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市辖区砂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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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市辖区砂石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搞)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辖区砂石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表或地下的砂石资源属于矿产资源,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建设项目开挖、水电站库区或河道内清淤疏浚等产生的砂石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砂石包括可以销售给砂石加工企业用于加工商品砂石的连砂石;可以销售给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用于工程基础回填的连砂石;可以销售给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用于工程基础回填的泥夹石;行政处罚没收的连砂石、泥夹石、商品砂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雨城区、名山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含经开区管理范围)。 第五条 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开挖、水电站库区或河道内清淤疏浚等产生的砂石和行政处罚没收的砂石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开挖及行政处罚没收的砂石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和经营收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砂石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资委、雨城区人民政府、名山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等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市水利局根据其职责范围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沟通工作信息,研究讨论并协调有关管理事项。 第八条 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指导和监督砂石开采、运输、储存等砂石经营管理企业合理设置砂石储存、加工场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九条 建设项目砂石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工程施工设计方案,核定项目基础开挖砂石量、自用砂石量、运出砂石量,建立项目开挖管理台账,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自用砂石原则上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堆放,施工场地内确不能堆放的,应堆放于指定场地。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将建设项目业主申报未用完的剩余砂石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属于国家所有,自用砂石量、运出砂石量等,在工程结算时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水电站库区或河道内需清淤疏浚的,需依法编制清淤疏浚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通航水域的,需编制通航影响评价报告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电站库区清淤疏浚工作可由水电站业主自行实施,也可委托国有平台公司实施。水电站库区或河道内清淤疏浚等产生的砂石按国有资源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收归国有砂石的储存、销售工作,积极探索统一收储销售与就地销售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减少砂石收储、运输等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国有砂石销售收入和效益。 第十四条 雨城区、名山区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开展巡查,组织辖区派出所等相关力量及时发现阻止和打击涉及砂石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违法线索和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依据自身职能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建立市辖区砂石行政执法共同责任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河道外无证采砂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河道内无证采砂等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建设项目砂石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建设项目超范围施工开挖等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砂石运输领域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销售领域环境污染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加工、销售领域无照经营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销售领域偷逃税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参与部门在查处砂石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的行政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砂石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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