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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九十三条 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四条 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六条 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七条 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在瓦斯一氧化碳 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对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对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对瓦检员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对瓦检员、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通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二条 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条 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罐(吊桶、人行车)运送的,对放炮员、押运人员、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对库管员、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200元、3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对保管员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对保管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对放炮员、信号工、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保管员分别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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