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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制订日期 2016.9.1 Xx 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版 本 文件编号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持有部门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移、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行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3相关定义职责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本制度内的危险废物是指选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3.1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2管理责任 公司环境安全处对全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紫金矿业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生产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运输、贮存、利用负责;供销处的危险废物的储存管理、外销利用负责。 4.管理要求 4.1危废物综合利用 公司对固体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固废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各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要根据废物的特性,采用各种技术措施,进行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要按时转移到公司制定的专用仓库进行贮存,并做好产生、使用、转移等台帐资料。 4.2危废申报 各部门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物态、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等资料,向公司环境安全处申报。 4.3处理方式确认 对各部门申报的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处应当确认其处理方式,公司产生的废矿物油要进行必要的再利用,不能私自处理、排放和销售。对无法处理的要转移到专用仓库,由公司统一处置。 4.4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管理 4.4.1各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的管理。 4.4.2对液态、半固态危废应用容器(桶)收集,半固态危废应内衬塑料薄膜袋,贮存时应做好防护措施,以防雨淋、泄漏,并及时转移至危废库房; 4.4.3危废储存管理制度 危废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 各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应有专人将危险废物送入仓库,不得将危险废物在仓库外存放。 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入危废仓库要进行登记,并作好记录保存完成,每月汇总一次。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暂)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暂)存。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暂)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方可存放。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标准要求的标签。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且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不得堆放/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禁止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危废仓库管理人员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必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4.5运输转移 4.5.1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在向危废仓库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厂内转移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厂内转移单随同危险废物转移至危废仓库,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字。危险废物转移单由供销处存挡。 4.5.2危险废物在装运过程中,应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严禁撒、落。 4.5.3危险废物的产生部门,在危废转移交接时,应按指定存放地点,将桶排放整齐。 4.5.4运输危险废物时,禁止客货混装。 4.6危废最终处置管理 4.6.1)供销处在外卖危险废物时,必须将危险废物卖给有资质且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的单位。 4.6.2在处置时要填写危险废物处置报告单,由供销处和处置单位共同签字后留供销处存档。 5处罚 5.1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安全处可以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1.1不按规定向环境安全处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5.1.2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5.1.3收集、运输、转移、交接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的; 5.1.4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5.2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2.1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5.2.2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5.3污染事故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安全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0但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 6.2本办法由公司环安处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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