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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出台辽源市严格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指导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第九巡视组关于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工作重点的要求,结合省环保督察组对辽源市督察问题的反馈意见,市政府决定出台辽源市严格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辽源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参与及联系方式 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发表意见,并注明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辽源市人民大街1726号 联系电话5096337 电子信箱 联系人陈维东 孙子茹 公告截止日期2020年8月3日 2、 附件辽源市严格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辽源市严格加强非煤矿产资源 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适应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辽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源市审批、开采的非煤矿产资源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矿泉水、地热及国家统一实施开采的矿产资源除外。 第三条 辽源市全域内不再新设各类采矿权。 第四条 辽源市全域内已有的采矿权有效期满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 第五条 已有的有效采矿权除应具备采矿许可证外,还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态部门审批文件、林业部门审批文件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六条 对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由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会同公安、应急、生态保护、林业、市场监督、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或取缔。 第七条 因经济发展或者基础建设需要新设和重新启动已有采矿权,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原则上不新设建筑用石料矿山。 第八条 已有的有效采矿权在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保护区等其他不宜设置采矿权的区域内的,限期退出,后续相关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有的证照齐全的采矿权,要按照规范管理,严格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对不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的和不具备绿色建设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条 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既有矿坑和裸露山体进行生态修复治理,市县(区)法院、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等形式依法保障生态修复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对非法盗采、越界开采、毁林毁湿开采、超载超限等行为,行政机关和政法各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门为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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