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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 (试行)(征求意见稿) 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磷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磷矿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磷矿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地下开采。 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不低于72。 2.露天开采。 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不低于93。 (二)选矿回收率。 1.磷块岩矿不低于80(入选矿石品位>20)。 2.磷块岩风化矿不低于85。 3.磷灰石和磷灰岩矿不低于85(入选矿石品位>10)。 (三)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磷矿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尾矿及与磷矿伴生矿产资源。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5,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5。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磷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磷矿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规定要求。受地区磷矿矿床、矿石及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矿山企业提交的论证报告予以审定。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磷矿企业执行本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矿块实际采出的磷矿量与矿块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其中矿块动用资源储量是指矿块采出磷矿石量、开采损失磷矿资源量的总和。 2.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K)=矿块采出磷矿量/矿块动用资源储量100 (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磷矿选矿回收率是指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与入选磷矿石中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的百分比。 ①磷块岩矿(俗称胶矿)是指矿石中磷酸盐矿物结构以隐晶质、显微晶质磷灰石为主的磷矿石。 ②磷块岩风化矿是指磷矿岩经风化的矿石。 ③磷灰岩矿和磷灰石矿是指矿石中磷酸盐矿物以显晶质磷灰石为主的磷矿石。 2.计算方法。 磷矿选矿回收率(ε)γβ/α100 式中γ磷精矿产率,是指精矿产量与入选矿石量的质量百分比; β精矿中P2O5的品位; α原矿中P2O5的品位。 (三)综合利用率。 1.定义。 ①尾矿综合利用率是指磷矿选矿过程中年度尾矿利用量与年度尾矿产生量的百分比。 ②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是指磷矿生产过程中,所有共伴生矿产(如硫、铁等)的年度开发利用量与动用资源中经评审已获得批准的共伴生资源储量的百分比之平均值。 2.计算方法。 ①尾矿综合利用率(R尾矿)年度尾矿利用量/年度尾矿产生量100 ②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R) 式中ri---第i个共伴生矿产利用率,是指第i个共伴生矿产年度利用量与该矿产年度开采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n---经评审已获得批准的共伴生矿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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