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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 昂州煤矿南矿扩建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 批 件 2014年4月 目 录 1 总 则1-1 1.1 项目由来1-1 1.2 评价目的1-3 1.3 编制依据1-4 1.4 项目外环境关系1-9 1.5 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1-10 1.6 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1-26 1.7 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1-27 1.8 评价时段1-29 1.9 评价重点及评价因子1-29 1.10 评价标准1-32 1.11 评价等级1-37 1.12 评价范围、主要保护目标及污染控制目标1-42 1.13 评价程序1-44 2 企业现状2-1 2.1 企业介绍2-1 2.2 矿山开采现状2-2 2.3 现有项目 “三废”污染物排放总量2-12 2.4 目前现有企业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2-12 3 工程分析3-1 3.1 建设项目概况3-1 3.2 矿区基本情况13-3 3.3 工程分析3-35 3.4 工程“三废”及噪声污染源产生、治理及排放3-52 3.5 本工程“三废”污染物排放汇总3-70 3.6 技改项目建设前后三本账统计3-71 3.7 “以新带老”环保治理措施3-71 4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概况4-1 4.1 自然环境概况4-1 4.2 社会环境概况4-6 4.3二郎山省级风景名胜区4-9 5 环境质量现状及评价5-1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5-1 5.2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5-4 5.3 空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5-6 5.4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5-8 5.5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5-10 6 建设期环境影响评价6-1 6.1 建设期工程分析6-1 6.2 建设期产污情况分析6-2 6.3 建设期环境影响分析6-7 6.4 建设期环境影响评价小结6-12 7 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7-1 7.1 地表水水环境影响评价7-1 7.2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7-1 7.3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7-7 7.4 声环境影响评价7-9 7.5 固体废物影响分析7-11 8 生态环境影分析与评价8-1 8.1 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价8-1 8.2 地表沉陷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8-11 8.3 建设项目占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8-15 8.4 建设项目对其它生态环境要素影响分析8-17 9 水土流失影响及水土保持方案9-1 9.1 水土流失现状9-1 9.2水土流失成因9-1 9.3水土流失防治方案9-7 9.4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概算9-21 10 环境风险评价10-1 10.1 评价程序10-1 10.2 环境风险识别10-3 10.3 风险事故源项分析10-3 10.4 环境风险影响分析10-5 10.5 环境风险防范对策10-1 10.6 风险应急预案10-6 10.7 风险防范措施投资概算10-7 11闭坑期环境影响评价11-1 11.1 矿井闭坑期环境影响分析11-1 11.2 矿井闭坑期环境保护措施11-2 11.3 闭坑期的环保投资11-4 12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12-1 12.1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措施12-1 12.2 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12-6 12.3 废物综合利用措施12-13 12.4 水土保持措施结论12-16 12.5 移民安置方案12-16 12.6 环保措施投资估算表12-16 13 清洁生产、总量控制13-1 13.1 清洁生产概述13-1 13.2 工艺技术先进性与清洁生产分析13-2 13.3 总量控制13-9 14 环境效益分析14-1 14.1 经济效益分析14-1 14.2 项目社会效益14-1 14.3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14-2 15 公众参与调查分析15-1 15.1 目的和作用15-1 15.2 方法和原则15-1 15.3 公示及调查结果15-4 15.4 结论15-5 16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16-1 16.1 环境管理16-1 16.2 施工期环境监理16-4 16.3 环境监测计划16-4 17 评价结论与建议17-1 17.1 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的符合性17-1 17.2 区域环境质量17-3 17.3 达标排放及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17-3 17.4 闭矿期环境影响分析17-6 17.5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17-6 17.6 环境风险分析17-7 17.7 清洁生产、总量控制17-8 17.8 建设项目评估结论17-8 17.9 建 议17-8 18 附图附件18-1 18.1 附图18-1 18.2 附件18-1 IV 1 总 则 1.1 项目由来 四川是一个大省,同时也是一个缺煤省,全省煤炭资源探明储量135.3亿吨,已开采24.5亿吨,保有储量120.8亿吨,煤炭资源量占全国资源量的1.9。我省煤炭资源相对不足,属贫煤省,以无烟煤为主,烟煤较为贫缺,炼焦煤约占10。受国家加大对小煤矿关停整顿、煤炭新建项目建设周期的影响,预计2015年全省煤炭产量不超过9000万吨,全省煤炭缺口将超过1000万吨。如此大量的煤炭缺口要全部从省外调进,不仅铁路运力无法满足,而且运费高昂,用户亦难以接受,因此立足省内,开发建设新矿井和改扩建矿井增能已是非常重要和刻不容缓的举措。 天全县是以农业为主、工业比较落后的县。从该县的实际情况出发,“脱贫致富” 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发展工业企业。根据地质勘探报告,天全县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南矿所采煤层为据分析成果,按照煤的质量分级(GB/T15224-2004)的划分,所采各煤层属低灰、低硫、低磷高热值无烟煤。矿井开采的煤质好,属低灰、特低硫~低硫、高发热量的优质无烟煤,还适用于制造碳粒砂、碳化硅、人造刚玉、电极、电石等。 昂州煤矿原为天全县属的地方国营企业,于2006年转让给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民公司),分为南矿和北矿。南矿位于雅荥煤田昂州河煤矿区南井田。该矿于1969年开始筹建,1970年开始露天开采,1978年始建平硐,1979年开始硐采,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2002年进行矿山煤炭矿产资源保有储量核实后,2004年7月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换发了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煤层为B煤层,生产规模为9万吨/年;同年该矿山依法转制,并于2006年7月12日取得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重新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5100000620409),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该矿于2008年进行技改,由井硐开采改建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仍为9万吨/年。该项目环评已由天全县环保局于2008年11月以关于昂州煤矿南矿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天环函[2008]61号)予以批复,并于2010年1月经天全县环保局以天环验[2010]1号文通过环保验收。 目前,天民公司委托四川省地质矿产地勘查开发局四O三地质队对井田范围内的储量进行了重新核实,编制完成了四川省天全县昂州河煤矿区昂州煤矿南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0年5月11日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川评审[2010]092号文评审通过了该报告并经川国土资储字[2010]109号备案。截止2012年6月,昂州煤矿南矿拟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及批复标高2600米~2100米所估算的A、B、C煤层保有资源储量11386kt,包括(122b)3802kt,(333)7584kt,其中可采储量6716.2kt,由5个拐点圈定。 天民公司结合煤矿实际储量情况,决投资7695.53万元,定对该煤矿决定技改扩建,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743号关于雅安市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批复,四川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川经煤炭函〔2010〕676号关于天全县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南矿扩建项目立项有关事项的复函,项目为露天及地下开采,扩能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300kt/a,副产煤矸石60000t/a,服务年限16.8a,其中露天开采4.2a,地下开采12.6a。开采范围矿区面积1.5028km2,井田南北走向长1.73 km,东西宽0.68~0.98km,开采深度2600m~2100m标高。核定开采A、B、C煤层。 本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煤炭产业政策、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关于核准天全县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南、北矿扩建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 川经信煤炭函[2010]676号同意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建设符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二郎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属于国家环保总局令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非金属矿采选”技改类,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天民公司委托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评价单位经现场踏勘、收集工程资料、进行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评价目的 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项目法人单位企业状况,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区域规划要求。根据工程分析、环境保护规划及影响预测分析,评价工程能否实现总量控制、达标排放,项目生产是否符合清洁政策,能否达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具体内容如下 1)通过对评价区域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环境及环境质量的调查和资料分析,掌握项目区域环境保护目标、保护对象及工程建设的环境背景等基本情况,为环境预测、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基础数据。 2)通过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污染因素及治理措施、清洁生产水平的分析,确定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环节和产生量;说明本工程投产后对环境的污染贡献及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工程环保措施进行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对策措施及总量控制的方案;分析厂址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在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预测拟建项目在建设期和运行期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使工程项目的有利影响得到合理和充分的利用,使不利影响在采取积极措施后得到减缓或消除。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设计部门以及环境管理部门决策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依据。 4)通过公众参与调查,项目环境经济损益分析,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提供社会公众意见依据和环境保护资金计划,使项目能够达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的环保要求。 5)从产业政策、区域发展与环境保护规划、厂址可行性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等方面对本工程进行结论性评价,从环境角度明确回答工程的环境可行性。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1.3 编制依据 1.3.1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6年10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施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6)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7)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8)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年本)(发改委令[2011]第9号); (19)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20)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21) 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4]24号); (22)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119号); (2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24)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保总局,2005年第65号公告); (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 (26) 关于印发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93号); (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 (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 (2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 (30) 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29号); (31)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56号); (32) 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 (33) 煤炭产业政策; (34)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 (35)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36) 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 (3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24号); (38) 四川省经委等7部门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经[2006]218号); (3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44号); (4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 (41)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2008.1.1; (4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2008年10月1日施行); (4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5号,2003年1月1日实施); (44)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45)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7]259号);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47)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摘要);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1992年;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月; (50)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5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52)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37号); (53) 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11月26日; (5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2007年10月; (55) 国家环保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008年7月; (56) 环境保护部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2008年9月; (57)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4日,环发2006[28号])。 1.3.2 有关文件及技术规范 (1)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2011; (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2008; (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采选工程HJ619-2011; (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2009; (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9) 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446-2008); (10)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 (11)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2000年6月); (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13) 相关文件见附件。 1.4 项目外环境关系 本项目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紫石乡。矿区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0220′20.1″,北纬3002′05.3″。项目距成都180km(其中成雅高速公路150km),距夹江火车站150km,距雅安30多公里,经过318国道可以与省内及全国各地相连。 项目主要由露天采场、地下采场、矸石场、工业广场、炸药库等组成,上述所有设施均在同一区域。其区域及外环境关系具体如下 项目主坪洞口及工业广场原煤堆场、矸石场、生活区位于采场西面,回风平硐位于采场东面。目前采场周围四面均为荒山无人区。 项目建设区域为山林自然生态环境,交通不方便,人烟稀少,无住户和耕地,除昂州煤矿的采运煤活动外,无其它工矿企业。项目所在地距喇叭河自然保护区11km,不在天全县二郎山喇叭河旅游局规划范围内。四川天全喇叭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出文说明本项目矿区开采范围不在四川天全喇叭河自然保护区所辖范围内。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旅游局出文征明本项目采矿范围不在天全县二郎山喇叭河旅游区规划范围内。 矿山有简易公路与318国道交汇于两河口,从两河口至天全县城38km,至二郎山公路隧道25km。区内虽有矿山公路分布,但交通仍不方便,矿山生产场地不在318国道及喇叭河自然保护区的可视范围内,天全县林业局出具证明文件说明本项目所在地无国家古、大珍稀动植物。 项目所在地西南侧为昂州河,流经18km后注入天全河,天全河流经约5km后最终汇入喇叭河。昂州河、天全河评价河段属地面水三类水域,主要水体功能为排洪,项目周围无居民分布,不存在居民饮用水取水情况,项目下游10km范围内无集中生活用水取水口。 1.5 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1.5.1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5.1.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符合性分析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煤炭行业由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三部分组成,相关内容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1.5-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符合性分析 相关内容 本项目 符合性 鼓励类 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 / 限制类 ①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 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单井、生产能力为30万t/a 不属于 ②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采用机械化开采工艺 不属于 ③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项目建设满足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中相关要求 不属于 ④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项目建设符合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不属于 ⑤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技改、井下回采工作面2个 不属于 淘汰类 ①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不属于 不属于 ②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 不属于 不属于 ③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硫含量为0.5-1.5 不属于 ④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灰分含量为2.04~4.52 不属于 ⑤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不含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不属于 ⑥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不含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不属于 ⑦PG-27型真空过滤机 不包含 不属于 ⑧X-1型箱式压滤机 不包含 不属于 ⑨ZYZ、ZY3型液压支架 金属支架 不属于 ⑩木支架 金属支架 不属于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根据促进产业结构暂行规定,本项目属于允许类。 1.5.1.2 与煤炭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煤炭产业政策中相关内容为 “第三章,产业准入;第十五条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 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 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五章 产业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 ” 本项目与煤炭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如下 本次项目生产能力为9改30万t/a,属于技改项目,满足煤炭产业政策中的“准入要求”。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关于核准天全县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立项的报告川经信煤炭函[2010]676号“同意核准天全县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南、北矿扩建工程项目立项,项目内容为南矿能力由90kt/a扩建至300kt/a”。 项目矿井全部采用走向长壁式采煤法后退式分区开采,采用综采、综掘设施,项目建设符合煤炭产业政策中“产业技术”要求。 综上,本次项目符合煤炭产业政策中相关准入条件和产业技术要求。 1.5.1.3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联合公报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规定各地不得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矿井。对于现有硫分含量大于3的矿井要进行逐步实行限产或关停。除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外,新建、改造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要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分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煤炭洗选设施。 本项目主要开采的3个煤层全硫含量为0.5-1.5,含硫量均小于1.5,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满足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1.5.1.4 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符合性分析 2005年9月7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是矿山开发环境保护的主要技术政策之一。本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1.5-2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主要指标与项目对比表 序号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要求指标 本项目 结论 1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不涉及 (一)、 (二)中 相关内容 符合 2 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处理后部分回用于采场、井下防尘洒水等 符合 3 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矿山开采均采用湿式作业 符合 4 宜采用尘源密闭、局部抽风、安装除尘装置等措施,防治破碎、筛分等选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尘源密闭、局部抽风 符合 通过表可以看出,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环发[2005]109号)中提出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本工程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 1.5.1.5 与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 国函[1998]5号文 要求“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本项目含硫量0.5-1.5,因此虽然未配套洗选厂,但仍符合该文件要求。 1.5.1.6 与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符合性分析 根据该文件要求“到十一五末,原煤入洗率由2005年的32%提高到50%,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由2005年的43%提高到70%,矿井水综合利用率由2005年的44%提供到70%,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60%”、“新建洗选厂原则上不小于30万吨/年,选煤厂补充水必须首先采用处理后的矿井水或中水,洗煤用水应净化后循环复用,大中性选煤厂必须实现洗水一级闭路循环,洗选原煤清水耗应控制在0.15m3/t以内。” 本工程配套建设有洗选厂(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可达100%,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可达72.5%;项目属于高瓦斯矿,瓦斯抽采综合利用率为100。因此,本项目符合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 1.5.1.7 产业政策符合性小结 本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主要指标汇总情况见下表 表1.5-3 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性主要指标汇总表 相关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 符合性分析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限制类 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 单井、生产能力为30万t/a 符合 2 煤炭产业政策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15万吨/年 属于技改项目,规模30万t/a,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员会进行了核准,并同意本项目建设 符合 十一五期间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3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大于1.5的煤矿要 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硫量0.5-1.5,未配套洗选厂 符合 4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含硫0.5-1.5 符合 2015年煤矸石利用率达到60%以上,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 矸石利用率100,破坏土地复垦率95 5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大于1.5的煤矿要 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硫量0.5-1.5,配套有洗选厂 符合 6 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 矸石与煤泥综合利用率100 符合 矿井水综合利用率≥70 矿井水综合利用率72.5 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60% 项目属于高瓦斯矿,瓦斯抽采综合利用率100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煤炭产业政策、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5.2 项目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1.5.2.1 与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符合性分析 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的发展方针指出“十二五”期间的重点任务之一为“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提升小煤矿办矿水平”。借鉴山西、河南等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经验,结合各地实际,完善小煤矿退出机制,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对有条件的小煤矿,以提高生产规模、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职工技术素质为重点,提升办矿水平。 本项目建设项目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机械化程度较高,采煤废水经采煤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于井下防尘洒水,部分作为山地经济林浇灌,煤矸石堆置场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Ⅰ类场要求设置,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1.5.2.2 与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二)新建矿山的要求“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破坏生态环境以致不可恢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汞,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 本次建设的煤矿含量为0.5-1.5,低于3,其建设符合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1.5.2.3 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符合性分析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规定 “强化生态环境监管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能力,避免边建设边破坏;通过强化监测和科研,提高区内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准确掌握区内主导生态功能的动态变化情况,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区内广大群众对区域生态功能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区域和流域生态安全”。 本项目在施工及正常生产过程中进行环境监测及环境监理,及时准确掌握区域内主导生态功能的动态变化情况。同时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当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区内广大群众对区域生态功能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区域生态环境。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相关要求。 1.5.2.4 与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规定 “(1)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尤其自然保护区群的建设;(2)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用途,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实施重大工程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生态影响评价;(3)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乱采、乱猎;(4)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5)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本项目不在周边自然保护区划定的范围内,工程施工及生产过程中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补偿、恢复以及排土场复垦等生态治理措施,不会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符合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相关要求。 1.5.2.5 与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符合性分析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规定 “严格禁止超采、滥挖以及非法采矿等资源破坏行为发生,通过科学规划,确立适宜的资源开发模式与强度、可持续利用途径、资源开发监管办法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 本矿山拟开采的规模及方式经有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开采方案目前通过了审查,开采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生态保护措施,符合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相关要求。 1.5.2.6 与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区域土壤侵蚀极敏感、野生动物生境极敏感。水环境污染高度敏感、酸雨轻度敏感、沙漠化中度敏感,主要生态服务功能以矿产业发展功能、水利资源开发功能、土壤保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为主。 本项目水保方案已编制完成,并通过了相关部门审批,起到防治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的作用。环评推荐采用三级沉淀石灰中和处理工艺对井下水进行处理,矿井水在处理后部分回用于井下防尘洒水及地面绿化洒水外,部分达标外排。在以上措施下本项目建设对下游地表水域的影响小,不会改变地表水体功能。另外,项目建设符合区域以矿产业发展功能为主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发展需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要求。 1.5.2.7 与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相容性 根据通知(环办〔2006〕129号)的精神,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组织编制或修编矿区总体规划。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我国煤炭资源分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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