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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制订日期 2016.9.1 xx有限公司 废气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版 本 文件编号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持有部门 废气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 3.管理要求 3.1排入大气的环境的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3.2组织排放废气应建立排放口档案,登记废气排放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放口高度、内径、正常作业条件下废气的温度、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活性炭更换(锅炉)时间等。 3.3贮存、运输、装卸以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导致扬尘污染的容器,必须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有害气体或粉尘散发污染。 3.4废气处理设施应与生产主体设施同步稳定运行,并保证运行控制指标,不得擅自闲置或停运废气处理设施。 3.5公司环安处定期外委相关环境监测部门依据监督计划对废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3.6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不符合标准时,可能造成大气污染时,按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3.7公司环安处和选矿厂等有关部门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4.考核 4.1锅炉房脱硫除尘器除尘效率要求在95%以上,对烟尘、SO2、氢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每年委托由旗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4.2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试(化)验室等场所,必须安装通风除尘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要求员工配戴防毒面具,如无以上措施,则给予责任单位200元/次罚款,给予责任人50元/次罚款。 4.3选矿厂做好车间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并如实做好运行记录工作,对记录不全或不及时现象,对责任人员给予50元/次罚款;对设施无故不开机或开机不规范(机器和进水要同时运行)者,对责任人员给予50元/次罚款。 4.4对产生粉尘的其他场所,必须正常除尘设施和通风设施,井下、露天产尘点要安装通风设施或采取喷水降尘措施,员工上班期间必须佩戴口罩,否则给予责任单位200元/次罚款,给予责任人50元/次罚款。 4.5对生活垃圾及办公垃圾未及时规范处理,造成办公环境及周边环境气体污染的,将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50-100元/次罚款。 5附则 5.1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 5.2本办法由公司环安处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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