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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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7年3月6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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