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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表 项目 小项及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得分 一、 机构 设置 (10分) 1、成立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开展工作; 2、有瓦斯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和人员; 3、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配齐技术人员。 3 3 4 1. 未成立领导小组扣3分,未定期工作扣1分; 2. 无工作机构扣3分,人员不足扣2分; 3. 无机构扣4分,人员不齐扣2分。 二、 采掘 布局 (10分) 1、矿井和采区设计符合要求,新采区投产前完成相关治理工程,开采顺序明确。 2、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实现正规开采,严禁剃头开采,以掘代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 4 3 3 1. 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2. 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3. 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三、 通风 可靠 (14分) 1、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设施完好、可靠,风量充足; 2、局部通风安设、管理符合要求;杜绝循环风;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匹配; 3、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有设计、措施,巷道贯通有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 4、杜绝不符合规定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现象; 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5 3 2 2 2 1. 1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2. 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3. 缺1项,扣1分; 4. 1项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5. 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四、 抽采 达标 (14)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预抽范围和效果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实现抽掘采平衡。矿井计划开采的煤量不的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保持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平衡。 3、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4、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坚持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为前提,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5、瓦斯抽放工程必须编制设计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5 3 2 2 2 1. 1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2. 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3. 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4. 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5. 无设计、施工计划,该项不得分。 五、 监控 有效 12 1、按照黔府办发【2008】83号文的要求,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理迅速的监控系统;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检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4、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5、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调校。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状态。 2 2 2 2 2 2 1. 1项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2. 处未按要求布置、安装扣0.5分,扣完为止; 3. 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4. 1人/次未按规定佩戴扣0.5分,扣完为止; 5. 1台/次为按规定调校扣0.5分,扣完为止。 6. 发现1次为实时监控扣0.5分,扣完为止。 六、 管理 到位 (10分) 1、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3、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放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4、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5、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2 2 2 2 2 1. 体系或责任制不健全,该项不得分; 2. 1项制度未健全,扣0.5分,扣完为止; 3. 1项无措施计划,扣0.5分,未贯彻实施扣0.5分,扣完为止; 4. 图纸报表不准确、数据不齐全发现1处扣0.5分,上报不及时扣0.5分,扣完为止; 5. 1人未持证扣0.5分,扣完为止。 七、 效果 考核 (30分) 1、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杜绝较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控制在上级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2、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抽采率指标达到要求。 20 10 1.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较大瓦斯事故的不得分;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扣5分,扣完为止。 2. 瓦斯抽采量未完成扣5分,利用量未完成扣2分;矿井瓦斯抽采率指标达不到要求扣5分,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指标达不到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备注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为合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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