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检查表(2016版).doc

返回 相似 举报
附件4: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检查表(2016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附件4: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检查表(2016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附件4: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检查表(2016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附件4: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检查表(2016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附件4: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检查表(2016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评价主题 评价内容 结论 证明材料 更新版次及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 合理利用资源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九条)。 合规 结合各相关资源法遵守情况,综合判定符合要求。 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二十六条)。 合规 结合各污染物防治法及污染物排放的遵守情况作出综合判定,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八条) 合规 未出现此类情况 固体废物控制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三十九条) 合规 未出现此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总则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十二条) 合规 公司规定每年的6月份为环境安全月,开展相应的环境保护活动进行宣传、倡议。 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条) 合规 所采用的设备及工艺不属于国家淘汰目录之内。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一条) 合规 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有按要求实施,现场查看环保设施有按要求投入使用。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二条) 合规 公司有建设专门的环保设施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水、气、声、渣进行防治。 环集尾气、制酸尾气、卡尔多炉烟气、稀贵厂环集烟气等废气排放口及末端水外排口均设有在线监测设备。 不存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查环保科部门手册,有制定相关制度(建议有关的制度应结合环境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展开,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具体实施要求)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四十三条) 合规 查公司有缴纳的凭证证实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五条) 合规 查公司有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 合规 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在上杭县环保局进行备案,公司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第四十九条) 合规 未出现此类情况。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十二条) 合规 公司已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查投保合同。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合规 公司已开展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查公司3号路信息公开展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污水排放标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合规 无排放工业污水 新改扩建项目对水污染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七条) 合规 无排放工业污水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 合规 无排放工业污水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三) 合规 查公司外排口设有在线监测设备,并有记录台账 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处理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二十一条) 合规 无排放工业污水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合规 无排放工业污水 排污费缴纳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合规 无排放工业污水 排放污水的温度控制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第三十一条) 合规 查外排口水体温度,不存在热污染危害 重金属及剧毒物质对水体影响的管理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三十三条) 合规 此类废渣均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查危废转运联单及销售协议);废渣贮存库均采取了防腐、防渗等措施(查相应工程决算书)。 污水防渗漏处理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六条) 合规 有毒污染物废水的沟渠、收集池均采取有防渗措施,查相应的工程决算书 淘汰落后工艺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一条) 合规 查项目环评报告书中工艺及各厂主要设备清单不属于“国家淘汰工艺、设备”目录。 禁止新建水污染严重小型企业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第四十二条) 合规 不属于水污染严重小型企业 污水排放突发事件处理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六十七条) 合规 查公司应急预案及环保科应急演练存档资料,符合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第六十八条) 合规 未发生此类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排污申报登记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第四条) 合规 无排放工业污水 环保处理设施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第五条) 合规 无排放工业污水 排污许可证 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第十条) 合规 无排放工业污水 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第十一条) 合规 无排放工业污水 限期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申请(第十六条) 合规 无排放工业污水 事故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九条) 合规 未发生水污染事故。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控制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执行三类地下水质量标准 合规 查公司环境监测站的厂区范围内地下水监测月报,符合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控制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执行地表水三类水域功能标准 合规 查公司环境监测站的厂区周边地表水监测月报,符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项目对大气污染影响管理及大气排放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十八条) 合规 查公司项目环评报告书及环评批复,符合要求;查公司在线数据烟气排放浓度符合排放标准,排放总量在控制要求范围内,符合要求。 V4.1/ 2016.05 排污许可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 合规 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期年检。 V4.1/ 2016.05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及监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二十条) 合规 查公司有组织烟气均设置有专门的排放口,未发现有偷排、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符合要求。 V4.1/ 2016.05 大气监测及自动监测联网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 合规 查公司月度监测报告、在线监测及在线监控平台,符合要求。 V4.1/ 2016.05 大气监测设备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第二十六条) 合规 未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V4.1/ 2016.05 淘汰工艺设备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二十七条) 合规 查目前公司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清单,不存在淘汰工艺和设备。 V4.1/ 2016.05 清洁生产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四十三条) 合规 公司为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已通过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主要烟气排放均通过脱硫处置,符合要求。 V4.1/ 2016.05 粉尘控制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四十八) 合规 公司为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对现场粉尘有进行有效控制,现场较整洁,符合要求。 V4.1/ 2016.05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管理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第八十五条) 合规 符合要求。 V4.1/ 2016.05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PH 69 Cu<0.5mg/L Pb<0.5 mg/L Zn<1.5 mg/L As<0.5 mg/L Cd<0.1 mg/L Hg<0.05 mg/L 铜冶炼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SO2<400mg/m 颗粒物<80 mg/m 砷及其化合物<0.4 mg/m 铅及其化合物<0.7 mg/m 硫酸雾<40 mg/m 氟化物<3 mg/m 汞及其化合物<0.012 mg/m 合规 公司废水、废气均可达标排放(查公司监测站监测月报及在线监测)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燃油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速率 一类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mg/m3;速率80mg/m3; 二、三类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速率100mg/m3; 合规 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5)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合规 查公司项目环评报告书及批复 “三同时”及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四条) 合规 有项目验收报告 环保设施管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合规 环保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且处于正常状态 超标限期治理及缴纳排污费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十六条) 合规 查公司监测站月报显示噪声指标未超标 达标排放要求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即昼间 65 dBA; 夜间55 dBA)(第二十二条) 合规 查公司监测站监测月报显示结果符合要求 噪声对策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二十五条) 合规 公司做好噪声源的控制,做好有关设备的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八条) 合规 暂无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二十九条) 合规 暂无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第三十条) 合规 暂无 社会生活噪声控制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第四十五条) 合规 未使用高音器材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厂界噪声限值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第1.2.3条款); Ⅲ类区厂界标准值昼间65 dBA 夜间55 dBA第1.1条款 合规 查公司监测站月报显示符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防治法(200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 合规 公司固废均有按国家规定贮存和处理,查固废外售协议、危废转运联单、工程决算书及贮存库 “三同时”及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第十四条) 合规 有验收且查验收报告 固体废弃物 防护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七条) 合规 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做到处理。(查工程决算书及贮存库)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合规 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有按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处于正常状态。 固体废弃物转移控制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二十三条) 合规 未发生转移出省的情况 固体废弃物进口管制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 合规 未进口固体废弃物 淘汰落后工艺 停止采用列入“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的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二十八条) 合规 未采用“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的工艺。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十条) 合规 有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及固体废弃物控制程序对固体废物防治做出规定。(查环保科部门工作手册) 固体废弃物资料申报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三十二条) 合规 有定期填写申报(查危废转运联单及外售协议) 单位终止固体废弃物处置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五条) 合规 未发生此类情况 生活垃圾处置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四十条) 合规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统一送指地场所填埋。 危险废弃物 标志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二条) 合规 查铅砷滤饼库及白烟尘仓门口有对各类危险废弃物进行标识。 危险废弃物 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五十三条) 合规 查危废转运联单及危废报批单 妥善处置危险废弃物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五十五条) 合规 暂存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第五十六条) 合规 暂存 危险废弃物 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五十九条) 合规 尚未涉及处理 危险废弃物 运输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六十条) 合规 尚未涉及处理 危险废弃物关联场所、物品 处置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六十一条) 合规 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未转作他用 危险废弃物 应急措施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二条) 合规 查白烟尘泄漏事故应急演练资料。 发生事故处理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第六十三条) 合规 未发生此类事故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16) 公司可能存在的危废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所列危险废弃物包括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铜火法冶炼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HW50废催化剂。 合规 查公司危险废物均有集中专门存放,并委托给有资质的进行处置 V4.1/ 2016.05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 危险废弃物贮存设施要求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第4.1条) 合规 有专用贮存场所 性能稳定危险废弃物堆放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第4.3条) 合规 存放符合要求 危险废物包装标示 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第4.4条、第4.6条)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第5.3条);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的标签(第4.8条) 合规 有按要求标示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2001) 危险废弃物 堆放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第6.3.9条);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第6.3.11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第8.1条) 合规 存放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环境影响评价论证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合规 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委托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包括相关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合规 公司现有项目均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复。 环境影响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四条) 合规 未发生此类情况 建设项目开工要求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 合规 未发生此类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对策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六条) 合规 针对环保部门提出的批复意见有按要求进行整改。 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处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合规 未发生此类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环境影响评价报批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九条) 合规 公司现有项目均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处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二条) 合规 公司对于工艺变更有做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 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六条) 合规 公司建设项目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实工及同时投入使用。 试生产阶段环保处理设施 要求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合规 有按要求实施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合规 有按要求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合规 有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正在完善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六条) 合规 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设备不在名录内。 节能培训、教育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二十六条) 合规 结合ISO14001培训工作开展节能培训教育 能耗计量、分析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第二十七条) 合规 定期按表缴纳费用 节能责任制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第二十五条) 合规 结合ISO14001推行节约能源 高耗能单位能耗限额管理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 合规 未发生此类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清洁原材料优先使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第十八条) 合规 公司项目均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所使用原材料进行论证。(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第十二条) 合规 未使用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 技术改造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第十九条) 合规 公司清洁生产工作正在开展中。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要求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第二十条) 合规 在产品设计中考虑产品包装物材质无害化、减量化等控制要求 循环利用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第二十六条) 合规 公司推行ISO14001对可利用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二十七条) 合规 公司生产中排放污染物存在有有毒、有害物质,强制要求推行清洁生产。 环境体系认证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第二十九条) 合规 公司计划于2013年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工艺设备等先进性 对照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及第四批淘汰目录,检查是否有属于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设备 合规 不存在所列的淘汰工艺或设备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 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