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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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200 ICS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AQ 200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0--发布200--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AQ 200 I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基础管理 ............................................................................5 5 地质测量 ............................................................................7 5.1 一般规定 ........................................................................7 5.2 地质 ............................................................................7 5.3 测量 ............................................................................8 6 井工部分 ...........................................................................8 6.1 矿建工程 ........................................................................8 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4 6.3 通风安全监控 ...................................................................22 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4 6.5 防灭火.........................................................................27 6.6 防治水 .........................................................................30 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1 6.8 运输和提升 .....................................................................37 6.9 凿井主要设备 ...................................................................51 6.10 电气 ..........................................................................54 6.11 安装工程 ......................................................................60 7 露天部分 ...........................................................................64 7.1 一般规定 .......................................................................64 7.2 采剥 ...........................................................................64 7.3 运输 ...........................................................................68 7.4 排土 ...........................................................................70 7.5 滑坡防治 .......................................................................70 7.6 防治水、防灭火.................................................................71 7.7 电气...........................................................................72 7.8 设备检修.......................................................................77 8 职业危害 ...........................................................................78 8.1 管理和监测.....................................................................78 8.2 健康监护 .......................................................................79 9 附则 ...............................................................................79 AQ200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 下 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 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 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 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 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 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 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AQ 200 3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GB 6067-85 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3811-83 重机设计规范 GB 5976-86 钢丝绳夹 AQ 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 1028-2006 煤矿井工矿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AQ 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AQ 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 1025-2006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爆破安全规程 煤矿建设安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凿井井架 用于悬挂凿井提升容器和井筒内各种凿井设备和设施的钢结构架。 3.2 稳车 凿井绞车 开凿立井时悬吊井内设备、设施的绞车。 3.3 天轮平台 为悬吊凿井设备、设施、提升人员和物料在井架上部或暗立井封口盘以上安装的天轮梁、天轮及附 属设施的总称。 3.4 翻矸台 为了将凿井产生的矸石(渣石) 、废弃物排出井外,在井架上设置的专用工作平台。 3.5 封口盘 立井、暗立井施工期间,在井上口安装的便于人员工作和防止坠物的封盖(一般为钢结构或钢木结 构) 。 3.6 井盖门 在封口盘或固定盘提升吊桶通过口上安装的能够开闭的盖门。 3.7 固定盘 在封口盘以下 5~6 米处为延接风筒、管路、电缆等安装作业的工作平台。 3.8 保护盘 专指在延深立井时,为保护延深作业人员安全,在延深的暗立井天轮平台上方安装的保护平台(也 可采用留设保护岩柱的方法) 。 3.9 吊盘 悬吊在井筒内的工作平台,用于安装凿井设备、设施和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3.10 辅助盘 悬吊在吊盘下方的单层或多层作业平台,一般用于短时间或临时作业。 3.11 临时锁口 立井井筒建设初期,为留出永久设施的位置,安装凿井封口盘,而砌筑的一段临时井壁。 3.12 壁间注浆 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为预防或封堵井壁漏水,在两层井壁之间的空隙注入封水材料。 3.13 壁后注浆 在井壁外侧围岩裂隙中注入封水材料。 3.14 建井风机 矿井建设期间安装在地面或井下提供通风动力(正压或负压) ,为全矿井、一翼、1 个分区或 1 个井 筒供风的临时主要通风机。 3.15 喇叭口 安装在吊盘上,便于吊桶顺利通过起导向作用的设施。 3.16 滑架 装于吊桶上方,对吊桶起导向和保护作用的设施。 3.17 一期工程 从施工井筒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3.18 二期工程 井筒施工到底后,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的所有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 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硐室。 AQ 200 5 3.19 三期工程 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布置的掘进工程,包括采区车场、采区上下山、采区变电所、采煤 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工程。 3.20 临时改铰 立井井筒将吊桶提升改为临时罐笼提升。 3.21 施工单位 具有施工资质的法人企业。 4 基础管理 4.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不得随意肢解工程,二、三期工程原则上发包给 1 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大型及以上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超过 2 家。 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m、斜井长度大于 1000m 或垂深 大于 200m 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 4.2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 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 度。 4.3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装备。 4.4 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4.5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 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证书,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工程监理需要。 4.6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安全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得随意 压减工程造价影响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正常施工工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进度、冒 险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由 2 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7 煤矿施工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8 煤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应及时进行工程质量 验收和认证。 4.9 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 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 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4.10 煤矿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1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 须进行不少于 72 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 4 个月 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露天煤矿建设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 40 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 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重新上岗的,应当重新接受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 训。 4.12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4.13 煤矿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保证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投入。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取 使用安全费用。 4.14 煤矿井下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4.15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严禁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大型施工设备改造,必须在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 用。 4.16 煤矿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 定安全措施。 4.17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没 有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4.18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处或项目部)组织编制, 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 批准实施。 4.19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 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修改设计并 按规定重新报批。 4.20 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中 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 4.2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干部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 24h 有领导干部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轮流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4.22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4.23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a) 建设项目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b) 井上、下对照图; c) 巷道布置图; d) 采掘工程平面图; e) 通风系统图及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新建矿井从二、三期 期开始) ; f) 井下运输系统图; g) 排水、防尘、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h) 井下通信系统图; i)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j) 井下避灾路线图。 4.24 露天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a) 地形地质图; b)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c)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d) 排土工程平面图; e) 运输系统图; f) 输配电系统图; AQ 200 7 g) 通信系统图; h)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i)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j) 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4.25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4.26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定 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4.27 煤矿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由项 目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 地质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列地质、 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a) 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b) 井筒检查孔资料(斜井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线布置的检查孔不少于 3 个) ; c) 矿井供水水源勘探报告; d) 井田首采区三维地震补充勘探成果资料; e) 井田范围内的国家(或矿区)基本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f) 近井点和井筒十字基桩点成果资料; g) 工业广场及居住区界址点标定成果资料; h) 井田范围的 1/2000、l/5000 地形图; i) 矿区范围的 1/10000、l/50000 地形图; j) 钻井法施工的井筒有效断面和有效断面中心点座标等成果资料; k) 井田新建矿井范围内老空区及正在开发的小煤窑的有关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5.1.2 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瓦斯地质、勘探资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 安排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5.1.3 矿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下列主要基础资料 a) 井筒地质预计及实测的井筒地质柱状或剖面图,构造复杂部位或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b) 各类井巷工程实测的地质素描剖面图,局部构造复杂部位和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c) 施工范围的涌水量台帐; d) 井下水动态观测成果资料; e) 掘进工程实测平面图; f) 井巷工程的实测导线、水准成果资料; g) 各类工程的施工测量成果资料; h) 反映井筒有关参数的成果、成图资料(主要包括井筒断面、井壁、罐道竖直程度、提升几何 关系等) ; i) 工业广场及居住区实测平面图(包括地下管线的实际敷设) ; j) 首采区的井上下对照图。 5.1.4 露天开采矿山必须建立矿坑边帮及排弃场稳定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监测预报。 5.1.5 井工开采沉陷区域,应建立必要的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监测预报。 5.2 地质 5.2.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编制承包工程范围内 的地质预测报告,说明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地质灾害因素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5.2.2 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编制单位工程地质预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预 报。 5.2.3 当井巷工程施工至接近有预报的地质灾害因素区域时,施工单位的地测部门必须提前发出地质、 水文地质通知单,并制定预防地质灾害因素的专门措施。 5.2.4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地质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3 测量 5.3.1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煤矿测量规程规定,坚持独立复测、复算的双复制度,严禁仅 1 人兼 作观测、记录、计算作业,确保按设计要求正确标定和及时准确实测各类工程的几何关系,认真编绘各 类工程的成图、成果资料。 5.3.2 两个施工单位的井巷贯通测量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5.3.3 井巷工程施工测量工作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a) 在接近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 50m 前、其他巷道相距 20m 前) ,测量工作人员必须 及时、准确地掌握两条掘进巷道工作面之间的贯通安全距离,采用书面方式提前通知施工人 员; b) 必须及时将已施工的井巷工程填绘在相应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c) 临时停止施工的盲巷,在封闭前,测量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实测,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 上; d) 测量标定工作,必须坚持业务联系书工作制度; e) 对未按测量通知单要求施工的井巷工程,测量工作人员有权阻止施工人员继续施工并及时上 报。 6 井工部分 6.1 矿建工程 6.1.1 一般规定 6.1.1.1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 5m。 井口布置在山坡下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防护墙和防洪水沟。防护墙必须进行稳定性计算,并能 将水引入排水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 16 条修改) 6.1.1.2 在表土中开凿立井时,其临时锁口标高应根据永久锁口设计,满足防洪、防滑坡、防沉降等要 求。 6.1.1.3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 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立井凿井期间冻结段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宜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 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煤矿安全规程第 17 条) 6.1.1.4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 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煤矿安全规程第 18 条) 6.1.1.5 因施工需要而开凿的井下临时巷道,其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 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 21、22 条修改 ) a) 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间距离不得小于 0.5m,另一侧在自轨面起 1.6m 高度内必须留 有宽 0.8m 以上的人行道; b) 信号室、躲避硐室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得小于 1.0m,高度不得小于 1.8m,硐室内严禁 堆放物料; c)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上下人侧,从巷道底板起 1.6m 高度内,必须有宽 1.0m 以上的人行道; d) 泵房、变电所以及绞车、电机车、充电等硐室必须按有关规定确定净断面; e) 双轨运输巷(包括弯曲巷道) ,应使两列对开车辆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2m。在矿 AQ 200 9 车摘挂钩地点,两列车辆之间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 1m,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底板起 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0.8m 以上的人行道。 6.1.1.6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40 条) 6.1.2 立井普通法开凿和支护 6.1.2.1 冲积层施工必须制定防片帮的专门安全措施;基岩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防止爆破损坏井口及井 内设施的专门安全措施。 6.1.2.2 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 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 26 条) 6.1.2.3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一 次开挖的深度、临时支护的形式。施工时应确保临时支护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 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及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 27 条修改) 6.1.2.4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 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28 条) 6.1.2.5 立井井筒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 32 条 修改) a) 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b) 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安装套管的钻孔深 度应小于井壁厚度 200mm,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 可在套管内打透井壁并注浆封堵。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进行壁间注浆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 进入外壁 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c)注浆管、套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抗压能力大于注浆终压的球形阀门; d) 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牢固的工作台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 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e) 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台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f) 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过程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 业,及时处理; g) 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 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h) 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范 6.8.2.8 的容器与井壁之间的 规定。 6.1.2.6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 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33 条) 6.1.2.7 吊盘增加负荷时,必须对吊盘悬吊钢丝绳强度重新进行验算,并符合本规范 6.8.3.3 规定。 6.1.2.8 严禁用吊桶撞击模板进行脱模;拆除井筒内的设施时,不得用稳车、绞车强拉硬拽。 6.1.2.9 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可按工作面到吊盘、 吊盘到地面分段设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 34 条修改) 6.1.2.10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煤矿安全规程第 35 条修改) a) 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b) 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c) 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d) 在井圈、模板及井内临时作业平台上作业时; e) 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 立即更换。 6.1.2.11 立井翻矸台翻矸时,井口所有盖门不得开启;双钩提升在井口上下人员时,另一个井盖门也 不得开启。 6.1.2.12 严禁在井盖门上接卸矸石,在封口盘、固定盘上接装砼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6.1.2.13 吊盘升降后,必须找平找正并稳固,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吊盘位置,空罐试运行后方可正常 提升。 6.1.2.14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 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护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煤矿安全规程第 38 条) 6.1.2.15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溜眼及倾角大于 60o的煤仓时,应优先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当采 用反井钻机施工不合理时,可采用人工反井法施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 39 条修改) a) 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 1.6m。木 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 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 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 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 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b)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 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 2 套信号 装置,其中 1 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 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 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c) 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 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d) 正向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 0.3m 范围内的 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影响通风。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6.1.3 立井特殊法开凿和支护 6.1.3.1 采用钻井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 29 条) a) 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完整基岩至少延深 5m; b) 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c) 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 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d) 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允许偏斜度及测点的 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 线和有效断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 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验收。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 方可下沉井壁; f) 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 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 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至少 30m 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 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g) 开凿钻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AQ 200 11 6.1.3.2 采用冻结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 30 条修改 ) a) 冻结深度必须根据井筒检查孔提供的冲积层厚度,风化带厚度,完整基岩深度及隔水性能, 基岩含水层埋深、层厚,预计井筒掘进时涌水量以及井壁结构等资料确定,并应进入不透水 完整岩层不小于 10m。冻结段最深的掘砌位置必须浅于冻结深度 5~8m; b) 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 30m,并绘制冻结孔 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 须补孔; c) 井筒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察孔必须设在井内,偏斜不得超出井筒净 径,深度以不进入风化岩层为宜; d) 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其材质为低碳钢时宜采用内衬箍对焊,且管箍、底锥材质应与冻结 管一致,焊条材质应与管材相匹配;冻结管下放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冻结深度 0.5m,每个冻结 孔下放的每一节冻结管应有长度和管径记录、编号,严禁冻结管内有任何杂物,冻结管下入 冻结孔后应进行试漏检验,发现渗漏现象必须及时处理; e) 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 7 天、水量正常,确 认冻结壁已交圈后,且根据冻结温度场的观测资料分析,确认井筒掘至各层位时冻结壁的强 度和厚度能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 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 及时处理。锁口施工时,在静水位低于锁口底板 1m 时,可以提前开挖。但必须保护好水文观 测管; f) 开凿冲积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g) 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h) 生根壁座应落在含水较少的完整坚硬的基岩中; i) 冻结深度小于 300m时,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 300m时, 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分析冻结壁发展 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j) 应尽可能避免在冻结段内设置梁窝,如必须设置应制定防止漏水的措施; k) 不论冻结管能否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充填,充填容积不得小于计算容 积的 95。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含量,其浓 度不得超过 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制定安全措施; l) 冷冻站拆除前,必须回收氨和盐水,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6.1.3.3 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 31 条修改) a) 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b) 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 5~10m。井底的设 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 10m; c) 地面预注浆的钻孔,除定向钻孔外,每钻进 40m 必须测斜 1 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 0.5%; d) 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 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e) 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f) 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 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g) 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h) 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预留止浆岩帽或设置混凝土 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预留 止浆岩帽或设置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厚度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 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不 能满足需要时,应加固或提前加大支护强度; i) 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参数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必要时安设防喷装置。注浆前,必须对 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 1MPa; j) 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并使用能够防止钻具被水顶出的钻头; k) 井内应设排水设施,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额定排水能力, 必须停止钻进,提出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l) 注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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