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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2002-12-27 1.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电力工程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992]479号文,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新、扩、改建并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单机容量50~600兆瓦级火电工程、35~500千伏送变电工程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其他电力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电力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按照“四控制”(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业主和承包商关系)和“小业主、大监理“的原则调整。 1.4. 本办法对监理费的计取起指导性作用,各工程的监理费应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确定。 2. 监理费的内容 2.1. 调整后的监理费对应的监理范围为从施工准备直至移交试生产。 2.2. 监理费用包括监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差旅费、现场补贴、公司篮球赛费、现场必备的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合理的购置及使用费用和现场的住宿费、电话费等。项目法人应为监理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生活、通讯条件。 2.3. 电厂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的工程监理费,按照铁道、交通等行业的有关规定,计列在相应的单项工程概算中。 3. 监理费标准 3.1. 火电、变电工程监理费标准 火电、变电工程监理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费率 3.1.1. 火电工程监理费费率(见表一) 表一 () 单机容量(兆瓦级) 本期规模 50 100 200 300 400 两 台 1.98 1.70 1.56 1.44 1.35 两台以上 1.60 1.40 1.30 1.20 1.10 3.1.2. 变电式程监理费率(见表二) 表二 () 电压等级(千伏) 110 220 330 500 费 率 5.50 3.60 3.30 3.00 表一、表二注 (1)火力发电工程新建、扩建一台按两台费率乘1.1系数。 (2)计算基数以建筑、安装工程静态投资扣除交通运输工程及生活福利费用(生活福利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中应综合考虑监理费)。 (3)进口部分主材按国内同类型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4)采用国产设备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成套进口设备项目,按本标准乘1.1系数。 (5)外方独资项目监理费可参照国际惯例。 (6)35千伏变电所监理费按每站5~10万元计列,箱式变电站每站1~2万元计列。 2. 送电工程监理费标准(见表三) 表三 单位万元/千米 电压等级 单回路 同杆(塔)双回 500千伏 1.48 2.07 330千伏 1.05 1.42 220千伏 0.84 1.09 110千伏 0.45 0.50 35千伏 0.25 0.30 表三注 (1)本标准地形按平地、丘陵考虑,河网泥沼、一般山地按本标准乘1.1系数,高山大岭按本标准乘1.2系数。 (2)特殊大跨越工程,按安装工程费1.4~1.8计算。 (3)穿越城区电网工程,可根据其施工难度,按本标准乘1.1~1.2系数。 (4)直流线路工程参照交流线路工程标准执行。 4. 监理费与监理考核、奖励办法 4.1 按以上标准计算的总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的其他费用中。其中80作为基本监理费,另外20按以下原则予以考核兑现。 4.1.1 建设期建设质量、工艺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由于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单位意见,导致建设质量、工艺不能满足达标投产要求的,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4.1.2 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的3。由于业主方、不可抗力原因及设备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费不予扣减。 4.1.3 在工程监理范围内未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意见造成安全事故,不作为监理责任。 4.1.4 静态投资能得到控制,支付总监理费的3。因业主提高标准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静态投资超支,监理费用不予扣减。 4.1.5 “二管理、一协调”内容具体、落实得力,分别支付总监理费的3、2,否则扣除。 4.1.6 工程全部实现达标投产,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4.2 奖励 4.2.1 工程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3奖励。主体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5奖励。若其中一个单位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2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总监理费的5。奖励费用从工程节余或工程移交后的生产成本中支付。 4.2.2 工程因监理建设被采纳而节约投资,方案性建设按节约投资额有2~3奖励;施工图阶段监理按节约投资额5~8奖励。奖励费用由受益方案承担。 5. 监理费调整后,对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7]177号文中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取费标准相应做以下调整 发电工程乘0.85系数 变电工程乘0.85系数 送电工程乘0.90系数 6. 附则 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6.2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额站负责解释。 注1999年12月7日,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火[1999]677号文印发。 供电所线损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线损率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也是衡量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电所线损管理范围为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和低压线路的电能损失、电压损失和无功损耗。 第三条 线损管理的目的是优化电网结构,合理调配负荷,实现最佳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章 技术指标 第四条 电能损失率指标 1.配电线路综合损失率(包括配电变压器损失)≤10 2.低压线路损失率≤12 第五条 线路末端电压合格率≥90 1.配电线路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标准电压的7。 2.低压线路到户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标准电压的10。 第六条 功率因数指标 1.农村生活和农业线路COSФ≥0.85; 2.工业、农副业专用线路COSФ≥0.90。 第三章 指标管理 第七条 供电所管辖高低压线路都应进行理论计算机,用于电网的建设、改造与管理,使线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1.配电线路损失以线路出线总表和与线路连接的变压器二次侧计量总表为考核依据; 2.低压线路以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计量总表和该变压器所接低压客户计费表为计算考核依据。 第八条 县供电企业每三个对高、低压电网进行一次理论线损计算,根据各供电所的电网结构、负荷量和管理现状,每年制定一次高、低压线损指标。供电所再分解到每条线路、每个电工组和用电村。 电能损失的考核按年、季、月考核,月度电能损失波动率应小于3个百分点;分线路、分电压等级同步考核。 第九条 高、低电网的建设、改造前应进行理论线损计算,在达到最大设计负荷时应满足线损指标的要求。在理论线损的基础上并考虑合理的管理线损,制定线损指标。 第十条 电压损失的考核以电压自动记录仪对电压的记录作为考核依据,记录仪设在线路末端。配电线路以变电站的母线为单位设置监测点。低压线路每百台区设一电压监测点。功率因数以配电线路为考核单位。 第十一条 线损完成情况要与经济责任挂钩,奖优罚劣,严格考核和兑现。 第四章 降损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农村变电站和配电台区的设置,应选在负荷中心,坚持多布点、小容量、短半径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优公电网结构,缩短供电半径。降低线路损失。 1.配电线供电半径≤15千米; 2.低压线路供电半径≤0.5千米。 第十四条 淘汰高耗能变压器;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提高变压器负载率。 第十五条 优化无功补偿,坚持就地分散补偿和线路集中补偿相结合的原则。线路集中补偿的补偿点应根据负荷分面及线路长度确定,并备有调峰的补偿设备。 第五章 降损措施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供电企业要建立对供电所的线损管理制度,供电所设专责人,从事线损统计、分析、考核和其他线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线损分析例会制定,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以后的线损进行预测,制定降损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同步抄表制度,实行高压、低压计量表同步抄表,尽量消除因抄表时间差出现的线损波动。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母线电能表平衡制度,母线电能表不平衡率<2。采取多级电能表平衡方法,分析线损,监控表计运行。 第二十条 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表的管辖权限,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计量准确度。 第二十一条 加强营业管理,杜绝估抄、漏抄、错抄、违章用电、计量事故、错误接线,加强打击窃电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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