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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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931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的 公 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53-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1、3.0.12、4.6.1、5.2.1、5.3.1、6.1.3、6.1.4、7.1.2、7.1.3、7.2.51、8.4.2、10.1.1、10.2.3、10.2.4、11.2.3、11.7.4、11.8.1、11.9.7、12.4.2、12.5.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日期 2011年03月10日 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 GB50653-2011宣贯讲课内容 一、国标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653-2011起草制定背景、思路和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原有色金属行业标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是1993年编制发布的,迄今已有二十来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井巷工程施工出现了许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而且十多年来国家对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行业规范已不能满足目前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的需要,因此组织制订国标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及时的和必要的。 根据原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任主编,会同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铜陵中都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单位共同编制国标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关于国标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更改名称的说明。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2005年申报,2006年列入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6]136号)。2006年10月,在昆明召开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会后,编制组各成员展开规范的编制工作。 2007年5月,在铜陵召开了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编制组各成员根据“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建议把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改为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及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008年11月,有色标准规范管理处召集有色系统几家主编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施工单位开会,会上决定增编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同时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改为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会后有色标准规范管理处根据我司的申报计划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报,2009年住建部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列入编制计划(建标[2009]88号)。 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分为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和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理由是以往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主要内容突出施工过程控制,验收部分的内容很少,且往往是一些定性的内容,缺少定量的规定。因此在具体验收时很难操作,这与“强化验收”的指导思想不符。而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强化验收”,大多侧重验收中的质量标准的定量规定,对施工中的“过程控制”内容基本不涉及。因此将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规范分开编制可使两本规范各有侧重,执行起来也容易实施。 而且这样编制与近几年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的模式也是一致的。当然也有一些规范因为内容不多,将施工与验收合在一起编制的。 3、本规范制订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原则和思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在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的基础上,吸取了近十几年来有色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及成熟的科技成果和新技术进行编制的。 与原行业规范相比,本规范增加了部分强制性条文和辅助工作、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三章的内容,使本规范能更好地满足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建设的要求。 3编制的规范有利于提高井巷工程施工质量,保障人身安全,加快施工进度,促进施工技术的进步。 4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 5本规范与国家现行的标准协调配套,避免重复和矛盾。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引用了国家现行标准如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混凝土外加剂引用技术规范GB5011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煤矿安全规程、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l6541、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l654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钢丝绳GB/T8918、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JB8516的相关内容进行编写的。 这里还要说明的是,本规范编写时,竖井井筒特殊法施工方法原要求按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因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废止,该规范由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替代。故本规范不再引用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而引用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的有关内容。 4、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吸取了相关行业施工规范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总结了我国近年来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的经验,规范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系统性强,具有可操作性,是一项集体创新的成果。本规范的发布实施,将对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建设规范化、程序化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国标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653-2011强制性条文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要求,凡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部分条款应列为强制性条文。因此本规范规定第3.0.11、3.0.12、4.6.1、5.2.1、5.3.1、6.1.3、6.1.4、7.1.2、7.1.3、7.2.5(1)、8.4.2、10.1.1、10.2.3、10.2.4、11.2.3、11.7.4、11.8.1、11.9.7、12.4.2、12.5.2条(款)〔共2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1、第三章“基本规定”第3.0.11 条规定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掘进穿过软岩、破碎带、老窿、溶洞、断层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针对不良地层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说明竖井、斜井、斜坡道、巷道、硐室、天井、溜井等井巷工程,穿过软岩、破碎带、老窿、溶洞、断层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如不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极易造成片帮、冒顶、塌方、泥砂或水突然涌出等,影响施工,甚至造成硐毁人亡等事故。因此强调应预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保证安全。 2、第三章“基本规定”第3.0.12 条规定斜井、斜坡道、巷道、硐室的临时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破碎围岩区域应采用管棚、预注浆等超前支护; 2 在较破碎围岩区域应采用锚喷或金属支架支护; 3 在易风化岩区域应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并及时封闭; 4 在膨胀岩区域应采用先让后抗,锚喷隔绝水源或金属支架支护; 5 支架间相互连接应牢固,背板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接顶和背实; 6 临时支护应紧跟掘进工作面。 说明斜井、斜坡道、巷道、硐室的临时支护型式应根据围岩条件确定。对破碎围岩,应采用管棚法施工,或预注浆法先加固围岩后再进行施工。管棚法施工有两种型式,一种是先打管棚再注浆,另一种是只打管棚不注浆。根据管棚的长度分为小管棚法(管棚长度小于5m)和大管棚法(管棚长度大于5m)。预注浆加固方法常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 对于较破损围岩采用锚喷支护或金属支架支护,能及时发挥支护作用,保证施工安全,成本比管棚法、预注浆法低,节约投资。 对易风化,应采用喷射混凝土及时封闭,减少围岩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以及隔绝围岩与水的接触,提高围岩自身的稳定性。 对易膨胀岩层应采用先让后抗的方法施工。膨胀岩层遇水吸潮极易膨胀,对井壁的破坏性很大,如果处理不当,常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应采取治理涌水和井帮淋水的措施,并及时喷射混凝土进行全封闭,隔绝水源,必要时,可打锚杆和挂网加固。 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间应相互连接,固定牢固,背板应背实、背严,严禁架空心箱,若支架间不相互连接牢固,或背板不背实、顶紧围岩,则地压来或掘进爆破时,容易造成支架倒塌,甚至发生伤亡事故。 采用锚喷作临时支护时,为尽早使喷射混凝土发挥支护作用,以及不至于因爆破时崩落或震掉喷射混凝土,在混凝土混合料中掺速凝剂或早强剂。 临时支护应紧跟掘进工作面,才能充分发挥临时支护的作用,保证施工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因未严格按本条规定执行,常发生片帮、冒顶,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教训深刻。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施工安全。 3、第四章“竖井施工”第4.6.1条规定井筒延深时,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 说明为保护井筒延深时施工人员的安全,免受生产水平提升容器、碴石等坠落物的威胁,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如果不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将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当然施工人员也不敢进行作业。井筒延深时的保护设施有两类一类是在井底水窝下预留岩柱(也称保安岩柱)保护,另一类是人工构筑的保护盘。 这里需要说明的,预留岩柱(也称保安岩柱)在松软岩层或膨胀岩层施工就不宜采用。最后采出岩柱或者拆除保护盘前应有专门的施工方案。 本条是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第6.1.2.9条的规定制定的,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也有规定(当然该规范现已废止)。 4、第五章“斜井与斜坡道施工”第5.2.1条规定斜井、盲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提升矿车时,井口应设与提升机联锁的阻车器; 2 井口下20m内及掘进工作面上方30m内,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看管; 3 斜井内人行道侧,应每隔30m~50m设躲避硐室。 说明斜井施工是一项危险性较大的工作,防止跑车是斜井施工的重要任务之一。斜井提升容器有矿车和箕斗,矿车提升要经常在井口摘挂钩,而箕斗提升很少摘挂钩。在井口设置阻车器是为了防止在斜井井口摘矿车挂钩时,矿车自溜跑入斜井,导致跑车伤人事故。阻车器要与提升机联锁,只有发出矿车下放指令后,矿车才能通过阻车器。当提升容器通过阻车器进入斜井后,还有可能发生跑车。因此,在井口下20m和工作面上方15 m~30m,应分别设保险杠,由专人或信号工负责看管,以防跑车冲入工作面发生伤人事故。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及时向前移动,以紧跟工作面。 斜井施工过程中,在提升的同时,斜井内人行道上经常有人行走,加之斜井施工期间,轨道不可能安装得很规整,提升容器发生跳车会危及行人安全。因此,要在斜井的人行道一侧,每隔30m~50m设一躲避硐室,以便提升容器通过时,行人能及时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避让。 本条是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第6.1.3.3条的规定制定的。 5、第五章“斜井与斜坡道施工”第5.3.1条规定斜井反井施工,工作面与井底之间必须设信号装置。电耙出碴或反井提升时,井筒内严禁行人。 说明斜井反井施工,在工作面和井底之间设信号装置,以便联系,行人时,不得进行提升,工作面不得进行有碍行人安全的作业。斜井由下往上施工,排碴、材料运输困难。当围岩稳固时,宜采用电耙出碴,电耙出碴可采用两台接力出碴,或采取加长钢绳,通过接、拆钢绳的办法,用一台电耙出碴。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不能只顾开挖,不顾出碴,而将岩碴任意堆放在井筒内,造成通道堵塞,无法施工。当围岩较差,需要进行永久支护,或反掘斜井较长时,应设反向提升装置,用绞车提升矿车运输。绞车安装在井筒底部,通过导向轮实现反向提升,应注意在井筒顶部也应安装导向轮。 由于斜井反井施工,不可能安装大型提升机,只能采用一般绞车提升,其制动性能较差,或电耙出碴时,钢绳摆动大,容易伤人。因此,电耙出碴或反向提升时,井筒内不得行人,以免造成人身伤亡。 6、第六章“巷道与硐室施工”第6.1.3条规定用钻爆法贯通对穿、斜交及立交巷道时,应准确测量贯通距离。当两个工作面相距15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作业;爆破前,应在通向两个工作面的巷道中设安全警戒,待两个工作面的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区域后,方可起爆。 说明爆破法施工就是采用凿岩爆破方法进行的巷道掘进,当两个工作面相距15m时,不论对穿、斜交或立交,一个工作面的爆破,对另一个工作面施工的人员会带来安全威胁。这种威胁一方面是容易震落井巷墙、顶部的石块,严重时会崩落、崩垮巷道,另一方面忽然爆破,强大的爆破声容易伤害、惊吓人员。 本条是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第5.3.2.1条的规定制定的。 7、第六章“巷道与硐室施工”第6.1.4条规定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任一工作面进行爆破前,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能进行。 说明在20m以内的两条平行巷道,一个工作面爆破,会对另一个工作面造成影响,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爆破前应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才能进行爆破作业。本条是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第5.3.2.2条的规定制定的。 8、第七章“天井与溜井施工”第7.1.2条规定天井、溜井施工,应采用导爆管、磁电雷管起爆器起爆,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说明天井、溜井掘进,本身安全威胁就大,施工照明以及施工设备易带杂散电流,采用电雷管时,杂散电流易引爆电雷管,发生早爆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因此,不得采用电雷管、火雷管,应用导爆管、磁电雷管及磁电雷管起爆器起爆。 这里提到的磁电雷管起爆器,是起爆磁电雷管的专用起爆器,具有手动起爆和定时自动起爆的功能;如需起爆大量雷管,还可多台串联起爆。该起爆器是起爆磁电雷管的可靠能源装置,电源采用大容量要充电蓄电池,安全可靠、操作方便。 9、第七章“天井与溜井施工”第7.1.3条规定天井、溜井掘进爆破后,必须通风,工作面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说明天井、溜井掘进时,爆破产生的炮烟多集中于工作面附近,并且容易造成人员中毒的有害气体往往集中在工作面顶部,必须经过通风。而天井、溜井掘进时的通风,多采用压气吹风,通风量的大小及通风时间长短,决定了通风的效果。因此,应经过现场检查确认,检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经检查合格后方准作业,以免造成炮烟中毒,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10、第七章“天井与溜井施工”第7.2.5条第1款规定提升机房、停罐水平和吊罐之间,必须装设信号装置;信号线不得设在吊罐钢丝绳孔内;吊罐升降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说明吊罐升降过程中,通讯很重要,信号不畅通、不可靠时,不准升降吊罐,否则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因此,绞车房、停罐水平和吊罐之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信号线不得设在吊罐钢丝绳孔内,以防钢绳升降过程中损坏信号线,而导致信号失灵。 本条是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第6.1.4.2条的规定制定的。 11、第八章“采切工程施工”第8.4.2条规定采场天井、溜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距30m以内同时施工的天井、溜井,应错开爆破时间并设警戒。任一工作面进行爆破前,应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能起爆; 2 天井、溜井施工距上水平巷道小于7m时,应在贯通位置设明显标志,爆破时设警戒哨。贯通距离不应小于2m,若围岩条件较差,则不应小于3m。 说明采切工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天井、溜井较多。根据矿山经验,相邻工作面相距30m以内时,一个工作面爆破,另一个工作面会震掉浮石,尤其在较松散的岩石中更易掉落。因此应错开爆破时间,爆破时必须事先通知附近天井、溜井的施工人员撤离工作面。在与上水平贯通处,爆破前设警戒哨和标志的目的,是为避免恰好在爆破时有人员通过贯通处造成伤害。 本条是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第7.2.2条也有规定。 12、第十章“防水与治水工程施工”第10.1.1条规定当掘进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先探水后掘进 1 接近溶洞、水量大的含水层; 2 接近可能与地表水体或地下水系、含水层等相通的断层、裂隙; 3 接近被淹井巷、老窿; 4 接近水文地质复杂地段; 5 接近隔离矿柱; 6 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段发现有突水预兆。 说明为预防掘进工作面直接贯通含水丰富的含水层、含水裂隙、溶洞、断层、老窿等地区,发生突水或透水,造成人身伤亡或井巷淹没等事故,作出本规定。在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压力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随着地下开采深度的增加,防治水工程显得更加重要,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未按本条规定执行,造成重大透水事故不在少数,应特别引起关注。采取先探水,后掘进,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透水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 本条是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第6.5.1条也有规定。 13、第十章“防水与治水工程施工”第10.2.3条规定在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必须考虑邻近井巷的作业安全,并应预先布置避灾路线,必要时设置防水闸门。 说明在进行探水钻孔施工前,应根据探、放水施工与井下生产、基建之间的位置关系,预计探放水后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及后果,必须考虑邻近井下生产、施工的安全。应预先布置避实路线,包括地下涌水的流经通道、排水设备,和紧急情况下人员的撤离路线。在预计探水危险较大的地区探水前,还应设置防水闸门,以防万一。 本条是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第6.5.6条也有规定。 14、第十章“防水与治水工程施工”第10.2.4条规定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在静水压力大于1.6MPa的地区探水钻进前,必须先安装孔口管、三通、阀门、水压表等,采取防止孔口管和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并用1.2倍静水压力进行压水试验,合格后方可钻孔探水。当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尚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钻进。 说明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在预计水压大于1.6MPa的地区,为防止突水事故的发生,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同时在工作面采取防止孔口管、岩壁鼓出的措施,如用锚杆、架箱等加固孔口管、岩壁。孔口管安装后,继续钻进5m~10m,安装闸门、三通及水压表等,用静水压力的1.2倍进行压水试验,合格后才能继续钻进,若不能满足要求,应重新安装。当遇到险情时,及时拔出钻杆,关闭阀门或通过阀门控制放水量,以保证井巷的排水能力满足排水需要,不致造成淹井事故。钻孔揭露含水层或含水裂隙,当水压较大,还需钻进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钻进。 本条是根据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第6.5.4条的规定改写的。 15、第十一章“辅助工作”第11.2.3条规定吊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人所占吊桶底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12m,吊桶净高不得小于1.1m; 2 人员在井筒内检查设备、设施时,吊桶的升降速度不得大于0.3m/s; 3 稳绳终端和钩头连接装置上方,应设缓冲装置; 4 提升钩头必须设有防止吊桶梁脱出的安全闭锁装置。 说明每人占吊桶底有效面积小于0.12㎡,比较拥挤,容易发生人员被踩伤、挤压事故,当桶梁倒下时,人员难予避让。吊桶净高小于1.1m时,吊桶运行中加、减速时,人员易被甩出吊桶。在稳绳终端和钩头连接装置上方,应设缓冲装置,当滑架落下时,才不容易损伤滑架,一般采用弹簧作缓冲装置。为防止吊桶梁脱出,提升钩头必须设有防止脱梁的安全闭锁装置。在缓转器下方应设有吊环,以便升降人员时悬挂保险带。 本条是根据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第9.2.3条的规定改写的。 16、第十一章“辅助工作”第11.7.4条规定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地面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不得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采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得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 说明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第6.5.1.4条的规定制定的。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视其作业要求而定。 17、第十一章“辅助工作”第11.8.1条规定提升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提升机,均应有独立的、声光兼备的信号系统; 2 信号电源应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并有电源指示灯; 3 信号应清晰、易辨; 4 竖井井筒施工时,每个工作地点都应设置信号装置。各工作地点发出的信号,必须能准确辨识; 5 竖井吊桶提升,应设置井盖门安全信号,当吊桶上升距井盖门40m~50m时,应发出有声信号。竖井罐笼提升,安全门与提升信号系统应设置闭锁装置; 6 运送人员的斜井人车,必须装设可在运行途中向提升机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斜井多水平提升,各水平应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能准确辨识。甩车场应设置信号装置,甩车时必须发出警号; 7 提升信号必须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井下与提升机房直接用信号联系。 说明提升信号是专为指示提升机运行的信号。每台提升机,均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不得采用多台提升机共用一套信号系统,并且为方便人员辨认,应做到声、光兼备。信号电源应独立、可靠,并有电源指示灯,以方便信号工观察信号系统是否正常;信号电压不能高,以适应井下潮湿环境,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信号系统应简单、可靠,声光兼备,信号线不得兼作他用。信号应清晰、易辨、声光相符、简单明了,并能保留,以便验证和指示。各施工单位内部的提升信号应作统一规定,以方便信号工、提升机司机辨识,防止因信号不清、不统一而造成事故。 竖井井筒施工时,各个工作地点,包括井筒掘砌时的掘砌工作面、吊盘上、井筒转水站、以及与井筒平行作业的上部中段等,都应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各个工作地点的信号装置独立,统一汇聚到井口信号房,井口信号房才能准确区分信号是从那一个工作地点发出的。在实际工作中,各工作地点的声信号要有明显区别是不可能的,声信号应统一,才能做到清晰、易辨、简单,否则,将出现十分复杂的信号,不利于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辨识。各工作地点独立的信号装置发出声光兼备的信号,由光的显示信号,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可以很容易地辨识信号的发出地点。为防止吊桶碰撞井盖门,规定竖井吊桶提升期间,而不仅仅是井筒施工期间,必须设置井盖门信号,当吊桶上升距井盖门40m~50m时,信号铃应自动发出有声信号,提醒信号工打开井盖门。竖井罐笼提升,不设井盖门,而设置井口安全门,为防止人员车辆等坠落井下,安全门与提升信号系统应设置闭锁装置。运送人员的斜井,必须安装可在运行途中直接向提升司机发出紧急信号的装置,一般是采用跟车人员带一套与提升机房相通的信号发射机,预防运行途中跳车时,能及时停车。 斜井多水平提升,各水平应设独立的信号装置,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能准确辨识,声信号指示提升方向,光信号指示位置,其设置方法同竖井井筒施工相同。为防止斜井甩车道甩车时撞伤人员,甩车时必须发出警号。箕斗提升能自动卸碴,自动复位,提升信号可不通过斜井井口信号工转发,除此外,所有的提升信号,必须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才行,严禁井下与提升机房直接用信号联系。 本条是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第6.5.5条的规定制定的,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第9.7.1条也有规定。 18、第十一章“辅助工作”第11.9.7条规定天井、溜井口及危险地段,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并有明显的灯光警示。施工设备用的照明装置应保持完好。 说明天井口、溜井口,容易发生人员坠井事故,危险地带容易发生危险,为保证安全,在天井口、溜井口及危险地带,必须安装固定式的照明装置,并有明显的灯光显示,提醒行人注意安全。施工设备用的照明,灯具的使用要与主机配套,保持完好,才能保证施工设备运行时的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19、第十二章“工业卫生”第12.4.2条规定井下施工时,作业地点的噪声超过噪声声级卫生限值时,应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减振等技术措施减少噪声危害,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具。 说明消声、吸声、隔声、减振等是消除噪声危害的有效措施,通过采取上列措施后,仍达不到噪声声级卫生限值标准的场所,为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如佩戴防噪声耳等。 20、第十二章“工业卫生”第12.5.2条规定井下氡及其子体的浓度超过卫生限值时,必须采取通风排氡、控制和隔离氡源等技术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 说明氡及其子体超过规定的卫生限值时,要采取措施,破坏其对人体构成危害的三个条件。井下空气中氡的主要来源有矿(岩)壁、矿(岩)石和地下水中析出,以及地面空气中的氡随入风风源进入。通过通风排氡,可以稀释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控制氡源是井巷工程应尽量避开采空区和控制每次爆破的矿(岩)石数量,并应及时将爆破的矿(岩)石及时运出井下。进风井(巷道)应设在无氡或其浓度较小的地方。隔离氡源可采取喷射混凝土(或喷浆)封闭矿(岩)壁,地下水归入水沟并用盖板盖严。通过上述技术措施,可起到净化空气,降低氡及其子体浓度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强个体防护,缩短接触氡源时间和佩戴高效防护口罩等。 以上条文均为确保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执行的规定,因此,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三、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653-2011主要内容(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竖井施工、斜井与斜坡道施工、巷道与硐室施工、天井与溜井施工、采切工程施工、永久支护工程施工、防水与治水工程施工、辅助工作、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及具体要求、措施的讲解。 四、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中常见问题与对策探讨。 五、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大检修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交流;工程优秀案例分析。 六、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653-2011执行中的疑点、难点与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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