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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汽 车 行 」 k标 准 Q C / T 3 0 -2 0 0 4 代替 Q C a 3 0 -1 9 9 2 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e l e c t r i c h o r n f o r m o t o r v e h i c l e s 2 0 0 4 - 0 2 - 1 0发布 2 0 0 4 - 0 8 - 0 1 实施 U 9 1渡竺 万 醚和W交肖 鳖 导步 改鉴发布 QC / T 3 0 -2 0 0 4 目次 前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产 品 分 类 及 其 型 号 编 制 ⋯ ⋯ ” ’‘ ’ 1 5 要求 ⋯⋯ 2 6 试验方法 ⋯⋯ 3 7 检验规则 ⋯⋯4 O U T 3 0 -2 0 0 4 月吐胃 本标准是对 Q C / T 3 0 -1 9 9 2 进行的修订, 主要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引用了G B 1 5 7 4 2 -2 0 0 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的规定。依据 Q C / T 4 1 3 -2 0 0 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 件 的有关规定, 增加了其他必要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以及标志、 包装、 储存和保管等内容, 以便 适应电喇叭设计、 制造、 检验、 使用及维修等。 G B 1 5 7 4 2 -2 0 0 1 是为保证安全而对机动车用喇叭 包括电喇叭、 气喇叭、 电一 气动喇叭 声压 级、 耐久性等主要性能及试验方法所做的规定; 本标准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其他性能要求及环境试 验要求, 是机动车用电喇叭的产品标准。 与Q C / T 3 0 -1 9 9 2 相比, 主要有如下一些改动 增加了电喇叭的分类及型号编制的规定。 增加了低温和高温储存的规定 低温和高温试验时间由2 h 改为8 h o 增加了对电子电喇叭的规定 其耐久性规定为2 0 0 0 0 1 次, 且不允许进行调整, 同时规定了 电 磁兼容性能和极性反接性能要求。 对基频重新进行了定义。 取消了表1 按膜片直径区分声压级, 改为符合G B 1 5 7 4 2 -2 0 0 1 的 规定。 取消了定频振动, 扫频振动时间规定为三个方向 各 8 h o 盐雾试验时间由1 6 h 增至4 8 h , 试验后考核漆层质量。 湿热试验改为温度/ 湿度组合循环试验, 共1 0 个循环。 本标准自 实施之日 起, 同时代替Q C / T 3 0 -1 9 9 2 0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哈尔滨飞奔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固泰电子有限公司、 湖北中生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瑞安日 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洛如孝、 蒋洪田、 孙全颖、 黄承华、 陈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 C / T 3 0 -1 9 7 9 , Q C / T 3 0 -1 9 8 4 , Q C / T 3 0 -1 9 9 2 0 OU T 3 0 -2 0 0 4 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直流电源供电的电磁振动式喇叭 以下简称电喇叭 的术语和定义、 要 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储存和保管。 本标准适用于 M , N , 蚝、 玩, L 5 类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辆用电喇叭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优先通行的车辆, 例如警车、 救护车、 消防车、 工程抢险车等所使用发出一系列 不同频率声音的声响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1 5 7 4 2 -2 0 0 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 B 1 8 6 5 5 -2 0 0 2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 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Q C / T 7 3 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O UT 4 1 3 -2 0 0 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基频b a s ic f r e q u e n c y o f w a v e s 单位时间内电喇叭 膜片振动的次数。 3. 2 音程配合 v o l u m e t o m a t c h 双音电喇叭和三音电喇叭的基频配比。 3. 3 电子电喇叭e le c t r ic it y t r u m p e t 利用电子控制器激励膜片振动产生声响的电喇叭。 4 产品分类及其型号编制 4 . 1 根据结构形式, 电喇叭分为 筒形、 螺旋形和盆形。 4 . 2 根据工作方式, 分为机械式电喇叭和电子电喇叭。 QC / T 3 0 -2 0 0 4 4 . 3 电喇叭的型号编制应符合Q C / T 7 3 的规定。 5 要求 5 . 1文件 电喇叭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5 . 2 温度范围 5 . 2 . , 电喇叭在 一 4 0 ℃一 6 5 ℃的温度范围内应符合本标准5 . 6 的要求。低温试验和高温试验后, 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 . 7 规定的最低值降低5 d B A a 5 . 2 . 2 电喇叭的储存温度为一 4 0 ℃一 7 5 T o 5 . 3 防护等级 按照Q C / T 4 1 3 -2 0 0 2 中3 . 6 的规定, 电喇叭的防护等级为I P 5 4 。 如果顾客有其他防护要求时, 可按其要求执行。 5 . 4 外观及表面防护 电喇叭的外观应符合Q C / T 4 1 3 -2 0 0 2中3 . 1 5 的要求。 5 . 5 产品定额 电喇叭为短时定额, 工作时限不大于3 s , 5 . 6 一般要求 电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 不得有嘶哑及振扰声。 5 . 7 声压级 距离2 m时, 电喇叭的声压级应符合G B 1 5 7 4 2 -2 0 0 1 中3 . 1 . 2 . 1 , 3 . 1 . 2 . 3 和3 . 1 . 2 . 4的规定。 5 . 8 基频及工作电流 电喇叭的 基频和最大工作电流由制造厂规定。基频范围在2 4 0 H z 一 6 5 0 H z o 5 . 9 音程配合 5 . 9 . 1 双音电喇叭以低音基频为基准, 基频比可在4 5 和5 6中 任选一种。 5 . 9 . 2 三音电喇叭以中音基频为基准, 基频比为4 5 6 , 5 . 9 . 3 基频允差为6 。 51 0 电压变化范围 电喇叭的标称电压规定为6 V , 1 2 V , 2 4 V , 当其电压变化范围分别为5 . 5 V - 7 . 5 V、 1 1 V一 1 5 V、 2 2 V一 3 0 V时, 应符合本标准5 . 6的要求, 下限电压时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 . 7 规定的最低值降低 5 d B A 。 5 . 1 1 耐电压性能 双线制电喇叭应按Q C / T 4 1 3 -2 0 0 2中3 . 8 . 1 的规定进行耐电压试验, 绝缘应不被击穿。 5 . 1 2 耐极性反接性能 电子电喇叭经受试验电压下历时 1 m i n 极性反接试验, 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 . 6 的规定。 5 . 1 3 电 磁兼容性 电子电喇叭的电 磁辐射骚扰性限值应符合 G B 1 8 6 5 5 -2 0 0 2中 表 1 2 的规定, 具体数值由 制造厂 与顾客协商确定, 但不应超过6 0 d B R V 。 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 . 6 的规定。 z QC / T 3 0 -2 0 0 4 5 . 1 4 耐温度变化性能 电喇叭经受一 4 0 C、 历时2 h , 6 5 C、 历时2 h 为一循环, 共 5 个循环的耐温度变化试验后, 应符合 本标准5 . 6 的要求, 声压级允许比 本标准5 . 7中 规定的最低值降低5 d B A , 试验期间不工作。 5 . 1 5 耐温度、 湿度性能 电喇叭应在 一 1 0 ℃一 6 5 ℃之间, 经受2 4 h 为一循环, 共 1 0 个循环的耐温度/ 湿度组合循环试验, 试验期间不工作。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 . 6的要求, 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 . 7 中规定的最低值降低 5 d B A 。 5 . 1 6 耐振动性能 按照Q C / T 4 1 3 -2 0 0 2 表 3 “ 其他部位” 的规定, 电喇叭经振动试验后, 符应合本标准5 . 6 的要 求, 零部件无损坏, 紧固件无松脱。 5 . 1 7 耐盐雾性能 电喇叭经受4 8 h的 盐雾试验后, 符应合本标准5 . 6 的要求, 声压级允许比本标准5 . 7中规定的 最低值降低5 d B A , 油漆层不允许锈蚀。 5 . 1 6 耐久性 电喇叭的耐久性应符合 G B 1 5 7 4 2 -2 0 0 1 中3 . 1 . 3的规定, 其中电子电喇叭耐久性为2 0 0 0 0 0 次。 6 试验方法 6 . 1 基本要求 试验环境、 试验仪器、 试验条件、 试验时的安装以及声压级试验、 频谱试验应符合 G B 1 5 7 4 2 - 2 0 0 1 中3 . 2 . 1 一 3 . 2 . 4 的规定。 6 . 2 试验电源 试验电源的可供电流, 至少应比电喇叭的工作电流大5 倍。 63 一般要求试验 进行一般要求试验时, 电喇叭连续发声时间应不超过3 0 s , 如需再次试验, 必须自 然冷却2 0 m i n 以上, 应符合本标准5 . 6 的规定。 6 . 4 其他项目 试验 电喇叭其他项目的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6 . 4 . 1 防护等级试验 电喇叭防护等级试验按 Q C / T 4 1 3 -2 0 0 2 中4 . 6 进行, 应符合本标准5 . 3 的规定。 6 . 4 . 2 外观及表面防护试验 电喇叭外观按 Q C / T 4 1 3 -2 0 0 2中4 . 1 5 的规定进行检查, 应符合本标准5 . 4 的规定。 6 . 4 . 3 安装尺寸检查 电喇叭的安装尺寸用专用量具进行检查, 应符合本标准5 . 1 的规定。 6 . 4 . 4 耐电压试验 双线制电喇叭按 Q C / T 4 1 3 -2 0 0 2中4 . 8 . 1 的规定进行耐电压试验, 试验结束后, 应符合本标准 5 . 1 1 的规定。 QC / T 3 0 -2 0 0 4 6 . 4 . 5 低温试验 电喇叭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 一 4 0 9 0 、 历时8 h 的低温试验, 试验后在2 m i n 内完成测试, 应符合本 标准5 . 2 . 1 的规定。 6 . 4 . 6 高温试验 电喇叭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7 5 9 0 、 历时8 h 高温试验, 试验后在2 m i n内 完成测试, 应符合本标准 5 . 2 . 1 的规定。 6 . 4 . 7 温度变化试验 电喇叭按Q C / T 4 1 3 -2 0 0 2中4 . 1 0 . 3 的规定进行一 4 0 ℃一 6 5 9 0 温度变化试验, 试验结束后, 应 符合本标准5 . 1 4 的规定。 6 . 4 . 8 温度 / 湿度组合循环试验 电喇叭按 Q C / T 4 1 3 -2 0 0 2 中4 . 1 1 的规定进行温度/ 湿度组合循环试验, 试验结束后, 应符合本 标准5 . 1 5 的规定。 6 . 4 . 9 振动试验 电喇叭按 Q C / T 4 1 3 -2 0 0 2 中4 . 1 2 规定进行扫频振动试验, 试验结束后, 应符合本标准5 . 1 6 的 规定。 6 . 4 . 1 0 盐雾试验 电喇叭按 Q C / T 4 1 3 -2 0 0 2 中4 . 1 3 的规定进行盐雾试验, 试验结束后, 应符合本标准5 . 1 7的规 定。 6 . 4 . 1 1 极性反接试验 电子电喇叭按Q C / T 4 1 3 -2 0 0 2中4 . 7 . 1 的规定进行电源极性反接试验, 试验结束后, 应符合本 标准5 . 1 2 的规定。 6 . 4 . 1 2 电磁兼容性试验 电子电喇叭的电 磁辐射骚扰性试验按 G B 1 8 6 5 5 -2 0 0 2 第 1 6 章的规定进行, 应符合本标准5 . 1 3 的规定。 6 . 4 . 1 3 耐久性试验 电喇叭的耐久性试验, 除按G B 1 5 7 4 2 一 一 2 0 0 1 中3 . 2 . 7的 规定进行外, 还应 a 安装方式与正常装车使用时相同。如果几只 套 电喇叭同时试验, 应保证每只 套 电喇 叭的基架互相分开。若安装在同一基架上, 则应逐个循环操作, 不能同时操作。 b 电子电喇叭不允许进行调整, 应符合本标准5 . 1 8 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电喇叭的检验规则应符合Q C / T 4 1 3 -2 0 0 2 中第5 章的规定。 7 . 1 电喇叭的出厂检验 抽样方法及数量按表 1 规定。 7 . 2 电喇叭的验收检验 按表1 规定的项目 进行, 抽样数量协商确定。 7 . 3 型式检验时, 先按表1 进行复验, 合格后, 再按表2 规定进行; 电子电喇叭应另外抽取3只, 先 按本标准6 . 4 . 1 2 的要求进行电 磁兼容性试验, 再按6 . 4 . 1 1 的要求进行电源极性反接试验。 Q C / T 3 0 -2 0 0 4 表1 出厂检验、 验收检验 项目 要求试验方法抽样数量 外观 5 . 4 Q C / T 4 1 3 -2 0 0 2中 3 . 1 5 . 1和3 . 1 5 . 2 . 1 6 . 4 . 2 1 0 0 安装尺寸 5. 1 6. 4 . 3 每批的0 . 5 , 但不少于 1 2台 基本性能及参数 5 . 6 , 5 . 8 , 5 . 9 , 5 . 1 0 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 1 0 0 每批的0 . 5 , 但不少于 1 2台 5. 7 表2 型式检验 项目要求 试验方法 组别 1234 耐电压性能 5. 1 1 6 . 4. 4V 耐盐雾性能 5 . 1 76 . 4 . 1 0甲 防护等级 水试验 5 . 3 6 . 4. 1V 耐低温性 5 . 2 . 1 6 . 4 . 5甲 耐高温性 5 . 2 . 16. 4. 6V 耐温度变化性能 5. 1 4 6 . 4 . 7V 耐温度、 湿度性能 5 . 1 5 6. 4. 8V 耐振动性能 5 . 1 6 6. 4. 9V 表面防护 5 . 4 Q C / T 4 1 3 -2 0 0 2 中3 . 1 5 . 2 . 2一 3 . 1 5 . 3 6 . 4 . 2V 耐久性 5 . 1 86 . 4. 1 3 V 8 标志、 包装、 储存和保管 电喇叭的 标志、 包装、 储存和保管应符合 Q C / T 4 1 3 -2 0 0 2 中第6 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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