矿长效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是监督属地露天煤矿健康有序开采利用煤炭和土地资源的责任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直接监管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铆实责任,履职尽责,在全省露天煤矿自然资源监管上要政治清明,头脑清醒,不得有丝毫含糊和侥幸思想,不能在重大问题上犯糊涂、犯错误,坚守生态安全底线。矿山企业作为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科学开采,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否则将依法依规严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强化监管,如属地露天煤矿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厉追责问责,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印发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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